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化工企业设备工业气瓶管理制度汇编2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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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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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油化工企业设备、工业气瓶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炼油与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试行)1检修管理规定22修理费管理规定26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32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办法36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38设备润滑管理规定43设备备品配件管理规定47关键机组管理规定50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规定5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59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7腐蚀与防护管理规定71常压金属储罐管理规定76工业气瓶管理办法82静密封管理规定86电气管理制度90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规定107设2、备信息化管理办法117建(构)筑物管理办法121法兰垫片紧固件选择及安装指导意见123腐蚀监测指导意见125设备及管道定点测厚指导意见129湿硫化氢环境腐蚀与防护指导意见135涂料防腐指导意见148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指导意见169炼化企业设备分类与编码1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企业的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平稳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第三条本制度中设备管理的对象是指用于炼化业务生3、产经营的机器、工艺设备及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仪器仪表、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为企业安全、平稳、高效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装备,做到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闲置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合理,综合效能最高。第五条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培养与提高设备管理人员、维护和检修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完成设备管理任务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奠定基础。第六条设备管理应全面执行 HSE 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受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加强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设备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第九条建立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考核体系,强化对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十条组织机构(一)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置装备管理处,各地区公司设置专职设备1管理部门。(二)各地区公司设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5、各地区公司生产厂、车间应设专职班子副职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职责范围(一)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装备管理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3.负责对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4.负责炼油化工业务专业化管理组织协调工作。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6.组织制定关键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7.组织或参与地区公司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6、改造项目主要设备设计方案审查和装置竣工验收。8.负责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工作。9.组织炼化设备引进与国产化论证工作。10.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11.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2.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13.负责开展有关设备管理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14.负责设备管理其他相关工作。(二)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1.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2.坚持 HSE 管理原则,践行有感领导,落实直线责任,实行属地管理。3.负责7、机动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并明确各级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责。4.组织审定本企业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检修、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及费用,并检查执行情况。5.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6.负责设备的采购管理相关工作。27.组织或参与基建、技措工程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8.组织本企业开展设备工作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9.建立设备管理人才培养机制。10.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推广信息化、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不断深化设备管理内涵。(三)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本企业设备技术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8、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审核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行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计划,主要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改造方案及组织报废鉴定工作。5.组织对主要设备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设备管理信息化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6.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7.参加基建、技措工程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8.组织审定关键设备的修复、投用方案。9.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及交流。(四)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1.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9、,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落实本企业设备管理方针、目标,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工作。2.贯彻 HSE 管理方针,推进 HSE 体系建设并持续改进,落实直线责任,实行属地管理。3.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4.负责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及时整理设备技术资料、图纸、文件等,健全各类设备档案。5.负责设备技术状况分析,组织设备故障、隐患排查及治理,推行以状态监测、RCM(以可靠性为中心的检修)、RBI(基于风险的检验)等为基础的设备可靠性管理。6.推行检修作业全过程受控管理模式,编制、审核本企业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设备检修、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组10、织实施。7.负责设备管理指标的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设备管理检查、评比、3竞赛等活动。8.负责本企业设备及备品配件、材料供货商的准入审查,以及采购过程中的技术审定。9.负责维护与检修承包商的准入和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10.组织或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安全环保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实施和竣工验收。11.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12.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组织设备管理信息化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13.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14.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组织编写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审定特种设备的检验、修11、理方案,并组织实施。15.负责设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16.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17.负责设备管理总结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经验,促进设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8.对本企业设备专业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19.组织设备专业人员培训及技术交流。(五)各地区公司除设备管理部门外,计划、规划、生产、技术、财务、人事、安全、环保、采购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第三章设备 HSE 管理第十二条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全面执行 HSE 管理方针,严格执行专业化安全管理要求,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努力实现设备12、本质安全,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在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过程中,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点,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第十六条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查、校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并确保工作可靠。联锁保护设施应完好投用,特殊情况下解除、投用4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确保生产安全。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高污染设备的治理1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鼓励采用新型环保装备,积极实施 HSE 管理。第十八条积极探索设备低耗高效运行的有效方法与途径,淘汰高耗低效的设备,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努力达到设备和工艺的最佳匹配,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第四章设备前期管理第十九条设备的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采购技术谈判、供应商选择、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与验收等内容。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项目、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在设计选型阶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研和技术论证,对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可维修性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组织技术谈判,签订技术协议。14、第二十二条设备采购应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全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管理,严格考核资质。选择业绩优、信誉好、专业性强的供应商,形成采购短名单,签订框架或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设备监造工作。第二十五条依据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相关标准等,组织做好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工作。第二十六条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项目中交、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竣工交接必须资料齐全,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设备投用前,应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15、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第二十八条各企业要建立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对设备前期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5第五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九条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二十二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各地区公司应对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在生产装置中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一般设备、主要设备和关键设备三级(划分方法见附录)。各地区公司可视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关键设备范围。第三十条各地区公司应编制、完善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操作人员是设备运行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设备操作及维护规程,严格控制操作指标,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运行。设备维护检修16、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设备维护检修人员必须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建立润滑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减少设备磨损,降低动力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公司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备用设备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对设备进行定期切换,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关键机组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17、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络。(二)应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对设备进行监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分析,提出运维建议。(三)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第三十六条加强设备腐蚀管理,建立腐蚀与防护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制度和标准。开展防腐技术研究和攻关,坚持日常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第三十七条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设备专业技术知识,通过技术培训,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第三十八条全面开展设备创完好、装置无泄漏管理活动。6第六章检修管理第三十九条检修是指18、为了保持或恢复设备规定功能的活动,包括检查、检验检测和修理。检修分为装置停工检修和日常维修。第四十条检修目标是以经济合理的费用,减少设备故障,消除设备缺陷,使其维持良好的性能,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可靠的物质技术保证。第四十一条检修基本原则:(一)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协调统一;(二)该修必修,修必修好;(三)设备检修与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四)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第四十二条各地区公司的装置运行周期和停工检修工期应结合生产情况作出安排,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检修工期的制定,检修计划应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并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根据批复,编制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第四十19、三条设备检修分为大修、中修、小修。检修应以定期检修、预知检修和事后检修等检修方式相结合,既要防止设备失修,又要避免过剩维修,逐步实现由事后检修向定期检修、预知检修的转变。第四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检修受控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检修准备、检修安全、检修质量、检修进度、核实工作量,做好检修后验收。每个检修项目应指定专人作为施工代表,对检修实施全过程管理。第四十五条加强检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质保体系。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努力提高检修质量。第四十六条各地区公司要对检修承包商进行资质认证及年度审验。特种设备的检修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检20、修内容与资质相符,不准超资质、超级别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检修维护的合法性。第四十七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检修单位以及中国石油内部检修资源。需外委时,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四十八条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充分利用地区公司检修资源,以及社会专业施工力量,对专业化特点较强的施工项目(如催化衬里施工、无氧环境作业、储罐机械清洗、大机组检修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实行专业化检修、统筹管理。第四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检修技术总结,做好检修技术资料的归档。对重大检修项目,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7第五十条做好备品配件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应科学编制备件储备定额,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设备检修需要。逐步建立内21、部备件资源共享机制。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修旧利废和改制代用工作。第七章修理费管理第五十一条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修理费使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按年度修理费指标,统一平衡,合理使用,严格按权限审批检修费。企业财务部门配合设备管理部门按修理费预算计划做好修理费的控制工作。加强对修理费的核算、统计和分析。第五十二条加强修理费管理(一)修理费管理的指导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经济的检修,努力降低成本;坚持对修理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二)修理费使用范围:企业所属设备资产的检修、维护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凡属基建、技改技措、更新零购等项目不得从修理费中列支。(三)修理费管理与监督:22、企业内部建立修理费计划和使用审核管理程序,年度使用计划应按规定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严格按计划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八章设备隐患、故障、事故管理第五十三条建立设备隐患管理机制,积极组织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第五十四条设备故障(一)设备或零部件完全或部分丧失原有功能,不能正常运行的状况称为设备故障。(二)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故障统计分析。(三)设备故障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四)利用设备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故障编码体系对故障进行分类和统计,实现故障的分析、评估、处理、预防和信息共享。(五)设备管理部门应重视重复性故障的管理23、,采用技术、管理手段,避免故障重复发生,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第五十五条设备事故(一)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维护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设8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二)设备事故管理按照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设备更新改造第五十六条设备更新是指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设备改造是运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善或提高设备的性能、效率,减少消耗和污染。第五十七条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一)设备更新应当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二)设备更新应重在技术进24、步,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到高效低耗、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三)设备更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选择最优方案,确保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四)设备改造应充分考虑生产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投资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第五十八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五)其他应当淘汰的。第五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25、设备更新,为正常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更新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正式下达的设备更新费用,落实资金。地区公司投资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达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规范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第十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六十条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按照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所规定范畴划分,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9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第六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修理改造、调剂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负26、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第六十二条凡由基建、技改技措费用投资形成的,以及由其他单位调入的资产,由工程建设部门移交,并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会同财务部门逐项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盘亏(盈)、毁损、报废、核销、调拨、转让、清产拍卖、重组、捐赠及经营租赁等处置行为,要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产权和处置对象、资产额度、处置时间、技术鉴定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六十四条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应予防护封存。第六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固定资产报废须经使用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批准,按集团公司27、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六条闲置固定资产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鉴定、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第六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制定设备借调、转让、闲置、租赁、封存和报废等具体管理办法,定期发布闲置设备信息,鼓励将低效使用资产规范有序的向高效使用单位转移,促进设备存量资产盘活。第十一章设备综合管理第六十八条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各专业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第六十九条规范设备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做到“一台一档”,档案内容应涵盖设备技术文件、全过程管理动态;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第七十条全面深入开展设备信息化管理,28、建立完善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努力提高设备信息化应用水平。