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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销售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制度汇编88页
国际保险销售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制度汇编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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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1639 2024-09-08 91页 515.33KB
1、国际保险销售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渠道管理部8二、战略企划部8三、运营管理部8四、行政人事部9(八)协助完成外勤销售人员的薪酬校验,工资发放和绩效管理。9五、财务部9六、风险管理部10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业务经营范围和职责1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区域为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辖区。1第四条 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1第三章 业务管理2第六条 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等相关手续。2(一) 客户基2、本情况调查2(十) 公司客服人员定期回访已投保的客户。4(一) 指导客户填写保全申请书,准备相关保全应备资料;4(一)委托代办资料要求12(四)保险公司规定必须申请人亲办的不接受客户委托代办。13第十一条 续保安排13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服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杜绝以下行为:14(四) 未经当事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14(十一)故意泄漏客户的私人信息和商业秘密;15(十七)其它有损公司利益、公司声誉和社会形象的行为。15第四章 保密信息管理15第十四条 公司客户的保密信息仅用于下列用途:15(一) 内部管理层对相关业务的审核批准;15(四)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15第五章 合3、同管理16(二) 保监会或保监局的开业批复等资料;16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17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18第六章 单证管理18(一)承载着可用货币计量的价值量,能够引发相关经济利益关系;18(三)印有一一对应的编号,无重号跳号;18第二十五条 有价单证主要包括:19第二十七条 单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9(四) 系统监控:有价单证必须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系统统一管理。20第三十一条 单证保管应遵循如下规定:21第三十二条 单证验收入库管理21(一) 单证实物入库21(二) 单证系统入库22第三十三条 单证领用/发放管理22(五) 空白保险业专用发票、暂收收据不得向销售4、人员个人发放。23第三十六条 单证回销管理规定24第四十一条 单证的统计与盘点:26第七章 业务授权管理27第四十七条 业务授权的范围包括:27第八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28第四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管理原则28第四十九条 业务档案的内容及保管28第五十条 业务档案的分类28第五十一条 业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28第五十二条 业务档案的销毁29(一)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业务档案材料;29第九章 业务人员的招聘与管理29第五十三条 业务人员招聘29(一)社会公开招聘29(二)设点招聘:30(三)个人直接招聘:通过营销员推荐。30第五十四条 业务人员任职条件30第五十五条 业务人员需提供入司材5、料30第五十七条 证书档案管理31第十章 附则31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制度 1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财务管理职权 2第八条总公司财务部门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2(七)按照集中管控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3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门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3(一)执行总公司统一的财务政策与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3(三)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有效防范财务风险;3(五)按照总公司及本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4第三章核算管理 4第四章账户设置和管理 7第二十五条逢节假日必须在休假前交开户行托收9第五章资产管理9(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3%,10第6、三十二条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11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计入成本的方法。11第六章筹资管理 12第四十条依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只接受货币出资。12第七章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13第四十八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14(一)弥补亏损(如有);14(五)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14第八章成本费用管理15第九章财务报表 16第十章附则 18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8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9第一条制定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定义1第四条内容2(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2(二)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3(三)操作员安全管理7、制度4(四)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4(五)数据安全管理制度5(六)机房管理制度6(七)计算机设备防病毒安全管理7(八)网络安全保障措施7(九)客户信息安全保密规定8第五条附则9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架构1第七条 公司XXX部们是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如下:2(二)提出公司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需求;2(五)关注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可疑交易并按要求报告;2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3第十三条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采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3(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4(七)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8、其他情形。4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4第四章 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4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5(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10年;5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6第六章 协助监管调查与检查及信息报送6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宣传及审计检查7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内部审计。8第八章 保密规定8第九章 责任追究9第十三章 附则10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1第一章 总 则11第二章 服务标准和内容11第四条 售前服务12(一)与客户首次接洽时应充分告知、披露相关信息:12(二)客户需求分析及风险评估12第9、五条 售中服务13(一)配合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承保服务13(二)档案管理13第六条 售后服务14(一)建立客户回访机制14(二)保全服务14(三)理赔服务14(四)建立投诉机制15(五)提醒客户及时续缴保费。15(六)其他服务16第三章 附则17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架构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一、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二)设计销售人员管理及薪酬制度,荣誉激励体系;(三)策划并实施外部营销及内部业务推动方案;(四)完善、维护销售支持系统,负责各种销售支持工具的设计与推广;(五)建立分支机构KPI评估体系,并负责日常追踪、督导;(六)建立系统后10、援培训及支持政策;(七)进行多元化产品开发需求评估,进行交叉销售的整合;(八)完成创新业务模式和渠道研究;新渠道建设和推动等工作。二、战略企划部(一)负责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二)负责公司的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进行有效传播;(三)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对外披露;(四)公司重大市场与经营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五)进行市场研究与情报收集为决策提供支持;(六)负责公司机构发展规划、机构建设和机构管理。三、运营管理部(一)负责收集分公司各类后援问题建议;(二)负责业务处理以及业务管理系统的规划;(三)负责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管理,负责流程制度管理和运营各流程环节操作;(四)负责公司保全、续期收费、电话服务、11、附加值服务、客户投诉、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五)负责进行客户服务规划,搭建客户服务平台,从而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四、行政人事部(一)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组织、公文流转和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综合材料和信息管理;(二)负责外事管理和信访,机要保密工作;(三)负责行政后勤保障服务、安全保卫;(四)负责公司组织架构建设;(五)负责内勤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员招聘;(六)负责员工日常管理,考勤假期、员工培训工作;(七)负责制定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福利规划及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完成各项激励政策的实施;(八)协助完成外勤销售人员的薪酬校验,工资发放和绩效管理。五、财务部(一)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设;(二)制定年度12、经营计划和预算编制;(三)做好公司财务管控、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管理;(四)负责税务筹划管理;(五)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六)各类报表报送及数据分析等工作;六、风险管理部(一)负责建立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指导各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流程、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定期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提出应对建议;(二)负责拟定公司合规管理政策;(三)负责对公司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四)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13、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特制定 XX国际金融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业务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XX国际金融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公司可在与保险公司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事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销售业务,为客户提供涵盖保险服务之内的综合性服务。第二章 业务经营范围和职责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区域为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辖区。第四条 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一)代理14、销售保险产品及其他金融理财类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及相关款项;(三)在保险公司的许可范围内代理相关保险业务操作手续;(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第五条 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除有特殊代理期限约定外,截至代理期限结束前一个月,双方均未就终止代理事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则代理期限可自动顺延。