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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制度(54页)
煤矿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制度(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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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2657 2023-11-14 54页 130.61KB
1、煤矿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定的2、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3、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监部审查,矿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记功和5002000元的物质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4、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02000元。 第十二条 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励50元。 第十三条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第三章 罚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大检查、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第十五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1、5、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2、没有党政正职主持召开安全例会;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90%;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7、每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没有抄送安监部备案的。 第十六条 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规定考核指标、奖罚办法。否则,罚责任人50元,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 第十七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6、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跟班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持假证或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不得睡觉,一般人员违者罚款100元,岗位工睡觉罚款200元,设备运转时睡岗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井下7、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50元。第二十四条 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形,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负责人200,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技术员100元。 第二十八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8、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每项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九条 安检人员违反规定乱罚款的,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井下作业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班长各100元。第三十一条 在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主管队长200元,跟班队长200元,上级公司查出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否则罚技术员100元。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十9、四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一季度累计二次以上者,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 第三十五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由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1、酒后入井;2、无措施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指挥人员,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 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圆班的主要责任人;4、空顶作业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10、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备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时,仍然使用的;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员; 9、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停电就在架空线下面作业的责任人;10、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 11、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不积极参加抢救的人员;12、违章指挥的班长以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2、携带烟草下井的人员; 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的; 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11、责任人;5、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的;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9、殴打安检人员或谩骂安检人员性质恶劣的;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党内职务的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安全奖金。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12、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四十条 发生工亡事故的交由上级部门查处。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第一节 采煤 第四十一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不大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11.4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90。达不到要求,每根柱子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3元、验收员2元,主管队长1元。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顿。 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四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13、棚间距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正负100毫米,支柱为直线,柱距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处罚款20元。 第四十四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20元;用搪材代替水平销的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 单体支柱必须编号管理,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四十六条 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队长100元,初采期间处罚单位1000元,罚队长200元。 第四十七条 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14、严禁出现丁字棚,否则每处罚款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200元;跨越皮带要走过桥。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 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不及时处理的。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 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煤块或柱子、棚梁等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二条 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不低于3%5%),现场配备有检查仪器。否则,罚泵站司机100元。第五十三条 单体支柱15、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元。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m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队长和跟班队长200元。第五十五条 初次放顶期间要坚持执行公司、部室和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放炮采用浅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必要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贴帮柱。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五十七条 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其它地点的网片连接绳每隔200毫米打一个死结,不得窜矸,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交接16、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违者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余的活柱。否则,每根罚款20元。 第六十条 工作面内的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违者每根罚当事人10元。 第六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违者每根罚责任人10元。 第六十二条 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倾斜工作面,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根罚款50元。第六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违者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第六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梁端距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的规定(340毫米),超过时必须加临17、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五条 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梁或进行其他工作。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 遇到柱子钻底或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严禁炮崩。