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盖综合开发预留地下工程施工合同(16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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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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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GF2017020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预留地下工程发 包 人:XXXXXX公司承 包 人: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制定2目目录录目目录录.2 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2三、质量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五、项目经理.2六、合同文件构成.3七、承诺.3九、签订时间和合同有效期.3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1.一般约定.61.1 词语定义与解释.62、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1.3 法律.141.11 知识产权.141.4 标准和规范.15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7 联络.171.9 化石、文物.171.10 交通运输.181.11 知识产权.192.发包人.202.1 许可或批准.202.2 发包人代表.20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3.承包人.23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2 项目经理.273.3 承包人人员.283.4 承包人现场查勘.303.5 分包.30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33.7 履约担保.3433.3、8 联合体.343.9 其他.343.10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344.监理人.35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54.2 监理人员.364.3 监理人的指示.364.4 商定或确定.365.工程质量.375.1 质量要求.375.2 质量保证措施.375.3 隐蔽工程检查.38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85.5 质量争议检测.385.6 承包人偷工减料.39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96.1 安全文明施工.396.2 职业健康.436.3 环境保护.437.工期和进度.447.1 施工组织设计.447.2 施工进度计划.447.3 开工.467.4 测量放线.467.5 工期延误.477.4、6 不利物质条件.49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97.8 暂停施工.497.9 提前竣工.508.材料与设备.50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0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8.6 样品.52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9.试验与检验.5310.变更.5310.3 变更程序.5410.4 变更估价.5410.7 暂估价.5511.价格调整.56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5611.3 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57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812.1 合同价格形式.58412.2 预付款.5812.3 计量.58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5912.5 支付账5、户.6013.验收和工程试车.61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6113.2 竣工验收.6113.3 工程试车.6213.7 施工队伍的撤离.6213.8 解决遗留问题.6214.竣工结算.6314.1 竣工结算申请.6314.2 竣工结算审核.6314.4 最终结清.6315.缺陷责任与保修.6415.3 质量保证金.6415.4 保修.6416.违约.6416.1 发包人违约.6416.2 承包人违约.6617.不可抗力.66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6718.保险.6718.3 其他保险.6818.7 通知义务.6820.争议解决.6820.3 争议评审.6820.4 仲裁或诉讼.696、21.补充条款.6921.1 审核期限.6921.2 预算包干费.6921.3 本合同未尽事宜.69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941.一般约定.941.1 词语定义与解释.941.2 语言文字.971.3 法律.971.4 标准和规范.97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8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81.7 联络.991.8 严禁贿赂.991.9 化石、文物.1001.10 交通运输.10051.11 知识产权.1011.12 保密.102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022.发包人.1022.1 许可或批准.1022.2 发包人代表.1022.3 发包人人员.1032.4 施工现场、施工条7、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03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042.6 支付合同价款.1042.7 组织竣工验收.104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043.承包人.104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43.2 项目经理.1053.3 承包人人员.1063.4 承包人现场查勘.1073.5 分包.107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083.7 履约担保.1083.8 联合体.1084.监理人.109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094.2 监理人员.1094.3 监理人的指示.1094.4 商定或确定.1105.工程质量.1105.1 质量要求.1105.2 质量保证措施.1105.3 隐8、蔽工程检查.111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1125.5 质量争议检测.112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26.1 安全文明施工.1126.2 职业健康.1156.3 环境保护.1167.工期和进度.1167.1 施工组织设计.1167.2 施工进度计划.1177.3 开工.1177.4 测量放线.1187.5 工期延误.1187.6 不利物质条件.119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967.8 暂停施工.1197.9 提前竣工.1218.材料与设备.121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21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21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1228.4 材9、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22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38.6 样品.123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24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24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1259.试验与检验.125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259.2 取样.125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269.4 现场工艺试验.12610.变更.12610.1 变更的范围.12610.2 变更权.12710.3 变更程序.12710.4 变更估价.127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28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2810.7 暂估价.12810.8 暂列金额.130110、0.9 计日工.13011.价格调整.130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0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33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312.1 合同价格形式.13312.2 预付款.13412.3 计量.134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3512.5 支付账户.138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8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813.2 竣工验收.13813.3 工程试车.140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4113.5 施工期运行.14113.6 竣工退场.14214.竣工结算.142714.1 竣工结算申请.14214.2 竣工结算审核.14314.3 甩项竣工协11、议.14314.4 最终结清.14315.缺陷责任与保修.144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14415.2 缺陷责任期.14415.3 质量保证金.14515.4 保修.14616.违约.14716.1 发包人违约.14716.2 承包人违约.149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5017.不可抗力.150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0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1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51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5218.保险.15218.1 工程保险.15218.2 工伤保险.15218.3 其他保险.15218.4 持续保险.15318.5 保险凭证.15318.6 未12、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5318.7 通知义务.15319.索赔.15319.1 承包人的索赔.153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5419.3 发包人的索赔.154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54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5520.争议解决.15520.1 和解.15520.2 调解.15520.3 争议评审.15520.4 仲裁或诉讼.156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56第第一一部部分分 合合同同协协议议1书书发发包包人人(全全称称):XXXXXXXXXXXX公公司司承承包包人人(全全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13、的原则,双方就 XX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预留地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预留地下工程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XXXX市XX区。3.工程立项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XX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地下预留工程(下称“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大干围储备片区,项目实施范围与XXXX用地红线重叠(项目用地范围的水平投影部分重合,空间位置不存在重叠),本项目拟实施预留地下车库 1 处,位于XXXX盾构段上方(XXXX WK0+986WK1+110),主要功能为地下停车库及其设备用房,地下层数共 1 层,总建筑面积约14、 3300 平方米。本项目地上部分后续为公共绿地,预留 1.5 米深覆土,地下车库仅预留必要的疏散楼梯和通风口出地面。本项目工程费用约 0.7 亿元。相关费用由XXXXXX公司先行垫付,待地块出让后按实际核算成本,由土地受让人返还。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实施目的是确保后期开发建设对XX工程的安全性不造成影响,实施范围为预留地下车库 1 处,主要功能为地下停车库及其设备用房,地下层数共 1 层,总建筑面积约 3300 平方米,包含红线范围内的地下室土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等。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7.承包方式:工程施工总承包,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包工、包料、包质15、量、包验收、包移交等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及手续等。2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或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省、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与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以上所涉规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变更的,以合同履行期间有效适用的规定为准。若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目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按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执行。四、签约合同16、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工人工资比例。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3六、合同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发包人17、下发的相关管理制度类文件;(10)其他文件(含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期按质完成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移交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违约)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8、。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和合同有效期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双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时止。4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东省XX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19、 叁 份,承包人执 叁份。5(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发包人:XXXXXX公司承包人:(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6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20、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作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有)、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及合同谈判21、备忘录、政府部门所出具的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 设计人:名称:XX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甲级;7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8 项目经理:也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新增 1.1.2.10-1.1.2.12:1.1.2.10 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与发包人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协议书,为发包人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当事人。1.1.2.11 第三22、方监测测量单位:指与发包人签订监测测量服务协议书,为发包人提供监测测量服务的当事人。1.1.2.12 造价咨询单位:指与发包人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为项目建设独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当事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钢筋加工场。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见图纸。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及监理人确定。1.1.4 日期和期限1.1.4.7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小时”指时钟小时,“天”均指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23、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即次日零点)。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新增 1.1.5.9-1.1.5.11:1.1.5.9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1.5.1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1.5.1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81.1.6 其他1.1.6.1 修改为:1.1.6.1 书面形式:是24、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新增 1.1.6.2-1.1.6.8:1.1.6.2“样板引路”制度(首件工程认可制),本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首件制),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25、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的依据,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具体按照发包人下发的管理制度执行。1.1.6.3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技术条件变化等原因,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工艺工法等进行的调整,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是指项目施工图审查完成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包括技术标准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以及其他需对设计26、文件进行调整的变更。1.1.6.4 法律变更:是指(1)本合同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司法解释的新颁布或修订;(2)项目所在地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新颁布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9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27、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 条第一段细化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以下义务:3.1 条(1)至(10)序号修改为 3.1.1 至 3.1.10。其中 3.128、.1 至 3.1.3 细化为:3.1.1办理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负责承包范围内开工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证件、批准、备案,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3.1.2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负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1.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详见 13.2.6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详见 13.2.