物业顾问公司职员安全健康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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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137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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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编制说明22使用说明23编制目标24适用范围25编制目的36责任范围37职责要求38指导与支持49定义及概念诠释410执行安全健康风险评估611雇佣安全健康专员812提供及使用办公设备913危险物质的处理及使用1014对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场所的管理1215提供个人保护用品1516意外及附加事件的管理1617监管与评审安全健康工作1818有关安全健康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191 编制说明 1.1 本手册为xx物业顾问(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制定。1.2 本手册详细阐述了xx集团公司对于安全健康政策的要求。1.3 本手册对于中国境内物业行业有关涉及安全健康的各项法2、律、法规及操作规范进行了摘录。1.4 为确保全体雇员及其他在XX公司所运营的场所直接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士的安全,预防在工作或工作相关病痛产生的可能,因此要求各在管项目按以下内容合理操作。2 使用说明2.1 本手册须与XX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工程运行管理操作规范手册、应急预案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使用。2.2 本手册作为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顾问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3 各分支机构须在本手册的基础上编制各项目安全与健康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要求以红色/橙色区分安全健康事件的严重程度,其中:2.3.1 红色事件为严重性特别事件,须由项目经理级主导负责工作,并上报区域经理。2.33、.2 橙色事件为一般性特别事件,须由部门经理级主导负责工作,并上报项目经理。3 编制目标实现安全健康运营的目标并制定对所属分支机构对此应负之相应责任起到指导性作用。4 适用范围4.1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及其范围内所有的分支机构;4.2 分支机构在具体实施时应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并整体考虑以下列举之规定;4.3 支持本手册关于安全健康运营的一系列标准的应用;4.4 XX公司总部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5 编制目的5.1 确保XX公司下属所有分支机构都能为其雇员、访客,客户或分包单位成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5.2 最低程度满足XX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有关安全健康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5.4、3 确保XX公司的公众形象和名誉不会因未能妥善操作安全健康条例而受损;5.4 最大程度降低受伤或因工作场合引起病痛的可能。6 责任范围6.1 XX公司安全健康管理在公司董事长的要求下,由公司级安全健康监管员负责;6.2 各分支机构安全健康事宜由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负责,务须建立安全健康专员及管理体系以最终实现上述目的;6.3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安全健康运营的执行与实施负责,并负责制定相应实施标准;6.4 公司级安全健康监管员负责制定相应标准,修改及完善XX公司关于安全健康的制度,并对XX公司安全健康体系的执行进行监管;6.5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须确保XX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知晓所有相关事件。5、7 职责要求7.1 公司级安全健康监管员7.1.1 定期评估本手册的适宜性及可行性,并负责对本手册进行维护及更新。7.1.2 定期组织各分支机构安全健康专员召开安全健康专题会议。7.1.3 每月收集各分支机构的安全健康专题报告,并进行汇总整理。7.1.4 定期到各分支机构进行专项安全健康检查,并出具专题检查报告。7.2 各分支机构安全健康专员7.2.1 认真阅读并熟练掌握本手册涉及的有关内容,并定期对分支机构人员进行安全健康培训。7.2.2 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运营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安全健康的事件进行评估。7.2.3 每月/发生安全事件时编制安全健康事件报告,并上报至公司级安全健康监管员。8 指导与6、支持如在执行本手册过程中需要更多指导,请联络XX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9 定义及概念诠释9.1 “其他人士”:分包商、来访者、客户、普通市民及其他自由职业者。9.2 “商业运营”:涉及所有提供服务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及项目管理工作。9.3 “工伤及由工作引起的病痛事宜”:9.3.1 “意外”被定义为“无法预计的事件,造成人员(雇员及其他人员)受伤或病痛,导致物业项目、场所、物料或环境的损坏或损伤”。9.3.2 “工作相关健康及病痛”被定义为任何由于暴露在有害环境或物质下(如:颗粒灰尘及石棉等)所造成的病痛及疾病(包含:哮喘、癌症、大叶性肺炎等疾病)。9.4 “意外事件导致雇员、来访7、者以及普通市民及分包商成员遭受的安全健康伤害”:9.4.1 死亡;9.4.2 骨折,非手指、大拇指及脚趾骨折;9.4.3 肢体切除;9.4.4 肩膀、臀骨、膝盖和脊骨错位;9.4.5 失明(暂时性或永久性);9.4.6 化学或热金属灼伤眼睛或其他对眼睛的穿透性伤害;9.4.7 由电击、电流灼伤导致的失去意识、或需要进行复苏术,或住院接受24小时救护;9.4.8 其他伤害:导致低体温症、热诱发疾病或无意识等;或需要进行复苏手术,或住院接受24小时救护治疗;9.4.9 由于昏厥或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或生化药品等导致的无意识;9.4.10 需要治疗的隐性疾病,或由吸入、摄取、或通过皮肤等吸收而导致的失8、去意识;9.4.11 需要治疗的隐性疾病,这些疾病来源于暴露在生化药品、毒素或其它可传染物质;9.4.12 超过3天的受伤事件也需报告。虽然事件性质并不特别严重,但是会直接导致受伤人士离开工作岗位;9.4.13 职业性皮炎、皮肤癌、铬毒性溃疡、油性毛囊炎及油性粉刺;9.4.14 肺病包括:职业性哮喘、霉尘肺(突发性肺病)、肺尘症、石棉沉滞症以及间皮瘤;9.4.15 其他状况:例如:职业性癌症、某种肌肉或骨骼错位、减压病以及手臂震动病。9.5 “其它危险事件的发生,从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9.5.1 吊起的物品或电梯承重配件的倒塌、翻转及失灵导致的;9.5.2 任何封闭的容器或管道爆炸、倒塌或突9、然崩裂;9.5.3 货物包装箱承重零件损坏导致的;9.5.4 设备设施与架空电线接触导致的;9.5.5 电流短路或负荷过多造成的火灾及爆炸;9.5.6 任何无意识的爆炸、失火、拆除失败等造成的倒塌、其它物质发射在预定范围以外,或是由爆炸造成的人身伤害;9.5.7 可能会严重造成人体疾病或伤痛的突发性生化物品泄漏;9.5.8 超过5米高的脚手架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或是靠近水域搭建,一旦倒塌将会造成人员淹死的可能;9.5.9 火车与其它交通工具的碰撞;9.5.10 管道的危险事件;9.5.11 露天市场承重设备的失灵、或是汽车及火车脱轨及撞车事件;9.5.12 爆炸或火灾造成正常工作耽搁24小时10、以上;9.5.13 可能损害身体的任何物质泄漏。10 执行安全健康风险评估日常商业运营中,所有因雇员及其他人士暴露在可能导致死亡、受伤或疾病的危险环境中,必须执行安全健康风险的评估工作。10.1 责任10.1.1 雇主10.1.1.1 有责任确保在商业运营场所当中适当及足够的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得以有效实施,确保减少人身伤害的可能,并为此提供预防性措施;10.1.1.2 需为保护措施提供足够资源;10.1.1.3 一旦有重要发现,书面记录必须留存作为依据;10.1.1.4 一旦安全健康风险变化,必须重新对安全健康风险进行评估。10.1.2 雇员配合及遵守雇主提供的管控手段。10.2 定义10.2.11、1 危险的定义危险是指能够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一个物体、物质、环境或活动),例如:10.2.1.1 楼梯上的水是危险的,因为有可能你会滑倒并摔伤自己;10.2.1.2 噪音也是一种危险,因为可能会导致听力受损;10.2.1.3 吸入石棉灰尘是危险的,因为会造成癌症。10.2.2 安全健康风险的定义安全健康风险是一种可能,是指有害物质会导致负面影响,往往影响是潜在的,可能通常被表达为可能性,例如:1, 或频率,例如:1,000例案件每年,或以定性形式出现,例如:受忽略的、重要的等等。10.3 范围10.3.1 如何对安全健康风险评估进行操作10.3.1.1 识别处于危险的人们是如何受伤的,通过:A12、 对日常运营或其它工作等活动进行视觉检测;B 询问雇员或其他代表的意见;C 与当地政府安全健康机构进行交流并取得建议;D 对化学产品或设备的生产商的指导手册或数据进行评估;E 对意外事件及健康等进行记录;并探讨对健康有长期影响的危险品,如:高分贝噪音或长期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以及涉及安全的危险。10.3.1.2 明确哪些人可能受到伤害,以及如何受伤确定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包含雇员或其他人士、尤其应该考虑残疾、孕妇、年轻或经验欠缺的人士。10.3.1.3 评估现有管控手段明确现有管控危险的手段,例如:防止发生,以及对仍存在的安全健康风险进行评估。10.3.1.4 评估其它安全健康风险一旦安全健13、康风险得到确认,需制定风险发生时其潜在危险的影响性及处理办法。这种处理办法或评估是对此项风险反复发生及潜在影响的确认。10.3.1.5 对其它行为或管控方式的评估,考虑:A 是否此项危险可以避免或完全清除;B 如果不行,如何才能使安全健康风险得到管控使得其可能成为无害;C 管控风险时需遵守下列条款,如有可能按顺序:a 采用相对风险较低的方案(例如:换用危害较少的化学物品);b 避免接触有害物质;c 合理组织工作以减少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如:在行人与车辆之间设立隔栏);d 提供人身安全设备及用品,(如:服装、鞋盒护目镜等);并且提供福利设施(如:急救包和冲洗污染物的洗刷设备)。10.3.1.6 14、提供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最常用的管控措施就是提供安全健康培训,尤其是针对那些新入职及经验欠缺的雇员。对进修人员的培训工作需在确认风险评估后进行。11 雇佣安全健康专员11.1 责任11.1.1 雇主负责确定安全健康专员的需求及发现问题后提供相应资源支持。11.2 定义本制度中所提及的安全健康专员是指能力突出,责任心强且经验丰富的个人或团体,有能力提供安全健康相关的建议及支持。11.3 范围XX公司之雇员(能力突出或经过授权者除外)禁止向客户或其它人士提供安全健康方面的建议,所有相关问题经由安全健康专员提供建议及支持。11.3.1 安全健康专员的目的安全健康专员可以是兼职性质的,所提供之建议范围包15、含:11.3.1.1 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关于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11.3.1.2 提供专业的安全健康建议;11.3.1.3 起草及完善安全健康制度;11.3.1.4 执行安全健康风险评估;11.3.1.5 执行审计及检查;11.3.1.6 执行意外事件的调查;及统筹管理及实施安全健康管理体系。