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十七条 回柱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八条 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及支柱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款100元。第六十九条 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100元。 第七十18、条 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否则,每根罚队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 第七十一条 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二条 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护棚间距不能大于500毫米。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三条 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能少于20米,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高度不能低于1.6米、宽度不能小于0.7米。否则,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五条 挂网支护的超前支护巷道网片连接必须紧密,并采用专用联网绳,确保联网质量,没有挂网支护的,巷道要打齐密集柱,不能有窜矸。否则,每处罚款20元。 第七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老19、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否则,每少一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侧要有密集柱。否则,每少一根罚责任人20元。 第七十八条 采煤严禁连续摘掉多棵溜煤柱,形成大通道。大通道(超过15米)推车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七十九条 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两长一员”(班长,跟班队长、验收员)挂牌制。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不缺梁少柱,备用梁柱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和技术队长各200元。 第八十二条 支架与顶梁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20、7度。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工作面采高超过2.8米,有复合顶板时,工作面支护必须采取“三、四”排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八十四条 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五条 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1、浮煤没有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2、柱子不齐,有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现象。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 第八十六条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否则21、,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七条 移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必须先加上临时支护,即工作面支护必须执“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放顶线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执行微差爆破技术。否则,罚放炮员100元,罚班长100元。第九十条 顶梁必须棵棵交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交接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交接或单头架。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第九十一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坚持使用“四对八梁”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每超一棚罚款22、100元。第九十二条 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得超高使用。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达到初撑力),对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对不采取措施者,每根单体柱罚款100元。第九十三条 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罚款200元。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罚款500元。第九十五条 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毫米,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罚款跟班队长200元。第九十六条 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措施的;工作面出现5棵支柱碰倒的,罚款300元。第九十七条23、 工作面5条顶梁不铰接或损坏;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罚款200元。第九十八条 工作面顶未接实,用网片等材料瞒顶的,罚款300元;出现空顶作业的,作业人员、班组长和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九十九条 煤壁端面距超过0.5米,倾斜超过1米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的,罚款200元。第一百条 工作面内连续1米长,宽度0.25米的伞檐未处理的,罚款200元。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一次罚款50元。第一百零二条 采煤面没有特殊加强支护(炮采面没有机头四对八梁、切顶柱、贴帮柱,综采面两端头没有端头支架或迈步抬棚加强端头支护、没有贴帮柱),每项罚款200元。第一24、百零三条 采煤面不按规定支设的棚子5架、掘进面在5架(排)以上;迎山角不够的棚子5架以上,每项罚款200元。第一百零四条 乳化泵不及时配液的,每次罚款100元;乳化泵压力达不到要求的,一次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五条 综采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工作业时不切断电源、不运行闭锁的,每次不按规定罚款200元。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必须安设能发生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其装置不得超过15米,每少一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七条 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时必须有措施,无措施运送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节掘进 第一百零八条 爆破后,永久支护完毕以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25、。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第一百零九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一十条 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责令重新补打,并罚责任人每根5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大于100毫米),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毫米,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接班后和爆破后要检查锚杆托盘是否紧贴巷道表面,及时紧固螺丝,每查到一处螺丝松动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帮活矸,再进行其26、他工作。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班长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下山掘进时不按照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罚队长和分管副队长各20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掘进30以上的巷道时,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深度200毫米,长度超过5米)、浮煤和杂物,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严禁空顶打锚杆,否27、则罚当事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在作业规程里,对同一条巷道采用多种支护形式时,必须按照分段支护参数及工艺进行编制。没有编写措施就改变支护形式的,罚队长200元;措施变更不及时的,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耙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机电副队长100元;有防护栏不使用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5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耙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使用卡轨器或支腿,罚机电副队长100元。上下山巷道必须使用钢丝绳固定。否则,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耙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巷道开口时,如果原来巷道为架棚巷28、道,必须架设抬棚;若为锚杆或锚喷巷道,必须重新补打锚杆,进行喷浆支护,达到永久支护以后才能开工。如果与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与贯通点必须加强支护,严防事故发生。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处理冒顶巷道时要制定相应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巷道支护形式及其参数所用材料及规格(包括临时支护)作明确规29、定。否则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喷射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原料、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并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或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确保巷道在整个服务期间安全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和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钻爆法施工岩石巷道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无论是架棚或锚网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30、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对于崩倒支架要及时扶正。否则,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架棚巷道出现淋肩、吊斜、扎角不够,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50元,锚索每根罚款5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第一百三十七条 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不小于5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连接31、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现场管理人员50元。