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29、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详见 13.2.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需由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7 天内(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样板引路”(首件制)工作,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行做好样板段,经监理、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作为参照标准。(3)承包人在进场后 1 个月内对用地红线进行全面复核,如有误,必须立即书10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未及时复核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本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对沿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航道和周围30、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的勘察,并在施工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维修结果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确保沿线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航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为此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及周边管线、建筑物保护方案(如有)、监测方案均需得到产权单位的同意和监理人的批准,并不能因批准的方案与投标方案有所改变而追加费用。承包人执行上述方案或者擅自改变上述方案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承包人负全责,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31、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由此申请和使用倾倒区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未按相关部门的环保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8)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缺陷责任期等整个工程期限内,负责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维持其所管场地及人员(包括尚未完工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相关规定、监理人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和维持所需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32、号标志和值班人员,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相关规定。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9)承包人负责有关施工场地交通连接工作: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应按交警、交通、铁路、航道、海事、国土、市政园林、水务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方案报批等有关使用手续。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等的损坏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33、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应由上11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均有承包人承担。(1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a.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34、。承包人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b.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11)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2)应满足发包人信息化管理要求a.承包人应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的通知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建设工地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要求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35、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各工地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 XX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视频监控要求及发包人对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工地视频须具有本地录像功能,录像应保存 3 个月以上。同时,为满足本项目智慧工地管理需要,视频监控系统要实现施工现场全覆盖。承包人须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如有损坏须在 72 小时内修复。视频监控装置包括的摄像机(头)、硬盘36、录像机等设备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应报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采购。上述设备费用、立杆等辅助设施、保证设备12运行的电源、网络接入费用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b.承包人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建设管理一体化软件、智慧管理平台、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配合发包人推行项目管理现代化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c.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工程、重要工序、计量及变更的全过程影像记录,并将该部分资料提交发包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13)承包人应按其投标文件(或承诺等其他文件)所述投入数37、量充足且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并为保证工期及质量适时增加设备数量及更换陈旧、故障、性能低等影响施工效率的设备。承包人供应的机械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并建立设备使用和管理台账。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等的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14)配合做好施工期间水保、环保等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和验收工作。(15)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38、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e.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工程款的拨付。承包人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把本工程的进度款等资金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承包人现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财务账目资料。f.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39、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指令。13(16)承包人已清楚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规范要求等相关的内部规定,并保证严格遵守,且同意接受发包人的根据内部规定的相关考核、检查,发包人考核或检查结果可作为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依据。(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a.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钻孔桩施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选择合理的成孔工艺,包括但不限于旋挖钻、冲击钻、回旋钻、全护筒钻机等,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40、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b.承包人由于未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造成项目工期延误,视为承包人违约。(18)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及与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承包人、第三方检测等单位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水电、场地、施工电梯等施工设施,并免费按照发包人要求为上述单位工作提供工作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1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XX市建设领域41、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及保证金管理相关要求执行。(20)承包人应与本项目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交易对象订立合同并就其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承包人与上述交易对象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不得对发包人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内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1)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42、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各项监控量测工作。14(23)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合同(含附件等)约定属于承包人的义务。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3、,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新增 1.11.5:1.11.5 承包人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科研成果、专利、获奖等,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有。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第 1.13 条修改为: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3.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1.13.2 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44、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13.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5(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按照第 10 条变更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设置偏差范围,按实际调整。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图纸45、与规范、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高或较严格的执行。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发包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制度类文件;(10)其他合同文件(含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46、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16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 2 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包含所有合同内容的图纸。上述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本项目的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横道图计划,需细化至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47、程)、如果需由承包人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光盘;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4 天。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新增 1.6.6:1.6.6 图纸错漏承包人进场后 1 个月内须对下发的图纸进行全面复核,及时发现图纸中的差、错、漏,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48、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以承包人的经验应能而未能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或发现但未通知监理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以上图纸错漏的修改,按照第 1.6.3 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约定执行。17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49、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见合同专用条款 2.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见合同专用条款 2.2。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增加: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应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50、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第 1.9 条细化为: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51、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由此增加的费18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大型设备、构件、材料的运输手续,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52、用合同条款第 1.10.2 款,第 1.10.2 条修改为:1.10.2 场外交通(1)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管理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构件等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53、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10.3 场内交通(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本合同段内施工便道、便桥(包含场内和场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便道、便桥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的,经发包人协调无果后,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的工程款内直接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发包人、监理人、第三方检测单位、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便道、便桥。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范围内属于场内。19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54、承包人承担。新增 1.10.7:1.10.7 因实施永久工程引起的改路、改沟、管线临时迁改等工程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组织方案,报发包人、监理人、交通主管部门、交警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承包人可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申请办理变更。因临时施工组织需要引起的改路、改沟、管线临时迁改等工程,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除外)。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改路工程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以及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55、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新增 1.11.5:1.11.5 承包人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科研成果、专利、获奖等,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有。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第 1.13 条修改为: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3.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56、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201.13.2 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13.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57、同价格:是,按照第 10 条变更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设置偏差范围,按实际调整。2.发包人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2.1 款,第 2.1 条修改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的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王海君;身份证号:410522197401014715;职务:XXXXXX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822138092;电子信箱:;通信地址:XX市番禺区洲山商业大厦 A 座 13 楼。发58、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执行。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21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本工程可供承包人使用的场地仅为项目红线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红线以内范围的施工用地,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期提供施工场地给承包人。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4.1.1 永久占地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补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或未按时交出施工用地59、,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并按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调整计划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按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4.1.2 临时占地(1)临时占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期间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临时使用的土地;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水泥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场、取土(石)场、弃渣(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2)红线内的工程60、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除此之外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承包人应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积极履行复垦义务,承包人履行复垦义务作为本项目工程计量、结算的前提条件。