第七十一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根据炼化行业发展要求,制定重大设备发展规划,组织地区公司积极推广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统筹重大设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的引进和消化;对地区公司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国内专业院所、设计部门、设备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开展技术攻关;组织研究开发和应用高精尖设备技术。10第七十二条各地区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设备技术研究与开发,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果,改进落后的设备技术和管理办法,鼓励技术创新。要合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技术问题和企业29、发展中将遇到的设备技术难题,大力推进炼化行业经济发展和设备技术进步。第七十三条加强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培训和交流。第七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绩效管理第七十五条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设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装置长周期运行等各项管理目标及措施,并按计划实施。第七十六条建立设备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设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主要考核指标如下:(一)设30、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二)静密封点泄漏率;(三)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四)装置长周期运行状况;(五)非计划停工情况(六)修理费控制。第七十七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定期组织设备专项检查,开展设备“达标”“创完好”“评优”活动。各地区公司应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与各项专业检查及设备管理评优活动有机结合,制定完善的设备管理检查考核体系和标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考核,促进设备管理持续改进。第七十八条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办法。11第八十条本制度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31、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附录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附录四设备管理报表12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1.全部设备:系指生产、动力供应、机械加工、起重运输、土木防腐、机修、电气、仪表、探伤检验等在用、备用和停用设备。2.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设备。3.一般情况下,转动设备按机组计算。与主机配套的功率小于 100kW的电动机、汽轮机以及其它辅机均与主机一起按一台机组计算,功率100kW 以上的电动机、汽轮机单独计算。4.动力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功率大于 100kW 的电动机、汽轮机等单独统32、计。5.新建、技改技措项目完工并正式交付使用的设备,列入统计范围。6.设备拆迁、外调、报废,经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及时销账,不列入统计范围内。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炼油厂主要设备1.加热炉 41000mJ/h(1000 万大卡 / 时及以上)2.分馏塔(3200mm 及以上)3.反应器(塔)4.焦碳塔(5400mm 及以上)5.真空过滤机(50m2及以上)6.临氢高压容器7.烟气透平化工厂主要设备一、化肥厂1.转化炉3.变换炉5.二氧化碳吸收塔7.尿素合成塔9.高压汽提塔11. 临氢高压容器二、合成橡胶装置1.接炉3.烃化器2.废热锅炉4.甲烷转化炉6.氨合成塔8.高压甲胺冷凝器133、0.高压洗涤器2.脱氢炉4.接枝釜135.精馏塔7.聚合釜9.膨胀机三、乙烯装置1.裂解炉3.废热锅炉5.脱乙烷塔7.急冷塔四、其它炼化装置1.裂解炉3.反应器5.超高压容器6.吸收塔8.挤压机10.干燥机2.辅助锅炉4.乙烯精馏塔6.丙烯精馏塔2.过热蒸汽炉4.聚合釜6.分离装置关键塔类7.自动离心机(转鼓 600mm 及以上)8.干燥器9.煅烧炉主要通用机械与贮运设备10.转化炉1.各类物料泵(250kW 及以上)3.通风机(250kW 及以上)5.类气体压缩机(250kW 及以上)7.电动机(6000V 及以上)9.汽轮机(500kW 及以上)2.水泵(500kW 及以上)4.风机(2534、0kW 及以上)6.冷冻机(200kW 及以上)8.发电机(3000kW 及以上)10.烟气轮机(500kW 及以上)11.膨胀机11.各类锅炉(40t h 及以上)12.变压器(1800kVA 或 35kV 及以上)13.球形贮罐14.其它贮罐、气柜(5000m3及以上)15.大型换热设备(换热面积 350m2或压力 10MPa 及以上)16.机床(大型或精密)17.压力机(400t 及以上)18.电炉(0.5t 及以上)主要起重运输设备1.桥(行)吊(10t 及以上)3.履带吊 2.汽车吊(40t 及以上) 4.各类机车、槽车地区公司根据设备重要程度,可适当增加主要设备范围。14附录三:主35、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1.设备完好率2.主要设备完好率3.静密封泄漏率4.装置开工率=设备完好台数设备总台数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设备总台数泄漏点总数静密封总数装置实际开工小时数年计划开工小时数累计运转时间(小时)5.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累计运转时间 +累计停机时间(小时) 100%6.关键机组故障率(计划开动时间) = 100%7.设备新度系数=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8.仪表完好率=实际完好台数总台数 100%9.仪表使用率=投用回路数总回路数 工艺原因停用回路数100%10.仪表控制率=投用控制回路数控制回路数 工艺原因停控回路数100%11.仪表泄漏率=泄漏总数静密封总点数1000附录36、四:设备管理报表表 1 炼油化工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一)(季报)*表 2 炼油化工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二)(季报)*表 3 主要化工生产装置运行周期统计表(月报)*表 4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事故报表(月报)*表 5 炼油化工重、特大设备事故快报 *表 6 炼油化工企业用电情况统计表(月报)表 7 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情况统计表(月报)表 8 炼油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及修理费统计表(年报)*表 9 炼油化工检维修设备材料统计表(年报)表 10 压力容器年检情况统计表(年报)*15100% 100%1000 100%单机设备故障停机时间(小时)单机设备开动时间(小时)表 11 工业管道年检情况统计表(年报37、)*注:带 * 同时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一)(季报)填报单位:石化分公司年季度序号设备分类明细总台数完好数(台)不完好数(台)完好率(%)其中:主要设备备注合计(台)完好(台)不完好(台)完好率(%)总计1炉2塔3反应设备4贮存类容器5热交换设备6管道与阀门7炼油化工机械8化纤机械9通用机械10动力设备11电气设备12仪器、仪表类13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14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类15制造、加工、检维修设备16起重运输设备17施工机械18船舶类19安全环境保护设备20办公、炊事、医疗设备21建筑物及构筑物22其它类全厂静密封泄漏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主管 :填表人 :38、报出日期 :年月日16炼油化工企业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二)(季报)填报单位:石化分公司年季度主管制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主要化工生产装置运行周期统计表(月报)填报单位:石化分公司主管:制表人:年月报出日期:年月日注:12 月份改为年度报表17装置名称运行日期计划停工(检修)非计划停工停工简要说明开工日期停工日期累计运行周期累计日期天数次数累计时间月日月日月日天月日天次小时仪表四率项目数值分类总台数完好数(台)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全厂仪表静密封泄漏率总回路数投用回路数使用回路数使用率%总回路数控制回路数停控回路数控制率(%)因工艺停因仪表停因工艺停因仪表停合计密封点数:报警联锁特殊仪表泄漏点39、数:质量仪表控制仪表泄漏率:测量仪表设备状态炼油化工企业设备事故报表(月报)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年月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炼油化工重、特大设备事故快报18负责人(签字):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事故单位事故类型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地点事故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人员伤亡情况死亡 :人,重伤人,轻伤人 .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原因分析 :目前处理情况 :型号及规格主要原因损坏程度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事故地点停工停工天数肇事者损失价值姓名工种炼油化工企业用电及电厂(站)运行情况统计表(月报)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20年月)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20 年月日炼油40、化工企业工业水使用情况统计表(月报)(年月)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19分厂名称企业用电情况发电机容量锅炉能力蒸汽量 /台数(吨/ 时)产热总量(GJ)外供热总量(GL)发电总量(kWh)外供电总量(kWh)供电燃料单耗(kg/GJ)锅炉临修次数(次)机组非计划停工次数(次)电厂(站)耗燃料量(万吨)电厂(站)供化肥汽量(吨)化肥厂锅炉耗燃料量(万吨)用电量功率因数负荷率万 kWh()()kW台数合计油:油:油:煤:煤:煤:气:气:气:序号各生产分厂消耗新鲜水总量循环水供水总量消耗各类水处理药剂总量循环水场数化学水处理装置设计制水能力化学水处理装置实际制水量消耗41、离子交换树脂量最大平均制水总量阴树脂阳树脂(万吨)(万吨)(吨)(万元)(个数)(间)平均浓缩倍数(吨 / 时)(吨/ 时)(吨/ 时)(万吨)(吨)(万元)(吨)(万元)1合计2345678910炼油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及修理费构成统计表(年报)(年)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炼油化工检维修设备材料统计表(年报)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年)20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检修装置总数大修耗用材料维修耗用材料维修更换阀门二一年全年更换设备(台)钢材(吨)木材(立方米)水泥(吨)钢材(吨)木材(立方米)水泥(吨)(个)(吨)合计塔罐成台冷换冷换芯子压缩机泵汽轮42、机其他机械电器设备仪表合计各生产分厂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净值(万元)新度系数修理费构成单位 : 万元修理费列支总额其中其中修理费实际列支构成下年修理费预计计划大修费维护保运费配件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固定维护费人工费其它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完成情况统计表(年报)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年)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炼油化工压力管道年度检验更新完成情况统计表(年报)填报单位 : 石化分公司(年)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21GA、GB、GC、GD类压力管道长度年度计划检验更新数年度实际检验更新数明年计划检验更新数检验长度修复长度更新43、长度检验长度修复长度更新长度检验长度已确定的修复更新长度(m)(m)(m)(m)(m)(m)(m)(m)(m)GA 类GB 类GC 类GD 类在用压力容器总数(台)年底到期应检验容器台数实际检验台数检验率(%)目前全部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台)取得使用证率下一年度检验计划1级2级3级4级台数到期应检台数计划检验台数合计一类二类三类检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修项目的全过程受控管理,规范炼油化工装置检修工作,明确工作职责,降低作业风险,保证检修质量,确保设备安全平稳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44、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三条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维修。检修的目标是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减少设备故障,以经济合理的费用,使其维持良好的性能,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可靠的物质技术保证。第四条检修基本原则:(一)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协调统一;(二)该修必修,修必修好;(三)设备检修与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四)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负责各地区公司检修工作,提高检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检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和监督检修任务的实施45、。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修管理的归口部门。第七条地区公司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检修管理规定。(二)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修管理规定,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三)组织编制、审核和上报本企业的年度检修计划,负责本企业检修计划的实施。(四)负责审查、确定检修承包商,签订检修合同,并进行监督和考核。(五)做好检修总结工作,开展检修管理技术经验交流,提高检修水平。22第三章检修计划管理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年度检修计划。主要生产装置的检修安排应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按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46、,编制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应按管理程序审批执行。检修计划的调整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检修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与设备运行状况相结合,积极运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等技术手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为检修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提供依据。第十一条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应包括设备常规检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安全阀校验,腐蚀检查,以及同步实施的专项检修项目等。第四章检修过程管理第十二条设备检修方案编制应充分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设备本质完好,实现长周期运行。第十三条外委检修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方式选择检修承包商,各地区公司按照合同法、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47、关规定签订检修合同,严禁先施工后签合同。第十四条装置停工检修前,各地区公司应成立停工检修组织机构,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第十五条装置停工检修应做到“三分检修、七分准备”。按照检修计划并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程度、检修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及早做好检修准备;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八落实”(计划项目落实,施工方案落实,检修费用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第十六条装置停工检修和重大设备检修应编制总体检修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第十七条装置停工检修应严格执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48、 HSE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有检修应执行设备检修作业规程,使用操作图。第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在装置停工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生产受控要求,重点抓好生产交检修和检修交生产两个界面的交接。23第二十条检修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做到“三不落地”(工具和量具不落地、拆卸零件不落地、油污和脏物不落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第二十一条所有检修项目都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对检修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应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对检修后有49、修复价值的设备或材料及配件要及时修复入库,妥善保管。对需要测绘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应在检修期间做好测绘工作。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按照检修计划,依据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四条检修应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有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第二十五条检修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和技术资料归档工作。第五章检修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在检修中应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在检修之前,50、必须向承包商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承包商制定的施工方案,须经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二十八条地区公司应加强检修质量全过程控制,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地区公司监督检查相结合。对检修隐蔽项目和中间验收项目重点跟踪检查,未经验收不得封闭。第二十九条设备检修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做好记录和确认工作。检修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检维修作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第三十条检修项目的交工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制度的要求。交工资料不齐全不得验收。第三十一条地区公司应根据不同检修项目对承包商确定设备检修保修期,在保51、修期内因检修质量导致设备故障或事故应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2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检修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5修理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修理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修理费的核算,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公司“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管理理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52、核定、下达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并检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必须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修理费预算的审定;分管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修理费的管理;总会计师负责修理费的规范使用。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修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计划与费用预算的编制及分解落实,负责检修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分析,负责修理费的有效使用。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下达的修理费计划,组织检修项目的实施,做好检修项目工作量的统计和确认工作,禁止挪用和超计划使用。第七条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修理费核算,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修理费结算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参与修理费年度预算53、的编制、审核工作。第八条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检修施工用料的采购工作,必须把好质量、价格关,努力降低采购成本,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定额储备工作。第九条各地区公司预结算部门参与修理费预算的编制,及时审核结算。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审计、监察、法律事务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修理费使用与核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核定、批复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核算及管理工作。26第三章修理费的定义和分类第十二条修理费是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在不改变设备设施原有性能前提下进行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修理费分为日常维修、固定维护、54、设备检验检测、装置停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费用五大类。(一)日常维修费用是指为保持设备设施可靠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部件更换、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单体设备的大、中、小修理以及装置非计划停工及抢修所发生的费用。(二)固定维护费用是指为维护设备设施的可靠运行,由机电仪等维护单位根据保运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保运所发生的费用。(三)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是指对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四)装置停工检修费用是指装置长周期运行后,由于设备设施磨损、腐蚀、结垢、堵塞等因素导致运行工况下降,为恢复其正常运转和使用,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对部分或全部生产装置进行退料、吹扫、置换后进行的55、检修所发生的费用。(五)非生产性修理费是指对道路、围墙、建筑物、构筑物、水库、车辆、办公设备等非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第四章修理费使用范围的界定第十四条根据炼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特点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相关规定,对修理费使用范围的界定如下:(一)生产装置中的炉类、塔类、反应器类、压缩机、泵、储罐、供排水设施、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工艺管网、输配电线路、仪表等设备设施,在不改变原有产能、参数和规格的前提下,在原有设施基础上对部件进行更换、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其中:炉类:更换、修理炉管、耐火砖、花板、衬里、炉墙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塔类:更换、修理塔盘、塔壳、填料等部件发生的费56、用属于检修费。反应器类:更换、修理盘管、分布器、壳体、衬里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压缩机、泵:更换、修理转子、电机、机壳、密封、隔板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锅炉:更换、修理过热器、水冷壁、粉管、风管、火嘴及其他附属设27施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汽轮机:更换、修理转子、机壳、密封、隔板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工艺管网:更换、修理部分管线、管件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储罐类:更换、修理罐盖、部分罐体、全部盘管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换热器类:更换、修理芯子、外壳、封头、端盖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二)施工设备、运输设备、机械加工设备、仪器、通讯设备、成套自动控制系统、电器设备以及办公57、设备,除整体更换或更换关键设备外,其他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其中:通讯设备:除整体更换交换机、微波收发机等外,其他部件更换、修理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电器设备:除整体更换外,对转子、定子、励磁、电流互感器、断路器、继电保护器、变频器、线圈、有载调压开关等部件的更换、修理的费用属于修理费。成套自动控制系统:除整体更换主机、控制柜外,卡件、显示器、电缆等部件材料的更换、修理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三)道路、围墙、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库,在不改变其基础结构前提下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和水库的抗震加固费属于修理费。第五章修理费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修理费预算是全面预算管理体58、系的主要内容之一。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修理费预算管理体系,理顺预算管理流程。第十六条修理费预算编制流程如下:(一)每年 7 月份,各地区公司应组织地区公司直属单位编制下一年度检修框架预算。地区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下年度检修工作量,编制检修项目计划书,报本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工作量及规定定额测算编制修理费预算,并于 8 月上旬报预决算中心审核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并于 8 月末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应根据股份公司年度预算工作的整体安排,对各地区公司上报的修理费框架预算(包括检修项目计划和费用预算)进2859、行审核、对接,于 9 月末批复各地区公司下一年度检修预算指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按照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复的检修预算,组织各级设备管理部门逐项分解落实,确定车间或装置(核算单元)的修理费预算指标。