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在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防队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未按规定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500-100元,造成事故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否则,不联锁一处32、罚通防队长100元;特殊情况不能联锁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未经批准利用扩散通风采煤或利用局扇通风采煤的,罚施工单位队长2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33、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防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施工单位队长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因供风量不足对通防队长、技术员各罚10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未经安监部、通防队同意、拆除、破坏、变更通风设施时,视情况对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造成恶果的责任者,干部撤职,工人开除。机34、电部和机电队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检修一次防爆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部长、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回风巷道的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生产技术部每月都要组织对全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情况进行调查。严重失修巷道及时安排整修。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5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防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第一百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主要35、通风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影响风门开关。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风门造成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因组织不力导致反风演习实效,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于500-1000元罚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36、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扇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位置内通防队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两次检查局扇运转情况,每少一次罚款50元;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否则,对兼管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局扇的电工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机37、电负责人罚款100元。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毫米,违者对责任人每项罚款1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低噪音节能风机除外)必须安装成对消音器。局扇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否则,对责任人单位机电38、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500元罚款;确需停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计划报通防队、安监部、生产技术部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风机电源必须取自进风侧配电点;瓦斯异常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且双电源中必须有一39、路电源取自进风侧配电点;风机开关必须放在进风侧风机的后面。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队长100元,罚机电队长2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防队、安监部、通防部、机电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百米内有一项不合格对包管通风工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40、 凡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通防队每次接风筒按质量标准接好后由施工单位班组长签字交施工单位管理,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3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包管通风工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垫座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不能大于5米,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200元罚款。凡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距离超限时对包管通风工和通防队长各罚款100元;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41、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追查,加重处罚。第一百六十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检查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上栏杆,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5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防队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防队长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防队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防队队长100元,测风员2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42、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5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防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防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防队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对工程负责人处300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打开密闭或栅栏进入无风区,一经发现,劳务工解除合同43、,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同时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队长300元,酿成事故按矿有关规定另作处理。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能将车辆停在两道风门之间,不能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否则,视情节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通防队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上及时填绘。否则,每少一次(处)对通防队长罚款3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通防队负责大巷及主要回风巷的粉尘清洗工作,每年定期对大巷刷白一次;否则,每少冲尘一次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造成粉尘堆积,每处罚责任单位队长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100米44、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百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50元;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机电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第一百七十条 生产技术部必须填绘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洒水系统图,每月填绘一次,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45、七十二条 通防队每月应按检查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明确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没制定瓦斯检查路线图表对通防队长、技术员和负责瓦斯检查的副队长各罚款100元,违反检查制度或者发生漏检者,对瓦检员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要随着井下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修改,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报生产技术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未编制检查图表或未经总工程师审批。对通防队长、技术员各罚1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放顶不46、能落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要采取措施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落又不处理,一次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200元,罚队长1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追查,并加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构造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无措施施工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严肃处理。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或瓦斯超限检修,对单位机电队长罚款50元,对电钳工罚款100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加强对顶采工作面的瓦47、斯管理,顶采工作面长度超过5米时必须安装局扇通风,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米,且风机必须能够满足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顶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瓦斯探头。否则,对违反单位队长罚款500元,罚跟班队长300元,并停工整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频繁超限的工作面采煤队必须采取吊挂风幛,上隅角超前放顶等安全措施,上隅角要增设一个瓦斯监测探头。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若不整改加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条 建立矿查队、队查个人的查岗制度。