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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3页)
小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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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618196 2022-11-17 23页 258.86KB
1、 小区小区 园林景园林景观观工程工程 施施 工工 合合 同同 发发包包人人 承承包包人人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园林景观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一、工工程程概况概况 第第1条条 工工程程概况概况 1.1 工程名称:园林景观工程 1.2 工程地点:1.3 工程内容:园建部分、绿化部分、水电安装部分、甲委工程 外 第第2条条 工工程程承承包包范范围围合合工期工期 2.1 承包范围:园建部分、绿化部分、水电安装部分 2.2 园林景观工程总面积:约平方米,以最终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为准。2.3 施工工2、期:(1)凤翔花园南区部分:园林景观工程必须在 2006 年12 月 10 日前完成。(2)凤翔花园北区部分:住宅土建施工完成,外架拆除完毕后五十天内园林景观工程完成。二二、合合同同文文件件及及图纸图纸 第第 3 条条 合合同同文文件件及及解解释释顺序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条款和附件(2)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会议记录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图纸(4)投标书及其附件(5)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单位的补充说明、报价调整(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第 4 条条 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广西南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2 使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BJ081891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DBJ081991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94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DBJ085496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97 广西现行的土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安装工程施4、工及验收规范 4.3 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参照执行时,双方另行约定。第第 5 条条 图纸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合同签订生效后叁日内提供图纸肆套。5.2 图纸会审: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全面认真审阅施工图,并在 10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审图意见和建议,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等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和答疑。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除本项目施工使用外,未经发包人同意,严禁承包人将图纸交给第三方人、单位、团个体等查阅、修改或 参考。三、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第第 6 条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6.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代表发包人全面5、进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监督管理。6.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6.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第 7 条条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确定正式开工时间和通知承包人进场施工,发包人先提供可进行园林施工的场地给承包人,承包人尽快地开展工作。2006 年 10 月 10 日,凤翔花园小区南区部分的土建施6、工完成、外架拆除完毕,发包人将南区部分的施工场地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可全面开展施工。(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已接通到施工现场。(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道路已经通畅,满足施工要求;局部区域通行道路现场调整,确保施工期间道路畅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鉴订后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三天内提供。(5)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合同鉴订后承包人正式进场施工三天内,双方现场交验主要角点、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按 5.2 约定进行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协调处理双方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并办理相关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施工手续。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另行出具委托书 第第 8 条条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正式进场前五日内提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人员计划、管理机构设置和名单、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植物采购计划、场地布置、水电接入要求等:每月提前叁天提交下月计划给发包人审定;每月 26 日前提供当月的月度进度报表、资金使用和计划报表给发包人。(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负责和要求:承包人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8、,人员、材料物资、机械设备自行管理,建立、健全、完善、实施防水防盗和夜间施工保护、围护围栏保护等制度,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自觉、按时办理一切相关施工手续、证件和交纳相关费用,并接受建设、园林、绿化、环保等单位、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交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批复的有关手续和证件须复印提供给发包人存档。(5)承包人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此工程的维护、保管责任并承担费用,但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和延期交付工程;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如仍需承9、包人对工程进行维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金额另行约定。(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发包人准确、及时告知、通晓承包人现场情况后,承包人应提出保护方案,并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不受损害。承包人施工前对地下部位、区域仍未明确的,必须向发包人查询,得到答复和允诺后才可施工;如有其他原因影响施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澄清和说明后,承包人应理解和尊重,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保护方案施工,造成的损害由承包人全部承10、担费用支出和赔偿责任;按已审批的保护方案施工造成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支出和赔偿责任。如损害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相关责任。(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遵守工地卫生综合管理制度,文明施工。(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现场管理包括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措施设置、应急预防措施等;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引至施工现场的电缆、配电箱、管线、设施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接入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并安装计量装置后才能使用,施工期间水电费为:水 元/吨,电 元/度。如果承包人自行私接水电,除承担相应的水电费外,发包人11、每次追加罚款 2000元;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服从大局利益,各施工单位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沟通协调;承包人每月自行结清施工期间现场所用施工水电费用,由于承包人不及时缴付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承包人公司办公场地、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变更,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办理工程及相关专业验收手续,协调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使项目工程施工验收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各种开竣工资料和手续;因配套工程或其他附属工程施工而引起的承包人临时建筑拆迁,承包人应配合拆迁;无需重新搭建的,拆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需要重新搭建的,发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场地给承包人,拆迁费用由发12、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于工程完成后 15 天内清理完毕全部工程范围内现场材料、机械设备、建筑垃圾和临时设施等。