第十八条受不可抗力等非正常因素影响发生的预算外修理费,由各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核实确认后,予以调整预算指标。第六章检修项目及费用管理第十九条检修项目管理是指对检修工作从立项、计划、审批、材料配件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的有序管理。超过规定限额的检修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修理费。(一)应建立和完善检修项目的立项60、审批程序,从源头着手抓好计划管理,强化检修计划的准确性,做到定期检修、预知检修与事后检修相结合,定期检测与按需修理相结合,确保立项工作的全面、准确和资金有效使用。(二)外委检修项目应严格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承包商,建立检修工程的竞价、比价机制,设计、施工等各环节都必须签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检修所需备件材料根据检修项目计划编制备件材料领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按照计划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时间要求组织采购,建立备件材料采购的竞价、比价机制,对具备招标条件的采购业务应进行招标。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备件材料的定额储备制度,规范储备物资的管61、理,减少资金占用。(四)检修实施过程中,按照“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制定施工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和 HSE 风险评价等过程控制文件,强化过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费用受控。(五)检修项目竣工后,应按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验收,竣工资料完整存档,并及时组织结算。(六)检修项目决算按照内控程序规定进行,超过规定限额的计划费用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审批。第二十条修理费的使用应坚持 “该修必修、修必修好”,防止失修或过度检修的原则。(一)应引入风险管理理念,采用状态监测等预知维修方法,提高检修计划的准确率,降低修理费。29(二)修理费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装置的设备检修,控制非生产性修理费用支出。62、(三)应加强修理费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分析制度。预决算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设备管理部门通报修理费的结算情况,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修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第七章费用核算管理第二十一条修理费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后续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财字2004第 337 号)、预提费用核算办法(石油财字2003第 216 号)和会计手册中的相关要求组织核算。第二十二条检修核算按日常维修、固定维护、设备检验检测、装置停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五大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检修项目预算建立备查台账,按项目进行修理费管理和核算,并及时将结算信息反馈至设备管理部门。63、第二十四条加强检修材料管理,按照实际消耗数量进行核算,不能“以领代耗”。第二十五条对于跨月进行的检修项目,在检修期间内,于每月月末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完工量及相关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检修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并进行抵冲。不能以全年的修理费用预算总额按时间进度预提。对于当月完工项目发生的修理费,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月成本。第二十六条对于非计划停工期间发生的修理费,应根据造成停工的原因,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各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结算,做到当期发生,当期结算,不能跨年度结算。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检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应制订相关64、检查和考核细则,规范分级管理程序,严格进行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九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监督各地区公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对修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30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修理费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31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65、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66、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职责32(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67、督。(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第三章承包商准入第八条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68、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第69、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第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33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五条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第十六条70、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五章施工前准备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71、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第六章现场管理第二十条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34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第二十三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72、”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第73、二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三十条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74、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35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炼化企业设备基础资料管理,依据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其设备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三条设备基础资料是指设备设施的原始资料、文件、图纸、档案、标准、规程、软件等,含电子版文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基础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资料的验收管理,确保基础资料的完整有效。第三章设备档案和资料管理第五条设备资料是设备管理75、的基础,必须齐全、准确、规范。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基础资料管理水平和效率。第六条设备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纸质与电子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基础资料(含电子版)主要包括:(一)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总说明2.技术特性表;3.附属设备明细表;4.润滑说明表;5.安装试车记录;6.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7.设备事故记录;8.重大缺陷记录;9.设备运转时间累计;10.设备检修记录;11.设备技术改造记录;3612.主要配件更换记录;13.设备腐蚀记录;14.设备随机资料。(二)设备台账。(三)特种设备档案,安全阀和其他安全附件台账。(四76、)设备及易损件图册。(五)测绘图纸。(六)备品配件目录。(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八)静密封点台账。(九)设备防腐档案。(十)设备润滑手册。(十一)设备调拨、封存、报废台账。(十二)建、构筑物图纸、资料。(十三)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十四)动力系统模拟图。(十五)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十六)各类软件、程序备份。(十七)各类仪表、通讯、监控图纸资料。(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走向图。第八条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设备档案应逐台建立,其中包含交工资料、维护保养资料、设备变更资料等。第九条新建项目、技改77、技措项目、安全环保项目等必须具备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妥善保管。第十条设备调剂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应按要求封存。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资料。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37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设备维78、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设备维护保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日常巡检、状态监(检)测、设备清扫检查、缺陷故障处理、备用设备维护及填报填写相关记录等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设备维护保养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企业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集团79、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标准、规定和规程,负责制定本企业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二)负责设备维护、保养分级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策略,审批关键机组的特级维护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和考评。(三)组织开展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制定各类设备状态监测计划,依据监测数据分析结果,指导运行、维护。负责设备离线监测、在线状态监测网的维护管理工作。(四)建立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特级维护管理机制,健全专业管理和全员管理相结合的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体系。(五)负责建立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各级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保运人员巡回检查责任、内容、80、路线和数据、信息管理方法。(六)负责组织设备运行状态分析、评价;组织、协调、解决影响装置正常运行的设备问题,及时消除设备隐患,提高设备完好水平。38(七)负责建立设备“包机”管理制度,明确包机内容和包机运行管理要求。(八)负责建立备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备用设备维护保养、切换等管理责任。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贯彻执行本企业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设备的全面管理。(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适时调整设备维护保养细则,做到正确使用、及时维护、科学保养。(三)负责组织设备巡检、监测工作的具体落实和监督考核。归纳、整理、分析设备运转的各81、项参数,评定设备运行状况,监督设备的正确使用。(四)负责本单位设备“包机”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监督考核,明确包机内容、包机人员、包机责任(包括备用设备维护、保养、切换管理要求)并有效实施。(五)组织落实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执行关键机组的特级维护实施细则,并监督、考核。(六)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性能、结构、原理、润滑及操作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第八条维护单位职责(一)认真执行所维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实施细则,有效的完成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二)建立定期巡检、状态监测责任制,明确设备检查的部位、人员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好各项记录。(三)对发现的设备缺陷、故障应82、及时消除,对无法立即消除的及时向设备所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四)加强学习、了解所维护装置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工艺特点、用途和修理技术,提高维护、保养能力。(五)负责本单位对所维护装置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检查考核,并接受设备所属单位的监督。第三章设备分级管理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对设备实施分级管理,按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将设备分为一般设备、主要设备、关键设备三级。第十条各地区公司按照设备管理分级结果,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和实施细则。39第四章设备巡回检查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巡回检查内容、责任、方法。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巡回检查:操作人员应认真83、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检路线、时间、周期、方法,做好记录、分析并及时汇报信息。巡检要求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一)转动设备:检查转动设备本体:如轴承温度、轴封、油封;出、入口管线法兰连接处、设备润滑、冷却系统、振动、设备基础等。设备的附件:如压力表、安全联轴器护罩。检查设备卫生、保温、油漆等。(二)静设备:检查设备主体:如塔体、罐体等应无明显变形、裂纹、鼓包等,容器人孔、进出口等联接处无渗漏。检查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梯子、平台、栏杆、防雷接地等。检查设备卫生、保温、防腐等。(三)电气设备:检查电动机本体:如电机轴承运转状态、电机振动、电缆线连接、电机接地线、操作柱84、等。(四)仪表设备:检查工艺管线上仪表引线连接点连接情况、泄漏情况等,现场仪表的实际指示情况。(五)装置区域:检查现场施工对设备、设施、仪表、电气的影响。区域内有无杂草、垃圾、闲散器材、废料等。油漆保温是否规整美观、脱落。照明、色标、色环、流向箭头、标识标牌是否齐全、清晰。第十三条维护保运人员的巡回检查:维护保运人员应认真执行维护、保养实施细则。按职责分工和检查、测试需要,结合机械、电气、仪表设备的结构、部件特点,配备必要的维护工具和便携式仪器(如电子巡检仪、测振仪、测温仪、转速表、万用表、热成像仪等),及时检测设备运行状态及工艺参数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等作业,做好85、分析和记录。第十四条所有巡检人员除应用必要的数字巡检仪器测试之外,应认真遵循“听、摸、测、看、闻”五字巡检法。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五条各专业巡检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执行交接班制。巡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生产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0第五章设备包机管理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设备包机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包机内容、责任和要求。第十七条所有设备都应纳入包机责任制或区域承包制管理。每台设备、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块仪表有人负责,确保设备维护、保养、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第十八条建立设备包机包区台账,应明确设备位号、名86、称、所在岗位,主要技术参数、操作人员和机电仪包机人等内容。第十九条设备包机应实行动态管理。包机人员、岗位、班组等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包机台账,对变动人员,须经车间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新的包机职责。第二十条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时,技术人员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岗位练兵卡、上岗包机内容,并进行培训,确保设备包机责任制落实。第二十一条包机或区域承包责任应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等内容,实现设备外观整洁、齐全完整;环境干净、无灰垢、油污;油质、油量满足要求;连接部位无泄漏、不松动。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和属地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包机或区域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87、行严格检查考核。第六章备用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设备备用期间应保持主、辅机状态完好,电气、仪表、联锁保护、联动装置应保持完整、灵敏、可靠。第二十四条备用转动设备应定期切换,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机泵运行特性确定切换周期。对无自启动联锁的备用机泵应定期盘车,同时做好盘车记录,挂在启动联锁上的机泵应严禁手动盘车。第二十五条对有联锁保护的机泵应由电仪维护单位配合生产车间定期对电仪系统进行检查、联调、切换,保证机泵、电、仪系统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第二十六条备用转动设备切换投用时,在确认设备及原动机轴承润滑良好,温升、振动、噪音等参数正常后,方可转入正常生产状态。第二十七条对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做好维护保养、88、防腐、防冻凝工作。41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设备维护与保养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42设备润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润滑的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设备润滑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润滑的管理体系,明确89、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润滑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地区公司有关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二)负责组织编制设备润滑手册。(三)负责审批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所选用的润滑油(脂)、代用油(脂)、添加剂等。(四)负责年度设备润滑用油(脂)计划的审核。(五)负责一般设备润滑事故报告的审查,组织重大设备润滑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组织润滑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润滑技术和管理经验。(90、七)负责对润滑油(脂)供应商的准入审核和评估工作。(八)负责组织建立本企业润滑油(脂)使用档案。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润滑油(脂)采购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执行本企业下达的润滑油(脂)需求计划,负责润滑油(脂)的采购、入库、存贮、发放等工作。(三)负责本企业废润滑油(脂)收集保管和处理工作。43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润滑油(脂)计划应依据润滑手册、油品更换计划和消耗量进行编制。第八条润滑油(脂)的贮存(一)润滑油库(站)应防雨、防晒、防尘、防冻、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所用电气设施要符合防爆要求。(91、二)各种贮油容器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完好无损,按种类、规格分组定置存放并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及质量鉴定时间等,贴好标签。(三)入库油品必须具有合格证,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油品或倒罐时,发放(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不合格的油品及时进行处理,直到再次检验合格为止。(四)贮存的润滑油(脂)应有质量指标、消耗定额、合格证及化验分析单等技术资料。(五)应严格掌握装油容器装油的安全容量,除留出温度变化的空间外,尽量装满。(六)贮存汽缸油或其他高粘度油的容器或库房,应视具体情况,设置加热设备,以保持油品的正常流动性。但严禁使用明火加热,以免油品变质和发生火灾。第九条润滑油(脂)的发放(一)建立出、入库92、油品台账,按计划发油、按需要领油、按规定用油,杜绝滥用多领。(二)发放人员应熟悉各种润滑油(脂)名称、牌号、性能指标、存放地点,发油时应核对领油单据及油品标签,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油。(三)发放人员必须向领油人员提供所领油品的合格证及化验单,严禁发放不合格油品。(四)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五)领油器具应标记清晰,符合要求,否则可拒绝发放。第十条润滑油(脂)的使用(一)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油品,不得任意滥用和混用,不合格油品不得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油品,需变更时,应履行审批手续。(二)严格执行润滑“五定” 和“三级过滤”,对润滑油及用具进行管理。1.润滑“五定” 即:(1)定点:规定每台设93、备的润滑部位及加油点;(2)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责任人;44(3)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的润滑油品牌号;(4)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5)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2.“三级过滤”即:(1)油浴润滑方式的一级过滤为领油大桶到固定贮油箱、二级过滤为贮油箱到油壶、三级过滤为油壶到润滑部位。(2)滤网应符合如下规定:汽轮机油、冷冻机油、压缩机油、车用油及粘度相近的油品一级滤网 60 目、二级滤网 80 目、三级滤网 100 目;汽缸油、齿轮油、全系统损耗用油及粘度相近的油品一级滤网 40 目、二级滤网 60 目、三级滤网 80 目。(3)“三级过滤”的滤网不得混用、代用。(4)循环、集中等润94、滑方式的必须从领油大桶经滤油设备后方可加入油箱,其它(如油系统中油虑芯过虑精度等)严格按设备润滑系统说明书进行。(5)具有独立润滑系统的机(泵)组检修后,润滑系统应进行油循环,按检修规程要求合格后方可试车投用。循环油箱应配备滤油设备并加强脱水检查,脱水频次各单位根据设备具体情况自行规定。(6)大型关键机组在前述基础上可采用在线滤油方式来保障在用油品质量及性能。(三)设备加油规定1.油润滑(1)油浴润滑方式的油位应保持在视镜窗口的 1/2 2/3 或标尺的规定刻度。2.循环、集中等润滑方式的油位应保持在操作规程规定刻度。3.油环带油润滑(1)油环内径 D=2540mm 时,油位高度应浸没油环 D95、/4。(2)油环内径 D=4560mm 时,油位高度应浸没油环 D/5。(3)油环内径 D=70130mm 时,油位高度应浸没油环 D/6。4.浸油润滑(1)滚动轴承的浸油润滑n 3000r/min 时,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动体中心以下,但需浸没滚动体下缘。n=15003000r/min 时,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动体中心以上,但不得浸没滚动体上缘。N 1500 时,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动体中心的上缘或浸没滚动体。(2)变速机的浸油润滑45圆柱齿轮变速机油油面应浸没高齿轮副低速齿轮轮齿高的 23 倍。圆锥齿轮变速机油面应浸没其中一个齿轮的全齿宽。涡轮蜗杆减速机油面应浸没涡轮齿高的 23 倍,或蜗杆的一96、个齿高。5.强制润滑应按有关技术要求或实际标准确定。6.润滑脂n 3000r/min 时,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 1/3。N 3000r/min 时,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 1/2。(四)在用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1.关键机组应每月采样分析一次,其余主要设备应每季采样分析一次,对于储油量少,无法取样的设备不作分析要求,可根据润滑油的使用寿命定期换油。关键机组大修后,开车前必须采样分析。生产上有需要时,可临时增加采样分析次数。2.润滑油(脂)常规分析项目有粘度、酸值、闪点、水份、杂质等五项。其它分析项目根据设备润滑实际要求增加。3.对库存超过三个月未开封的油品,在使用前应进行分析化验;已开封的油品在97、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五)设备润滑油(脂)的更换1.在用润滑油(脂)经目测检查,凡符合 : 外观颜色明显改变;乳化严重;变干变硬;有明显可见的固体颗粒等条件之一者,应更换新油(脂)。2.在用润滑油(脂)做常规分析,经按标准判定不合格的油(脂)应更换新油。3.在用润滑油(脂)做非常规分析,由各基层单位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参照相关标准判定。判定不合格的油(脂)应更换新油。(六)各单位应制定废油回收有关制度,认真做好废油的回生、再生和处理工作。(七)凡再生处理的油品,经化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可继续发放使用。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98、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46设备备品配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保证设备备品配件质量、合理储备、降低成本,延长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周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设备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99、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备品配件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有关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二)组织编制和修订设备备品配件清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三)组织编制并审批设备备品配件采购计划。(四)负责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的评价和准入审核。(五)组织或参与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的备品配件采购、改造等技术交流谈判。(六)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备品配件国产化工作。(七)负责本企业设备备品配件技术文件、测绘图纸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修改、核对、归档等工作。