11.3.2 甄选合适的专员所雇佣的安全健康专员需能力突出且善于使用语言,需至少充分了解所在行业(设备设施管理、建筑、办公室等)以及相应的经验。11.3.3 XX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XX公司总部安全健康团队位于双子座大厦,其责任范围包括:11.3.3.1 完善公司级安全健康政策、标准及流程;11.316、.3.2 完成XX公司安全健康风险评估登记的准备工作;11.3.3.3 联络与协助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11.3.3.4 提供专业建议;11.3.3.5 根据安全健康工作进行评审并向XX公司董事长汇报;11.3.3.6 独立开展特别事件的调查工作;11.3.3.7 在XX公司内支持安全健康角色的工作;且收集行之有效的安全健康管控流程及实施方法,并通过XX公司进行下发。12 提供及使用办公设备12.1 责任12.1.1 雇主需提供、维护及随时检测办公设备之安全性,保存所有相关记录。12.1.2 雇员需按照操作说明,安全、负责地使用所提供的办公设备,出现状况随时汇报。12.2 定义“工作设备”是指,17、以工作为目的而使用的所有厂房、机器设备及车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设备及厂房的员工或在此商业活动下受到影响的其它人士。 所有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购买之设备或与需承担责任的设备等均需遵照这一标准。12.3 范围12.3.1 适用性工作设备需与其使用目的相一致,并被给以相应的维护与保养,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所有相关记录需进行留存。12.3.2 安全健康风险评估所有工作设备均需进行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如在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发现任何涉及安全健康之具体风险,雇主需确保严格控制人员进行相关操作。12.3.3 法律法规及制造商要求需遵从当地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及制造商指导对设备进行18、使用及维护。12.3.4 环境因素需定期对所有长期暴露在危险环境中并导致设备损坏的工作设备进行检查。12.3.5 信息、指导及培训12.3.5.1 需提供所有涉及使用相关工作设备的人员足够的安全健康信息,适当时,需提供此项设备的书面指导文件并配发给相关工作人员。12.3.5.2 所有雇主需确保使用相关办公设备的员工收讫安全健康相关的培训,包含采取何种方式使用设备、以及使用设备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健康风险及预防措施。12.3.6 危险零配件对机器设备上危险零配件的使用必须采取有效的管控方式,并确保在适当时随时可以实行1至2种紧急停止设备运转的措施,除非所存在危险的性质不足以采取此项紧急措施。12.19、3.7 管控方式所有办公设备的管控方式需清晰并可识别,包括在必要时制作标记。12.3.8 维护在维修工作进行过程中,必须切断电源或绝缘设备材料必须配备到位,务必采用安全健康管控流程。12.3.9 个人因素在工作用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额外涉及健康或安全等风险问题(如:年轻、缺乏经验或视力障碍或残疾),需进一步进行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同时禁止使用相关涉及之工作用品十分必要。12.3.10 个人保护用品需提供足够的个人劳保用品,必要时明确适用人群。13 危险物质的处理及使用13.1 简介13.1.1 XX公司致力于消除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并在可能情况下将之取代为无危害物质。13.1.2 若不能将危险物20、质取代,必须按照此规定实施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可行的管控措施。13.1.3 暴露于石棉的工作环境务须杜绝。13.2 责任13.2.1 雇主13.2.1.1 负责提供、维护及支持安全使用、发现及处理有害物质;13.2.1.2 负责实施本标准的要求。13.2.2 雇员遵照所提供的指导说明,对有害物质安全、负责地使用,正确使用所提供的必要个人保护用品,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13.3 定义危险物质包括:13.3.1 直接在工作中使用的物质(如:粘性物质、油漆或清洗剂等);13.3.2 工作活动中产生的物质(如:电焊等产生的气体);13.3.3 易燃、易腐、易爆的固体或液体(如:气罐、丙酮、酸);13.321、.4 自然产生其它物质(如:粮食粉尘);13.3.5 如细菌或其它微生物在内的生化物质;及建筑结构中发现的物质(如:石棉或石棉纤维)。13.4 范围13.4.1 安全健康风险评估所有危险物质的使用、储存必须经过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3.4.1.1 受影响的人群及如何受到影响(如:使用者、靠近使用的、存储及处理此类物质的人员);13.4.1.2 需解决的个人及环境因素;13.4.1.3 防止产生疾病、意外事件所必要的管控手段及预防措施(如:通风、个人保护用品、接触控制、培训、流程及制度);13.4.1.4 处理泄漏所必须的步骤;及监控泄漏的安排等。13.4.2 法律法规及制造商22、的要求所有有害物质均需符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及制造商要求的使用、处理或储存方式。13.4.3 环境因素可能给使用者或使用区域造成伤害或危险影响情况下,不能使用有害物质(如:受限区域、火源、大风天气)。13.4.4 个人因素需严格限制或禁止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额外涉及安全健康风险问题的工作(如:怀孕妇女、有呼吸病症人士)。13.4.5 信息、指导及培训所有雇主需确保使用相关办公设备的员工收讫安全健康相关的培训,包含采取何种方式使用设备、以及使用设备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健康风险及预防措施。13.4.6 通知及标识需张贴足够的信息标识,提示所有人员危险物质的存放地点以及防止人员接触的具体步骤(如:警告23、柜橱存放危险物质等)。13.4.7 个人保护用品需提供长期暴露在危险物质下工作的员工充足的个人保护用品。13.4.8 石棉避免直接暴露在石棉的环境下工作。调查或石棉管理计划需建立指出类型、地点及采取何种管控方式。采取的管控方式包括将石棉封装、移除及监管。石棉移除及封装工作只有授权分包商才可操作。14 对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场所的管理14.1 定义工作场所是指在大多数正常工作日内所有XX公司全职或兼职员工被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办公室、商店、工厂或包括隔断在内的临时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所使用的大厦或其它物业。14.2 范围14.2.1 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在所有工作24、场所内须定期进行安全健康风险评估已确定与工作相关的安全健康风险,任何发现的相关问题需与具体管控办法一起知会受影响人群。14.2.2 法律法规要求所有工作场所均需满足当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之要求。14.2.3 石棉需确认所有石棉的存储地点,并采取相应管理。14.2.4 维护需保证工作场所及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定期设备保养记录及计划。14.2.5 通风工作场所需按政府相关规定具备通风或干净空气。14.2.6 温度在工作期间需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温度计以备员工参考。14.2.7 光线提供适宜充足的光源,尽可能的使用自然光。出现状况时提供应急灯。14.2.8 清洁确保工作场所及设备保持清洁,不准屯25、放垃圾(存放在适当容器内除外)。14.2.9 空间室内需提供足够的楼层,高度及空置区域,以确保员工的福利及安全健康。14.2.10 工作台适合员工工作使用,并能使用其顺利完成工作。14.2.11 座椅需要坐下完成的工作就必须提供相应符合人体设计的座椅。14.2.12 地面地面需平整,无洞及防滑。确保路面无障碍或可能导致摔倒的情况,消防楼梯需敷设扶手护栏。14.2.13 交通路线设计必须确保人、车安全分流,并且竖立清晰明确的交通标识。14.2.14 门门必须设置合理,转门的设计需确保其沿着其轨道转动,避免门反转伤人,确保电动门的安全操作。同时确保可以从门的一侧清晰看到另一侧,不得有阻碍视线的障碍26、物。14.2.15 电梯及电动走道确保使用安全,装配必要的安全保障装置,包括紧急制动控制装置。14.2.16 卫生设施在方便出入的位置设置数量充足的卫生间。 务必保证通风状况良好,且保持干净。14.2.17 盥洗设施提供的盥洗设施应有冷、热水,肥皂或其它干净的烘干装置,在必要时亦可提供包括冲浴在内的设备及场地。14.2.18 饮用水在明显位置为员工提供饮用水。14.2.19 其它建筑物相关问题14.2.19.1 需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人员坠落或因坠落物体情况受伤的可能性。14.2.19.2 水箱或深坑需用隔离物分离人群。14.2.19.3 窗户、透明或半透明的门或墙务须使用安全材料,或采用防止破27、碎的措施,例如用明显标志清晰标明使人易于识别。14.2.19.4 可开启的窗户必须安全,所有窗户及天窗必须设计合理并确保安全。14.2.19.5 易碎屋顶必须标明严禁通行。14.2.19.6 有一定高度的锋利物体需进行保护并限制通行。14.2.20 其它人员相关问题提供员工更换、储存自身衣物的场所,杜绝工作期间穿着非工作服装。工服需存放在工作场所内。14.2.21 休息及餐饮14.2.21.1 在方便到达区域设置合理的休息设施。14.2.21.2 为保护非吸烟人士的利益,需确保在休息区域内非吸烟人士免遭因吸烟带来的滋扰。所有休息区域坚决杜绝吸烟行为。14.2.21.3 需为孕妇及在哺乳期内的母28、亲提供相关设施。14.2.21.4 需为工作性质要求而必须就餐的员工提供相应就餐设施。14.2.22 火灾探测及灭火系统在整个物业建筑内,需安装探测火灾和烟雾(如:烟感/热感器)、警示楼内租户或其它使用人(如:警报音、警报点及警报钟)及灭火(如:灭火器、喷淋装置)等系统。15 提供个人保护用品15.1 责任15.1.1 雇主必须提供,适当充足的个人劳保用品,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但不能将成本分摊给员工个人,确保正确使用PPE。15.1.2 雇员必须使用PPE作为指导,并向雇主汇报损失或明显的缺陷。15.2 定义PPE是指“所有设备(包括抵抗恶劣气候的服装等),其作用是在工作期间使用使员工得29、以受到相应保护,避免受到人身伤害”,例如:安全头盔、手套、护目镜、荧光衣、安全鞋及安全带等。15.3 范围15.3.1 安全健康风险评估采用安全健康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指出通常通过其它方式不能控制的安全健康风险项目,确保PPE在安全健康风险中得以有效控制及实施。15.3.2 PPE示例:15.3.2.1 安全帽15.3.2.2 钢头安全靴15.3.2.3 个人报警器15.3.2.4 荧光衣15.3.2.5 防震耳套15.3.2.6 护目镜15.3.2.7 手套15.3.2.8 连体工服15.3.2.9 呼吸设备15.3.3 供给当安全健康风险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有效的控制时,需免费为员工提供合30、适的个人(保护)劳保用品。 或者作为安全健康风险的一部分,如:在建筑工地提供安全头盔,不同的风险需提供不同的PPE。 同时需考虑人机因素,使用者健康状态,及是否所提供的PPE适合使用人。务必请注意,必须符合各地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5.3.4 兼容性同时必须穿戴1件以上PPE时,需确保他们之间是否兼容,能够发挥每一产品应有的功能。15.3.5 维护需定期对PPE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15.3.6 仓库需提供仓库,以备部分不再使用的保护设备得以保存。15.3.7 信息、指导和培训雇主有责任向员工提供足够的安全健康风险相关的信息、指导及培训。