四、四、施施工组工组织织设计和设计和工期工期 第第9条条 合合同工期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为准,承包人应在五天内进场。竣工日期:(1)小区南区部分 2006 年 12 月 10 日必须完成;(2)北区部分在主体竣工外架拆除后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第第 10 条条 进进度计划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进场前五日内按发包人要求递交(暂定 2006 年 7 月 25 日前)。10.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13、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承包人递交该资料后 7 日内。10.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0.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第 11 条条 延期开工延期开工 如发生: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发包人未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第 12 条条 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如发生: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14、,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受到的损失,工期不顺延。第第13条条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 13.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明显导致施工延误,并影响工期的;(2)因工程量变化或最大设计变更影响关键工序和工期,并经项目经理确认无法调整的,导致工期延长的;(3)因战争、动乱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因八级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工期延误;(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13.2 承包人咋 13.1 情况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保管,如超期则发包15、人不予以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3 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非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因分包单位配合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五五、质、质量量与检验与检验 第第 14 条条 工工程质量程质量 14.1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14.2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单位:由发包人组织,邀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四家单位派出代表共同参加验收、评定。14.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第15条条 隐蔽隐蔽工程工程的中间的中间验验收收 15.1 双方约定的中间16、验收的部分:园建部分:基础,结构预埋钢筋,防水层,结构层,面层铺装,挡土墙,玻璃安装,雕塑小品成形,主要材料到货报检报验等;植物绿化部分:土层回填,种植土覆盖,养护淋水管道预埋铺设、主要材料到货报检报验等;水电安装部分:水电线路预埋,水泵安装,室外灯光设备预埋,喷泉设备管件预埋,主要材料到货报检报验等;16.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 48 小时内发包人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17、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六六、安全安全施工施工 第第 17 条条 安全安全施工施工 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和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18、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和经济赔偿。第第 18 条条 事事故处理故处理 1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首先通知发包人并汇同发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七、合同、合同价款价款与与支付支付 第第 19 条条 合同合同价款价款 19.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9.2 工程总造价:暂定:伍元人民币(¥.)其中:园建部分 .元人民币 绿化部分 .元人民币 水电安装部分.元人民币 最终结算价以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19、量(包括双方确认的图纸和签证资料等)及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第第20条条 合同合同价价款款的调整的调整 20.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总造价 的计算方式进行结算。20.2 合同价款在发生设计变更或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或双方协商的结果,合同附件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附件约定,不得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附件中没有约定的综合单价、材料品牌、规格、样式等,可按 20.4 条确定,以最后双方确认签字的单价、品牌、规格样式等为准,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0.3 本工程项目采用20、的各项综合单价结算法,综合单价是包括主材、次材、人工、机械、临时设施、包装运输、采保、损耗、管理、计划利润、税金、制作安装、吊装、建筑垃圾清运、成品保护、养护、保险和风险等各项费用的单价。20.4 本工程项目中没有或未明确的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单项造价可由承包人根据当地市场提出三家供应商的书面报价和相应样品资料,发包人 5天内审核签字批准后执行;如双方对报价有异议的,由发包人选定当地的三家供货商报价,以提供的报价平均值为确认价。20.5 在确定的综合单价中如果偏离实际市场价太多,发包人可重新采取 20.4 方法确认报价。第第 21 条条 工工程量程量的的确认确认 2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21、程量报告和进度款拨付请示的时间:每个施工月的月中(15 日-16 日)和最后一天(30 日-31 日)。21.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递交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应做现场粗量估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进度款给承包人继续施工;发包人核实工程量的结果应及时通知承包人。21.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又未经过发包人同意确认的工程量,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均不予确认。21.4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结时,原施工图纸有的部分,结算工程量超过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 10%时,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原确定的综合单价的50%进行结算;新增、修改、变更的部分除22、外。第第 22 条条 工程工程款支付款支付 22.1 合同生效后 三个工作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南区部分工程造价(约元人民币)的 20%预付款元人民币 作为备料款。22.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发包人在审定工程量结果和拨款请示(21.1)后 五个工作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 已完工程量 70%的工程进度款(22.1 中拨付的备料款充抵进度款完后,才予以继续拨付进度款)。22.3 工程全部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结算价,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给承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留工程结算总价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23、修金。八八、材料材料设设备供应备供应 第第 23 条条 发发包人包人供供应应苗木苗木材料材料设设备备 23.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3.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是否符合材料清单中约定的规格,是否具备产地证、合格证、两地检验检疫证,相关手续,苗木有病虫害、污染、损伤、运输、绑扎搬运是否合理、设备质量是否稳定可靠,按第 4 条相关要求进行验收。23.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负责退换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23.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人负责施工,结算按【(综合单价-主材单价-4%主材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24、结算造价】的方式给予承包人计结。