(八)负责组织设备备品配件的修旧利废工作(九100、)协调处理设备备品配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十)负责协调本企业内部和其它各地区公司间设备备品配件的调剂、调拔工作。(十一)负责本企业设备备品配件计划、采购、使用、质量、改造等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职责47(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备品配件采购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执行本企业下达的设备备品配件需求计划,负责设备备品配件的采购、监制、验收、贮存、保养、发放等工作,保障供应。(三)组织或参与设备备品配件采购的有关技术谈判。(四)协助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定额,负责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的执行和落实。(五)负责提供设备备品101、配件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相关文件资料。(六)参与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的评价和审核。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设备备品配件的计划应依据本企业各类检修计划,结合设备备品配件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库存情况及采购周期进行编制。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库。第九条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重要备品配件,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和论证,签订技术协议,并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第十条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重要备品配件的采购可实行监造。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定期对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资质进行评价、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在本企业准入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超出范围的采购应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各地102、区公司应编制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定额、消耗定额。应用信息化手段,科学统筹企业内部储备,积极推行社会化储备模式,实现按定额储备,降低库存,节约成本。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积极开展备品配件的修复工作,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的重要备品配件的修理,应进行方案论证、签订技术协议,确保修复质量。第十四条设备备品配件入库前应进行质量验收;领用时应进行质量复核,并对材质单、合格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使用后达不到预期使用功能和寿命的应进行调查、追踪、分析。第十五条定期开展设备备品配件消耗统计、分析工作。第十六条加强设备备品配件的平库、利库工作,对长期无使用方向和积压、报废的应及时清理、分类、处置。48第四章附则第103、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设备备品配件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49关键机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关键机组管理,保证关键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关键机组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关键机组是指:根据机组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综合考虑机组故障停车对安全、生产、环保、效益、检修等方面的影响,各企业研究确定,列入关键设备管理范畴的机组,如汽轮机、离心压缩机、汽轮发电机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化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104、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关键机组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关键机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关键机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地区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本公司关键机组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转动设备的管理制度、标准、规定和规程,负责制定本公司关键机组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二)负责或参与关键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监造、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三)负责开展关键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应用。建立关键机组状态105、监测体系,制定关键机组状态监测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监测数据分析,为机组运行、状态检修提供依据。负责组织机组离线、在线状态监测网的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关键机组主机、辅机、仪表、电气等系统运行状况并进行技术分析,保证各系统完好。(五)建立健全关键机组技术管理档案、及时作好技术管理报表和技术资料归档工作,作好关键机组管理工作的总结,定期检查、评比、考核。50(六)负责组织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特级维护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制定关键机组检修规程,参加操作规程、事故预案的审查。(八)负责组织编制关键机组检修计划,审定关键机组检修方案,并负责关键机组检修过程质量控制和组织试车验收。(九)负106、责关键机组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备品配件计划,审定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负责备品配件国产化、修复和机加工管理工作。(十)制定和审核关键机组更新、改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程控制和验收工作。(十一)负责关键机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不断提高关键机组的装备及技术水平。(十二)负责组织关键机组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十三)负责组织关键机组事故调查、处理和恢复。第七条各地区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参与关键机组的选型、改造和设计的审查。(二)参与关键机组的试车验收,并组织关键机组联动试车和性能考核。(三)组织制定和审核关键机组的操作规程、工艺卡片、107、事故预案、应急操作卡等技术文件。(四)负责关键机组的运行管理,确保关键机组在规定的工艺技术条件下运行。(五)参与关键机组的故障诊断和事故调查分析。第八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关键机组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建立关键机组特护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护方案和实施细则,实现机械、电气、仪表、管理、操作全方位管理。(二)负责编制关键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的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三)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加强检查和考核。(四)建立健全关键机组技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机组技术资料,图纸并妥善管理。(五)积极开展关键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执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对监测人员的考核。认真分析机108、组状态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机组运行状态,诊断故障,出具状态监测月报,确保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六)负责组织、落实关键机组定期巡回检查制,监督检查保运人员的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重大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51(七)负责落实关键机组油品质量的定期分析工作并做好分析报告单的归档管理。(八)负责编制关键机组的检修、更新、改造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关键机组检修、维修现场管理,并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九)负责本单位关键机组技术台账的建立,做好故障统计分析,并完善维护保养策略。(十)参与关键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试运转和验收工作。第三章关键机组前期管109、理第九条关键机组设计选型:(一)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经设计计算后,向企业和制造厂商提供关键机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选型。(二)制造厂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经过制造厂商、设计单位和企业参加的三方设计审查后,签订技术协议,方可投入制造。(三)关键机组设计选型应采用最新版本标准、规范,确定高效可靠、结构合理、检修方便、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机型。第十条关键机组监造和出厂检验(一)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如有变更必需经设计、制造、企业三方确认。(二)关键机组制造过程中,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驻厂监造。(三)关键机组出厂前,企业按技术协议组织出厂检验。第110、十一条关键机组安装、试车及验收(一)企业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关键机组的安装。(二)关键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前,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关键机组安装前,制造厂商、企业和安装单位三方必须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四)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关键机组安装方案,经过企业、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制造厂商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专用工具及随机配件。(五)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安装方案中的要求,监督安装的全过程。52(六)关键机组安装完毕后应进111、行试车。企业应成立试车小组,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设计、制造厂商、企业等单位审查通过,方可试车。(七)关键机组经过试车后,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验收:1.在额定工况下进行不少于 72h 的连续运转。2.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生产需要。3.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及联锁保护装置运行良好,各调节机构动作快速、灵活、准确。4.有完整、准确的试车记录。第四章关键机组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关键机组的启动运行必须经企业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第十四条关键机组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112、操作,严禁机组在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情况下运行。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关键机组巡回检查制度,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按规定的巡回检查时间、路线、内容和标准等,对关键机组各部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巡检记录和操作日记,详细记录检查项目运行情况。第十六条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发现关键机组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检查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机组故障停机后,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不得盲目开机。第十七条对于关键机组存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不得盲目运行。第十八条加强机组润滑113、管理,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全面管好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及油路系统安全部件;定期进行油质分析。提倡采用铁镨和光谱分析手段监测关键机组的磨损情况。第十九条操作、维修、管理人员按照各专业要求,对运行机组的机械设备、控制仪表、联锁保护、防喘阀、备用油泵等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投入自动状态,联锁管理严格按照仪表联锁制度执行。第二十条关键机组必须配置完善的实时监测仪表及状态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监测管理网络,定期对关键机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诊断,指导关键机组运行维护,实现预知维修。53第五章关键机组特级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关键机组应实行特级维护管理,每台机组成立特级维护小组,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114、,机械、电气、仪表、操作和管理等技术骨干参加,特级维护小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二条制定关键机组特级维护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特级维护小组内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和标准。第二十三条定期组织特级维护小组联合检查,召开特护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四条及时填写特级维护记录,编制维护检测月报,总结特护工作执行情况,逐台建立关键机组特护档案。第六章关键机组检修管理第二十五条关键机组停工检修之前,应对关键机组进行全面监测,采集关键机组停车前状态数据,结合监测的历史数据和特护档案,组织相关人员对机组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诊断,提出维修建议,制定检修计划。第二十六条检修单位应依据检修计划、维修建115、议,制定机组检修内容、方案、规程,经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检修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实践经验。检修过程中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 HSE 体系要求落实各项检修风险消减措施,确保安全、科学、清洁、文明检修,按时、按质完成检修任务。第二十八条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按检修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质量验收。对于重要中间环节,必须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第二十九条及时组织维修、仪表、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关键机组自保调校试验,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启机。第三十条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完整、真实填写检修记录。第三十一条关键机组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车,并做116、好试车记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关键机组运行稳定后,应立即进行状态数据采集,作为下一周期运行与检修的基准;并与上一运转周期的基准数据进行比较,如有异常应进行分析。第三十二条关键机组检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润滑油系统清理,按质换油、补油,并进行润滑油循环,合格后方可试车或投入运行。第三十三条检修单位应对检修数据、技术资料、试车记录进行整理,54检修后一个月内交付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存档。第七章更新改造第三十四条当关键机组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考虑更新、改造 :(一)严重缺陷或对安全、环保、生产存在严重威胁。(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零部件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三)虽未超过设117、计使用年限、但机组技术性能落后、质量低劣、故障频繁、维修费用高的。(四)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能满足生产条件或不如更新、改造经济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第三十五条应组织对关键机组状态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关键机组更新、改造计划。第三十六条关键机组更新、改造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最优方案,积极采用新技术,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第三十七条关键机组的报废处置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关键机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118、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5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其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转动设备状态监测工作。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119、职责:(一)负责本企业转动设备状态监测工作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制度、标准、规定、规程,负责制定本企业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考核。(二)建立本企业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体系,根据设备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不同级别设备的状态监测管理策略。(三)建立健全状态监测技术档案,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四)负责定期组织监测数据的归纳、整理、分析,了解转动设备运行状况,为转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提供依据,对监测发现异常的设备,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分析并处理。(五)负责组织状态监测相关技术交流和培训。(六)负责或参与状态监测系统配置技术120、方案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第六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状态监测的日常管理,制定状态监测计划,落实状态监测责任,做好本单位状态监测管理工作。56(二)负责组织监测数据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评价设备运行状态,对发现的故障征兆,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诊断、处理,形成故障诊断报告。(三)归纳、整理状态监测数据、故障诊断报告、收集技术资料,建立状态监测技术档案。(四)负责状态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第七条监测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监测计划。(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固定监测路径、监测位置及监测人员;保证监测仪器准确,优化监测方法及标准。(三)及时通报转动设备状态监测信息,出具监测报告,指121、导运行和检修。(四)加强监测诊断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监测诊断能力。第三章状态监测管理第八条各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组织机构,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状态监测工作。第九条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将状态监测系统纳入设计范畴,并与项目同时建设,同步投用。现有装置转动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状态监测系统。第十条各地区公司的关键机组、临氢往复压缩机组、500KW 以上往复压缩机组、1000KW 以上机泵应逐步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并与远程检测中心联网。第十一条对已建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应加强诊断系统的维护,按时检查、采集、分析监测数据,定期出具运行报告和分析诊断报告。第十二条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转动设备122、,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离线监测计划,依据“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状态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分析提出运行、维修建议。第十三条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数据库、故障诊断与维修记录库、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第十四条监测发现转动设备异常时,应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采用精密诊断、远程会诊等手段对故障进行分析,及时掌握故障的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五条加强状态监测、故障诊断技术培训和交流,定期总结成果和经验,提高状态监测人员的技术素质。57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转动123、设备状态检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5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是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124、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实现全过程管理。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二)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125、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资料。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五)根据确定的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七)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59(八)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十)负责承压126、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承压类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使用登记要求。(三)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停用、倒空、置换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127、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条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十条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二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128、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60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第十三条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b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腐蚀介质,应限定腐蚀介质含量,或增加防腐措施。第十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采购(不含碳钢管道材料)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转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对有驻厂监造要求的设备应委托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第十五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验收内容至少包括:清查是否有损伤、零129、附件是否齐全、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产品质量与技术文件资料是否满足订货要求。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依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手续完成方可开始安装。进口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第十七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及时交付竣工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符合法规要求(见附录 1),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压力容器1. 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130、;2. 安装竣工验收资料;3. 监检报告;4. 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规格、材质、安全附件等);5. 定期检验与年度检查报告,运行时间记录;6. 月度检查记录;7. 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8.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二)压力管道1. 登记表(管道编号、管道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规格、材质、起止点、管件、紧固件、阀门、安全附件等);2. 轴测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613.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工程竣工验131、收技术文件资料;4. 月度运行检查记录;5. 定期检验报告及年度在线检验报告;6. 腐蚀(测厚)数据档案;7.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和操作工作。第二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 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在每台设备的醒目部位标识使用证编号。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不允许使用。