如遇国家法规、监管部门或公司政策调整的,合同条件需进行相应调整。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六条 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等相关手续。(一) 客户基本情况调查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15、在保状况、财务及资产分配情况等。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二) 公司在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产品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含义,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不得误导、欺诈客户,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 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以下简称“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四) 全面了解客户与代理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并将已获知的影响保险协议订立以及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事16、项如实、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应随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如实、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公司销售人员应将其所知的客户与代理保险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实和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以及是否变更保险费率的决定。(五) 公司在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及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和业务资料,不得伪造、变更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证,不得修改、印刷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并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六) 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附表等相关单证;(七) 根据法规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提示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根据与保险公司拟定的核保流程初步审核17、客户基本情况,必要时与保险公司沟通核保流程并协助客户补充核保材料;(八) 公司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将客户资料复印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管投保单、转账授权书或原件等客户投保资料,及时移交给保险公司;(九) 做好客户保单的送达和回执的取回等工作,做好与保险公司回执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十) 公司客服人员定期回访已投保的客户。第七条 客户有地址变更、受益人变更等保险保全需求时,公司协助客户做好保险保全相关工作。(一) 指导客户填写保全申请书,准备相关保全应备资料;(二) 对客户保全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应备文件齐全有效及申请人资格,并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三) 办理时如需客户提供补充资料,需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18、户解释说明工作,协助客户做好所需资料提供工作;(四) 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批单、红利通知书、万能报告书等相关保全单证的送达和归档整理工作。第八条 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保险保全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变更项目申请人文件要求时间要求其他注意事项保全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身份证件健康声明书变更通讯方式投保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变更签名投保人/被保人同上需同时注明签名变更理由更正被保人/投保人/受益人资料投保人同上1、被保人年龄、性别变更,若与核保规则有冲突,则需重新核保;2、如为变更健康资料,需同时填写健康告知书。变更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人同上1、新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人有保险利益;2、经原投保人、19、被保人同意,符合投保规则。变更银行账户投保人同上1、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新账号的存折复印件;2、针对无存折客户,也可提供有投保人姓名的银行卡复印件;3、账户持有人必须为投保人。变更保险费过期未交选项投保人同上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投保人同上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投保人同上补发保险合同投保人同上需同时交10元工本费变更交费频率投保人保险合同交费期满前只可在投保条款允许的交费频率间变更终止附加险投保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1、过了犹豫期后终止附加险视同退保处理。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同上1、犹豫期内降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退差额保险费;过了犹豫期后降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作退保处理;2、降低保险金额后主险与附加险20、的搭配比例需符合投保规则。变更职业投保人同上1、若职业等级降低,需提交职业证明;2、若职业变更涉及保险费变化的,需按条款规定进行补费或退费。变更交费期间投保人保险合同交费期满前1、1、只受理交费期限缩短,且申请缩短的交费期间以原保险合同费率表所提供的交费期间种类为限,但不包含趸交;2、变更时应补交两种交费期间的保费差额和利息。复效投保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1、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须填写健康告知书;2、附加险复效时,若某个长期附加险不复效,应对该险先做解约再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短期附加险不能办理复效;3、条款中有免责期规定的,自保单效力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免责期;4、复效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投保21、人应一次补交全部应交的保费及利息,利息按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5、保单效力中止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复效。变更被保人投保人健康资料投保人 被保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补充健康告知资料新增附加合同投保人 被保人见备注1、长期附加险需在保单周年日前30天至宽限期末申请;2、短期附加险需在保单有效且主险交费期届满前;3、新增的附加险交费频率须与保单主险交费频率一致,且保险期间和交 费期间不得长于主险的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犹豫期撤件投保人保险合同犹豫期内1、如保单遗失,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到本公司柜面办理犹豫期退保申请;投保人须填写保单遗失声明:说明遗失的保单号码,声明作废并签字确认;2、犹豫期退保,可收取122、0元保单工本费;3、长期附加险可以单独办理犹豫期退保,短期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有犹豫期条款的除外)。终止合同(退保)投保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1、若保单有未清偿款项,退保时将优先清偿相关款项后再行给付剩余的退保金;2、如保单遗失,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到本公司柜面办理退保申请;投保人须填写保单遗失声明:说明遗失的保单号码,声明作废并签字确认。贷款投保人同上1、累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时保单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余额的80;2、贷款利息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贷款期间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还的,贷款利息并入原贷款本金,重新开始计息;3、当贷款的本息和等于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23、单效力自动中止;保单停效两年内,可通过复效方式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时须补交保费和利息,并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第九条 客户因故未能亲自办理,做好委托代办工作(一)委托代办资料要求1、协助客户受托人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受托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人亲办情况下须提供的应备文件。受托人应在保全申请书及委托书中填写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并签名。2、授权委托书应使用公司标准单证,如用其他纸张填写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中委托事项应清晰、明确,内容必须包括:保单号码、委托事项、受托人签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人签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委托起止日期。3、两人(含)以上同时就同24、一事项向同一人授权的,可以分别出具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在同一委托书上分别签名(含各自身份证件号码)的形式进行委托。(二)涉及现金给付的保全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亲自办理,亲办给付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相关规定金额以上的,只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人(委托人)。(三)对于领取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及部分非退费保全的委托代办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回访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保全申请人。 (四)保险公司规定必须申请人亲办的不接受客户委托代办。第十条 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销售公司应指导和帮助客户开展保险理赔工作。(一) 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记录被保险人的出险经过,第一时间告知客户根据出险情况准备相关25、的索赔资料;(二) 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全面、准确地将客户报案信息反馈保险公司,并协助客户开展理赔工作;(三) 协助客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理赔材料,并及时送交保险公司;协助客户与保险公司沟通索赔等相关事宜,争取做到公正、合理、及时的传递双方意见,尽可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四) 主动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提供必要和超越客户期望的各种理赔服务。(五) 在保险公司授权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开展事故调查和代勘察、定损等理赔工作;必要时派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帮助客户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续保安排于保单到期日45天前,提醒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并跟踪至续期保费缴纳完成。对于需要每26、年重新订立续保或保险计划的保单,根据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交上一保险周期保单执行及理赔情况的总结报告,协商后拟订续保方案,在取得客户的续保确认后,向承保公司发出续保出单通知,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出具续保单,核对无误后送交客户,同时,告知客户及时履行交费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服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杜绝以下行为:(一) 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二)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三) 向保险公司或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四) 未经当事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五) 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27、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六)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七) 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八)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九) 挪用、侵占保险费、代理手续费和公司其它费用;(十)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保险机构或其它同业公司商业信誉;(十一)故意泄漏客户的私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十二)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十三)超出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从事销售;(十四) 私自印刷公司重要单证和保险公司重要单证;(十五)在业务销售过程中进行欺诈、伪造文书或私刻公章;(十六)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28、管规定及公司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十七)其它有损公司利益、公司声誉和社会形象的行为。