因此产生的协调、租用及恢复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承包人出现未批先用、超批复范围用地、逾期未复垦等违法行为的,给发包人带来违法隐患或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发61、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承包人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具体按照发包人下发的管理制度执行。22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承包人负责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及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场地的水、陆交通通62、道,不提供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承包人应自行办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现场交验的时间: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将复测结果报监理人批准。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2.4.3 条,2.4.3 条修改为:2.4.3 提供基础资料(1)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管线摸查资料。(2)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不提供。(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4)发包人63、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质资料等有关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为参考,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复核。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23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 条第一段细化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以下义务:3.1 条(64、1)至(10)序号修改为 3.1.1 至 3.1.10。其中 3.1.1 至 3.1.3 细化为:3.1.1办理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负责承包范围内开工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证件、批准、备案,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3.1.2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负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1.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详见 13.2.6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需要65、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详见 13.2.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详见 13.2.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需由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7 天内(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样板引路”(首件制)工作,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行做好样板段,经监理、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作为参照标准。(3)承包人在进场后 1 个月内对用地红线进行全面复核,如有误,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未及时复核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66、4)本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对沿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航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周密的勘察,并在施工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变形进行控制,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维修结果必24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确保沿线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道路、航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为此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及周边管线、建筑物保护方案(如有)、监测方案均需得到产权单位的同意和监理人的批准,并不能因批准的方案与投标方案有所改变而追加费用。承包人执行上述方案或者擅自改变上述方案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承包人负全责,由此给发包人带67、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由此申请和使用倾倒区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未按相关部门的环保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8)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缺陷责任期等整个工程期限内,负责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维持其所管场地及人员(包括尚未完工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相关规定、监理人68、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和维持所需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相关规定。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9)承包人负责有关施工场地交通连接工作: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应按交警、交通、铁路、航道、海事、国土、市政园林、水务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方案报批等有关使用手续。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等的损坏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69、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应由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均有承包人承担。(1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a.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25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70、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承包人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b.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11)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2)应满足发包人信息化管理要求a.承包人应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的通知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建设工地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71、设备,并按要求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各工地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 XX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视频监控要求及发包人对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工地视频须具有本地录像功能,录像应保存 3 个月以上。同时,为满足本项目智慧工地管理需要,视频监控系统要实现施工现场全覆盖。承包人须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72、如有损坏须在 72 小时内修复。视频监控装置包括的摄像机(头)、硬盘录像机等设备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应报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采购。上述设备费用、立杆等辅助设施、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网络接入费用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b.承包人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建设管理一体化软件、智慧管理平台、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配合发包人推行项目管理现代化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26c.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工程、重要工序、计量及变更的全过程影像记录,并将该部分资料提交发包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73、计量支付。(13)承包人应按其投标文件(或承诺等其他文件)所述投入数量充足且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并为保证工期及质量适时增加设备数量及更换陈旧、故障、性能低等影响施工效率的设备。承包人供应的机械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并建立设备使用和管理台账。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等的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14)配合做好施工期间水保、环保等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和验收工作。(15)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积极74、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e.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工程款的拨付。承包人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把本工程的进度款等资金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承包人现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财务账目资料。f.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75、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指令。(16)承包人已清楚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规范要求等相关的内部规定,并保证严格遵守,且同意接受发包人的根据内部规定的相关考核、检查,发包人考核或检查结果可作为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依据。(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a.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有责任27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钻孔桩施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选择合理的成孔工艺,包括但不限于旋挖钻、冲击钻、回旋钻、全护筒钻机等,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76、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b.承包人由于未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造成项目工期延误,视为承包人违约。(18)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及与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承包人、第三方检测等单位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水电、场地、施工电梯等施工设施,并免费按照发包人要求为上述单位工作提供工作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77、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1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及保证金管理相关要求执行。(20)承包人应与本项目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交易对象订立合同并就其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承包人与上述交易对象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不得对发包人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内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21)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费用78、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各项监控量测工作。(23)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合同(含附件等)约定属于承包人的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28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详见授权委托书。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个月(连续或累计)至少 25 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违约金一览表。3.2.3修改为:3.2.3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79、,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承包人必须以正式报告提交发包人审批,附拟更换项目经理的身份证、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等资料,拟更换的项目经理资格、资历、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并受违约金一览表约束。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人员重大疾病、死亡、离职等)导致人员更换,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违约金一览表执行。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80、责任:详见违约金一览表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3.3.2 修改为: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可撤换。确需更换已进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并应按违约金一览表执行。承包人必须以正式报告提交发包人审批,附拟更换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29等资料。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人员重大疾病、死亡、离职等)的人员更换,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81、随时检查。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违约金一览表。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违约金一览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违约金一览表。新增 3.3.6-3.3.8:3.3.6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1)承包人须保证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稳定,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不得擅自离岗,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应不少于 25 天且满足本项目实际进度与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处以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月超过 2 天不能82、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处以违约金。(3)承包人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因施工安全管理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增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如承包人未按以上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处以违约金。监理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监理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3.83、3.7 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须保持人员稳定,常驻施工现场,直至档案验收合格为止。3.3.8 施工员登记制度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30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84、员必须佩戴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违约金一览表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未能满足要求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3.4 细化为: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如有)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的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85、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7)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地下室土建工程相关主体工程86、。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 分包的确定31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禁止分包的工程外,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包合同应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下发的分包合同范本签订。3.5.2.1 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经发包人认可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87、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88、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32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89、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3.5.2.2 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90、(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5)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分包合同报发包人、监理人备案。