第二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员履行管理、使用、维护职责。做好每月运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公司所属压力管道在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132、质时必须采取防腐、抗压等有效措施,加强检查与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行隐患。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金属软联接、视镜、接管的管理工作,合理选型与选材,正确安装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要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点测厚管理工作,建立定点测厚台账。检测频次根据测厚结果确定,至少每年一次。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 b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腐蚀介质的含量进行分析,控制其含量,并缩短其检验周期。第二十五条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卡)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第二十六条对备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妥善处理133、和维护,防止承压类特种设备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停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对停用 1 年以上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采用安全封存措施。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更新。(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安全环保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62第二十八条对于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对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134、。第五章修理与改造第三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作业。第三十一条承压类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施工完毕后,做好施工记录交接和归档工作。第六章定期检验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等标准、规范。第三十三条锅炉检验执行一年一次外部检验,两年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135、,新投运的压力容器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 540Mpa 材料制造的球型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确定。第三十五条新投用的压力管道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确定。第三十六条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爆破片按照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气瓶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定期检验。第三十八条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136、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对经过 RBI 评估的装置按其优化后的检验策略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高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并有效实施。63第四十条锅炉停用超过一年、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四十一条检验时如发现超标缺陷,需限制使用条件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实施。第四十二条根据生产装置需要,对关键、重要、易腐蚀等高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测。第七章安全附件管理第四十三条137、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账。第四十五条严禁任意变更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应委托设计校核。第四十六条安全阀使用必须满足定期校验要求,对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部位宜采用双安全阀并联使用。第四十七条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及标牌,应注明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第四十八条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前138、,应根据使用情况校验后,才准安装使用。第四十九条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加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并定期检查。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第五十条安全泄放装置进、出口管道的阀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建立铅封记录台账。阀门的结构与通径不影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第五十一条压力表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校验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标准规范,并按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第五十二条液位计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液位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139、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64第五十三条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第五十五条紧急切断装置根据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进行调试、检修。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录 1引用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2009 修订);(二)140、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 号);(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6276 号);(四)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 年修订版);(五)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 1999202 号;(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八)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R7001-2004;(九)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2002-2005;(十)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十一)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十二)安全阀安141、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十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十四)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ZF003-2011;(十五)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十六)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2009;(十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R1001-2008;65(十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D5001-2009;(十九)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工业管道TSG R0001-2009;(二十)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二十一)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142、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 2003108号;(二十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4)262 号;(二十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原化工部1988.5);(二十四)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二十五)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 号)。(二十六)国家和各部委新颁发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66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143、业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是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公司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机电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地区公司设备管144、理部门是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二)制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审查操作规程和检修维护规程;(三)组织或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四)组织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资料,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五)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145、七)组织或参与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67(八)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十)负责检查与考核。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操作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三)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四)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条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九条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146、:(一)负责组织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十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 2009 修订);(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三14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 1995(四)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 1993(五)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六)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第十二条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68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具体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标准等。第十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按照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组织验收。第十四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方可安装。第十五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工148、单位应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等。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电梯安装完成后,厂(场)内机动车辆到达现场后,投用前必须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使用单位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未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允许使用。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符合法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三)监检报告;(四)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安装部位或运行场所、设计参数、运行技术参数149、等);(五)定期检验报告;(六)月度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七)改造、更新与检修等技术文件资料;(八)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第十八条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第十九条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和人身安全。第二十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所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定期检验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第二十二条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第二十三条委托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的150、单位,对在用机电69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第二十四条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对在用起重机械、电梯的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并及时将维保记录存档。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使用操作维护说明书的要求适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第二十五条不得随意对机电类特种设备进行修理和改造,确需修理或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属于改造的在完成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六条停用、报废设备需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第六章定期检验第二十八条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起重151、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二十九条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第三十条各地区公司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由检验单位实施。第三十一条设备检验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及时归档,更换检验标识。第三十二条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必须消除缺陷并复检合格方可使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0腐蚀与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152、加强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提高腐蚀与防护管理水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炼化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腐蚀与防护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是对腐蚀与防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腐蚀与防护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腐蚀与153、防护管理工作,提高腐蚀与防护管理和技术水平。第五条炼化企业腐蚀与防护工作中心在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领导下,负责炼化企业的腐蚀与防护技术管理工作。(一)组织或参与腐蚀与防护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二)组织与实施腐蚀与防护的研究、技术攻关与推广;(三)组织或参与日常、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工作;(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等工作;(五)负责腐蚀与防护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分管副经理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腐蚀与防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腐蚀与防护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154、部门是腐蚀与防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腐蚀与防护全过程管理,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设备腐蚀与防护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腐蚀与防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规定。71(二)制定腐蚀与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腐蚀与防护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全过程管理。(四)组织建立健全腐蚀与防护档案,完善相关腐蚀与防护资料。装置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五)负责编制腐蚀与防护工作规划和计划,做好防腐设施的日常巡检与维护工作,保持防腐设施完好。(六)组织或参与腐蚀失效155、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腐蚀与防护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腐蚀与防护的培训与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腐蚀与防护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八)负责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九)负责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评价及效果的检查与考核。(十)组织或参与工业水水质的管理工作。(十一)制定腐蚀监(检)测方案,建立腐蚀监测体系,加强腐蚀监(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十二)组织做好装置日常、停工期间的腐蚀检查工作。(十三)参与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条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编制相关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156、并符合防腐蚀技术要求。(二)负责工艺防腐蚀的技术管理,并对防腐蚀的相关工艺操作进行监督。(三)组织工艺防腐蚀技术方案的审定和药剂质量的评定及筛选,对工艺防腐蚀措施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研究与攻关。(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防腐蚀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门职责: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72第十二条检修单位职责负责按有关157、规程及检修方案,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检修质量,并配合做好腐蚀检查工作。第十三条设备检测单位职责根据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各类腐蚀监(检)测工作,提供完整的监(检)测资料,为设备腐蚀状况的分析判断提供依据。第三章防腐蚀设计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装置的生产工艺、介质的腐蚀情况,设计合理的工艺及设备防腐蚀方案,以达到安全、经济、有效、可行的目的,并重点考虑以下方面:(一)设备选材时,充分考虑工艺介质的腐蚀特性、流动状态与相态、温度、压力及设备的应力状况、冲击载荷等因素,按照相应标准或导则合理选材。(二)在设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结构对腐蚀的影响,选择合理的结构,避免设计不合理158、造成设备腐蚀。(三)在电化学保护设计时,应对土壤腐蚀等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应避免过保护引起的腐蚀加剧和其它安全问题。第四章工程施工与验收第十五条防腐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中国石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应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装备能力强、业绩良好的承包商进行施工。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进行风险识别与控制;(二)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满足现场施工技术及安全要求;(三)必须检查确认用于防腐施工的材料满足技术要求,质量达到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工159、艺,确保施工质量。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理。第十八条加强防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一)严格中间质量检验,施工结束后,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73(二)重要部位的防腐施工必须采用无损检测、金相检验、材质分析、硬度检测、涂层测厚、针孔检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第五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设备腐蚀与防护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介质、温度、压力、结构、材质和防腐措施等,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或减少由于生产工艺波动造成设备腐蚀加剧。第二十一条做好防腐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确保防腐措施有效运行。第二十二条160、防腐措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三条在装置停工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对含腐蚀性介质的系统进行必要的清洗、中和、钝化等处理;在检修及开停工过程中,对已采取的防腐措施(如衬里、涂料等)进行妥善保护。第二十四条对长期停用的装置和设备,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对于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腐蚀问题,开展腐蚀原因调查及分析。第六章工艺防腐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工艺防腐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工艺防腐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合理选用工艺防腐措施,减缓和抑制腐蚀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工艺防腐措施中的药剂筛选、161、材料采购、质量验收、工艺操作、监测分析、效果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工艺防腐措施必须与装置开停工同步,主要控制指标纳入生产工艺考核。第三十条根据工艺防腐运行效果的监测与分析,及时调整工艺操作或方案。74第七章工业循环水第三十一条建立工业循环水管理制度,加强循环水场、循环水管网、水冷器等管理。第三十二条加强水处理药剂及材料的选型、检验、使用、评价、报废等管理,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水处理技术。第三十三条加强水质及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补水质量,不合格的回用水不得作为循环水补水。第三十四条定期对循环水管网及水冷器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循环水系统应根据运行情况进行清洗、预膜。第162、三十六条大修时应对水冷器结垢、粘泥和腐蚀等状况进行检查处理,并记录存档。第八章腐蚀监(检)测与检查第三十七条建立腐蚀监(检)测体系,监(检)测可采用在线腐蚀监测、化学分析、挂片、测厚等手段,加强对监(检)测数据的分析与管理。第三十八条腐蚀监(检)测与检查方案的制定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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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相结合。第三十九条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各类腐蚀相关监测数据,编制并发布腐蚀监测月报。第四十条做好日常、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工作,对设备的腐蚀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并编写腐蚀检查技术报告。第四十一条推广各类先进腐蚀监(检)测技术,以提高腐蚀监(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163、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腐蚀与防护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5常压金属储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是对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二164、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全过程管理,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二)制定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165、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全过程管理。(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台账,完善相关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资料。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五)根据实际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六)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七)组织或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76(八)组织或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十)负责常压金属储166、罐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要求。