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入井安装租赁管理制度汇编42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4558
2024-09-08
39页
204.90KB
1、煤矿设备入井安装、租赁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前 言- 1 -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总则- 1 -第二节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1 -第三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4 -第四节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 4 -第五节 设备出库 (领用)、移交管理- 7 -第六节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管理- 10 -第七节 设备的使用管理- 12 -第八节 设备的回收管理- 15 -第九节 设备编号原则- 18 -第二章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21 -第一节 管理考核范围- 21 -第二节 租赁程序- 212、 -第三节 设备租金构成- 21 -第四节 租赁设备维修- 22 -第五节 设备租金考核办法- 22 -第三章 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24 -第一节 修理计划与安排- 24 -第二节 修理程序- 25 -第三节 承修单位职责- 26 -第四节 设备修理管理- 28 -第五节 外委设备修理管理- 29 -第四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9 -第一节 矿用设备使用管理- 29 -第二节 矿用器材管理- 35 -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36 -第一节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程序- 37 -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内容- 37 -第三节 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范围- 38 -第四节 3、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要求- 38 -第五节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 39 -附 则- 39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汇编前言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高效生产,依据有关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煤矿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4、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节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具体负责。机电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二)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三)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四)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五)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配、调拨工作。(六)负责服5、务、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七)负责新设备的验收工作。(八)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九)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十)参与机电设备工程设计及审查工作。(十一)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确定工作。(十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十三)协助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十四)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十五)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设备检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日常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第二条 机6、电副矿长、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基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队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建立设备包机、维修责任、定期检修、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等制度,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到位。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使用、交接、回收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账本和图纸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账一次。第五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5.4.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待修率4%以下,7、事故率1%以下。第六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数据,并及时修改精益管理系统中设备管理内容。第七条 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 设备管理组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九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8、备管理工作计划。第三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第一条 矿机电科根据生产,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第二条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报机电副矿长批准。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第三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必须向机电科提交月度设备计划(并且至少提9、前12天),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第四节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第一条 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整理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煤安证书等技术资料。第二条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一)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供货单、分配单或调拨单(根据供货部门供应协议定),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技术协议共同参加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三)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10、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除追回物品外还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五)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机电科验收人员验收后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六)根据检查情况,设备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必须在设备入库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建账、编号,并收集煤安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七)设备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科长反映,并向设备供货厂家与调拨单11、位咨询,通知供货厂家派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不按规定程序汇报及处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三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一)机修厂根据矿修理计划,逐项进行设备检查、修理、试验后,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组织验收,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二)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三)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等)。原则上机修厂修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进入机电科库房,经机电科同意也可存放在机修厂厂内,但修复验收合格设备必须入帐,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不得与待修设备混放。(四)对生产急用需修12、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凡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的进行追查,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第四条 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一)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回收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及时汇报设备主管人员,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二)由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验收,不需要修理的设备进入机电科库房,并办理设备入库手续;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机修厂、回收(或使用)单位进行拆检,经拆检判断,由矿机修厂或外委修理,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修理管理13、制度。