第四章 保密信息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客户的保密信息。除非事先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客户的保密信息,并避免保密信息进入公众领域。第十四条 公司客户的保密信息仅用于下列用途:(一) 内部管理层对相关业务的审核批准;(二) 业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就相关业务向法律财务技术顾问及其他专家顾问提供,以便进行必要的研究、咨询和讨论;(三) 在合法用途内仅向有知悉必要性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并且上述人员应承担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四)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29、事项。第十五条 如果信息提供方、所有方或控制方书面明确表示可向公众或第三方披露,则该信息在被允许披露的范围内不在属于保密信息。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引起的保密信息被披露、公开、使用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一) 保密信息在公司接受或知悉之前已被披露、公开或使用于公众领域;(二) 如果该保密信急的最终所有权人的指示与信息提供方或控制方的指示不同,则信息提供方或控制方有权依照该最终所有权人的指示办理;(三) 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机关的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相应处理的行为。第十七条 违反保密义务,除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之外,还应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八条 30、为防范经营风险,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前,需向公司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一) 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二) 保监会或保监局的开业批复等资料;(三) 可向公众公开的公司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和下设机构介绍、业务发展现状、服务介绍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其内容和公开范围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并形成书面材料。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就合同事项提出任何变更,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正式书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保险公司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则合同终止。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31、司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一) 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则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因不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二) 保险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违反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因管理不善给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三) 一方严重损害公司的信誉;(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 截至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任何一方向对方书面表示不再续签合同时,合同至期限届32、满时终止。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得以XX国际金融保险销售服务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解除、终止合同时,合作各方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 清收所有单证、宣传材料;(二) 结清保险费和代理手续费;(三) 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产生各种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六章 单证管理第二十四条 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在公司保险业务处理过程中用以承载当事人双方因交易而引发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权利义务的凭证。单证具有以下特征:(一)承载着可用货币计量的价33、值量,能够引发相关经济利益关系;(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引起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三)印有一一对应的编号,无重号跳号;(四)加盖或套印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税务局监制章等;(五)可填写、打印或印制固定面额;(六)具有防伪标识。第二十五条 有价单证主要包括:(一) 保险单(含电子化保单)(二) 公司相关发票、收据(三) 各类保险凭证(四) 暂收保险费收据(五) 其他重要空白单证第二十六条 普通单证是指有价单证以外的,在契约、核保、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中使用的相关业务单证。第二十七条 单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印制:除特殊情况经总公司批准省级分公司可自印单证外,单34、证的设计及印刷统一集中在总公司。所有单证样式及内容统一由总公司设计拟定,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授权统一设计的单证需要经总公司审核批准。(二) 分级负责:以机构设置的管理层级为标准设置单证管理职能,各级机构、各相关部门按照岗位职责行使管理权力,承担相应责任。各层级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和各使用部门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单证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三) 专岗管理:各级机构必须设置单证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进行有价单证管理工作,单证管理岗人员应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单证管理岗分为总公司单证管理岗、机构单证管理岗和部门单证管理岗。其中:总公司单证岗设置在总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机构单证管理35、岗设置在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内,部门单证管理岗设置在机构各单证使用部门内。单证管理人员和单证领用人不能为同一人。(四) 系统监控:有价单证必须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系统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 采用季度逐级征订的方式。各分支机构单证管理员按季度汇总本机构的单证征订需求后,逐级提交给上级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由总公司统一征订的单证,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征订、印刷;由分公司征订印刷的单证,分公司单证管理员将征订信息汇总至分公司负责印刷的相关岗位,印刷管理相关岗位负责与印刷厂商联系征订、印刷及递送事宜。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分公司不得擅自印刷或自购单证。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单证的2 个工作日内组织好单证验收工作。验收无误后36、的单证方可办理入库并下发。单证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当日通知总公司单证管理员,总公司单证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处理意见。存在印刷质量问题的,逐级回收。第三十条 公司单证的管理遵循逐级管理原则,即只有在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才能进行申请、下发、回收等操作,非直接上下级行政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调拨单证。非上下级机构之间需要进行单证调拨时,须经过上级机构批准和操作。第三十一条 单证保管应遵循如下规定:(一) 单证管理应实行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制度。有价单证须存放入保险柜或其他安全地点;(二) 单证库房或专柜应严格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非单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单证库房。第三十二条 单证验收入37、库管理(一) 单证实物入库单证入库前必须按照随机抽样验收的方法,对印刷厂印刷的单证进行认真、全面的验收。如果是分批到货的,验收人员应分批进行验收。 1、验收人员:各公司机构单证管理员对印刷厂商发送的单证分别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各公司机构单证管理员根据单证纸质样张及单证管理系统内影像化单证样张及印制要求,对印刷厂商送达的单证实物进行入库验收。重点检查单证质量、内容、规格、字体及用纸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单证的种类、数量是否短缺,印刷号段是否存在跳号、错号、漏号等。首印单证按2%,续印单证按%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方能签收。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填写有价单证验收入库单(附件七)并签字后将实物38、单证入库保存; 3、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印刷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等问题,单证管理员应拒绝签收,并反馈印刷管理部门与印刷厂协商,对不同的单证印刷质量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加以解决。(二) 单证系统入库总公司单证管理员应根据全国征订种类及数量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做入库操作,并分别调拨给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应将总公司调拨的单证种类与号段和实物单证验收入库单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系统入库操作。第三十三条 单证领用/发放管理 单证实物由各类单证管理人员进行逐级入库、领用和发放。单证发放包括向机构发放和向最终领用人发放。机构发放为公司系统内上级机构向下级机构的单证发放;最终领用人包括39、但不限于各类销售人员、柜员、省公司业务管理部、中介机构和代理机构。(一) 发放单证时应遵循“前清后领”的原则,对领用人持有的有价单证要进行存量控制。如果领用人持有单证数量超过规定或持有超期未核销的单证,单证管理员有权不予发放新单证。原则上应确保内部使用单证回销率达到85%以上、外单位使用单证回销率达75%以上,方可再次对其发放新单证。 确因业务需要申请超量领用有价单证的,须填写重要单证超量领用审批单(附件八),经本级相关部门经理签批,报本级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机构单证管理员授权部门单证管理员超量发放单证。在办理超量领用审批手续后,超量领用的单证应在3日内进行核销或回缴,3日内未核销或回缴的,按每40、份每天10元金额扣罚佣金或绩效工资;(二) 领用单证必须执行单证负责人、领用人签字管理制度,严禁先领用单证后补办领用手续。各级单证管理员领用单证时必需填写有价单证领用单(附件九),有价单证领用单信息应填写齐全。单证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单证领用信息录入单证管理系统同时登记单证出入库台帐,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三) 单证的发放要严格执行“谁领用,谁使用”的原则。各级单证管理员只能发放由自己领用的单证,不得发放他人领用的单证,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相互调剂的,必须报经上一级公司机构单证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调剂使用,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做好调拨和重新入库发放记录;最终领用人之间禁止相互借用单证,只能使用由41、自己领取的单证;(四) 对于印制有印刷流水号的单证应严格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号发放,严禁跳号发放;(五) 空白保险业专用发票、暂收收据不得向销售人员个人发放。第三十四条 单证管理员应及时将已过期停用的有价单证封存并做作废处理,不得将过期单证进行再次发放。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单证管理责任及相关要求。