(注:4%主材单价=包装运输费+损耗费)第第24条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4.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1)按综合报价材料清单进行采购,主要设备、材料、大宗材料应提供样品给发包人确认同意后再行采购。2)按设计及招标要求的品种、规格、材质、色泽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应具备品牌合格证,产地证、两地检验检疫证,相关手续,合法凭证,苗木应无病虫害、污染、损伤,运输、绑扎搬运应合理,设备质量应稳定可靠;3)采购的苗木保证树形丰满,生长旺盛,确保种植后的成活率,有具体可行的运输、种植、养护(修剪、施肥、除草、松土、病虫25、害防治、抗旱抗涝等)措施,保持苗木植物生长良好。4)绿化苗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主景树须提前 10 天提供实物照片,经发包人工程师看苗后方可进场栽植。否则,如发现不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承包人进行一次罚款 500 元。5)按第 4 条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24.2 铺装面材应在采购前 10 日内送样品给发包人认可,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质检合格证、材质报告单,进出场报发包人认可;主要的雕塑、工艺品或装饰件,承包人应提供小样给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才能施工。24.3 承包人施工前应提交各种材料样品,发包人封存于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选择和要求更换材料;所有26、材料用于本项目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对该材料与封存的样品外观、规格、约定材质一致的确认后,才可正式投入施工;发包人的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在材料方面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24.4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4.5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应有出产地的检验检疫证,不能违背广西南宁园林、建设相关主管单位严禁种植的植物、物种和相关规定。24.6 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运输、存储、种植、养护、保护、管理不当等造成苗木植物损坏、病虫害、死亡等的,承包人应负责免费更换并恢复原貌。九、工程变更九、工程变更 第第 25 条条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27、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须提供变更说明、图纸、规格(含尺寸、高度、冠幅、胸径)、品牌、数量、价格、工程量等给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才可变更设计和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第第26条条 其他变更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第27条条 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 27.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 5 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申请报告;逾期未提出报告的,按无工程量增减处理。27.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申请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十、竣工28、验收与结算 第第 28 条条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28.1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28.2 提供竣工资料包括:按有关规定制作的竣工资料共伍套,每套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记录、材料(含苗木)合格证明、检验结果合格单(外省购苗须由当地有关部门开具检验检疫证)。同时附相关的照片档案。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提供。28.3 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发包人不予组织竣工验收。28.4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 10 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2829、 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8.5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8.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第 29 条条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 29.1 双方办理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手续后,可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9.2 承包人在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后 28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29.3 承包人自签收完整的最终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之日起 4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成,签署审查结果。十一、质量保修十一、质量保修 第第30条条 质量保修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30、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0.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均属于保修范围。30.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园建工程:构筑物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保修伍年,其他园建质保贰年,小品质保壹年;(2)绿化种植工程:所有树木、植被、袋苗、花卉等植物保活保养一年,成活率 100%;期满双方交验时各树种苗木应生长良好,根系粗壮、枝叶茂盛、无病虫害和干缩枯萎等现象;(3)水电安装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贰年。(4)小区内31、的给排水设施、道路、配套等工程保修贰年。(5)其他附属工程:按建设部颁发的第 80 号令房屋建筑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30.3 质量保修期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第 31 条条 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责任 31.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植物种植工程的问题二日内,其余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五日内,派人保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合格完成。31.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1.2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132003)中的二级养护标准。31.4 保修期内发现苗32、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发包人要求和原设计品种、规格负责更换。31.5 保修期间,在植物成活保护保养问题出现二日内,其余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出现五日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人进行维护保修保养。发包人不必经过承包人同意将承包人的保修金用于支付进行维护保修的第三方人。第第 32 条条 保修费用保修费用 32.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2.2 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32.3 本工程保修期满壹年,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工程质量和工程设备无缺陷,植物绿化符合保活保养央求时,发包人 10个工作日内 无息支付(结清保修费用33、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完成部分的工程保修金可以全部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和保修责任未完成部分的工程保修金支付百分之伍十给承包人。32.4 本工程保修期满贰年,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工程质量和工程设备无缺陷,发包人 10 个工作日内 无息支付(结清保修费用后)剩余的工程保修金给承包人,保修金支付完毕;保修期和保修责任未完成的,承包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32.5 如果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金应优先用于支付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报修人的维修费后,剩余部分才按 32.3 和 32.4 条规定进行支付。32.5 保修期间,在植物成活保护保养问题出现二日内,其余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出现五日内,承包34、人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人进行维护保修。发包人不必经过承包人同意将承包人的保修金用于支付进行维护保修的第三方人。