(三)设备管理员及时对设备管理系统内资料进行修改。第五节 设备出库 (领用)、移交管理第一条 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调拨矿内各单位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凡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二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领用申请单”与机电科审批过的“负荷审批单”到机电科经包队人及分管科长审批后,到机电库房办理“机电设备领用单”再出库,需要入井的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机电设备领用单”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设备入井证”后方可入井。第三条 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如抢险14、救灾等紧急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可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按100元/天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50元/天罚款。第四条 区队应在科室正常工作时间段内领取设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下)可在其它时间段领取设备。否则每次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夜间发放的设备,区队设备员及机电科值班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发放设备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煤安标志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机电科值班人员在第二天必须将资料报给设备保管员及设备组人员进行登记。区队设备员必须在第二天办理正规设备领用手续。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15、00元/天。第五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完好检查(防爆设备的还需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有问题可以拒绝领用,设备一经出库由领用单位负责。领用设备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设备验收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的责任,罚责任人50元/处。第六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第七条 设备安装结束进行自查验收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设备安装单位(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16、定的责任单位)将检查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第九条 对设备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逾期没有处理完,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按问题大小由接受单位进行整改,发生费用从责任单位工资中扣除,由机电科出具证明,由人劳科转给接收单位。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责任单位罚17、款5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领用申请单”与机电科审批过的“负荷审批单”到机电科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同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开具“设备回收通知单”,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内升井,送交指定地点,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后,到设备管理员处销账,不销账视为未交回,超出回收规定期限对单位罚款200元/天。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领用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18、备,使用单位3天内在设备管理系统上更新完相关资料,否则对责任人按50元/天罚款,由机电科包队落实,机电科包队人员没落实罚款50元/次。第十三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设备管理系统相关资料,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或机电负责人)到机电科包队人员处核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到账、物、地点相符,不核对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设备承修单位500/台。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19、/天。第十五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第十六条 偷用设备及部件,一经查实对偷用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偷用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借阅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100元的押金,并且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押金扣除并视情节给予罚款。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第六节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管理第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在装车运输设备时,应按照装车规定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20、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并遵循运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第二条 入井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科开具“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机电一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机电队副井把钩工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及时补办手续)。无“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罚机电一队100元/台。第三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设备安装前,机电管理部门应提前与工程设计部门确定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21、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二)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等,经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贯彻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三)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四)安装施工完成,设备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由矿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五)安装验收后,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22、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第四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由验收小组出具证明,由人劳科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按100元/项罚款,发现的新问题按50元/条罚款。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50-15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协调。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100元/条罚款,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并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100元。第七节 设备的使用管理23、第一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操作、精心维护及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劳资与培训部门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并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24、的时间与质量,严禁因生产紧张而不正确使用设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否则罚拆(卸)单位500元,拆(卸)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拆下部件交回(保证部件安好)。第五条 对偷窃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窃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六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70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100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40元罚款。