PPE的使用,雇员维护PPE所需的步骤31、等。16 意外及附加事件的管理16.1 责任16.1.1 雇主对建立意外及附带事件进行汇报及调查体制负责。16.1.2 雇员负责向雇主提交有关意外及附带事件的报告。16.2 定义16.2.1 这里的意外事件是指:员工或其它人士因工作导致,并持续在工作活动中受伤或病痛,例如:滑倒、失足、跌落以及被移动物体撞击、长期暴露于有害物质下工作等。16.2.2 这里的附带事件是指:并非直接对人体立刻造成伤害,但通常随后引发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受伤,如:大楼倒塌、火灾及搅拌石棉等。16.3 范围16.3.1 记录意外及附带事件所有意外及附带事件均需书面记录在事件报告或日志中,其中细节需包括:16.3.1.2 32、受伤人员姓名;16.3.1.3 受伤人员联络方式及细节;16.3.1.4 事发地点;16.3.1.5 事发日期及时间;16.3.1.6 受伤类型;16.3.1.7 处理细节及事件或受伤原因。16.3.2 意外及附带事件记录所有事件均需妥善存档,按季度提交XX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评审,同时知会分支机构安全健康专员。16.3.3 年度意外及附带事件比例及统计:16.3.3.1 每年均需对意外及附带事件进行整理,并将分析结果分发给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在每一财政年所有分支机构意外及附带事件比例将提交给公司总部。16.3.3.2 通过下列公式计算附带事件比例:年度意外及附带事件数量(1至33、12月份) X 100,000 每年平均雇员人数16.3.3.3 本公式计算出每10万名员工所发生意外及附带事件的比例,同时也是XX公司运行安全健康举措是否成功的主要绩效指标。16.3.4 暂未发生事件建议所有分支机构将暂未发生事件进行存档并如需进行分析,以预防可能发生的人员伤害或疾病。16.3.5 紧急救助安排在工作场所内需建立一套适当并充足的处理意外事件机制,其中包括提供适合及足够的紧急救援人员(训练有素,且能力突出,并有效使用给以的急救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如:急救箱)。 XX公司并不承诺给以任何药品或药膏,例如:扑热息痛(醋氨酚),及salon等。16.3.6 调查必须对意外及附带事件34、进行调查,通常对事件的调查要最终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公司总部安全健康监管员。为协助调查,可能会安排安全健康专员或意外/附带事件调查小组。调查人员到事发现场,对相关物品进行拍照,收集证据,与目击者进行谈话并进行记录,采集录像或录音设备等内容。调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导致事件的根源,以及通过分析找出避免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而应该采取的步骤。 这些带有预防性措施或步骤通常可能包含,更换设备、重新进行培训等。17 监管与评审安全健康工作17.1 雇主负责确保定期监管及评估的体制,来评定安全健康工作的情况。17.2 范围17.2.1 意外事件及附带事件以最切实可行的方式对意外及附带事件进行评估,从而检验安全健康工作35、的成功与否。事件在数量、频度及严重程度上的减少就意味着安全健康体制的成功。 若相反,则意味着必须对现有安全健康体系进行改进。17.2.2 季度事件评估:事件的统计工作必须按季度进行准备及评审,并指出发展趋势以分析:17.2.2.1 事件的类型;17.2.2.2 受伤人士的分类(雇员或其他人士);17.2.2.3 发生意外事件/附带事件的商业场所或部门;17.2.2.4 耗费时间之事件的数量(超过3天)及应报告事件的数量。17.2.3 年度事件评估:XX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须在每年年底编制XX公司年度事件评估报告,在年度报告中,意外事件及附带事件的比例需明确,并将结果上报至董事长,并下发给各分支机36、构负责人。17.2.4 安全健康机构的汇报安全健康专员需向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季度汇报一次安全健康工作,报告需同时提交XX公司对接的安全健康监管员。安全健康专员对意外及附带事件、独立保障或安慰情况评审后完成一份报告。17.2.5 XX公司安全健康机构通过邀请和定期抽检形式,公司安全健康监管员将在各分支机构内针对安全健康体系展开独立的安全健康评估工作。 随后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安全健康专员及公司董事将分别得到一份评估报告。18 有关安全健康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18.1 安全生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8.1.1 总则18.1.1.1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37、方针。18.1.1.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8.1.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1.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8.1.1.5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8.1.1.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8.1.1.7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38、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8.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8.1.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8.1.2.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A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8.1.2.3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8.1.2.4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8.1.2.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8.1.2.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0、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8.1.2.7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8.1.2.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8.1.2.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8.1.2.10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8.1.2.11 生产经41、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8.1.2.1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8.1.2.1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42、采取的应急措施。18.1.2.1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8.1.2.15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8.1.2.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8.1.2.17 生产43、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8.1.2.1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8.1.2.1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8.1.2.2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44、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8.1.2.2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8.1.2.2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8.1.2.2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8.1.3 从45、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8.1.3.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8.1.3.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18.1.3.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8.1.3.4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6、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8.1.3.5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8.1.4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8.1.4.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8.1.447、.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18.2 进入施工现场的个人安全防护18.2.1 安全帽18.2.1.1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A 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B 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C 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D 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18.2.1.2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48、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A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B 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C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D 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49、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E 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F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G 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H 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I 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50、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J 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K 