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违约金一览表执行。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91、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与分包人签订工程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相关合同。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如实际的分包单价(或总价)超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中相应的单价(或总价)时,视为承包人的风险,承包人应从合同总价中进行调配,33发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增加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92、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经核实后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项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新增 3.5.6:3.5.6 发包人的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93、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1)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相应措施费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2)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最高限价时点或编制时点和现场实际情况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费用,并按原合同下浮率进行下浮后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94、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34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时间、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及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的:(1)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现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95、。(2)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10%,即人民币大写:()(3)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4)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不限。(5)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函期满前的 1 个月,合同工作仍未完成的,承包人须将即将到期的履约保函延期使之符合本合同约定;如承包人未能在履约保函期满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须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在履约保函期满后三个月,承包人仍未能提供新的保函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6)履约保证金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后 30 天内,承包人96、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批后退还。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3.8 条,3.8 条修改为:3.8 联合体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此联合体的相关条款不适用。新增 3.9-3.10:3.9 其他发包人如组织开工现场动员会等,承包人须提供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0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3.10.1 承包人提供劳务工住房、厨房、厕所等设施应符合要求,配有空调和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且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353.10.2 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燃气、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97、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3.10.3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3.10.4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说明,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1.1 关于监理人98、的监理内容: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份施工监理合同。4.1.2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权限。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4.1.2.1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1)审核分包本工程的某99、非主体部分;(2)发布开工令、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5)下达变更指令;(6)审核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7)审核有关工程费用增减的事宜;(8)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36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但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监理人随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情况,并与发包人协商进一步应采取100、的措施。4.1.3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承包人不得无偿给监理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4.3 监理人的指示4.3最后一段增加: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4.4 101、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37(2)/;(3)/。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1.2 修改为: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增加:承包人还应按以下条款执行:(1)本项目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102、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3)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4)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5)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103、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6)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38(7)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增加:承包人自检要求: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如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监理人可拒绝验收签认。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监理人不104、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新增 5.3.5-5.3.7:5.3.5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拍照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发包人、监理人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6 凡无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人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监理人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或要求承包人退还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监理人也不得发布后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5.3.7 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桩长、换填、注浆等现场动态计量的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设计人四方现场确认105、,否则不予计量。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如因工期需要,在承包人无法于发包人给予的期限内使工程达到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工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5.5 款,第 5.5 条修改为: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承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39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并以该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作为双方承担相关费用(包106、括质量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新增 5.6:5.6 承包人偷工减料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107、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期内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XX市颁布实施的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及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广东省、XX市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关于编制施108、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1.5 第一段细化为:40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应当认真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现109、场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应按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 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 号)、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 号)、和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 版)(穗建质20201 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110、执行上述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施工的,在发包人发出通知 7 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工程款内直接抵扣。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6.1.6 款,第 6.1.6 条修改为: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字眼统一改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的规111、定为准。在基准日期后,因国家、省、市及行业政策性文件引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标准变化,按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绿色施工及安全防护,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费率计算部分)为非竞争性费用,由发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评价确认后,方可支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报发包人备案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实施,承包人未按专项方案的内容和标准实施,发包人按实扣除相关项目的措施费用。支付方式见下表:41序号项 目 名 称计 量 方 式一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费率计算)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支付 3112、0%;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至 90%;工程竣工且拆除临时设施并完成复垦复绿工作后,支付10%。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子目计算)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方式。6.1.8 事故处理新增6.1.8.1-6.1.8.2:6.1.8.1发生安全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影响较大事件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及时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处理。承包人的主要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处理、降低负面影响,并做好危机公关等善后工作,避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公众关注、媒体进行报道等),否则发包人将按违约金一览表执行。6.1.8.2113、如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及时完成事故的紧急补救工作,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负责,如属于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将在应付的工程款内直接抵扣。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6.1.9款,第6.1.9条修改为: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对所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XX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42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114、的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人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115、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7)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在施工全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或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XX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8)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必须书面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说明,否则,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其他116、责任。新增 6.1.10:6.1.10 应急管理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43(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117、,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2 职业健康新增6.2.3-6.2.8:6.2.3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杜绝和减少职业病、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6.2.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6.2.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应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118、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应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2.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6.2.7承包人依法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承包人应当对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发现危害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6.2.8 承包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119、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6.3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增加:44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污申报等,在现场需设置噪音、扬尘监测系统及污废水净化处理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水域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渣土弃置、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120、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生态环境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地下管线、设施处理措施、相邻管线处理方案、周边建筑物监控保护方案、后续盾构XX穿越的安全评估、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121、修改意见的期限:14天。新增 7.2.3-7.2.5:7.2.3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及相应的工作小结。承包人每月报送下月工程计划。7.2.4 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7.2.4.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监理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7.2.4.2 为便于监理人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向监理人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对未完成计划的详细分析原因,以及为45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监理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122、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资金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5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资金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每年 10 月 10 日,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施工计划提供下年度资金计划,并提供形象进度说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对年度资金计划进行修正。提供每月份实际拨付资金及修正后的年度剩余月份资金计划,并提供形象进度说明及修正说明。每月 20 日前,承包人根据月度施工计划提供 5 份下月度资金计划,并提供形象进度说明及上月度偏差原因分析(如有)。(2)工程进123、度记录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a.气象条件;b.