第三十六条 单证回销管理规定(一) 各级单证管理员应定期对本机构及部门到期、超期单证进行单证回销催缴,对未及时回销的单证应对单证管理员采取处罚措施。具体处罚细则,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规定并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二) 对最终领用人回缴的有价单证,单证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核销。如单证可重复42、使用的,由单证管理员将此部分单证在系统里做空白回销后再次发放给最终领/使用人;(三) 单证最终领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员、兼业代理人、直销员、公司柜面操作人员等)离司前,由相关单证使用部门负责回收其持有的未核销单证,待离司人员如数缴回单证并核销完毕后,方可为其办理离司手续;(四) 分支机构对需要回缴的单证存根及作废的单证要妥善归档并填制单证回销登记表,登记表上所列的单证数量、单证号码要与实物存根联或实物作废单证一致。登记表与实物存根联或实物作废单证要一并按季逐级移交上级单证管理员,直至移交到分公司单证管理员处。每级移交,上级单证管理员都要严格核对移交来的单证回销登记表与实际单证是否一致,以及43、核销单证是否为发放给该机构的单证等。第三十七条 有价单证不知去向、回销的有价单证联次不全、领取人离职时未能交回的有价单证均视为遗失。如单证出现遗失情况,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理员汇报,单证管理员监督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遗失手续的办理;对单证被抢、被盗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责任人填写 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 ,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在本地区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申明,负责刊登遗失启事的所有费用。第三十八条 有使用期限的单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无论单证使用与否,单证使用人都必须按规定将单证回销。超过期限未回销的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单证,列入强制回销范围。第三十九条 单证44、销毁必须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组织实施。填写错误和污损的作废单证至少每半年上报申请销毁一次,停用单证和到期作废单证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回缴并在系统内进行作废回销后上报总公司申请销毁。(一) 单证的销毁必须由省级分公司以签报形式并附单证销毁明细清单报总公司审批,待总公司下发书面批复后方可集中进行实物销毁;(二) 中支机构清理时进行系统和实物的统一操作后,将实物封存寄送到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待销毁单证实物进行具体的销毁处理,销毁可以采取焚烧、化浆等手段,单证销毁应尽量在当地政府保密机关指定的场所实施。实物单证销毁时要有省级分公司内控及综合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销毁完毕后,45、单证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要在单证销毁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清单要由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员存档以备日后查找核对。单证销毁工作涉及到的所有书面记录和销毁清单应附单证原件样式一式二份,分别由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作为单证管理档案留存备查。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单证管理员必须建立单证使用登记台账,逐笔记录单证的领用、发放及核销事项,并定期与库存及系统数据进行核对,保持一致。未经总公司同意,机构不得随意抛弃手工台账。第四十一条 单证的统计与盘点:(一)各分支机构单证管理员在进行单证实物操作时,将记录数字与实物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二)各分支机构须建立库存单证定期盘点制度,各级机构每月进行一次46、盘点。每次盘点完毕后,须将库存数与单证管理系统中的结余数相核对,如有不符,需查明原因,并在报表中分析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如有核销联次的有价单证,各机构单证管理员应严格存放和保管好已使用的核销联次,保证有关部门检查和查询需要。第四十三条 各机构应按本办法将单证出入库单、单证领用申请单、有价单证发放登记表、有价单证使用情况回销表、部门单证领用回销登记簿等记录单证管理工作过程的文档按月装订,作为管理性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 机构员工离司(调动、离职)前应回销其领用的有价单证,如因单证事宜未清理完毕的,公司不能签批离司文件,或签否定意见。第七章 业务授权管理第四十五条 业务授权管理是业务47、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授权管理”有利于促进客户服务规范化,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各种错误及遗漏,有利于业务风险的防范,同时亦对业务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重要作用。第四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应基本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较强的责任心,二是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第四十七条 业务授权的范围包括:(一) 方案制作和审核、PPT制作和演示、风险管理和保险培训(包括保险措辞、保险条款、保险报价、服务范围等);(二) 保单审核(包括是否与投保单一致、责任确定、免责条件的选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等);(三) 协助客户索赔(包括出险报案、损失现场的保护与清理、索赔资料的收集、与保险公司、公估公司等对等谈判)。第八章 业务档案48、的管理第四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管理原则(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有效地利用;(二) 档案管理根据档案的分类执行专门的管理办法;(三) 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同时并存,并应留有备份。第四十九条 业务档案的内容及保管(一) 建立详细的业务档案,记录投保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险种、代缴保险费和交付保险公司的时间、佣金金额和收取时间、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代领时间和交付被保险人的时间等信息。(二) 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第五十条 业务档案的分类(一) 按事由分类,一事一卷或数卷;(二) 49、按机构立卷,各单位所属文件分别立卷;(三) 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年度分类。第五十一条 业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一) 借阅档案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要在借阅登记时说明;(二) 借阅一般业务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三) 凡属保密业务档案借阅、摘录和复制,须经公司总经理、业务经理批准方可进行;(四) 保密档案只能在公司职场内借阅、摘录和复制,不得带出公司。第五十二条 业务档案的销毁(一)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业务档案材料;(二) 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保密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50、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业务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三) 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销毁清单应归档永久保存。第九章 业务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第五十三条 业务人员招聘(一)社会公开招聘1、公司负责撰写公开招聘报告和广告文稿。报告内容包括招聘目的、方式,被招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保障、待遇以及招聘预计费用等;广告文稿包括岗位名称、人数、被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报名方式和时限等;2、公开招聘报告和广告文稿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待批准后实施。(二)设点招聘:1、有设点招聘需求的营业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提出申请;2、公司审核批准后,登记并发放公司统51、一制作的展板、相关材料等招聘工具;招聘结束,要及时登记、收回招聘工具。(三)个人直接招聘:通过营销员推荐。第五十四条 业务人员任职条件(一)年龄在20 -50周岁(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经公司业务部门审批可适度放宽);(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三)有从业经验者最近两年内服务的同业公司不超过3家;(四)品行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五十五条 业务人员需提供入司材料(一) 营销员信息登记表(二) 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 入司健康声明、承诺书(四) 学历证复印件(五) 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证52、明复印件(六)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 张(七) 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八) 展业证书申请登记表(九) 担保书(十) 面谈记录表(十一) 其他保险监管机构及公司要求的材料第五十七条 证书档案管理(一)公司为业务人员向行业协会申领展业证书,公司在收到行业协会发放的展业证书编号后,将业务人员信息录入营销员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工号。由公司为取得工号的营销员统一建立个人展业档案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二)个人展业档案包括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销员信息登记表、入司健康声明、承诺书、担保书和展业证书申请登记表等资料及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八条 业务人员按照保险代理合同53、约定内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XX国际金融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专项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加强公司财务管控,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服务公司发展战略,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保险中介公司财务核算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54、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为指导,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保证本企业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工作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正常开展。第二章财务管理职权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核算盈亏,独立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财务数据统一由总公司管理,资金由总公司统一调拨、统一运用,各分、子公司不得55、进行资金运用。公司及所辖独立核算子公司实行“一级核算、一级管理、逐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不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第六条公司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收支预测、控制、分析的工作第七条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财务负责人由由总公司垂直管理。第八条总公司财务部门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围绕公司经营战略制定财务战略和财务政策,积极参与公司筹资、投资、资产处置、担保、重组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全方位培养公司的价值管理能力;(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对分、子公司提56、供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切实防范财务风险;(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统一执行的预算管理制度,领导和组织实施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算指引,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分、子公司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四)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供决策支持;加强业绩管理,制定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五)保持与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获取最新政策法规变化,及时下达各分、子公司;(六)实施财务监督,对各分、子公司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必要检查;(七)按照集中管控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门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总公司统一的财57、务政策与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准确核算本企业经营成果,归集财务信息,实施财务分析,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并向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报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三)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四)执行总公司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构建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接受总公司对预算执行结果和预算管理质量的评价与考核;(五)按照总公司及本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三章核算管理第十条核算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缴存营业保证金时借记“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照监管规定动用营业保证金时,58、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存出营业保证金”。