(三)根据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检验计划,组织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停用、倒空、置换等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167、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九条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常压金属储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第十条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二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指:建造在具有足够承载能力的均质基础上,其罐底与基础紧密接触,储存液态石油168、石油产品及其它介质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按结构可分为:固定顶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77第十三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二)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TSGR1001;(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TSG D5001;(五)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工业管道TSG R0001;(六)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69、八)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 2003108 号;(九)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 ;(十)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12 ;(十一)国家和各部委新颁发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第十四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第十五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合金类材料及具有专有技术的附件须签订技术协议。第十六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材料和附件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并形成记录。第十七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17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竣工后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时交付工程验收技术资料。第十八条对于有硫腐蚀倾向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必须进行涂料防腐或氮气封闭隔离等措施。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各地区公司须建立健全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三)检验报告;(四)月度检查、维护保养记录;78(五)技措、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验收技术资料;(六)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第二十条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严格遵守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171、程,严禁超温、超储运行。做到操作前认真准备,操作中反复检查,运行中及时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二)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准对储罐进行检查,防止跑油、混油、冒顶和突沸等事故发生,认真填写运行、交接班等相关记录。(三)封存、闲置的储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四)保持储罐及附件的完整、清洁。第二十二条做好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每月运行情况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月检查内容如下:(一)检查常压金属储罐罐体及罐体附件是否完好投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及报警系统、罐区排水系统、罐体基础、防火堤及围堰完好情况等,对浮顶式储罐还应检查转动浮梯及导轨、中央172、排水孔、紧急排水口、罐顶(罐壁)通气孔等完好情况;(二)设置有阴极保护设施的储罐,每年应对各测量点保护电位进行测试,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价。(三)做好月度检查记录。第二十三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年度检查),内容如下:(一)罐体检查:检查罐顶和罐壁是否变形,有无严重的凹陷、鼓包、折褶及渗漏穿孔。(二)罐顶、罐壁测厚检查:每年对储罐顶、壁进行一次测厚检查。测厚点应固定,设标识并编号。(三)对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所有附件、安全设施完好投用情况进行评价。(四)检查罐体外部防腐层、保温(冷)及防水檐。(五)检查储罐基础、散水坡、防火堤、围堰;(六)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对内浮顶罐还要检查173、防静电连接导线连接情况。(七)检查阴极保护设施;(八)年度检查结果及时记录。第二十四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79第二十五条对于有硫腐蚀倾向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须增加设备本体、附件、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查、检测频次。第二十六条制定停用、封存、闲置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防护措施与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于计量交接的常压金属储罐应定期进行计量标定。第二十八条加强常压金属储罐清理的安全管理,按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机械清洗。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按程序上报。第五章修理和改造第三十条从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修理和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设174、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资质相符的作业。第三十一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修理、改造,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设备修理、改造后,及时做好修理、改造记录。第三十二条加强金属储罐设备防腐蚀施工的质量管理,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确认、涂料选用、表面处理和施工中间环节的质量检查工作,确保防腐施工质量。第六章定期检验第三十三条常压金属储罐应根据运行情况定期清罐全面检验,一般每六年一次,最长不超过九年。加工高硫和含硫原油的企业,当轻质油储罐未采取氮封或内防腐处理等特殊安全措施时,清罐全面检验周期不应超过 2 年;加工175、低硫原油的企业,或储罐采用氮封等安全措施时,清罐全面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应大于 4 年。第三十四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清罐全面检验包括罐体宏观检查、防腐涂层、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壁厚检测、无损检测及附件检查等内容,一般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从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清罐全面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对经过 RBI 评估的设备按其优化后的检验策略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高风险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并有效实施。80第三十六条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全面检验合176、格后才能使用。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公司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并实施,异常工况下及时安排全面检验。第三十八条检验时发现缺陷,需限制条件使用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结果告知书。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业常压金属储罐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81工业气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气瓶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177、业工业气瓶及所属部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工业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业气瓶管理工作,提高工业气瓶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地区公司管理职责 :(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三)制定工业气瓶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组织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并督促执行。(五)建立健全工业气瓶台账、档178、案资料。(六)负责工业气瓶充装站充装资质取证、充装操作人员资质取证。(七)负责工业气瓶供应商入网资质审查。(八)负责工业气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处置工作。(九)负责工业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及实施。(十)负责工业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十一)负责工业气瓶事故抢险、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十二)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82第三章执行标准第六条工业气瓶的管理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2009 修订);(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79、1-2006;(四)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2009;(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七)气瓶颜色标记 GB7144-1999;(八)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1997;(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1993);(十)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十二)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第四章采购和使用第七条按计划进行采购和复验。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第八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180、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各类工业气瓶档案。气瓶档案至少包括:气瓶台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复验报告、充装前气瓶检验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气瓶领换记录、气瓶检验报告、气瓶判废通知书等;气瓶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第十条使用单位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与管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第十二条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83第五章充装管理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181、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充装工作。第十四条充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制度,充装间应有注意事项或安全制度的醒目标识牌。第十六条充装站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第十七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严禁充装以下工业气瓶:(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的;(三)不满足充装要求的。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第二十条充装必须实行重量复验制,严禁充装过量,充装的称量衡器182、应在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充装后逐瓶检查,如有泄漏或其它异常应按相应操作规程处理。第二十二条应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设施。第二十三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铺设导电橡胶板,站内设备必须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通风良好,并安装可燃气报警器。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不准存放充装后的气瓶和槽车。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汇编写检验、使用汇总材料。内容包括:气瓶种类、数量、检验数量、检验结果(报废数量、合格数量)等。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二十六条气瓶的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气瓶一般每五年检验一次。停用超过两年,经183、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第二十七条气瓶检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气瓶检验工作。84第二十八条各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期对气瓶送检。气瓶应逐只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在气瓶检验前,应对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制定安全、合理的处理措施,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打检验钢印,挂检验标牌,涂检验色标。并负责对损坏的附件进行更换,对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处理。第七章运输、装卸及储存管理第三十条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184、卸及驾驶)、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第八章报废及处置第三十二条气瓶经检验,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强制报废;对报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处理。第三十四条气瓶报废应按国家判废标准执行,报废气瓶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对报废气瓶应进行破坏性处理,同时气瓶表面应涂敷明显标记。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业工业气瓶的管理制度和考185、核细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85静密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装置的静密封管理工作,消除跑、冒、滴、漏,使装置达到无泄漏状态,防止污染,降低能耗,实现本质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所有生产装置的静密封及其密封材料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改造、检修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生产装置的静密封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186、不断改进和加强静密封管理,提高静密封技术水平。第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静密封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实现静密封全过程管理。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静密封的主管部门,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静密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二)制定静密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静密封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全过程管理。(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静密封台账,完善相关静密封的资料。装置检修、改造后,及时对静密封变更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五)负责静密封管理人员、187、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六)组织或参与静密封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七)负责开展创无泄漏装置活动,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静密封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八)负责静密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86第三章静密封点的统计第六条生产装置静密封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属地划分按照各地区公司相关管理分工执行,生产装置要建立静密封台账,密封点总数统计含各专业。第七条属地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管路的法兰、阀门、丝堵、活接头,包括机泵设备的油标、附属管道、冷却器、加热炉的外露胀口、仪表设备的孔板、调节阀、附属管道以及其他所有设备的静止接合部位,均作为静密188、封点统计。第八条仪表专业负责仪表及仪表的工艺管路(包括一次手阀及阀后所属管道)、风管、加热伴管等静密封点统计与建档并负责日常检查与消漏。第九条电气专业负责电气系统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电动机等电气设备静密封点统计与建档并负责日常检查与消漏。第十条通排风的设备及管路,相对运动的结合面间的密封,如:泵、压缩机、减速机、电动机、釜类等转动设备的轴封,不属静密封统计范围。第十一条每年年底统计一次静密封点总数,并对密封台账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统计方法:(一)一个静密封接合处算一个密封点,例如:一对法兰不论规格大小,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包括填料函密封在内,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体另有丝堵或阀后联接放189、空管,则应多算一个;焊接阀门一般算两个密封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直通管接头为两个密封点,但焊缝不计入静密封点。静密封元件包括法兰、垫片、填料、管接头、紧固件等。(二)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泄漏,还是设备、管道主体或焊缝的泄漏,均作为泄漏点统计。(三)静密封泄漏率泄漏点总数 / 静密封点总数 1000。第十三条静密封点泄漏检验标准:(一)设备、管道: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不冒汽、不漏水、无渗透、无漏痕。(二)气相物料:用肥皂水试漏不鼓泡,用试纸、试剂检查,不变色。(三)真空系统:用 10l00mm 的薄纸条检验,无吸动现象。(四)氢气系统:高温部位关灯检查无火焰,低190、温部位用 10l00mm的薄纸条试漏无吹动现象。(五)乙炔、乙烯、氨、氯、瓦斯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试漏,用肥皂水无气泡,用试纸不变色。(六)氧气、氮气、空气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10l00mm 的薄纸条试漏无吹动现象。87(七)酸碱等化学物料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渗漏,不结垢、不冒烟,或用精密试纸不变色。(八)蒸汽系统: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九)电气充油设备、变压器、油开关、油浸纸绝缘电缆头:肉眼观察无渗漏。(十)针对特殊设备结构、工况和物料的检测,应选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手段。第四章静密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设备和管道档案中要有相应的静密封内容,并建立静密封台账,内容包括:静密封使191、用部位、介质、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 密封结构型式 ;垫片或填料等密封元件的名称、规格、材质、制造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投用日期和检修更换记录等。第十五条静密封的检查作为日常巡检的主要内容,把静密封管理落实到岗位、人,做到各负其责、分工明确,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由于生产原因无法处理的泄漏部位要挂牌登记,做好标识和记录。关键部位的泄漏要加强巡检,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安全预案,具备整改条件时进行整改处理,以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六条对于临氢、低温、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受交变载荷或振动的危险部位的静密封点,加强检查。第十七条静密封元件的设计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应符合最新版本的192、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提供关键部位的静密封元件的安装方式、紧固件预紧力等技术要求。第十八条密封型式及密封材料的选用应严格遵循设计文件和现行标准、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需征得相应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批。密封材料计划必须包括:使用部位、位(编)号、温度、压力、介质以及采购、验收所遵循的标准等内容。第十九条加强静密封元件质量管理。(一)静密封元件的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相关认证,具备完善的制造、检验手段,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拥有良好业绩。各地区公司要加强对静密封元件供应商的管理,定期组织对静密封元件的供应商进行全面评193、估。(二)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各类静密封元件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88组织静密封元件入库后的质量检查,内容包括合格证、材质证明、规格型号等。对于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关键部位的静密封元件及有特殊材质要求的密封材料,须进行必要的复验。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三)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领用静密封元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静密封元件安装前型号、质量的检查确认、做好安装质量的过程跟踪、监督施工单位的过程质量控制、做好最终质量验收,并将静密封元件的检查内容列入施工项目过程质量控制点。(四)静密封元件安装和质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第二十条随机采194、购的静密封元件,应在技术协议或采购技术条件中注明技术条件。第二十一条关键部位的法兰密封安装时必须使用扭矩扳手、液压扳手或拉伸器等专用工具,确保紧固件预紧力准确均匀。第二十二条在设备及管道检修时应重点检查密封面是否光洁、有无机械损伤、径向刻痕和锈蚀等问题,并把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记入所属的设备及管道档案。第二十三条加强生产装置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操作卡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不允许有大的生产波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业设备静密封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195、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89电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三条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电气管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第四条各地区公司电气管理,必须以发、供、用电为中心,依据196、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五条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第二章管理197、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90(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创完好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198、(七)组织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气人员培训工作。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点,结合本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规程,并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的安全用电。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不断提高电力系统抗电压波动的能力。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电气微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可靠运行,逐步实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199、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第十二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第十三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不能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周期、试验周期,以及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电气负责人审查后,交由单位200、分管领导批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周期。第十四条各地区公司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编制各类电气设备(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抗器、电容器、快速开关、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流柜、调速系统、电力线路、UPS 等)91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第十五条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轴承故障测试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并制定分201、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操作票、工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一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电缆走向图。