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18.2.2 安全带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18.2.2.1 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51、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18.2.2.2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18.2.2.3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18.2.2.4 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52、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18.2.2.5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18.2.2.6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18.2.2.7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18.2.2.8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53、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18.2.2.9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18.2.2.10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18.2.3 防护服18.2.3.1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A 全身防护型工作服;B 防毒工作服;C 耐酸工作服;D 耐火工作服;E 隔热工作服;F 通气冷却工作服;G 通水冷却工作服;H54、 防射线工作服;I 劳动防护雨衣;J 普通工作服。18.2.3.2 电建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A 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B 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C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D 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18.2.4 防护眼镜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18.2.4.1 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A 硬质玻璃片护目镜;B 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C 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55、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18.2.4.2 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18.2.4.3 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18.2.4.4 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X射线对眼部的伤害。18.2.4.5 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56、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18.2.5 防护鞋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18.2.5.1 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18.2.5.2 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18.2.5.3 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18.2.657、 防护手套18.2.6.1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18.2.6.2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18.2.6.3 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18.2.6.4 电建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A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58、使用这类手套。B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C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D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E 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18.2.7 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以下要求进行:1859、.2.7.1 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18.2.7.2 安全带:A 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施工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准。B 用专作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60、001500kg,背带7001000 kg,安全绳1500 kg,挂钩圆环1200 kg,固定卡子60 kg,腿带700 kg。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 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C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18.2.7.3 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A 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B 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C 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61、要求;D 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18.3 临时用电(摘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18.3.1 专业人员18.3.1.1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18.3.1.2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62、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18.3.2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18.3.2.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18.3.2.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18.3.2.3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18.3.2.4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18.3.3 外电防护18.3.3.1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63、护。18.3.3.2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18.3.4 接地与防雷18.3.4.1 一般规定A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B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C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D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64、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E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F 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G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65、作相线或零线。H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I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J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K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燉黄双色线作负荷线。18.3.4.2 保护接零A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a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b 电气设备传66、动装置的金属部件;c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d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e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f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B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a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b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18.3.4.3 接地与接地电阻A 电力变压67、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B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C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D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68、工作电流。E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燉黄双色。