施工记录;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d.承包人人员统计;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3)工程进度管理制度进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控制措施及奖惩办法规定具体见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7.2.5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如果监理人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124、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46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人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设备已按合同约定进场。7.3.2 修改为:7.3.2 开工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完成开工准备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125、订合同后的 14 天内。7.4.2细化为:7.4.2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方案、施工监测方案需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审查(如有),承包人需服从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的合理要求,并就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的测量、监测活动给予积极的配合。(4)承包人应随着施工进度相应调整匹配的测量工程师及测量工人的人数。(5)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大小,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性126、质不同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测量及监测仪器。(6)承包人必须建立自己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7)承包人需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测量监测的日报、周报和月报,并配合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进行阶段性成果复核。47(8)需要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复核的关键节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相关的测量资料上报发包人,由发包人指派第三方测量监测单位进行复核测量。(9)对发现的测量及监测问题必须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避免测量及监测事故的发生。同时,对各种存在的测量及监测问题及时整改和落实。(10)接受和配合测量监理人对施工控制测量等项目的阶段性复核和检查,并提前做好相应的前127、期准备工作。(11)接受和配合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组成的考核管理小组的考核工作,并及时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7.5 工期延误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7.5.1 款,第 7.5.1 条修改为: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工程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驻地建设场地租128、金;合同承诺投入且已进场主要机械设备停置费的补偿按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及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执行;已进场主要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进场后发包人批复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的补偿按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执行;仅对超出 6 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除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其余由于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补偿费用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的补偿金额为准。以上补偿费用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的补偿金额为准。7.5.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不补偿费用。因以下原因造129、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48(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的影响;(4)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监理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7.5.2 细化为: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 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 80%,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工期内完成工程。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评估,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130、滞后,且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工期竣工,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有权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强制分包,对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扣除相应违约金等后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 28 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工程移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重新选定的第三方,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不得阻挠、干扰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131、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只有在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才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新选定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违约金一览表,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32、。(4)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49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第 7.6 条细化为:7.6 不利物质条件7.6.1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133、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发包人,如发包人仍未发出指示的,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6.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134、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 30 天以上者等。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7.8 暂停施工7.8.6 第二段修改为:507.8.6 暂停施工持续一年以上因非承包人原因,停工超过一年,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确认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如发包人确认暂停施工(或项目甩项终止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相关离场工作;停工时间以发包人正式书面通知离135、场时间为准;因此导致承包人产生的停工损失,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报批,经审批单位批准同意后可按规定补偿。暂停施工持续一年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9 提前竣工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2 承包人采136、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增加:(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如钢筋、钢绞线、水泥、商品混凝土、橡胶支座、伸缩缝、防水材料、沥青混凝土、锚具、机电设备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应选择一线知名品牌,并提供主选品牌和备选品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监理人,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视为提供不合格材料。承包人拟定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被监理人否决后,拒绝提供新的品牌的,发包人将不予以计量支付该部分费用,并按违约金一览表执行。(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监理137、人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51(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清单中对材料、设备的规格、技术要求、投标承诺等进行采购,进场前需有合格证、保修书等证明,经监理人检验签字及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性能138、低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的,需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人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地材的采购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139、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 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新增8.5.4528.5.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发包人、监理人应依据违约金一览表对承包人进行处罚。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140、发包人下发的管理制度执行。8.7.1细化为: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新增8.7.4:8.7.4机制砂的使用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除另有规141、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所有因料场而产生的一切税和费,已包括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及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新增 8.8.4:8.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若有需要53发包人可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相关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其拆迁补偿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另支付。临时用142、地退还前,承包人应按国土规划要求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或临时用地所有者接受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临时用地所有者接受要求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主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复垦方案,相关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缴交土地复垦保证金、林木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如有),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需向当地国土、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2)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143、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3)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4)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市政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发包人将采用项目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应确保有专用计算机和一条专144、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配置 5G 网络。(6)承包人临时房屋及设施(变压器、临时用电等)应尽可能结合永久使用开展建设。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9.试验与检验合同双方约定本项目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 9 条的约定。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54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款第(2)项细化为:(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0.3 变更程序新增 10.3.4:10.3.4 同时变更程序还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颁布145、的变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0.4 变更估价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10.4.1 款,第 10.4.1 条修改为: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沿用该综合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与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两者只存在项目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同时,则新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其它不变。(若原清单项目中类似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的,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146、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的调整顺序:合同内有的材料、设备价格则沿用原价格。按招标控制价编制(2023 年 XX 月)采用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执行计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时(2023 年 XX 月)采用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询价确定。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仍然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单价,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定额计价办法,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和XX市补充定额,以及定额对应的计价办法进行计价147、,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55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计算,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投标下浮率=(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中标总价)/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本合同投标下浮率为【】,下同)。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招标控制价编制时(2023 年 XX 月)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XX市造价管理站同期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对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仍然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单价,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148、执行。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如没有适用定额,可由发包人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确定合理的计价方式。(5)措施费调整的方法:该变更项目引起发生新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新增部分的措施费按以下原则计算: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计算,不得浮动。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149、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按 10.4.1(1)至(3)条确认的单价调整。单项费用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予奖励。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10.7.1 款,第 10.7.1 条修改为: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56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10.7.1 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150、准的,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主体选择分包人,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或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 10.7.3 条修改为: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151、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1)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人工费波动幅度超过 10%时,可以调价。人工费上涨时,承包方承担涨幅 10%以内(含 10%)部分,超出 10%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人工费下落时,下落超出 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回发包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涨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人工费调价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为准。a.调差时间:人工费调整原则上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到位,发包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152、情况改变人工费调整时间。b.计算方法:人工费调整费用(Rt):Rt=Ro(i-1.10)(1-投标下浮率)(1+税金)。Ro: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的当月实际计量工程量,以最高投标限价为依据抽57算出的人工费。i:计量当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文件中的人工费调整幅度。