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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毛坯2014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毛坯2014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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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上传人:地** 编号:1164862 2024-09-10 12页 97.50KB
1、橡树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毛坯)出卖人:华润置地(xx)有限公司买受人: 买受人与出卖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现就原合同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作为原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遵守:一、 对项目建设依据及商品房销售依据做如下补充:1. 出卖人在签订原合同及本协议之前已经向买受人明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明示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销售现场出示的合同、本项目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重要提示等,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确认已阅悉、理解上述事项并无异议。二、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做如下补充:原合同附件一所附的“房屋分层2、平面图”为出卖人根据该户型平面图进行简化绘制,仅是对该商品房座落、空间的承诺,其余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不得扩大理解为出卖人对于该商品房品质的承诺。如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就该平面图所载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释,如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1. 原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民政部门/公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为准。如有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履行。2. 原合同规定的“层高”仅指房屋层高,不是室内净高。房屋的层高、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3、。买受人知悉但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层高可能会因房屋功能、管道设置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可(低于或高于该层高),出卖人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3. 原合同规定的“建筑层数”以建筑施工图为准,地上楼层由下往上按递增方式计算,地下楼层从上往下按递减方式计算。(如:地上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地下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三、对计价方式与价款做如下补充:1. 原合同 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未包括房价以外的一切相关费用。上述房价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印花税;2) 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3) 房屋公共维修资金;4) 契税、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证印花税、共有权证工本费等办理房地产4、权属证书所需费用;预告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5) 有关公证费;6) 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安装费、宽带网络安装费等;7) 燃气开通费;8) 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2. 买受人保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及时按规定缴纳上述相关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由出卖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全额支付。因商品房面积或缴交标准变化引起的买受人负担的税费变化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有关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3.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5、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任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四、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做如下补充:“产权登记面积”,是指出卖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实际测定并报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用于产权登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同意在该商品房交付前按照XX出卖人委托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如果实测面积经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发生变化,双方同意按照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核结论进行多退少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具体时间以出卖人通知为准。若买受人延迟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须按日向出卖人6、支付房款总额之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多交房款应退回的,出卖人将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1. 出卖人对因法定面积计算依据或准则发生变更所导致的面积差异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同意按照实测面积/产权面积对购房款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2)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3) 因面积误差而需多退少补之房价款,双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结清。买受人多交房款应退回的,出卖人将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3. 双方同意,按套计价的,不做面积补差,房屋总价按合同约定履行。五、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付款以支票、POS机刷卡或其他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2. 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以银行到账通知作为已付款及付款时间的证明,其它付款证明(如收据、发票等)与其相矛盾的,不得对抗该证明。3.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包括商业8、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付款的,应遵守以下约定:1) 买受人确认其在签订原合同及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在向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出卖人仅承担协助办理义务,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保证责任。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贷款,均不影响买受人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有关按揭贷款的具体事项(包括申请按揭的条件与程序、是否批准按揭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按揭的年限、可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按揭贷款利率等)均由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9、资料及审批决定的结果为准,买受人同意无条件接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且自行承担因办理按揭贷款而增加的全部费用。2) 买受人应于签订原合同 的当日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全部按揭资料,并于签订原合同 后7日内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银行指定地点签署相关文件、办妥银行要求的所有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以按揭银行提出的要求为准,出卖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参考之用。同时,买受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按揭资料及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按揭银行认为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收到按揭银行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买受人承诺其所提供给出卖人的有关资信方面的证10、明资料真实有效,如因该资料原因造成银行按揭贷款无法正常放款,买受人应负全部责任。3) 买受人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时间恪尽配合义务,确保自原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银行放款许可。上述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许可或者虽获得银行贷款许可但批准贷款的金额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的,付款方式自动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项,否则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 买受人如有任何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按揭保证责任的行为,均构成买受人违反本协议,自出卖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11、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替买受人偿还的全部款项、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算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且。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千分之五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前述应付款超过30日未支付的或如买受人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累计达二三期(含三二期)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原合同 ,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当于原合同 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买受人还应支付出卖人因解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如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12、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6. 本条所涉及的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包括出卖人办理预售许可申报时获批准的监管账户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追加的所有监管账户。7. 在买受人按原合同13、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的总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房屋面积误差补交款等)之前,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房,暂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买受人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房或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均不视为出卖人放弃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8. 买受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城市公司具体规定拟定)六、对交付条件与期限做如下补充:1.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是毛坯房,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2. 