F 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G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H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I 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a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b 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69、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18.3.4.4 防雷A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B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C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D 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E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F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70、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18.3.5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18.3.5.1 配电室A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B 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C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D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a 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能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b 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c 配电屏(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d 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71、于3m;e 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f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g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h 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i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j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E 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F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G 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72、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H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18.3.5.2 电压力400燉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A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B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C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D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a 交流电压表;b 交流电流表;c 有功功率表;d 电度表;e 功率因数表;f 频率表;g 直流电流表。E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F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73、向负荷供电。18.3.6 配电箱及开关箱18.3.6.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A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B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C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D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74、,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E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F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G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H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I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J 配电75、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18.3.6.2 使用与维护A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B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C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D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E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a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b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F 施工现场停止作76、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G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H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I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J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18.3.7 照明18.3.7.1 照明供电A 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a 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b 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B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77、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a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b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c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C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D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E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燉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78、,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18.4 防火安全管理(摘自XX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18.4.1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18.4.2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18.4.3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18.4.4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18.4.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79、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8.4.6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18.4.6.1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8.4.6.2 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18.4.6.3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18.4.6.4 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18.4.6.5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18.4.6.6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80、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18.4.6.7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18.4.6.8 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18.4.6.9 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18.4.6.10 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81、现场。18.4.6.1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18.4.7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18.4.7.1 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18.4.7.2 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18.4.7.3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82、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18.4.7.4 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18.4.7.5 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18.4.7.6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18.4.8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83、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18.4.9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4.9.