矿总工、通风副总,生产技术部通风管理人员每10天至少查一次,通防队干部至少每5天查一次岗,重点检查瓦斯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每少查48、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和个别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采区回风流、一翼回风流、矿井总回风、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和二氧化碳的峒室以及备采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瓦斯异常区未设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防队长1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少于四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局扇通风及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每少检查一个地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49、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瓦斯浓度超过1.5%时,停电撤人,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而通防队未发现被其他领导检查出来的,对通防队罚款500元,责任者开除。 第一百八十五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火、防瓦斯、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且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50、后,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固定地点的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有关领导及科室。首先,由通防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调度内容是否准确,审核签字后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监部、通防部、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本队留存一份。对于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报表未按规定审签或上报数字出现差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防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51、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防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防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启封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火区,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防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防队500元,罚安监部、通防部现场负责人2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第一百八十九条 地测部门必须在相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52、关单位下达贯通预告通知。生产部门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通风部门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第一百九十条 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发现缺一天进度统计,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53、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发现有违规者,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构造带、采空区等地点贯通。否则,每次视情节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并限期封闭。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限期封闭。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串联通风工作面的进风流要安装瓦斯断电仪。被串掘进头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装在风机外侧35米;采煤工作面串联时,瓦斯探头应安装在采煤工作54、面进风巷安全出口外35米处,断电浓度为0.5,复电浓度为小于0.5。不在规定位置安设罚施工单位队长100元,不能实现正规断电罚施工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探头应安装在距离工作面回风侧小于5米范围内,断电浓度为1.5;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的瓦斯探头应安装在距离工作面回风侧小于1015米范围内,断电浓度为1;复电浓度均要小于1。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探头应安装在回风巷内在距离工作面安全出口10米处,断电浓度为1.5,复电浓度为小于1。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回风流设置的个别机55、电硐室应安装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探头应安装在进风口以内35米处。断电浓度为0.5,复电浓度为不大于0.5。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和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顶板下3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每项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条 瓦斯探头必须安设在坚固的顶板下,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置,防止冒顶和其它原因的损伤。否56、则,损坏探头对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瓦斯探头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更换瓦斯探头必须按规定停电操作,施工单位人员不能随意调整瓦斯探头报警体,违者每项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3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瓦斯监测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的运行,调试合格后才能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5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的时候应采用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57、使用单位不配合或私自涂改标签罚负责人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施工单位24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机电负责人100元。第二百零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百零七条 矿井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水池内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58、0立方米的水量。在井下敷设与防尘管路共用的消防管路系统,达不到要求者视情节罚责任人100-1000元。第二百零八条 进风井口应设有防火铁门或防止烟火进入井下的安全措施。在井下建立消防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并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要专门制定防火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矿成立以通风、监测技术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测风员、测尘员、安全监控维修组长在内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59、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1、管理小组根据日常和长远通风管理的需要,将需要保存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保管期按照有关规定分为短期(两年以下)和永久保存两类。 2、必须设有“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专用柜,实行分类、分盒、分项按照统一序号标签存放。禁止两种资料在同一资料盒内混合存放。 3、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台帐和管理制度。对需要保存和新建的资料,按业务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小组长对存放的资料应定期检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分析整理,如果销毁过期资料,必须经过总工程师批准,达不到规定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第二百一十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相应的贮存、保管、60、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材料管理制度及管理、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否则每项罚通防队队长1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贮存在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罚责任领导100元,罚爆破材料库当班发放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电雷管、炸药贮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则罚通防队队长100元;井下爆破材料库不得有淋水、积水现象,必须保持整洁、无杂物;若出现淋水、积水现象应采取措施。否则,罚通防队队长100元;有杂物、不整洁罚责任领导100元,爆破材料管理人员5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炸药、电雷管进行质量检查,因变61、质不能使用的电雷管、炸药要分类登记在“爆破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保卫科、安监部、通防部、供应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交上级部门进行销毁。否则,每项罚供应部部长及相关人员各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符合要求,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使用方法,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罚责任领导人100元,爆破材料管理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罚3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照明线使用不延燃电缆,电缆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电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违反规定,每项罚责任人10062、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贮存库房内,否则罚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和带灯进入者各30元,若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未采取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除存放电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爆破材料库当班人员每项5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库存日报”、“民爆器材仓库收支明细63、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放炮员手册,填错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装卸爆破材料由供应科安排专人进行,保卫部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严禁其它人员进入工作区。