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电气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五记录:电气运行记录、电气事故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检修记录、电气试验记录。第四章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第一节管理职责及范围第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定本企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专职负责,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第十九条继电保护与202、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第二节基础资料第二十条继电保护基础资料:(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用电负荷状况。92(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203、本性能和有关参数。(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十)继204、电保护计算书、继电保护定值表、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定值回执单、微机保护程序文件。(十一)继电保护动作评价表。(十二)继电保护校验报告。第三节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第二十一条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继电保护整定规程。第二十二条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由外电网供电的地区公司每年应向当地电力部门索取系统最大和最小方式下的短路阻抗。有自备电站的企业,当外电网故障时应按企业电网受影响程度最小的原则计算定值。第二十三条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205、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第二十四条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 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93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二十五条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206、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第二十六条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完整保存,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第二十七条继电保护整定以“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为依据。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第二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207、装置整定部门向管理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管理部门下令更改定值。第二十九条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后应及时变更相关继电保护定值表等相关台账。第四节保护装置检验及验收管理第三十条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及生产装置停工检修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继电保护检验计划。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及有关现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规定要求,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208、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第三十三条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报告,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并经试验人、审核人等签字确认。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由继电保护检定人员加铅封或加密。第三十四条新安装的或更改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接线准确、性能完好,电流互感器94二次线圈(包括备用线圈)必须确认不得开路。第三十五条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电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209、检验。第三十六条继电保护人员要对二次图纸进行校对,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第三十七条新建、改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正式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要求相关单位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 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包括实测参数)、图纸及说明书、保护装置的出厂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检验报告、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等。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压等级和负荷的重要程度建立分级验收规定,根据保护装置调试大纲及有关规程明确验收内容。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第三十九条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保护装置均应在检210、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验收合格后,与一次设备同时投入运行。第五节保护装置的运行第四十条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和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好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运行人员不得进入微机保护装置定值界面浏览。第四十一条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第四十二条对继电保护动作时211、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四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装有微机型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监控装置的室内及邻近的电缆夹层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并且在保护室、电缆夹层门上必须有明显的禁用标志。95第四十五条当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电气主管部门应组织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第四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做好本企业保护装置管理工作。第五章电力系统运行管212、理第一节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公司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特性,结合企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及电力调度规程。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系统容量、接线方式、管理体制等,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执行本系统的运行方式。(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三)编制、批准企业调度管辖设备检修计划,并监督执行。(四)向外系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213、六)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七)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审查、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审核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八)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九)编制负荷平衡方案。(十)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十一)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十二)定期组织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第五十条电力系统的检修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检修,检修单位应提前向调度部门申报检修计划,调度接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开工。96(二)检修结束后,应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214、装设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工作票终结后方可送电。(三)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尽量与外系统配合,避免重复停电。第五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设备接入电力系统首次投用时,相关单位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现场设备经电力调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五十二条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第五十三条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具,必须保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第二节调度操作管理第五十四条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调度操作应严格执行所编制的电力调度规程。第五十五条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215、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第五十六条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第五十七条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第三节供电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制订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第五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第六十条各地区公司应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216、使其符合国标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各地区公司自备热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确保电力系统孤网时稳定运行。97第四节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第六十二条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第六十三条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二)尽快对已停电的线路恢复供电。(三)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第六十四条事故处理的程序(一)事故处理时应正确迅速,冷静果断。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汇报。(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217、知生产部门。(三)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第六十五条制订全面的电力系统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及黑启动预案;并结合地方自然环境情况,制定抗御自然及外来灾害的措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第五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六十六条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系统运行方式。第六十七条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非正常运行方式。第六十八条根据有关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系统接地方式。第六十九条为确保系统安全,应确定系统应禁止的运行方式。第六节继电保218、护运行管理第七十条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随同相应的一次设备。第七十一条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投停应按照调度命令执行。98第七十二条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力系统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第七十三条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第七十四条电力系统各厂站及重要负荷应装设故障录波装置,并确保正常完好。第六章变配电室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七十五条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制定变配电室管理制度及完好标准,并定期对变配电室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七十六条使用维护单位负责变配电室的219、运行、维护、巡检、检修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第二节基础资料管理第七十七条变配电室应具备下列图纸:保存在配电室的图纸有:(一)一次系统图。(二)直流系统图。(三)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四)控制回路、继电保护、远动及自动装置二次原理图。(五)6kV 及以上电力电缆走向图。保存在管理部门的图纸有:(一)变配电室平面布置图。(二)接地装置布置以及避雷针直击雷保护范围图。(三)消防设施(或系统)布置图(或系统图)。第七十八条变配电室应具备的技术资料:(一)变配电室重要设备的数据、参数、资料(说明书),如开关柜、变压器、GIS 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消弧线圈、电抗器、电容器、避雷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220、动装置、监控系统、UPS 装置、变频器、整流励磁装置、直流柜、综合保护器、软启动装置等随机资料。99(二)变配电室设备检修试验报告及检修记录,接地装置台账及测试记录。(三)变配电室设备台账。(四)变配电室继电保护动作记录、事故记录、运行(交接班)记录、设备隐患(缺陷)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学习记录、来站人员登记本等。(五)继电保护定值单、计算书。第七十九条变配电室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一)变配电室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与实际相符,并尽可能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做到动态管理。(二)电气主管部门应建立变配电室图纸和技术资料变动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变动有序、有据、有理。第三节变配电室运行管理第八十条变配221、电室应有完善的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第八十一条变配电室运行操作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第八十二条应建立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制度。第八十三条设备巡回检查应定时、定点、定人(岗)。第八十四条变配电室内电气设备保持完好(包括备用设备),各种配件及附件齐全完好,各种指示灯齐全,指示状态与设备状况相符,高低压盘标识清楚,无异常声音。变压器本体清洁,无渗漏油现象,无各种放电和异常声音,油位清晰可见,油色正常,接地良好。不完好设备应现场有标记,并记入相关设备隐患(缺陷)记录,确定整改时间及责任人。第八十五条电缆夹层和走廊内不准堆放杂物,要保持现场环境的整洁,电缆沟内无积222、水,与外界及变配电室等的连接处要有可靠的封堵,要有防窜油气、防腐蚀、防水、防火等各项安全措施。电缆要有标识牌,标识要正确无误。第八十六条发电站、变电所、配电室应做到管理规范,实现“三全”、“四好”。三全:电气图纸资料齐全,工具齐全,管理制度齐全。四好:设备及其附件好,建构筑物设施好,防水、防火、防小动物、防可燃气体窜入措施好,环境卫生好。第八十七条变配电室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100第四节安全用具管理第八十八条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护目镜、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第八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223、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下:(一)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代替一般雨鞋使用。第九十条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有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第九十一条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要建立接地线使用登记本。第九十二条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224、作。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放置在橱内。第九十三条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防坠器等。第九十四条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的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有关规定,安全用具应分别编号,试验报告单应填写被试安全用具编号。第五节变配电室设备管理第九十五条变配电室设备应加强定期维护管理,保证设备完好。第九十六条变配电室开关设备应实行双重命名,名称和编号应统一、对应。第九十七条变配电室非固定设备应定置定位管理。第九十八条变配电室设备检修和试验执行各地区公司电气设备检维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225、预防性试验规程。第九十九条变配电室设备首次投用前,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有经审批后的相关规程,完善的图纸资料,并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101施工单位须向电气设备使用单位提交合格的设备试验报告、安装记录等;项目竣工后向电气设备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第一百条变配电室应建立设备缺陷台账,及时消除缺陷,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制定防范措施。第六节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第一百零一条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三)防止带电226、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第一百零二条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性能和质量应符合防误装置的要求。对在用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或更新,并加强操作中的监护。第一百零三条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第一百零四条防误装置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第一百零五条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第七节变配电室建筑设施管理第一百零六条变227、配电室建构筑物设施应做到防水、防火、防小动物、防可燃气体窜入。第一百零七条电缆沟、电缆夹层应清洁无杂物,沟内无积水。第一百零八条变配电室内通风设施须保证完好。第一百零九条变配电室周围应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四周应保持巡检路线和消防道路的畅通。第一百一十条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102第一百一十一条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及通风口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 50cm 的防鼠板。第一百一十二条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施工中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228、孔、洞应及时封堵。第一百一十三条重要装置的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第一百一十四条变配电室应根据需要配备防洪防汛设施,并处于完好状态。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进行全面检查,做好防进水措施。第八节电气消防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消防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第一百一十六条变电所内、外的消防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第229、一百一十七条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第一百一十八条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并进行定期检验。第一百一十九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采取紧急隔停措施,拨打火警电话并报告相关部门。第一百二十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第七章电气安全与现场管理第一节接地装置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接地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接地装103置宜选用耐腐蚀性的材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230、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外构、架构及现行规范规定的所需接地的部分,需要进行接地:(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四)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五)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八)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第一百二十四条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一)检查接地线各联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二)对含有重酸、碱、231、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份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检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三)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第一百二十五条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一)变电所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二)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 1 2 次。(三)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检查(雷雨季前)每年不少于一次。(四)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 10 年挖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第二节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232、根据防爆电气设备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现状,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条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一百二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4(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 GB50058 的规定。(三)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四)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233、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第一百二十九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百三十条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第一百三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 GB3836.13-19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十三部分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第三节防过电压、防污闪第一百三十二条雷害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各种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第一百三十三条电子设备对过电压234、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微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第一百三十四条供重要负荷的 35kV 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第一百三十五条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应定期清扫。第一百三十六条变电站户外绝缘瓷瓶及穿墙套管应采用大爬距防污秽型,泄漏比距满足污秽区等级的要求,避免由于污闪对系统造成影响。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235、运行。过补偿电流大小应考虑相关的继电保护要求和有关设备的电容电流等因素,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尽量避免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特性好的互感器。105第一百三十九条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第一百四十条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装置,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正确选用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对避雷器进行试验。第四节用电设备现场管理第一百四十二条供用电线路排列整齐,临时线路路径合理,236、符合安全要求,无乱扯、乱放现象。电缆桥架盖板齐全、锁扣包箍完好并紧固,对易腐蚀的桥架应定期防腐。腐蚀严重并已影响载荷的桥架及支臂,应及时更换。