(二)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125、.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2.局部匝间短路。(三)胶带输送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320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500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四)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300元,二轴损坏罚款33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340元),三轴损坏罚款45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450元),四轴损坏罚款65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850元)。功率30kW及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五)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126、00元罚款。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六)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七)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50元/个。烧坏或拆卸开关本体:200A及以下开关每台罚款500元,2027、0A以上开关每台罚款1000元。(八)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原值给予处罚。第七条 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胶带输送机托辊损耗率新托辊按0.7%,旧托辊(或修复托辊)按1.2%;刮板输送机刮板、连接环使用半年内的损耗率为1%,使用半年及以上损耗率为2%。否则超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八条 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罚责任人100元/处,设备编号损坏、涂抹罚责任人100元/处,设备铭牌丢失罚责任人100元/处,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罚责任人50元/处,设备卫生差罚责任人50元/处。第八节 设备的回收管理第一条 根据矿生产安排,机电科28、设备管理组随时掌握使用单位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机电设备回收通知单”及时回收需要升井的设备,逾期不交的100元/天。第二条 设备升井后,及时到机电库房办理设备回收手续,需要修理的按修理入库程序执行,不需要修理的设备直接入机电库房,不办理回收手续的,罚款100元/台。第三条 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验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机电科、承修单位、设备回收(或使用)单位拆检,进行现场分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条 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必须及时29、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通知单的设备回收升井,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第五条 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不听从要求的罚款100元/次。第六条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非使用单位回收时,必须由机电科、原使用单位及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入库出现的问题,责任由回30、收单位负责。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超过期限每天罚款100元。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将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在大巷口或大巷中设备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第八条 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设备、坏附件时罚责任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根据设备新旧程度对使用单位按原价1至2倍进行处罚。第九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拆除及时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31、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后交机电科库房。损坏严重的设备委托矿机修厂修理,原使用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退库手续。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摆放到指定地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100元/天。第十条 回收的刮板输送机缺少刮板罚款20元/个、连接环10元/个、连接螺栓5元/条,刮板弯曲罚款10元/个。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胶带输送机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部件必须放置在巷道合适位置并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每50m进行一次回收升井交到机电科。每月25日前到机电科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情况,核32、对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否则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十二条 升井设备(含材料、配件)被运到矸石山,由机电科追查,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处罚,对运输队罚款500元/台(件)。第十三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整体或整机交库,对没有经过同意分批交库的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的,罚款50元/件。随意割断胶带的(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33、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200元。皮带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如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私自挪用,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机电库房、门式起重机及存放旧胶带场地必须保持卫生清洁,严禁吸烟、乱扔乱倒垃圾,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第九节 设备编号原则第一条 设备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低压隔爆开关由7位数字组成。表示意义如下:(一)第一位:表示设备所属单位代码,煤矿购置的设备统一代码为6。(二)第二三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三)最后三位:表示设备序列号,若设备总数量超过三位,则用四位表示。(四)低压隔爆开关,第二三四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即增加一位,原代码为21,现改为用代码2134、1-217组成:211表示馈电,212表示风机专用双回路启动器,213表示启动器,214表示可逆启动器, 215表示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216表示电度表箱、电源箱,217表示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装置、软启动装置。(五)举例说明:“617002”表示煤矿的第2台绞车。“6211025”表示煤矿的第25台低压馈电开关。第二条 设备台帐及有关报表执行6位报表,其中低压隔爆开关执行7位报表。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管理三统一的原则,设备台帐上要登记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煤安产品及防爆设备,要登记煤安证号和防爆合格证号。第三条 编号统一规定为钢制金属号码,用点焊的方式焊接在规35、定的部位上。个别不便焊接的设备,可以制作成牌号,用钢制铆钉铆装在统一的部位上。第四条 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分类标准,煤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如下表(38种):煤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表类别代码设备名称类别代码设备名称01采煤机17绞车02综采液压支架18工矿电机车、整流柜、充电机03刮板输送机19高、低压开关柜04大型提升机20高压隔爆开关05大型扇风机21低压隔爆开关06综采工作面转载机破碎机24工业锅炉07掘进机、配套皮带转载机26装载、挖掘设备08电动机29通讯设备09乳化液泵站及喷雾泵站31钻机、注浆泵10皮带机32喷浆机11给料机33装岩机12工业泵35木工机械36、13变压器36仪器仪表14空气压缩机37局部通风机15机加工设备38其他设备16起重机械第五条 设备编号举例设备编号举例表代码类别设备名称规格编号后三位代表序号211馈电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KBZ-630,KBZ-400 6211001001999212风机用启动器双路通风机启动器QBZ-80/660(380)SF 6212001001999213启动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启动器QJZ-315,QJZ-120 6213001001999矿用隔爆电磁真空启动器QBZ-60,QBZ-30 6213002214可逆启动器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QBZ-120N 6214001001999矿37、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起动器QJZ-80N 215综保照明综保ZBZ-4.0/1140(660)M6215001001999煤电钻综保ZBZ-4/127216电度表箱矿用隔爆型电度表(电源)箱6216001001999217防爆装置变频调速装置621700100199917绞车双速绞车SDJ-28,SDJ-14 