否则,将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单位科长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每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遇有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整个装卸、运送工作。否则,罚通防队队长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64、须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装车时,炸药的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雷管装车高度低于车边缘100毫米,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否则罚装卸人员每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要用软质垫物塞紧。不采取措施的,对运送人员每人罚款50元。第二百二十六条 电雷管、炸药由井筒到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运输。1、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50元,罚责任单位领导500元。2、运输过程中保卫科安排专人监护爆破材料的地面运输,通防队队长安排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专人护送。否则,将追究责任65、,并对有关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元。3、爆破材料入井时必须由通防队事先通知副井绞车司机,井上、下挂钩工,并做到电雷管、炸药分别运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副井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否则,罚款100元。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6、运送电雷管时,绞车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其它爆破材料不得超过4 m/s,电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否则,罚责任人100元。7、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50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爆破材料由井下爆破材料库向工作地点的运输。166、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炸药由各单位领药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2、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爆破工、领药工500元。3、因工作需要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不得安排上、下班人员和爆破人员同上同下。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上下,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存管理(发放)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罚责任领导200元,责任人100元;发放电雷管炸药必须在发放硐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硐室的67、铁栅栏内,否则每项罚5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调离后本人号码即行作废,不再使用。电雷管不编号或不作全电阻检查,每发罚款50元;打号不清或双号每发罚款10元。 第二百三十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井下爆破材料库存做到卡片上墙,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发生错发罚火药库管理人员5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放电雷管和炸药时做到秩序井然,不得混发。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68、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的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否则,发现一处涂改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不上锁的罚100元;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100元;雷管入箱前,跟班队长和放炮员一起核对数量,否则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上锁后应交专人看管雷管箱,开箱前必须有看管人见证。否则,罚50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放炮69、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2、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台帐、记录,做好的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下一班停发炸药。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3、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300元;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款50元;70、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款200元,进“三违”学习班;其它人员做爆破工的工作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通防队必须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每次罚通防队500元,罚爆破工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71、炸药丢失负责。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2、装好的引药丢失,每卷罚爆破工100元、罚当班班长200元、罚跟班队长200元。3、若炸药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爆破工各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出现瞎炮时,应当班处理完毕(现场交接班除外)。否则,罚爆破工和班长各1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保卫部,由保卫部汇同安监通防部追查后,由安监通防部转交井下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严禁带至地面72、,必需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20元,不带脚线奖10元,每卷炸药奖10元,地面拾到交保卫部后同等奖励。每月结束后,安监部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分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二百四十条 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保卫部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发、卷)。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单位仓库、职工更衣箱和吊蓝内严禁存放雷管、炸药,一经发现,除按第2条规定处理外,并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73、第二百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发动广大职工互相监督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保卫部和安监部反映,矿对提真实供线索的职工给予50-500元奖励。 第二百四十三条 火工品销毁前要有供应科提出申请,保卫部核对,治安大队批准,退回厂家处理.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通防队管理人员的考核,矿井每月雷管损耗率达到1,不奖不罚,每超降0.1,奖罚队长50元,副队长按0.8倍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采煤队放炮员的考核标准是1,每超降一个0.1,奖罚30元,通防队根据丢失雷管号落实分配办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掘进煤巷队放炮员的考核标准是0.5,每超降0.1,奖罚30元。岩巷队放74、炮员的考核标准是0.3,每超降0.1,奖罚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采煤队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是1,每超降0.1,奖罚队长40元,副职按0.8倍执行,奖罚打眼班长3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掘进队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是0.5,每超降0.1,奖罚队长各40元,副职按0.8倍执行,奖罚班长3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岩巷开拓队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是0.3,每超降0.1,奖罚队长各40元,副职按0.8倍执行,奖罚班长30元。第二百五十条 对火工品管理小组的考核目标是每季度雷管丢失率控制在1以内,低于 1,奖励小组成员400-600元,每超过0.1,罚管理小组成员30元。第五节 运输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区75、队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日常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 第二百五十二条 因生产需要出现工作面机电运输系统交接时,由早调度会通知,机电部组织,调度室、经营部、移交单位和接受单位参加。协调交接双方达成共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从移交当班开始所有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均有接收单位负责,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对移交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罚款300元,机电队长76、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以下规定适用范围为:井底车场、南北翼轨道运输大巷安装架空线的区段。 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15.5毫米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每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77、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提升长材车辆时,绞车速度限制为:防爆液压绞车(滚筒1.6米及以上)为1.5m/s以内;小绞车(滚筒1.6米以下)为1m/s以内。