税金:即 9%,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省、市等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2)承包人采购材料调整方法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a.允许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构成工程实体的钢材、钢筋、钢绞线、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碎石、砂。b.调差时间:材料价差原则上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153、调整到位,发包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改变材料价差调整时间。c.计算方法:按本条 a 点规定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 5%时,可以调价。价格上涨时,承包方承担涨幅 5%以内(含 5%)部分,超出 5%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价格下落时,下落超出 5%的部分由承包方退回发包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工料机价格涨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价差调整费用(Ct):Ct=(C-Cor)V(1-投标下浮率)(1+税金)。其中:CCiCo基准价格(Co):招标控制价编制时(2023 年 XX 月)采用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文件中的价格。信息价(Ci):计量当月XX市建设工程154、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文件中的价格。数量(V):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的当月实际计量工程量抽料的实物材料数量(材料消耗量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消耗量为准)。风险幅度(r):r5。税金:即 9%,如合同履行期间,国家、省、市等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新增 11.3:11.3 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58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格形式:单155、价合同。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作。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后的 10%,即 人民币大写(元)。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已签订,承包人已完成进场,具备开工条件,且监理人和发包人已在开工报告上签署同意开工意见后,承包人可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156、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需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59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157、。如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施工期间有效适用的规定为准。但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优先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消纳费计量规则:消纳费指施工现场垃圾清运、土石方、淤泥、渣土排放缴纳的费用,由承包人缴纳。投标时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综合考虑土石方、淤泥、建筑垃圾等,并结合市场及自身情况自行填报单价。计量支付和结算时,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不得调整。消纳工程量按实计算,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弃方现场签证单,收纳场的收方凭证和向承包人提供的收款发票。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原则上按月进行,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调整计量周期。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158、定:按发包人颁布的计量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本项目不适用。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本项目不适用。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颁布的支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颁布的支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159、单提交的约定:本项目不适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60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本合同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比例:发包人按照当期审定的计量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本合同不适用。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512.5 支付账户支付账户增加:发包人按合160、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工人工资、工程费用)等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申请第一笔开工预付款 5 个工作日前将专户的开立资料报发包人审核、备案,并向发包人出具银行查询授权书2份,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各个专门账户,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参照 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61、1710 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 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水务局、XX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 号)等XX市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并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3 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XX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61施工企业工人工162、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7 号)规定存入工人工资保证金。上述办法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法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支付。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163、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详见违约金一览表。新增 13.2.6:13.2.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XX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竣工文件资料一式两份、竣工图档案一式四份;与本项第目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2)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签认,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20 天内签认。经监理人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164、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62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10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承包人进行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 25 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165、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5)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6)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7)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完成验收。13.3 工程试车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不适用 13.3 条的约定。新增 13.7-13.8:13.7 施工队伍的撤离竣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166、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如拒不撤离的,发包人将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等工作,承包人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13.8 解决遗留问题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63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发包人应支付款项或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167、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颁布的竣工结算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60 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增加:由于本项目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垫付,待地块出让后按实际核算成本,由土地受让人返还。因此本项目竣工结算如需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上级公司、土地受让人指定的审核单位审查结算,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相关168、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上级公司或土地受让人指定的审核单位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上级公司、土地受让人指定的审核单位意见对结算金额进行调整。如审查结算价低于发包人已支付金额,承包人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退回超付金额。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 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28 天内。64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 缺陷责169、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170、方式:质量保证金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以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16.1.1 条,修改为: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65(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但由于承包人违反7.5款导致的分包除外。(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171、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1.2 修改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2)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172、(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长相应工期,但不补偿费用。(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长相应工期。(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长相应工期。(6)其他:/。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6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173、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 16.1.4 条,修改为:66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174、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9)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10)承包人接到政府行政主管单位、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11)承包人违反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义务的。(1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档案的。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违约金一览表。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175、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外,逾期竣工违约金达到签约合同价的10%,或承包人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 修改为:67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7.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归因于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的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1)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2)战176、争、骚乱、暴动,但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其他与以上性质相当的事件。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56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2)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3)保险177、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5)从承保人处获得的偿额若不能全额补偿承包人损失的差额部分及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由于承包人未能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68而造成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负责。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1 第三者责任险(1)投保内容: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178、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保险期限和其他约定按 18.1工程保险的相关约定执行。18.3.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 年度XX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承包人应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179、安全防护措施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69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21.补充条款补充条款21.1 审核期限本合180、同约定的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均不包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上级公司的审批时间,即遇需相关部门审批的,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应自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并送达监理人或发包人之日起算审核期限。21.2 预算包干费预算包干费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 2m 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和二次加工基地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承包人按照预算包干费用包干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不得因为方案调整或任何其他原因,向181、发包人要求额外的补偿。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期支付预算包干费。21.3 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评比方案以及奖惩办法等,按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通过修正专用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建设完善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70附件附件附件 1:违约金一览表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3:廉政合同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182、人员表附件 6:安全生产合同附件 7:履约担保附件 8:暂估价表附件 9:发包人要求71附件 1:违约金一览表违约金一览表违约金一览表序序号号类类别别分项分项编号编号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单位单位违约处理违约处理1人员项目经理1.1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次处以 100000 元违约金1.2项目经理更换的。次处以 20000 元/次1.3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更换,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或逾期不按要求更换的。天逾期每天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4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不足 25 天/月留在现场的。天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2000 元/天1.5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183、离开现场超过 2 天时间的。天按超过天数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1.6项目经理缺席各种工程会议而未获监理人批准。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1.7项目经理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项目技术负责人1.8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次处以 100000 元违约金1.9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的。次处以 20000 元/次1.10项目技术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更换,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或逾期不按要求更。天逾期每天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11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足25 天/月留在现场的。天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2000 元/184、天1.12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 2 天时间的。天按超过天数处以2000元/天的违约金1.13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席各种工程会议而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72未获监理人批准。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1.14擅自更换其他主要人员而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人*次处以 20000 元违约金1.15因人员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更换的。