617001001999调度绞车JD-2.5,JD-4,JD-1 回柱绞车JH-8 20高压设备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电磁启动器QBGZ-6Y 620001001999矿用隔爆型永磁机构高压真空电磁配电柜PBG-6Y 13变压器矿用隔爆型变电站KBSGZY-500/6,KBSGZY-238、00/6,KBSGZY-315/6 61300100199908电动机矿用三相异步电动机YBI-18.5-8,DSB-90 60800100199918工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10T618001001999矿用隔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XK8-6/90-KBT,XK5-6/90-KBT 矿用隔爆可控硅充电机ZBC-10-90/120,ZBC-10-90/290 09泵站喷雾泵BPW315/125609001001999乳化泵BRW-80/35乳化泵箱03刮板输送机SGB620603001001999SGB42010皮带输送机DSJ80/240,DSJ100/255 61000100199933装岩设备39、耙矸机P-90B,P-60B 633001001999侧卸式装岩机31液压钻机CMJ17HT63100100199932喷浆机63200100199901采煤机60100100199907综掘机60700100199937风机隔爆型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FBD5.6/211,DBKJ45/255 63700100199933工业泵潜污泵BQW15-70-7.5 633001001999潜沙泵BQS100-60-37 多级离心泵MD580-709 38其他设备隔爆型永磁除铁器RCYB-12C 638001001999永磁矿用隔爆型电控箱KXB-20/660Y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第二章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40、第一节 管理考核范围第一条 全矿井下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第二条 结算方式:以队为单位。第三条 租赁设备的范围及租赁形式:租赁设备的范围:井下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租赁方式:所有设备实行不定期租赁,以月租金为计价基础,每月考核结算一次。第二节 租赁程序第一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计划,每月18日前将本单位设备计划经本单位机电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与电子档形式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全矿生产作业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各使用单位租赁设备台数,编制租赁计划。第二条 各单位因生产急需增加设备时,需经调度室和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安装后三日内需办理追加手续,否则,按计划外设41、备处理。第三条 各单位领用租赁设备时,执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中设备领用程序,并进行设备登记。第三节 设备租金构成第一条 设备租金以日租金为计价基础,租金的计算由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租赁系数四项构成。第二条 折旧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管理费按公式规定执行,租赁系数按1.4计算。日租金=(折旧费+管理费+修理费)3651.4第三条 设备损坏达报废或无修复价值的,将按原值计算修理费.对设备配件报废或丢失部分,按配件原值的100%计算修理费。第四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设备部件报废,按照零部件价格对单位收取修理费。第四节 租赁设备维修第一条 修理费实行计划考核管理,正常大修理由企42、管科、机电科按检修周期统一进行计划修理,费用统一调配。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中小修及日常维护,均由使用单位修理。第三条 各单位设备使用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或部件损坏的,按设备或部件原值进行处罚,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退租或返回租赁站检修设备,由原使用单位人员与机电科人员共同到租赁站办理退租手续,因设备零部件丢失、损坏造成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30%由管理人员承担。第五节 设备租金考核办法第一条 机电科每月底按各使用单位所报设备租赁计划,结合下月生产计划确定实际租赁台数,核定各单位设备租金,作为计划设备租金费用。第二条 机电科每月5日前计算上月各单位实际租金,并报企管科,由企管科43、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第三条 计划外领取的设备,其租赁费计入当月实际租金,如使用单位不报设备租赁计划,则视计划租金为零。第四条 设备租金从设备领出之日起计算,到设备升井交库销账为止。设备现场交接时,以设备交接清单的时间为设备租金的起止时间。第五条 设备使用期限不到(新设备为一年零二个月,修复设备为7个月)因维护修理不到位,造成损坏需更换的属计划外设备,除损坏设备租金计算到月底外,领用更换的设备从领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下个月只计算单台租金。第六条 井下撤除更换设备考核计划租金(小设备三天,刮板机五天,皮带机七天),过期不升井,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金十倍收取租赁费(以销账日期为准)。第七条 闲置设备自44、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交回的,每拖一天按基本租金的十倍收取租赁费。第八条 对机电科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不执行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设备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私自调换设备的,发现后除罚款外,对双方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第十条 设备升井入库,没有到设备组销账的,其租金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直到销账为止。第十一条 领取设备部件的,按部件租赁单价收取租金。第十二条 领用规定外的备用设备的,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金。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私自到机修厂、修理组领取设备、拆卸部件,一经发现除按矿文件规定罚款外,设备租金从领用之日起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金。第十四条 设备变更使用单位需移交45、时,由机电科组织交接双方现场交接,对交接查出的问题按设备移交规定内容执行,交接后三日内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租赁增减手续(为计划租赁费)。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均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赁费,直到手续补办齐全为止。第三章 设备修理管理制度第一节 修理计划与安排第一条 机电科作为矿机电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修理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条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企管科与机电科向矿承修单位下达月度设备修理计划,矿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第三条 矿承修单位无能力修理的设备,由企管科、机电科按相关程序提出46、修理申请,报矿领导审批后进行外委修理。第二节 修理程序第一条 矿属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需维修时,都必须以任务单的形式委托机修厂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等,由使用单位送机修厂,并承担各项维修费用。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退库或委托机电科办理检修设备,由机电科下达检修任务单,并由机电科组织验收。矿其它单位直接委托机修厂检修的设备,由机修厂下达检修任务单,由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第二条 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47、技术要求、修理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第三条 矿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第四条 矿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及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由机修厂验收人员、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及分管科长签字。否则,不得出厂或入库。第五条 矿承修单位持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48、承修单位凭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否则不予结算。第三节 承修单位职责第一条 矿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对照相关的质量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厂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第二条 矿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第三条 矿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49、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有关数据。第四条 矿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矸机、喷浆机、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胶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机,75kW及以下电机,30kW及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6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由机电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联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50、任,并对使用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100元。