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18.4.9.2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8.4.9.3 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8.4.9.4 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84、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18.4.9.5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8.4.10 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单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记录,以备查验。18.4.11 单位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位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85、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18.5 高空作业(摘自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8.5.1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18.5.2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18.5.3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18.5.4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86、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18.5.5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18.5.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18.5.7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18.5.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18.5.8.1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18.5.8.2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18.5.87、8.3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18.5.8.4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18.5.8.5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18.5.9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18.5.9.1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18.5.9.2 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18.5.9.3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18.5.10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88、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8.5.11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18.5.12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18.5.13 临边作业18.5.13.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A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B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89、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C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D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E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18.5.13.2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B 原木横90、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C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D 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E 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18.5.13.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91、.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B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b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c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C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92、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D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E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18.5.14 洞口作业18.5.14.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93、,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A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B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C 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D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18.5.14.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94、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B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C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D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E 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95、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F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G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H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I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18.5.15 攀登作业18.5.15.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96、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18.5.15.2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18.5.15.3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18.5.15.4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18.5.15.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18.97、5.15.6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18.5.15.7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18.5.15.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18.5.15.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98、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18.5.15.10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18.5.15.11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18.5.15.12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99、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B 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C 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18.5.16 悬空作业18.5.16.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18.5.16.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18.5.16.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100、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B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C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18.5.16.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101、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B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C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18.5.16.