存出营业保证金期末余额,反映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第十一条核算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费由公司代收,保单签发后,借记其他应收账款一代收保费一投保人,贷记应付账款一代收保费一被代理保险公司;实际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账款一代收保费一投保人;公司向被代理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时借记应付账款一代收保费一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账款一代收保费一投保人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已经签发保单,但未收取保费若投保人未交付保费,由公司垫付给被代理保险公司,则借记应收账款一垫付保费一投保人59、,贷记银行存款,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一垫付保费-一投保人第十二条核算公司从事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取,公司应按照约定佣金金额确认收人,借记应收账款一代理佣金一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一被代理保险公司,后附业务结算表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公司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算代理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一代理佣金一被代理保险公司,第十三条代垫费用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发生60、代垫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一代垫费用一被垫付人或单位,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一代垫费用一被垫付人或单位第十四条筹建期间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与公司开办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购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场地租赁费、筹备人员工资、差旅费、交通费、验资费、申请材料制作费等,待公司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公司获准设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当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公司未获批准的,筹建期间费用由投资人协商承担筹建期间购建固定资产的,应设置“固定资产”账薄,按照企业会计61、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公司获准设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后,贷记“实收资本”等相关科目;公司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由投资人协商决定。第十五条凡许可证上列明的业务为主营业务,按照会计的配比原则,因主营业务产生的成本为主营业务成本,具体来说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支付营销员佣金,按月结算确认代理业务收入的同时计提营销员佣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一一营销员佣余一XX(营销员):按约定时间支付营销员佣金,借记“芯付账款一一营销员佣金一XX(营销员)62、,贷记现金”;按次结算确认代理业务收入的同时支付营销员佣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现金”。业务部门发生本科目核算范围内的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接资金使用范围设置明细,贷记“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现金”等相关会计科目期末结转,借记“本年利润”,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业务部门发生的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63、用税、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等费用上述费压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按资金使用范围设置明细,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借记本年利润”,贷记“管理费用”,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第十七条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发生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支出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确认利息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一应收利息”,贷记“财务费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一应收利息”;期末结转,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财务费用”,结转64、后本科目无余额其他未涉及的业务核算遵照企业会计制度及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账户设置和管理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开立、注销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并纳入财务系统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未经总公司审批不得开立其他结算账户。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审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现金的保管与盘点、银行存款定期核对及印鉴保管和使用等。各分、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应当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和相关手续办理资金收支。各分、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65、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小金库”。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置三类账户,分别核算营业保证金业务、代收保费业务、公司损益业务:第二十条营业保证金账户必须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储营业保证金,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该账户资金不得动用,除非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出资减少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证金存款协议样本附后)。第二十一条设置专用的代收保费账户用于核算公司代收的保险费该账户应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设置明细账。该账户资金不得与公司66、核算户有资金往来,代收保费账户资金的划转账户只能是各被代理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就是不得坐扣代理手续费代收保费和代垫费用应分别开立银行账户管理代收保费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等费用第二十二条公司核算户用于核算公司的各种收入和费用,属于公司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三条一切业务收支必须在按规定开立的账户中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搞帐外经营第二十四条收到外单位的转帐支票,必须在18小时以内交开户行托收第二十五条逢节假日必须在休假前交开户行托收第二十六条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除合理的现金库存外67、,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禁出租、出借账户第二十七条坚持及时与银行对帐,每月月终要向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授权审批、职责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3%,分类折旧年68、限和年折旧率如下:1.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房屋建筑物 40 2.4交通工具 6 16.2电子设备 5 19.4其他 5 19.4第二十九条对于新建、改扩建、购置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加的行为和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报废、清查核销等引起固定资产减少的行为,分支机构应当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各分支机构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行为应在制定资产购建或处置方案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公司审议。第三十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验证核实69、账面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切实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依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处理;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一条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经批准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三十二条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70、固定资产折旧。第三十三条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计入成本的方法。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软件使用权等。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无形资产的权属。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开展租赁、转让、质押等无形资产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落实经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71、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第三十八条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作为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不得作为递延资产进行摊销。第六章筹资管理第三十九条筹资管理应遵循合72、规性、资本结构合理化、成本收益匹配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资本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募集,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资本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依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只接受货币出资。第四十一条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股东大会决议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四十二条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筹资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筹资目的、规模、渠道、方式和成本、筹资财务分析、筹资风险分析与控制、投资风险分析与控制等。第四十三条公司筹集资本金,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向投资者出具73、出资证明书。第七章收入与利润分配管理第四十四条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提供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代理佣金及代理手续费收入。