第一百四十三条现场照明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照度符合要求。第一百四十四条现场动力配电盘、检修配电箱,外观整洁,内部开关等元器件齐全。操作柱的启停开关、按钮、指示仪表齐全完好。正常情况下动力配电箱的门要关严。在防爆区域内的,要符合防爆的要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电动机及现场其他用电设备外观整洁、干净,铭牌齐全,接地完整,运转良好,噪音、振动等符合规范要求。第一百四十六条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明显。第八章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237、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06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表及自控系统管理工作,保障仪表及自控系统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三条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是指在炼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计量仪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先进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在线分析仪表、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执行器、工业视频监视系统、火灾报警监测系统、化238、验分析仪器及其附属单元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仪表及自控系统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仪表及自控系统管理工作,提高仪表及自控系统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地区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二)负责编制审批的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年度大修、更新及日常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故障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提高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保障能力。(四)掌握仪表及自动239、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每年定期组织对本企业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工作的检查及考核,保证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的完好。(五)了解国内外仪表及自动控制的新技术、新设备发展动态,组织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水平。(六)组织基建、技改、技措、安措、环措等项目中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选型、设计方案审查、签订技术协议和竣工验收工作。107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如下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制度:(一)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安全岗位责任制度。(二)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岗位巡检制度。(三)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四)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岗位交接班制度。(五)根240、据实际情况编制其他管理制度。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档案,包括:(一)工程竣工资料(装置整套仪表及自动控制设计图纸等)。(二)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购置技术协议。(三)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供货商随机成套资料。(四)装置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台账和档案资料。(五)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检维修作业规程。(六)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及其附件检修校验单。(七)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技术状况月报、季报、年报。(八)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静密封点统计表。(九)标准仪器鉴定证书和合格证。(十)根据需要建立其它相关档案。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在仪表及自控系统设备拆除或投用前,必须进行风险识别,编制相关规程和事故预案,开展241、技术培训,确保人员和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的安全。第四章仪表及自动控制专业业务界面第九条仪表及自动控制专业业务界面如下:(一)仪表风罐出口第一道阀后的仪表用风线(仪表储气罐除外)。(二)仪表专用伴热线。(三)仪表控制盘(柜)去(或来自)工艺现场中的检测、控制仪表及附件。(四)在线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器、毒气报警仪器、烟雾报警仪器。(五)工艺设备和管线上安装的电动阀的控制信号部分。(六)装置生产使用的扩音对讲系统、工业视频监视系统。(七)气缸阀、滑阀、蝶阀、隔膜阀等的控制信号部分。其他部位的108检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地区公司自行划分。(八)仪表调节阀两端法兰的密封及阀体。(九)与信息管理网络相242、连的自控系统,以自控系统自带的接口服务器的接口卡为界。第五章运行与维护管理第十条根据装置特点,组织制订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安全岗位职责、岗位巡检、维护保养及岗位交接班等制度。第十一条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及联锁保护回路切除与投用前,必须办理仪表检维修工作票,同时进行风险识别,并按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编制安全预案,办理作业动作卡后进行作业。第十二条凡属自动调节回路,原则上投自动。第十三条仪表维护人员应及时做好仪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待满足仪表使用条件后,在工艺人员配合下启用仪表。第十四条仪表检修及维护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效岗位证上岗。第十五条正常使用的过程仪表,随装置检修周期校验。使用243、中出现故障的过程仪表,必须及时处理。所有故障处理、校验须填写记录和校验单。第十六条对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强制规定的过程仪表校验,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类标准器具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定期检定,超过检定期或未经检定的标准器具禁止使用。第十八条计量仪表的管理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计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工业视频监视系统、火灾报警监测系统及其附属单元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行与维护管理。第六章检修管理第二十条组织编制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检修计划、检修作业规程和检修技术方案。第二十一条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检修要符合 HSE 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监督及项目验收体系。第二十二条仪表及自244、动控制系统检修要严格按照检修计划、检修作业规程和检修技术方案进行,做好记录、填写校验单,并对仪表及自控系109统联调和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检修结束后,做好检修总结及技术资料归档。第七章检测、控制仪表管理第二十四条检测、控制仪表指通用的检测仪器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等。第二十五条检测、控制仪表选型原则:(一)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际和国内权威机构和部门认可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选用的仪表需考虑防爆和防护等级要求。(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使用单位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力争245、品牌相对统一。第二十六条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装、使用和报废应符合国家规范。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公司根据工艺及当地冬季环境特点制定仪表保温、防冻、防凝管理制度。第八章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管理第二十八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控的自动控制系统,包括集散控制系统、可编程控制系统、机组控制系统、先进控制系统、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其他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等。第二十九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资料主要包括:(一)系统硬件、软件手册。(二)系统操作手册。(三)系统组态手册及资料。(四)系统维修手册。(五)工厂测试报告。(六)现场测试报告。(七)自控系统的系统程序、应用程序和组态文件246、要备份光盘。第三十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选型原则应统筹兼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系统兼容。第三十一条依据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技术规格书,通过技术交流,签订技术协议,选购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110第三十二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出厂前,组织工厂验收测试(FAT)。第三十三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安装、单调后必须进行系统联调,达到投用条件。第三十四条生产装置如需增减检测或控制回路,应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机房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工作场所,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进入机房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机房内应清洁无尘并确保满足以下条件:温度 247、18-24变化率 3 /hr湿度 40-80% 变化率 6%/hr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齐全,机房要有防小动物措施。装置运行期间,机房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第三十六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检修前、后软件必须双备份,并完好保存。第三十七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运行指标:(一)控制器负荷不高于 50%(二)I/O 组件余量 5-20%(三)UPS 断电后保持供电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第三十八条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无关的操作。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采用隔离措施,以防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第三十九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合理的储备。第九章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第四十条安全仪表系统248、指保护生产装置、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由仪表自控系统实现的联锁保护系统,包括安全仪表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等。第四十一条安全仪表系统资料主要包括:(一)系统硬件、软件手册。(二)系统操作手册。(三)系统组态手册及资料。(四)系统维修手册。(五)工厂测试报告。(六)现场测试报告。(七)安全仪表系统的系统程序、应用程序和组态文件备份光盘。111第四十二条安全仪表系统的选型原则是统筹兼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系统兼容。第四十三条依据安全仪表系统技术规格书,通过技术交流,签订技术协议,选购安全仪表系统。第四十四条安全仪表系统出厂前,组织工厂验收测试(FAT)。第四十五条安全仪表系249、统安装、单调后必须进行系统联调,达到投用条件。第四十六条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仪表系统的联锁必须全部投入使用(自动)。安全仪表系统联锁设定值的变更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安全仪表系统的联锁保护应分级管理。联锁保护管理级别的划分由公司设备(仪表)管理部门、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建立相应台账。第四十八条联锁保护的解除与投用必须办理联锁解除 / 投用工作票。第四十九条联锁保护解除 / 投用或联锁变更的工作程序:联锁保护解除 / 投用或变更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联锁保护投用前必须进行联锁保护试验,并填写联锁试验记录。第十章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250、报警仪表管理第五十条根据炼化装置防爆、可燃及有毒有害区域划分,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相应配备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第五十一条必须加强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使用和管理,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完好率、使用率都应达到 100。第五十二条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增减和投用前检查验收。设备(仪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五十三条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检定每年不少于二次。第十一章在线分析仪表管理第五十四条在线分析仪表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在线分析检测、显示等作用的分析仪表。第五十五条在线分析仪表样品预处理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待测样品的温度、251、压力、流量等指标满足技术要求。第五十六条在线分析仪表的运维检修应按照检测、控制仪表的管理要求执行。112第十二章化验分析仪器管理第五十七条化验分析仪器指在生产、科研过程中配备的各类仪器和辅助实验设施。第五十八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化验分析仪器的主管部门,质量部门负责化验分析仪器选型。第五十九条在用化验分析仪器的完好率达到 95% 以上。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录附录一:仪表四率计算公式仪表完好率=实际完好台数总252、台数 100%仪表使用率=投用回路数总回路数 工艺原因停用回路数100%投用控制回路数泄漏总数1000附录二:仪表自动化设备统计方法一、仪表台件数统计方法1.台数 : 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分别按台数统计,其113仪表控制率 =控制回路数 工艺原因停控回路数 100%仪表泄漏率 =静密封总点数中包括:(1)调节单元:控制室的各种调节器,现场各种基地式调节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调节单元等,如果调节器与二次表组装成一体,则按一台调节仪表统计。(2)测量变送单元: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包变送器、功率变送器、速度变送器、间隙变送器、液位变送器、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钢带液面计253、雷达液位计、远传转子流量计、椭圆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罗茨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前置放大器及其它各种测量变送单元等。(3)显示单元:记录仪、指示仪、可燃(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积算器等。(4)计算单元:加减器、乘除器、开方器、积算器、继动器、比例设定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运算组件、流量数字输出仪、信号分配器。(5)辅助单元:油浸开关、气源装置、闪光报警器、遥控板、仪表电源装置、继电器、电气隔离器、手操器、火焰监测仪、报警设定器等。(6)特殊单元:称重仪、轴位移 / 轴振动检测器、前置放大器、工业电视、各种分析仪表、放射性仪表等。(7)其它单元:各种转换器(气 /254、 电、气 / 气、电压 / 电流、电 / 气)、阀门定位器、定时器、电磁阀、压力开关、音叉开关、温度开关、流量开关、液位开关、速度开关、行程开关等。(8)各种类型的执行器2.不做台件数统计的仪表下列仪表不按台件统计:(1)一次元件与对应的一次表计算在一起为一台,如孔板、毕托管、热电阻、热电偶、探头、氧化锆头、放射源等。(2)电接点压力表、继电器、可控硅电压调整器、过滤减压阀、按钮开关、各种独立显示灯等。(3)凡属科研开发、未经鉴定的仪表自动化设备,暂不作台件统计。二、自动控制系统台件统计1.操作和管理系统部分:操作站、工程师站、编程器、SOE 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台件统计,如:CRT、255、PC 机、操作员键盘、打印机等。2.过程控制(采集)器部分:过程控制站、数据采集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 1 台件统计,如:控制卡、通讯卡、电源单元等,冗余配置的按双倍统计。3.过程输入输出部分:独立的输入输出卡件(包括其接线端子板)均按 1 台件统计。1144.通讯总线及其网关设备:各类网关设备均按 1 台件统计。如:含控制站与控制总线间、控制站与操作管理系统间、控制系统与先进控制用上位机间、控制系统与工厂信息网间的网关设备等。5.辅助操作台包括其开关、按钮等按 1 台件统计。多点报警单元每一组按 1 台件统计。6.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 220V AC 电源的电源柜(箱)按 1 台件统计。256、7.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 24V DC 电源的电源整流装置按 1 台件统计。三、自动控制系统的输入输出点数统计:按照实际与现场连接的输入、输出点数进行统计。四、回路统计方法(一)测量回路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及附件等组成的监测系统,按一套测量回路统计。1.如果测量回路,用来分析某种介质组份的含量或分析某种产品的质量,则按一套质量测量回路统计。2.如果测量回路,用来监测特殊参数或采用特殊仪表(如:大型机组运行状态在监测仪、在线电子称、红外测量计等)则按一套特殊测量回路统计。3.如果测量回路中,由多个检测元件,通过共用继电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则按一套报警回路统计。(二)控制回路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257、相当于调节器、执行机构及附件等组成的控制系统,按一套控制回路统计。按调节器的个数来计算控制回路数。1.如果回路中,有质量分析仪表,则按一套质量控制回路统计。2.用来监控特殊参数或采用特殊控制方案或采用特殊控制仪表组成的控制回路,则按一套特殊控制回路统计。如三冲量调节、用射线监测控制液面等。3.复杂控制回路,如果有多个测量单元或调节器或执行机构的控制回路,按一套复杂控制回路统计。(三)联锁回路联锁回路数原则上按参与联锁的测量点数统计。五、仪表设备密封点数的统计凡有一个密封接合处,就算一个密封点。如一个垫片,一个丝扣连接处,一个填料函等;凡用电焊、气焊等焊接处,不做密封点统计,但是有115泄漏处258、,在计算泄漏率时,都算漏点。六、仪表四率计算方法(一)完好率 =实际完好台数总台数100%(二)使用率 =投入使用回路数总回路数 因工艺原因停用回路100%(三)控制率 =投入控制回路数总回路数 因工艺原因停用回路100%(四)泄漏率 =泄漏点数总密封点数100%七、几点说明关于因工艺生产停止使用、停止控制的几种情况说明:凡是装置正常生产,所安装的仪表均应当投用,只有下面三种情况才确属工艺生产停用:(一)在正常生产时,装置部分设备不使用,其所属的仪表停用,属生产不使用、不控制。如机组上的仪表;多台设备,生产停用设备上的仪表等。但是生产停用仪表,也必须达到完好条件,当生产使用时,应立即能够启用。259、(二)选择系统在控制系统中,通过转换机构,控制工艺生产参量,因生产需要可以转控制的回路,这时待用的回路,可计算为生产停用。如加热炉出口温度控制,即可与燃料油流量串级,又可与燃料气流量串级控制,二者必居其一,这时没有选中的回路,可算生产停控。如果与其两个回路都串不上,则仪表停控三个回路。(三)因某种原因装置较长时间不生产或停工检修超过 20 天以上的,装置仪表属于工艺生产停用、停控。116设备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炼化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第三条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应采取业务管理260、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信息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信息管理部门;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和要求,负责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加强和完善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含设备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信息化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和监督设备管理信息化的实施。各地区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信息化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七条地区公司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信息化管理261、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设备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二)负责设备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工作,组织建立、完善设备基础数据,以及设备运行、检修、维护等动态管理数据的录入,做好设备技术数据的统计、分析。(三)梳理设备管理工作流程,建立标准规范的设备管理体系。(四)组织本企业设备信息化扩展、完善需求。(五)负责设备管理信息化的运维工作。第八条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工作中心(以下简称工作中心)管理职责:(一)在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领导下,负责设备管理信息化平台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二)负责协调各地区公司的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三)根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要求,梳理各地区公司业务流程,组织117制定设备262、管理平台统一模板。(四)负责各地区公司平台关键用户和运维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负责设备管理信息化基础标准的制定。(六)组织各专业软件之间的接口衔接。(七)负责对软件实施商的管理与考核。第三章设备信息化的建设第九条地区公司应组建由设备主管领导、关键用户、IT 维护、各专业专家等成员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职责,组织监督考核。第十条地区公司应依托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组织梳理完善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科学、严谨、规范的设备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第十一条信息化系统的验收:(一)设备管理信息化系统新建实施项目须完成合同规定内容方可组织验收。地区公司应向工作中心提交项目263、验收申请与验收资料,经确认后,由双方共同组织项目验收。(二)项目付款须依据合同要求,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三)系统验收通过后,地区公司应组织软件实施商遵照验收评审意见,做好后续工作;项目验收未能通过的,地区公司应组织软件实施商根据验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四章设备信息化的应用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应由设备主管领导推动,各部门、单位积极参与,与业务管理、专业管理相结合,有序开展。第十三条开展资料、档案、报表体系等设备标准化管理工作,逐步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第十四条负责做好装置、设备、人员等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维护更新,实现数据共享。第十五条组织做好设备运264、行、维护、检修等动态信息的采集、录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第十六条开展设备管理信息化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及各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分析、诊断,提出设备故障技术诊断意见及设备管理分析决策建议等。118第十七条组织做好本单位新增需求的收集整理,并提报给平台工作中心,配合做好设备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统一升级工作。第五章设备信息化系统的运维第十八条信息化系统的运维:(一)系统投用后,地区公司应依据合同,组织软件实施商做好系统的二级运维工作,范围包括 : 系统缺陷处理、系统配置变更、流程及字典配置、数据导入导出和异常数据处理服务、系统及数据的恢复、巡检与监控、停机检修、日常及突发事件处265、理及统一模板功能规划内的实施和培训。(二)地区公司负责做好系统的一级运维工作,范围包括:密码修改、权限配置、数据字段顺序调整、数据备份、服务器维护等;(三)系统升级范围包括:已开发实施,需在其他地区公司推广实施、培训的工作;工作中心统一组织的系统升级。(四)系统新增需求范围包括:各地区公司现有系统内的功能、流程、基础数据等各项变更;系统功能外的需求的开发、实施、培训;个性化的培训需求;新提出的数据整理工作。第十九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一)用户在系统中的操作必须符合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条例、企业员工保密协议,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系统中的数据泄漏给他人。(二)软件实施商在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研、266、实施、测试、培训等活动时,未经地区公司或工作中心许可,不得访问地区公司信息化系统。如因工作需要访问信息化系统,须与地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三)软件实施商在完成项目开发或升级后,应删除临时访问权限。地区公司在系统移交时须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删除企业外人员访问权限。(四)各地区公司运维人员按照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条例,应对数据库管理员密码、域管理员密码、服务器操作系统密码进行控制、保密及变更管理,并对工作中心提供相应的访问权限。(五)地区公司用户所具有的权限应与其负责的业务相匹配。权限在建立账号时已经授予,用户因业务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权限时,需填写上报变更申请,经工作中心审核后由地区公司运维人员负责变更。(六)各地区公司运维人员负责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安全性、数据的备份策略及数据灾难恢复等工作。119第六章设备信息化系统的扩展与完善第二十条信息化系统功能变更申请与实施:(一)工作中心应定期编制设备管理信息化统一发展规划,组织炼化企业专家委员会讨论审定后,交付升级开发,逐步实现设备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扩展与完善。(二)地区公司需要新增、修改、删除信息化系统功能时,需向工作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三)新功能开发完成后,由工作中心与地区公司共同组织测试合格后方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