第五条 矿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罚款500元/次。影响生产的,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第六条 矿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经调度室同意可发放,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第七条 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修理,根据修理计划及临时工作安排,完成设备修理任务,保证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50元。第八条 矿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坏件应有1-2件库存,根据消耗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拆检的51、损坏件而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供应科,承修单位应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计划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到货,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第九条 矿承修单位修理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要求进货部门退换。第十条 矿承修单位检修的设备必须保证铭牌齐全,对于原铭牌丢失的,检修设备时粘贴检修铭牌,区队回撤的设备,验收时检查设备铭牌,丢失一个铭牌罚使用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元。第十一条 因生产要求,确需到矿承修单位设备上拆卸零部件,由借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写出52、借条,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并经机电科同意,方可到设备上拆卸零部件,借条上写明设备恢复日期,逾期不恢复每台设备按20元/天对机电负责人进行罚款,未经机电科同意承修单位擅自借出的,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第四节 设备修理管理第一条 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第二条 检修设备入井安装后,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发生故障的,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故障影响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影响时间,对承修单位按100元/小时罚款,并对验收人员罚款100元/台次。第三条 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53、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支付。第四条 使用单位升井的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地点,不得私自交矿承修单位。否则,罚款200元/次,对矿承修单位罚款100元/次。第五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 外委设备修理管理第一条 经设备拆检判断,矿及公司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由企管科、机电科根据程序提出修理申请,报矿领导审批后进行外委修理。第二条 外委修理设备修54、理价格由矿对外经济小组与承修单位统一谈价。第三条 外委修理设备出矿前,到机电科办理出门证。设备修理完毕返矿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库房管理员及有关人员对照拆检单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证明。承修单位到矿财务科结算时,必须附有设备入库验收单、验收证明,否则,不予结算。第四章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 矿用设备使用管理第一条 一般规定(一)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设备主管部门,全矿所有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管理,机电科负责全矿设备购置(租赁)计划的编制、入库验收、调拨、使用、维护修理、监督检查、回收、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工作。(二)设备的使用管理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55、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三)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内实施设备包机制,责任到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搞好日常检修和运行工作。第二条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要遵循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等原则,优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技术先进性。 (二)设备的生产效率。(三)设备的耗能水平。(四)设备的安全环保性。(五)满足生产工艺程度。(六)设备的可靠性。(七)设备的维修性。(八)人机匹配操作方便。第三条 设备到货验收新增设备到货验收,执行设备管理的入库程序。第四条 设备安装验收(一)机电科负责56、协同安装单位制订新设备安装方案,经机电科长和机电副矿长审核同意,关键设备的安装方案要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二)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经厂家与安装单位对新设备进行调试,并经具有资质的机电装备安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设备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安检科、安装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设备的空运转、带负荷试验情况。2.电气控制状况。3.液压系统状态。4.安全防护装置和环保性能。5.设备安装正确性检查。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按机电设备管理的安装验收制度执行。第五条 设备使用管理(一)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对主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57、锅炉等按规定期限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对主要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测并进行预防性试验,不准超期或漏测使用。(二)各单位要设立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出、入库手续的办理。并对设备的使用、完好、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设备台帐。(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设备,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使用与维护。(四)坚持使用与维护保养相结合的原则,谁使用,谁维护保养。对大型设备实行包机制,定人、定机,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多班生产的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好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区队必须建立维护电、钳工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的机制。58、(五)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要做到三知(知设备结构、性能和安全设施的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设备维护工作要主要体现在提高维修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使用率等方面。(六)设备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的组织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七)对大型固定设备实行月度强制性检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每月各单位根据设备状态,合理制定检修时间和内容,并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机电科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生产情况安排下达设备的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八)大型固定设备除月度和年度检修外,59、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设备状态,合理安排好预防性检修,使设备一直保持完好状态。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如:主通风机,压风机及井下主排水泵,应在平时轮替检修。(九)各种设备检修质量,必须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执行,检修后要严格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十)各单位要建立设备定期检修档案,对检修内容、检修时间、检修人员及责任人都详细记入设备定期检修档案。(十一)机电科必须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矿各单位所使用的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十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安60、全性能,并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发入井证后方准入井使用。 (十三)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必须经机电科和交接双方共同到现场交接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十四)各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和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以及其配套的部件一并回收升井。