人*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16因人员不称职监理人要求限期更换逾期不按要求更换的。天逾期每天处以1000元违约金1.17未经监理人批准不足 25 天/月留在现场的。人*天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1000 元/天特种作业人员1.18对于按照相关规定185、需要持证上岗或特种作业的岗位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的。人*次处以 2000 元违约金2质量质量管理2.1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2.3施工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整改的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天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2.4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2.5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186、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2.6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需经监理人检查,并按规定在监理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73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查或试验便擅自用于工程的。2.7承包人拟定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被监理人否决后,拒绝提供新的品牌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2.8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工程质量事故2.9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87、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特别重大事故的。次处以 250000 元违约金2.10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重大事故的。次处以 200000 元违约金2.11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较大事故的。次处以 150000 元违约金2.1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188、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一般事故的。次处以 100000 元违约金742.1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危机公关工作,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公众关注、媒体进行报道等)。次视情节处以25000-250000 元违约金维修责任2.1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3安全安全管理3.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台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3.2使用未经验收或189、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3.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3.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或编制方案但未按经监理人审批通过方案执行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3.5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3.6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的。人*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3.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190、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项处以 5000 元违约金3.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753.9承包人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人*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3.10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3.11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等,以及由于施工承包人现场管理缺失导致第三方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发生伤亡事故。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安全事故3.1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关191、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特别重大事故的。次处以 250000 元违约金3.1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重大事故的。次处以 200000 元违约金3.1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较大事故的。次处以 150000 元违约金3.1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一般事故的。次处以 100000 元违约金3.1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危机公关工作,造成较大社会192、负面影响(公众关注、媒体进行报道等)。次视情节处以25000-250000 元违约金4工期延期开工4.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天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76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 48 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每迟延开工 1 天,应按天支付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0 天的,承包人拒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单方停工4.2单方停工应按天支付违约金;单方停工超过 10 天的,承包人拒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天处以193、 20000 元违约金工期延误4.3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项*天处以 20000 元违约金逾期竣工4.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应按天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天处以 20000 元违约金5工程移交工程移交5.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天处以 100000 元违约金6文明施工文明施工6.1施工过程中,对于红线附近建筑物、构筑物震裂、损坏、沉降等施工影响,承包人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造成项目工期延误,或致使发包人利益、名誉受到负面影响。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6.2未按规定布置施194、工现场的,或施工现次处以 5000 元违约金77场场容、施工作业环境不整洁、不卫生的,或材料堆放无序、现场脏乱差的。交通疏解6.3需要进行交通疏解和交通组织的路段,未采取积极的交通疏解措施,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文提出整改要求而未落实整改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7环境保护环境保护7.1未按规定配置生活设施的,或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投诉或环境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或地方居民投诉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7.2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受到水土保持部门通报或地方居民投诉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8其他转包8.1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发生转包的。次处195、以 200000 元违约金8.2承包人有转包行为,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整改而未予整改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分包8.3发生违反本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或分包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次处以 20000 元违约金农民工权益8.4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次处以 50000 元违约金档案8.5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档案的。项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500-150000 元违约金指令执行8.6拒不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指令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次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00-50000 元违约金质196、量8.7发包人、监理人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承次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78通病、安全隐患包人存在质量通病、安全隐患的。5000-50000 元违约金以上对承包人的经济处罚并不解除承包人继续按合同约定要求执行的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79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XXXXXX公司XXXXXX公司承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 XX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预留地下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197、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 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价款(包括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2 2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3)其他项目:两年3 3 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198、责任3.1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80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99、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约定一致。6其他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 包 人:XXXXXX公司承 包 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81附件 3: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 程 建 设 高 效 优 质,保200、 证 建 设 资 金 的 安 全 和 有 效 使 用 以 及 投 资 效 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XXXXXX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201、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202、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82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203、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等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204、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份。其中,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以下无正文)83发包人:XXXXXX公司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监督单位:中国共产党XXXXXX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年月日84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205、件 6: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在 XX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预留地下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切实履行各方安全生产职责,本项目发包人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安全管理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业主项目管理手册及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期内不发生(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发包人职责(1)发包人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206、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2)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综合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包人接到报告后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组织力量抢救。(4)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合同约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根据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向承包人支付。(6)向参建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沿线及区域供水、供电、通信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07、7)重要的安全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8)不向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85要求,不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10)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工艺要求合理制定合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承包人职责(1)承包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所承包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的安全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和属地安全管理,遵守发包人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安全208、制度和安全标准,参加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交安全生产管理资料。(2)严格遵守国家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大力开展“平安工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上级主管单位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度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209、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期审验。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施工。(5)建立健全检查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并整治安全隐患,落实闭环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奖优惩劣,营造良好安全管理氛围,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计量必须按照上级210、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专户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并按规定提交计量依据。(7)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确保技术方案安全可行,并实施到位。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86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监理审批、发包人备案等程序后严格执行。(8)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9)施211、工班组规范化管理,培育产业工人。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有关施工班组建设的要求,制定施工班组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充分调动一线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积极性。(10)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贯彻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及风险源管理规定。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1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212、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12)按相关各方要求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14)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15)承包人进场作业前,对发包人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摸查复核,对其管线安全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若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报发包213、人及时更新地下管线资料,落实变更后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16)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应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17)施工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四、违约责任87发包人及监理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发现承包人存在安全管理违约行为,由发包人及监理人采用以下措施:限期整改、违约处罚、约谈项目负责人、停工整顿、通报批评、约谈法人代表、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等形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由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六、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214、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88附件 7:履约担保89附件 8:暂估价表附件 9:发包人要求一一、项项目目概概90况况XXXXXX段上盖综合开发地下预留工程(下称“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大干围储备片区,项目实施范围与XXXX用地红线重叠(项目用地范围的水平投影部分重合,空间位置不存在重叠),本项目拟实施预留地下车库 1 处,位于XXXX盾构段上方(XX湾XX WK0+986WK1+110),主要功能为地下停车库及其设备用房,地下层数共 1 层,215、总建筑面积约 3300 平方米。