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B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C 绑扎102、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18.5.16.6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B 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C 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18.5.16.7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103、,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B 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C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18.5.17 操作平台18.5.17.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B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104、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C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D 操作平台可用(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E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18.5.17.2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B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105、,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C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D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E 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F 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G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H 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1106、8.5.17.3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18.5.18 交叉作业18.5.18.1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18.5.18.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18.5.18.3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18.5.18.4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107、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18.5.18.5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18.5.19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18.5.19.1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18.5.19.2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18.5.19.3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A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108、验算数据;B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C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18.5.19.4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B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C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D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E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18.5.19.5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18.6 电梯安全管理(摘自XX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18.6.1 电梯制造单位109、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18.6.2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XX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18.6.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18.6.3.1 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8.6.3.2 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18.6.3.3 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18.6.3.4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110、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18.6.3.5 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8.6.3.6 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18.6.4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8.6.5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18.6.6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1111、8.6.6.1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18.6.6.2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18.6.7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18.6.8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18.6.9 电梯使用单112、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8.6.9.1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18.6.9.2 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18.6.9.3 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18.6.9.4 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8.6.9.5 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18.6.10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18.6.10.1 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113、;18.6.10.2 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18.6.10.3 在电梯内蹦跳、打闹;18.6.10.4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18.6.10.5 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18.6.10.6 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18.6.10.7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18.6.11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18.6.11.1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114、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18.6.11.2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18.6.12 法律责任18.6.12.1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18.6.12.2 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18.6.12.3 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18.6.12.4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115、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8.6.12.5 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8.7 电梯应急(摘自电梯应急指南 建住房2006 3号)18.7.1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18.7.2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116、,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18.7.3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18.7.4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18.7.5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18.7.5.1 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117、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18.7.5.2 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18.7.5.3 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18.7.5.4 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18.7.6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18.7.6.1 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18.7.6.2 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118、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18.7.6.3 