否则,对责任司机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78、,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对相关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升降长材必须捆绑牢固,分提分运,严禁与空重车混提,凡不符合要求的,信号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信号工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装运铁道时,要求用8#铁丝双股拧紧,通过铁道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或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不符合要求,不予运输,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第二百六十一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二百六十79、二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第二百六十五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跟车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20元。第二百六十七条 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80、3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电机车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联接环,严禁使用钢丝绳等材料替代连接。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七条 人车防护链要齐全完好,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人2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井下乘座人车严禁超员。否则,罚同一车厢座内的职工各10元,人员乘车时应先下后上,严禁乱抢拥挤,否则,罚款20元,乘人81、车上下罐时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扰乱秩序。否则,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车、机车、人行车要经常检修,花车和人车完好率要达到100%,矿车完好率要达到85%。每降低5%,罚主管队长5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50辆,3吨矿车不超过25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人行车速度不能超过2m/s;车场调车速度不能超过1 m/s;通过卸载站的行使速度不能超过1 m/s。超速行使82、罚司机5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电机车安全装置的保险丝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其他材料替代。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信号工和操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操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一辆电机车不能同时牵引人车和其他车辆,否则,罚跟车工和司机各30元。斜巷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11.4-40KW绞车必须安装在专设的基础上;使用时间少于三个月的,要打好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绞车严禁超负荷运83、行;吊车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并有强度足够的铁链或钢丝绳将车拴牢固或者悬钩作业的临时挡车装置。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把钩工要正常使用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机电副队长5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用绞车回柱或者在大轨道巷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84、责任人5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绞车必须安装护身板。否则,罚机电副队长5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绞车司机开车时要密切注视钢丝绳的使用情况;把钩工要认真检查钩头以上30米的钢丝绳情况,保证完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九十条 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销子或U形环连接。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包机人5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85、20米处,应设自动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主要运输斜巷轨道下口,必须设一道手动绳式或常闭式防护装置;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档车器;对较长的巷道应设多挡防跑车装置。否则,每项罚机电副队长200元。第二百九十五条 挡车杠(栏)固定钢丝绳直径必须在18.5毫米以上,联动挡车器两侧必须加装限位绳,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为300-500毫米;抬高时不低于1.6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上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86、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0元。第二百九十八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九十九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负责人200元。第三百条 斜巷上端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罚安装(或换绳)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7、7米,倾角超过13度的斜巷,应设行人台阶,矿车一侧距巷道距离不少于300毫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斜巷地滚必须平稳、牢固、转动灵活。主要运输巷地滚间距不大于10米;一般斜巷地滚间距不大于15米;轨道变坡点要装大地滚,直径不小于250毫米,宽度不小于200毫米,轴径不小于4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20米以内不得有2个及以上的接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生根绳(固定绞车基础)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操作88、人员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落实.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严重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三百零九条 轨道算起,电机车架空线悬挂89、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米,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米,否则,罚运输队300元,架线维修班负责人50元。 第三百一十条 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5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架线网路下行走或工作时,严禁脱掉矿帽,严禁人员肩扛长材或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大巷行驶的机车会车时必须做到重车行,空车(人车)停。否则,罚机车司机5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90、0元。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必须经过运输调度允许。5、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轨道0.15米,平握矿车91、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6、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眼棍,以便紧急时停车。7、在任何情况下,禁止放飞车、蹬车、扒车,随时注意棚梁碰伤或挤伤。8、在推车到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电机车司机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1、电机车司机严禁头和身体探出车外;2、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3、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4、架线电机车司机在处理故障时,除打零位外,还必须把受电脱离架空线;5、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92、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 第三百一十五条 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车专列应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座在最后一辆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并负责检查车门链确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在行车时必须用口哨,禁止用矿灯。第三百一十七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条例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1、听从车场安检员或跟车工指挥,上车后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2、所携带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使中和尚未停稳前,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4、机车上或任何两车之间,严禁搭乘人员;5、严禁蹬车、扒车、跳车;6、携带的93、长铁器应尽量平进平出;7、列车运行中或临时行车时,严禁探头张望;8、严禁超员行车;9、列车在人车停车场或站点以外任何地点行车,未经允许不得下车;10、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紧急行车信号。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二十一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的设备,94、均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车总长的三倍。摘挂钩的上部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保险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松手自动落下。不准用手在轨道上工作,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100元。第三百二十四条 各种保险装置均应落实到人,悬挂责任牌,每班开车前由信号95、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 第三百二十五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四下慢提,五下慢松,乱铃为紧急信号,一条斜巷有数个偏口时,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写在信号盘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综合电铃,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碰头和追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口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96、第三百二十九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或语言信号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每条斜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工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上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三百三十三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97、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绞车、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否则,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信号且正常使用。