本项目地上部分后续为公共绿地,预留 1.5 米深覆土,地下车库仅预留必要的疏散楼梯和通风口出地面。本项目工程费用约 0.7 亿元。二、标准和规范二、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按现行设计规范执行,工程施工需满足国家、省、市或行业颁布的工程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如上述标准及规范有新公布者,以新公布者为准。工程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18(2)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2016 版)(216、5)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10(2015 版)(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11)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046-2018(12)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1991(13)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14)建筑与市政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15)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217、B55003-2021(16)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17)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8)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DBJ 15-101-2014(19)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J 15-31-2016(20)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21)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 50783-2012)(22)广东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 DBJ/T15-20-2016)(2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2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218、9-2012)(2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2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 版)(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16)(3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92三、拟投入施工人员最低要求三、拟投入施工人员最低要求拟投入施工人员最低要求拟投入施工人员最低要求序号职务数量基本要求1项目负责人1按招标公告要求。2项目技术负责人1按招标公告要求。3质量负责人219、1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4造价负责人1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5安全负责人1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6专职安全员1按招标公告要求。7专职档案管理人员1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累计 5 年及以上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经验。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专业岗位培训。8施工员1具有施工员证书。9质检员1具有质量员证书合计9注: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指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 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有效的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220、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 号)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建筑相关专业包含:建筑学、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上述施工人员专业以注册建造师证书或毕业证或职称证上所列的相关专业为准。上述工作/施工经验以第一个项目经历或初次担任类似职务的时间起计。93本表要求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最低要求,实际配置应满足本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招标人有权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要求增加相应施工人员,中标人应无条件响应,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投标时须按招标文件投标函的格式承诺,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按上表要求将221、实际投入的人员报给发包人,作为签约合同的附件。四、四、建筑垃圾减量及利用要求建筑垃圾减量及利用要求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222、容。94第第三三部分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223、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224、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95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225、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226、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96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227、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228、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229、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971.1.5.4 暂估价:230、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231、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232、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98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233、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234、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99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235、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236、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237、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100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238、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239、(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101240、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241、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242、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102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243、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 许可或244、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245、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103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246、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247、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248、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249、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05(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250、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251、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252、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106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253、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254、,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255、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256、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107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7、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258、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108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259、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26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261、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09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262、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263、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110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264、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265、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266、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11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267、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268、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269、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112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270、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271、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113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272、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273、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274、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114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275、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276、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277、,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5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278、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279、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280、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116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281、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282、工组织设计,并117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283、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284、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118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285、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286、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287、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119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288、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289、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 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290、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120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291、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292、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293、照第 16.1.3 项1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294、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295、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122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296、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297、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123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299、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300、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301、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124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302、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303、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12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304、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305、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126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306、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307、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308、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127(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309、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310、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128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311、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312、,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13、。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29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314、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315、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16、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130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317、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318、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131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FFBFF319、BFFBFFBAPP0ntnn03t3302t2201t110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321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tnt3t2t1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300201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320、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132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321、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322、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323、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133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324、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325、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326、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134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327、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328、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35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329、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330、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331、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136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332、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333、)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