32.6 保修金支付完毕,但保修期和保修责任未结束部分的,承包人仍然按第 30 和 31 条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 33 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十二、违约和争议十二、违约和争议 第第 34 条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3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4.2 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或承包人责任(如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资金原因等)造成本工程停工、返工而导致增加工程材料和器材设备的,均由承包35、人全部承担,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本工程停工达 15 天者,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必须于发包人发出退场书面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进行全面退场,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4.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效,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成退场书面通知 10 日内,承包人未进行全面退场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超过 15 日承包人仍未退场完成时,发包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对承包人进行清场。34.4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视事故轻重发包人可扣减承包人工程款 1000-10000 元;如事故造成发包人形象36、名誉受损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更换施工队伍或解除合同。34.5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伍计算;如延期超过 10 天以上的,则每延误一天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按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壹计算。34.6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无条件免费返工,直到通过质量验收要求,并承担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2)如工程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返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合格的,则按延误工期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 34.5 款计算,37、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3)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影响工期,则由承包人承担返工、维修和违约责任;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4)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承包人投标时保证的)优良工程,发包人可在结算时扣减承包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一给发包人。34.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影响或耽误了发包人的交房、业主的入住,承包人全部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赔偿,并帮发包人在报纸媒体上恢复名誉、挽回损失。34.8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连续两次递交工程量完成报告和拨付进38、度款报告 28 天后还没受到任何答复和说明的,工程自动顺延,发包人每延期一天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万分之伍支付违约金;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千分之壹支付违约金。34.9 其他:第第 35 条条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只能选一种)(1)依法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其他十三、其他 第第 36 条条 工程分包工程分包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最后以发包人确认同意为准。第第 37 条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37.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因战争、动乱或其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八级以上大风、洪水、六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37.2 因不可抗力当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4)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延误的工期相40、应顺延。37.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第 38 条条 担保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未: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第第 39 条条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39.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9.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 30 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93 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41、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转包、分包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9.4 承包人不能响应合同条件,未按时进场施工,不服从发包人管理,未按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施工,拖延工期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39.5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9.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转移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由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42、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或责任方承担。39.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第 40 条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合同生效及终止 40.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40.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及即告终止。第第 41 条条 合同合同份数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陆份,由双方各持叁份。第 42 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可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协商一43、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附件:1)保利-利凤翔花园园林景观工程评标(3)会议纪要;2)保利-利凤翔花园园林景观工程园建部分、绿化部分、水电安装部分的分项综合单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定额单价分析表,造价汇总表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附件件:工程工程设计设计费费用用 工程设计深度:1、方案设计文本 2、初步设计图纸、工程概算 3、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预算 第一条第一条:费用 1.1 本工程约平方米,设计费按元/平方米定价,合计元,设计费结算44、最终以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1.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送审结算时,一次性送齐结算资料,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第二条第二条:支付方式 2.1 本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暂定设计费的 20%计.元人民币给设计人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正式设计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暂定设计费的 20%计.万元人民币给设计人;设计文件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下达批复、设计结算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审定设计结算的 70%(含已支付的);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至审定设计结算的 90%(含已支付的),剩余 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如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该设计项目超过一年施工期未完工,则甲方应按本合同所定审定的设计费总额结清给乙方。已设计但未完工工程内容则与乙方无关。2.2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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