否则,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毫米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100元。第三百三十七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结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必须使用防爆片,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三十九条 各机械转动98、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队长100元,责任司机50元,并且现场处理。第三百四十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严禁乘人,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20元,罚包机人1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99、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现场有责任司机时罚小绞车司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圈。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钢丝绳叉接100、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使用18.5毫米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斜巷运输装设地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直径不小于250毫米,宽度不小于200毫米,轴径不小于40毫米的地辊,其间距不大于25米。否则,每缺少一个地辊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三百五十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距不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毫米,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绞车最101、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毫米,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平方米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三百五十四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否则102、,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百五十六条 钢丝绳受到拉力时(如掉落、突然行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锈蚀,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米、保险绳及联结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机头机尾有压柱,牢固可靠,严禁使用单体或其它钢性材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条 启动前先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起动时先起103、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停机后将隔离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六十二条 刮板机要保证铺设的平直度,工作面溜子弯曲度不得超过3度,推溜时要按顺序操作,从一头向另一头推或从中部向两头推,禁止从两头向中间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设备检修常用零部件有储备,人员安排到位,及时更换、紧链、压链、刮板、链条中间槽等部件,防止漂链,保证检修质量。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104、人无权操作,不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睡觉和灭灯操作,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二条 杜绝溜子、皮带在压死或刮卡的情况下频繁起动或反向开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当行走在轨道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能够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坐。否则,罚责105、任人50元。 第三百七十条 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下山掘进时,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七十五条 司机在摘车倒挂钩时应以最慢速度及时停住,避免冲撞,以保证摘挂钩人员的安全。否106、则,罚责任人50元。第六节 机电第三百七十六条 每十天组织一次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大检查。否则,罚机电部长100元。第三百七十七条 各生产区队要认真落实各种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并按期整改处理。否则,每条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队长200元。在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 第三百七十九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人50元。 第三百八十条 各供电系统有合格的保护接地系统,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107、00元,包机人5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八十二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八十四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三108、百八十五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高瓦斯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给予单位500元罚款,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八十六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八十七条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500元,机电队长200元,包机人50元。 第三百八十八条 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200元,队长50元。 第三百八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队长100元。 第三百九十条 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等 )不109、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每发现一处罚单位100元,包机人30元。 第三百九十一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每处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100元。 第三百九十二条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辊不转,每处罚单位500元,包机人100元,队长200元。 第三百九十三条 应设而未设皮带溜子过桥的,每处罚单位200元,队长100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九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部件未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百九十六110、条 备用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主扇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百九十七条 溜子、皮带联轴节易熔塞,不准用其它材料代替,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九十八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项罚机电队长100元,队长100元。第三百九十九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否则每台罚50元。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四百条 乳化泵配比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3%5%),乳化泵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18Ma,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七节 其它 第四百零一条 木材、111、仓库等重要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制度,并让所有的工作人员掌握主要内容。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所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且使所有工作人员学会使用。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木工房、仓库内严禁烟火,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防雷电工作由机电部统一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应装设避雷设施而不装的(或者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雷击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四百零三条 对竣工工程验收不严,因质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使用的,罚验收签字人员各300元。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百零四条 支护材料不合格,发现一次,罚供应部长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第四百零五条 值班车应随时112、作好抢险准备,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影响事故处理的,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百零六条 井下通讯线路因为修理不及时,造成不能通话的,罚责任人100元;延误事故汇报和处理的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百零七条 违反公司及相关部室明文规定条款的,罚款100元。第四百零八条 安全处罚条例涉及不到的,对照煤矿安全处罚1001000元。第五章 附则 第四百零九条 安监部是具体办理安全奖罚手续的执行单位,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实以后,根据罚款数额出具“罚款通知单”。受罚单位可在限期内申诉。 第四百零一十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都要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交安监部一份备案,以便督察整改情况。对于下发的隐患通知单、罚款单未及时领取(电话通知超过1小时),每次发单位负责人100元。第四百零一十一条 安监部要积极协助作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第四百零一十二条 每次安全大检查,无故不参加者,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迟到10分钟,罚款20元,超过10分钟以上的,罚款5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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