(十五)库房设备必须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相符、设备不得私自拆卸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有关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一)设备更新改造应遵循性能优、能耗低、操作维护方便、经济环保的原则,并有相关技术经济论证报告。(二)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其主要61、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2.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3.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4.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5.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超过规定,并提足折旧的。(三)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安排,每年进行一次。矿将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报废设备鉴定小组对照设备报废条件,逐台进行鉴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和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四)经集团公司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在规定时间内62、办理有关报废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已报废的设备,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拆卸。(五)报废设备的回收由集团公司指定单位进行,其他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对回收的设备,回收单位与被回收单位及时办理回收手续,并报集团公司机电部备案。(六)回收单位对报废设备中某些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应先拆卸入库,妥善保管,实行按质论价,公开销售。第二节 矿用器材管理第一条 各单位在需要安全器材时,要首先申报详细计划,同时注明仪器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要求。经主管矿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供应科,供应科接计划后要认真核实库存情况、逐项落实,无库存的及时编制专项计划报龙宇国贸,并跟踪落实。第二条 供应科在进货渠道上要严格63、把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井下使用,所购进的安全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且对有防爆要求的产品随货要有“MA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缺一不予验收入库。第三条 矿成立安全器材验收检验管理工作小组,由供应科负责,按验收范围分“一通三防”组:由供应科、安检科、通风队相关人员组成;“支护材料、地质测量、矿压产品”组:由供应科、生产科相关人员组成;“机电产品检测”组:由机电科、供应科相关人员组成;“火工品”组:由供应科、保卫科、安检科、运输队相关人员组成。各验收小组相关科室区队必须抽出专人负责验收工作,保证随叫随到,使验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必须出具验收单并签字。第64、四条 对新增加的支护材料,使用单位必须拿出该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供应科方可加工或购进。普通的支护材料由生产科设专人审批发放,特殊情况下由生产矿长审批发放,否则供应科不予发放。第五条 未经安全仪器验收检验小组验收的安全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第六条 各相关使用单位,需领用安全器材时,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审批,方可领用。第七条 供应科必须建立安全器材发放台帐,并设专职人员及时填写消耗台帐。名称、规格型号、领取时间、领用数量等必须齐全并由领用人签字。第八条 报废的安全仪器,各单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验收检验小组鉴定、主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废,申请报废的仪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65、仪器老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二)虽经修理、仍无法校正存在的较大误差,无修理价值的;(三)失密、失爆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为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井下电气失爆,必须抓好防爆设备入井检查关。结合煤矿实际情况,规定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培训并取得电气防爆设备检查合格证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确认防爆合格后才准许设备入井。第一节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程序第一条 新进电气设备,入库时由机电科设备库房管理员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设备检查明细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再由66、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第二条 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检修和外部单位检修),应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设备检查明细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第三条 设备库房管理员对不经防爆检查员验收的电气设备,没有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的设备一律不准入库,不得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否则,发现一台无防爆检查合格证入库的电气设备,对库房管理员罚款100元。第四条 机电一队副井口把钩工对入井的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入井证,无证的电气设备一律拒绝下井。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内容第一条 对新进防爆67、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煤矿安全标志,有无防爆设备检验合格证,检查电气设备外壳有无防爆标志,隔爆设备类型是否适用井下各工作地点。第二条 按照防爆设备检查细则要求逐项检查其防爆性能。第三条 检查防爆设备是否符合完好标准要求。第四条 检查防爆设备接地部位有无接地标志。第三节 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范围第一条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各种型号开关。第二条 各种潜水泵。第三条 小型电器设备:三通接线盒、四通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具、检漏继电器、综合保护装置等。第四条 各种局部扇风机。第五条 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第四节 入井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要求第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需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68、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查结果、检查单位、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等。第二条 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除填写并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外,必须建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台帐。台帐应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或承修单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等,台帐应至少保留一年。第三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对承修单位验收过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第一次检查不合格,限一天内处理完毕。如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对承修单位承修人员每台罚款50元。影响生产由承修单位负责,并对承修单位每台罚款100元,对承修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第四条 机电科防爆设备管理员应按电气设备防爆细则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检查合格后,方可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因防爆设备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认真检查,随意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导致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入井的,发现一台,对其罚款200元。第五节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第一条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检查有无防爆合格证,如无证,应退回到原领用地点,由机电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条 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通知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复查。第三条 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在电气设备内腔的防爆设备检修卡上签名。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汇编解释权归煤矿。第二条 本制度汇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