第四十五条利得是指不属于上述日常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罚款及违约金收入、出纳长款等,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各项收入和利得,应按照规定确认和计量,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核算,禁止违规设置会计账簿。公司取得的所有收入与利得一律纳入账内统一核算,禁止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于个人福利。禁止私揽业务获取账外收入。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74、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 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仍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依照税法规定弥补后仍未弥补的亏损,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可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第四十八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如有);(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5%)至百分之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四)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如公司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章程75、没有规定的,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比例提取;(五)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各股东的注册资本将按原有出资比例。当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第八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一条成本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代理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76、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第五十二条费用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及业务部门发生的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等费用。第五十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有效调动分支机构拓展市场、提升业务平台的积极性,确保分支机构稳健经营。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入对应科目核77、算,禁止虚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账务处理。第五十五条公司的成本核算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营业外支出和成本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得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期间费用。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第五十六条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78、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五十七条费用的支出和报销应严格执行财务双签和逐级审批制度,所有费用支出和报销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机构对超出权限的费用和其他支出应上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第五十八条与各种收入有关的营业税金及地方税费,由各级机构在当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缴。第九章财务报表第五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的首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成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六十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非人民币业务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79、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有关的财务报告和报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在每年结束后九十(90)日内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由公司聘请的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负债总额、增(减)量、结构、质量、增减变动原因(二)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增减变动及原因(三)利润实现、税金交纳情况(四)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80、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条制定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定义1第四条内容2(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2(二)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3(三)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4(四)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4(五)数据安全管理制度5(六)机房管理制度6(七)计算机设备防病毒安全管理7(八)网络安全保障措施7(九)客户信息安全保密规定8第五条附则9第一8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管理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工作,在保证系统及数据稳定性、完整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定义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在公司内培育、发展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高效、安全地应用和服务于运营管理、业务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过程,包括组织与队伍、规划与项目、信息化资源、网络建设与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与应急、统计工作、标准化工作等内容。第四条内容(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1、本82、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信息系统,涵盖各类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平台及相关的硬件设备。2、本制度所称数据库是指信息系统后台所使用的数据库,包括各类生产用数据库和各类测试用数据库。3、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硬件设备的状态,认真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并存档,如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通知上级主管并要求硬件提供商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或更换。4、信息系统主机操作系统不允许系统管理员或数据库管理员之外的人员登陆使用,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滚利员要严格保证操作系统用户帐号的安全。5、系统管理员要按照不同系统备份方案的要求做好备份工作。6、系统管理员除及时修正发现的错误之外还要定期收集操作系统错误日志,将日志信息83、错误原因、解决办法、硬件更换信息等资料进行存档。7、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查看、收集系统的性能状况,将状况信息、优化方案等资料进行存档,同时负责优化调整操作。8、数据库管理员要定期对数据库运行状态及警告日志进行检查,及时修改错误,同时将状态信息、错误原因、解决办法进行存档。9、数据库管理员定期对数据库的访问会话信息进行检查,同时将会话信息进行整理存档。(二)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1、公司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资料由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2、各部门对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硬件设备(如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存储设备等)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统一保管本部计算机设备相关资料,以便进行维护。3、各部84、门的硬件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经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搬挪、拆卸、变更配置;禁止带电接插各种电缆;4、各部门在使用硬件设备或应用软件出现故障时应立即与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指定人员联系,不得自行处理。5、各部门员工下班后必须关闭所使用计算机设备电源,非特殊情况不可强行关机,以免造成计算机硬件损伤。6、各部门员工未经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安装任何未经审核的软件产品,也不得与别人私自互换电脑设备。7、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监督其部门员工的计算机设备使用情况,人员更替严格履行交接手续。8、人员更替时原设备领用人员要将计算机等相关设备交还给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指定人员,如无法交85、回,要由领用人员负责赔偿,公司保留法律追述权。(三)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1、操作人员负责各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相关管理和维护。2、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及口令随意告诉他人,也不得使用他人用户进行操作。3、操作员的认可需提交申请,由信息技术中心的负责人批准确认,同时确认权限等级。4、关闭操作员帐户时也要通过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审核后由系统管理员立即处理。(四)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1、操作系统的超级管理用户口令、数据库管理用户口令、各应用系统的管理用户口令只能由信息技术中心的系统管理员设定,并经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核,86、口令应严格保密且定期更改。2、管理用户口令在软件系统开发调试阶段可以暂时开放给软件提供商,调试结束后应立刻更改。3、数据库内具有较高权限的管理用户口令以及业务系统后台数据库对象创建用户的口令由信息技术中心数据数据库管理员负责设定,并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核,不能向其他人泄漏,且定期更换。4、根据不同系统的要求,在数据库中分别建立对业务数据只有“增”、“删”、“改”权限的用户;对业务数据只有“查询”权限的用户要根据需求开放不同权限。5、口令规范:最长有效期为30天;不受限的最大长度,最小长度为6个字符;最近三次所更改的口令不能相同;相同字符不得连续使用。(五)数据安全管理制度1、存放备份数据的介87、质必须具有明确标识,备份数据要实现异地存放,明确异地数据备份的管理职责。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销毁必须要个按照程序审批执行,严格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完整。4、数据恢复前,必须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数据恢复过程要严格按照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及时上报,数据恢复后必须验证和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备份数据要定期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6、数据清理的实施要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业88、务运行造成影响。7、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要制定转存方案,在介质有效期内转存,防止介质过期操作数据丢失,转存的数据必须由详细的文档记录。8、非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人员对本公司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信息技术人员全程监督,设备送修时必须取得信息技术中心领导的批准,确认数据的安全,对修复的设备要进行严格验收,做好病毒检测和信息登记。9、需要报废的设备,对于已有程序和数据资料要彻底清除,防止泄密。10、公司内部使用的计算机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不准安装其他软件,不准使用移动载体(光盘、移动硬盘等)。(六)机房管理制度1、保持机房整洁,各种设备需按计划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机房要求的温湿度和安全89、防火要求,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证设备正常运行。2、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品及进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食用任何食品。3、除信息技术中心具有进入主机房权限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严禁进入主机房。