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18.7.6.4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18.7.7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18.7.7.1 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18.7.7.2 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A 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B 关闭电梯总电源;C 用紧急开锁钥匙119、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D 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E 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F 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18.7.8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18.7.8.1 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18.7.8.2 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18.7.8.3 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18.7.8.4 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18.7.9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8.7.9.1 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18.7.9.2 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120、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18.7.9.3 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18.7.9.4 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18.7.9.5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18.7.10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18.7.10.1 已发布地震预报的,121、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18.7.10.2 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18.7.10.3 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18.7.11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8.7.11.1 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18.7.11.2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18.7.11.3122、 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18.7.11.4 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18.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摘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18.8.1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18.8.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18.8.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18.123、8.2.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18.8.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18.8.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8.8.4.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18.8.4.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18.8.4.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1124、8.8.4.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18.8.4.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18.8.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18.8.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18.8.5.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18.8.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125、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18.8.6.1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18.8.6.2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18.8.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8.8.8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18.8.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126、施和救援预案。18.8.10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18.8.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8.8.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1127、8.8.13 法律责任18.8.13.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A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B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C 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D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128、出定期检验要求的;E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F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G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H 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18.8.13.2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8.8.1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29、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A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B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C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18.8.1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8130、.8.1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9 安全保卫(摘自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国务院令 第421号)18.9.1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18.9.2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131、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18.9.3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18.9.4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18.9.4.1 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18.9.4.2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18.9.4.3 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18.9.5 单132、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8.9.5.1 门卫、值班、巡查制度;18.9.5.2 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18.9.5.3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18.9.5.4 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8.9.5.5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18.9.5.6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18.9.5.7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18.9.5.8 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133、18.9.5.9 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18.9.6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18.9.7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18.9.8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8.9.8.1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18.9.8.2 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18.9.8.3 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18.9.8.4 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18.9.8.5 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18.9.9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