鉴于该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本小区红线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同时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该小区其14、他工程正在施工,出卖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将因施工给买受人生活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买受人对该房屋交付时小区工程正在施工的情况已明确知晓不持异议,且不因施工给买受人带来的影响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3. 本条所涉及的基础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指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基础设施相关管线已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而该基础设施终端用户的开通使用则须由相关运营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条件具备时,经买受人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正式开通使用。非出卖人原因使上述基础设施未达到开通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4. 原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为众所周知或已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15、须承担该项中关于“告知”的义务。5. 原合同第八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包括如下原因:1) 市政配套而引致的延误,包括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2) 因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3) 遇到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4) 遇到24小时内降雨超过50MM、日高温超过40度(含40度)、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等恶劣、异常的气象条件或地质条件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5) 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6) 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7) 如发生上述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xx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16、期并通知买受人,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 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6. 出卖人可根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情况决定提前交房,买受人应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自交付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仍按原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作为产权登记办理的起算时间。7.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出卖人确认后,出卖人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全力配合整改,但买受人不得籍此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拒绝接收或拖延办理入住手续,或以房屋整改为由推迟交房时间或向出卖人要求延期交房补偿。七、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17、任做如下补充:1. 原合同第九条所指的“实际交付之日”,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原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书面通知上所写的要求交接之日。八、对规划、设计变更做如下补充:1. 本条涉及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可采取信函、登报、在销售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告知。2.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买受人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获得赔偿。3.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 发生本条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规划、设计变18、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5. 原合同第十条本条规定的“视同接受变更”均指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九、对交接做如下补充:1. 书面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2. 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相关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出卖人已正式且妥善履行了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完全符合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3. 因买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除将钥匙存放19、于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机构处外,无须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且交房通知所明示的交房时间届满之日视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此外买受人还应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的:1) 该商品房所应缴交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公摊的水电费、停车服务费等); 2) 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之万分之一的逾期收房违约金。十、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做如下补充: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但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20、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万分之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 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买受人。买受人确认出卖人的义务仅为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的义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相关损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选此条)3. 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买受人21、应于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商品房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并交纳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费用。买受人应保证提供给出卖人的文件、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合法。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认为买受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买受人必须于收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出卖人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如买受人未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或未及时全额交纳所需费用的,则每迟延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不予代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22、承担。(我司代办房产证选择此条)4. 如国家政府变更房产登记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如因政府、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一、对保修责任做如下补充:1. 保修期自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算。2. 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向买受人提供维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具体项目已超过保修期限;2) 因买受人或使用人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再次装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3) 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4)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23、。 上述情形,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对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做如下补充:1.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及园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本商品房的相关使用人应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的正常检查养护工作,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如因其使用不当、监护不力造成损害或伤害,相关使用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 出卖人、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其他买受人需使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买受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相24、关责任人按买受人所受的实际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拒不及时协助的,则应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 本项目内的所有停车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若需使用可向出卖人购买或租赁。4. 本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会所、地下室等未计入公共部位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设施和具备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5. 为便于本商品房楼宇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买受人同意由购买相应单元的业主享有所在单元对应的部分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专用权。购买相应单元的业主负责该部分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但不得擅25、自搭建任何构筑物或设置有碍本项目整体外观、有碍其他业主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损坏性装修,不得擅自作广告发布等经营性使用;如遇消防或公共设备、管线维修等需要时,该业主应积极予以配合。如遇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且无法联系取得买受人协助的,救助部门可以直接行使通行权。若买受人有违本条规定的行为,出卖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该楼房其他业主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本款所列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专用权须以出卖人构筑出专用空间中的范围为准。买受人根据上述条款享有相应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专用权的,如因其他业主或第三方对该专用权提出异议引发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风险。买受人对该情况26、及风险已充分了解,并承诺不以此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责任。6. 双方明确,在该商品房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可能根据需要建有设施、设备(例如在裙房屋面设置机房、设备等情况),可能对买受人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十三、对前期物业服务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应按原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缴交房屋公共维修资金。