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许可的前提下进入主机房,单不得进行任何操作。4、在主机房进行任何操作或检查时至少应有两人在场,以避免误操作等风险,同时务必做好“机房出入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人员出入时间和操作内容。5、不得随意拷贝机房内的数据,防止信息泄漏。6、定期检查机房后备电源,按要求进行维护,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七)计算机设备防病毒安全管理1、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统一90、部署和管理计算机防病毒工作,同时提供防病毒技术支持。2、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定期发布近期病毒信息,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3、公司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需定期升级和维护,同时做好病毒检测工作。4、公司全体员工应树立防病毒意识,积极配合信息技术中心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未经信息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允许不得使用外界介质接入公司各类计算机。5、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责任防范、查杀计算机病毒,防治病毒在公司内部扩散,当计算机病毒发生或疑似病毒情况应立刻向信息技术中心相关人员报告。6、对电子邮件中的附件除实时监控定时查杀外,还应将附件另存到本地独立目录主动查杀病毒。7、任何时间都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或应用终端上使用各类91、黑客软件。(八)网络安全保障措施1、上班时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网络应用,不得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不得使用公司计算机或利用公司网络玩游戏。2、公司员工不得进行网络下载,同本职工作相关的软件下载和更新需要经过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3、上网的计算机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指定,一般情况下不得私自改动。4、公司内网和外网都需要装有正版杀毒软件,用以保证各类系统的安全。5、如工作需要使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则需要得到信息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的同意,使用时首先要进行杀毒处理,确保外接设备安全后方可使用。(九)客户信息安全保密规定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审批制度,涉密计算机信息92、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2、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储存、处理、传递、输出客户所有相关涉密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发现非法涉密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情况报告行政管理部门。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类程序、应当在建库、检索、修改、打印等环节设置保密措施,其保密措施应按所处理秘密信息的级别进行管理。4、使用并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载体,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降低密级使用;(2)申请报废时,应按照申报程序实施,经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3)需要维修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5、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第五93、条附则本制度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修订。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活动,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公司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保险产品的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94、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机制,保证公司股本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四条 公司各级机构均应给予反洗钱部门或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及物质保障。各机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营销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均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架构第六条 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由各级机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全辖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领导工作,公司反洗钱工作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95、:(一)组织学习贯彻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工作流程;(三)组织开发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四)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五)审核公司全系统上报的重大、疑难可疑交易报告;(六)决定公司其它重大反洗钱工作事项。第七条 公司XXX部们是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时评估内控制度并进行修订和完善;(二)提出公司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需求;(三)统筹和协调各相关部门、部署和指导辖属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四)监督反洗钱内部制度执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价,向高级管理层报告96、并提出处理建议;(五)关注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可疑交易并按要求报告;(六)组织反洗钱合规培训与宣传,提供反洗钱合规咨询,推动本机构的合规文化建设;(七)接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指令,及时传递到本机构内部,与监管机构就反洗钱工作进行沟通、报告;(八)配合人民银行和侦查机关做好可疑交易或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九)做好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十)落实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为反洗钱协作部门,有义务在本部门负责的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遵守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配合反洗钱分管部门工作。第九条 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均应设置反洗钱岗活着指定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97、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第十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法律允许销售的其他金融产品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应依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并记录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电话、网络、远程出单或其他方式销售产品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十二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级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第十三条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采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98、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十五条 公司与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合作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在合作协议中99、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公司应为合作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由该保险业务或金融业务的具体归属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的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十七条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100、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一)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保险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起至少10年;(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10年;(三) 如该笔交易涉及可疑交易,则相关交易报告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自该可疑交易报告提交之日起至少20年,相关客户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保险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起至少15年;(四) 如公司业务或财务制度规定,相关记录保存期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该规定;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保存。第十九条 客户资料包括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获得的客户101、身份证明资料,以及依据公司相关业务规定为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时取得的其它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包括公司保险业务的业务单证、保险合同、会计凭证等。上述资料及记录包括纸质文件、电子介质文件及相关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如相关客户资料依法应交保险合同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具体归属方(如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留存的,公司在与其签署的协议中应明确必要时公司有权从该合作机构调取相关客户资料。第二十条 各机构应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客户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严密保护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防止相关资料和记录的缺失、损毁,泄漏。各级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102、和监督管理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代理销售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保险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以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可配合合作机构开展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工作,具体交易报告及未按规定报告所产生的责任,由相关业务的具体归属方承担。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依法销售保险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以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过程中,在本公司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关注和了解客户投保、保全以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的目的和性质,关注客户资金来源与去向。如在业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向相关产品及业务的具体归属方通报。第六章 协助监管调查与检查及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103、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在接到监管机构现场检查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同时应在接到现场检查通知时及在监管机构做出检查结论后及时向总公司报告。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工作,如需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的,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报告。10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宣传及审计检查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岗人员及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操作指引等反洗钱专业培训,增强各级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提升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105、内控制度;(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公司应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反洗钱监管机构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公司各级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在营业场所悬挂条幅、张贴海报,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反洗钱举报电话等方式开展反洗钱宣传。公司应当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内部审计。公司应将反洗钱内部审计列入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开展专项反洗钱内部审计或在其他审计项目中增加反洗钱审计内容。公司各级合规部门、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部门应在常规合规或业务106、检查中应增加反洗钱检查内容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第三十条 公司各级审计部门应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力检查,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八章 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它单位、人员提供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级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资料、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在协助监管机构和行政司法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反洗钱调查和账户107、资金冻结等工作时,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违规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违规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分,对违规机构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识别,致使公司依据不实客户身份资料承保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业务或在不符合公司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退保、赔偿或给付等业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108、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四)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不报告的;(六)对可疑交易不认真进行核实、认定,致使误报、漏报、错报的;(七)违反规定泄露支付交易信息或客户信息的;(八)存在其它违反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行为的。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因过失导致或故意协助洗钱行为的,对违规机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负责人、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将给予降职、解聘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将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监管机关109、追究责任的,对该违规机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负责人、反洗钱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其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销售服务标准,提升销售服务水平,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服务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发20133号【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110、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销售服务行为包括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与客户建立保险服务关系,进行风险评估,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客户在保险期内办理保全和理赔服务,处理投诉,提供健康管理、理财规划等综合性服务。第二章 服务标准和内容第一节 服务标准第三条 本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及销售支持部门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做到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销售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执111、业能力。第二节 服务内容本公司作为客户的保险顾问,须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项服务。服务理念: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引用新技术创建领先于行业的创新型服务流程,建立以向客户提供综合金融理财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客户体验平台。第四条 售前服务(一)与客户首次接洽时应充分告知、披露相关信息:1、主动说明本公司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2、主动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如实客观介绍我司品牌、经营历史和服务特色等内容。3、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告知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服务人员发112、生变动的,事前告知客户接替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二)客户需求分析及风险评估1、收集信息、访谈客户,了解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和所在行业风险特点。2、专业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3、向客户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4、根据客户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现场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5、依据客户实际保险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规划不同阶段的保险方案和保险产品。拟订投保方案前,主动询问、了解、评估客户既有保障是否充分、是否了解未保风险、有无重复投保、历年出险和赔付情况等内容,根据上述内容向客户提交保险方案并根据客户意愿进行相应调整。第五条 售中113、服务(一)配合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承保服务1、在客户对保险方案确认后,在客户授权范围内确定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产品具体内容,包括保障范围、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赔偿限额、免责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犹豫期权利、争议解决方式、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以及不能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等内容,协助客户现场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或纸质投保单等多种形式即时完成投保流程,经客户签字确认投保意向后,对电子化投保可现场出具保单并签收回执;对纸质投保,协调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对承保过程中出现核保函件或体检函件,协调客户及时回销函件并按照约定结转保险费,完成保险承保业务,获取保险费发票。2、经客114、户签字确认投保意向后,协调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承保过程中出现核保函件或体检函件时,协调客户及时回销函件并按照约定结转保险费,完成保险承保业务,获取保险费发票,递送保单正本和交接回执。 (二)档案归集管理1、对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类(纸质、电子)业务档案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接,同时对纸质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支持影像即时查询和调阅。2、对客户档案资料进行客户关系级别管理,通过对档案数据进行分析,调整销售策略,向客户提供符合需求的服务;对实务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类(纸质、电子)业务档案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接,同时对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支持影像即时查询和调阅。第六条 售后服务115、(一)建立客户回访机制1、建立便捷、高效的多样化回访渠道,及时处理回访过程中的问题,协助客户进行投保事项的再次确认。2、基于客户关系管理服务,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提醒客户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保险标的增减、名称、地址变动、风险状况变化、权利转让等情况的,应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二)保全服务1、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客户提出或销售人员遇客户人员变化、满期领取、退保、联系方式变更等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应向客户提出相应的保险建议,通过建立互联网、电话和书面等多样化的受理方式,在取得客户书面确认后,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及时完成合同变更。2、客户主动提出退保的,要说明退保条款以及可116、能导致的损失和风险,并协助客户办理有关手续。3、客户提出更换保险公司的,说明相应的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并做好退保与投保衔接事宜。(三)理赔服务公司知悉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或接到客户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委派专人协助客户进行报案,在取得客户书面确认后协助办理理赔手续,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接到客户报案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指导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客户处理事故,制定施救方案,防止损失扩大。2、提醒客户保险索赔注意事项、索赔程序、协助客户搜集准备与理赔相关的资料。3、客户申请索赔后,协助客户整理和准备相关索赔资料,跟踪保险公司处理赔案的进程,缩短理赔时间,保障客户及时到达补偿,使客户损失最小化。117、4、遇重大保险事故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为客户争取预付款;在出现理赔争议时,结合法律法规、保险条款、理赔惯惯例,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四)建立投诉机制1、建立多样化的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及互联网平台,并告知客户。2、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24小时内主动进行首次关怀反馈,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录。3、建立独立的投诉组织架构,将投诉结果定期反馈各业务环节,用于改进各环节工作。(五)提醒客户及时续缴保费。根据客户档案建立续期保费缴纳互联网、电话及短信等多形式的提醒及催缴服务流程,对已失效的保单118、协助客户进行合同复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对即将到缴费期保单的客户进行预先提醒; 2、建立便捷、多样化的续期保费缴纳渠道,协助已到缴费期保单的客户进行续期保费缴纳;3、对宽限期内尚未缴纳保费的客户进行催缴;4、对失效保单进行复效处理及了解原因;5、对孤儿保单进行管理及服务再分配。(六)其他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上述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细分及市场变化,可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立基于互联网和电话融合的电子化客户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查询、在线服务等高效便捷的服务内容。2、风险管理服务。建立高端客户风险动态管理体系,定期为客户进行风险状态体检,接受风险管理咨询,提供风险管理方案。3、财产险服务,为高端客户提供家庭财产、车辆保险等VIP全方位的保险服务理财服务。4、建立高端客户理财规划和咨询服务,整合多种理财产品及渠道,协助客户合理规划资产配置,帮助客户实现资产保值增值。5、健康管理服务。为高端客户提供健康咨询、健康养生讲座、协助客户定期体检等服务。6、整合旅游、出行等渠道资源,为VIP客户提供保险、旅行、机票预订、机场候机、酒店入住等一揽子全程服务。第三章 附则第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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