若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政策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缴纳比例进行调整,则买受人应按调整后的缴纳比例缴交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十四、对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知悉并承诺遵守国家与地方关于限购的规定,买受人确认其及其家庭符合国家与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27、策,买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前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买受人暂不符合在本市购买本项目的购房条件,买受人自愿承担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的后果,并无权因此解除合同或主张撤销合同。但出卖人自知道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之日起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则依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办理。2. 原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迟延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十五、合同的解除:1. 买受人按照原合同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28、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应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仍按合同关于不解除合同的相应规定处理。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的,买受人应按商品房总价款10%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出卖人因签署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销售佣金、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原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29、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买受人交予出卖人的代缴费用(不计息)。双方明确,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2. 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商品房,否则应承担本条第4款约定的相关责任。3. 双方当事人行使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原合同的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的,双方除依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有),双方还应各自承担以下义务:1) 合同解除时,如买受人已实际接收了该房屋,除出卖人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出卖人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买受人应自原合同确定解除之日起10日内30、迁出该房屋,,将商品房清空、恢复原状、解除该商品房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并返还出卖人;买受人应承担实际接收该商品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照同时期、同地点的市场平均公允租金标准确定;买受人应结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2) 原合同确定解除之日起10日内,双方应共同到房产部门或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原合同备案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承担。3) 买受人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和/或他人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负责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该单元所有户口迁出。4) 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31、人应在退房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自行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直接以其购房款向贷款银行偿付买受人应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并按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抵扣违约金及相关款项后,再将余额返还买受人。如房款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的,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补足。5) 如买受人不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有权从应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进行抵扣。在退房手续全部办妥(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完毕合同注销手续,买受人将商品房及相应的原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退还出卖人,及结清各种应付费用等)且上述买32、受人应履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30日内,出卖人无息向买受人退还应退款项。4. 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原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 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买受人交予出卖人的代缴费用(不计息)。2) 双方明确,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3) 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3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商33、品房,否则应承担本条第3款约定的相关责任。十六、其他约定:1.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指向的一切权利义务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均以原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在签署正式合同前的各种意思表示都体现在合同内容中,合同中未明示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表述内容不作为双方的约束条件。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同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房屋宣传资料、沙盘模型和广告内容不作为该商品房状况的依据,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商品房及所在房屋的所有细节应以政府批准文件、图纸及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按本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及相应主管部门或者职34、能部门的要求执行。2. 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出卖人展示的示范单位(样板间)仅为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非交付标准。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在交易过程中口头介绍信息或允诺,不构成合同内容,出卖人不受其约束。 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所出具或签署的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出卖人有约束力。3.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同35、意遵守规约内所列之条款,并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因违反规章条例而导致之后果。买受人违反规约的,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违规告知和采取相关行动制止业主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报告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买受人违反本条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等),买受人应当赔偿损失。4.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买受人愿意接受华润置地(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华润置地橡树湾(xx期)xx地块提供的物业管36、理服务,并按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5.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知应以中文书写,通知的送达形式可采用当面签收或通过邮寄方式(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采取当面签收方式送达的,则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发出。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投递后(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信函寄出邮戳日期算起)48小时视为送达。买受人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原合同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出卖人联系地址为:xxxxxxx。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原合同中涉及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变化时,变化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变化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变化方承担。6. 出卖人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37、有关规定将款项退还买受人,均以买受人已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为前提。7. 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溯。如因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被有关机关追溯、冻结或导致出卖人丧失占有,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该房屋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损失。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卖人难以穷举本项目红线内外所有现状,买受人已亲自踏勘周边情况,了解该房屋周边环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并予以认可,并慎重决策后方签署原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本项目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因此,因各种原因38、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双方明确,根据建筑抗震结构安全或市政规划的需要,该商品房室内天棚局部可能有结构梁,墙体内可能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卫生间顶部可能有明管;厨房、卫生间可能有管道井;在该商品房屋面或相邻的公共空间可能根据需要配置、放置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配电箱/房、室外消火栓、上下水/天然气/雨污水/消防管道、管道井、通风井、井盖、空调外机、机房设备、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等),可能对买受人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前述情况最终以交房实际为准,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安置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设施的维39、修、检查工作。8.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买受人确认其在签订本协议前,出卖人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或限制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并就该等条款内容对买受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充分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双方均清晰知晓部分内容涉及免除、限制出卖人的责任或者限制买受人的权利,但买受人均认可。双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条款有关规定,不要求对方承担约定之外责任。9. 本协议作为原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叁份,协议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xx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壹份。(以下无正文)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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