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通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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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695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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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通报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区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出租屋综合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理顺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任务,实现出租屋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参与出租屋综合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通报工作情况,明确协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必要时,可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随时召集。二、对联席会议通报的情况和研究的决定,各单2、位要按照自身职责,抓紧组织落实。三、为方便工作,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1-2名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联系工作。四、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在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中,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一)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二)发现无照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发现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五)发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六)发现出租屋内其他违法情形3、的,通报相关部门处理。五、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登记和巡查中发现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如实填写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联络员应予签收;紧急情况口头通报,事后补签。如职能部门未签收(包括职能争议、拒绝签收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报区维稳办备案,由区维稳办协调处理。区维稳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部门。六、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出租屋查处的情况和对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在情况收集及反馈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七、对于不予签收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签收后不反4、馈查处情况的单位,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登记汇总后报区政府作为年终对各单位考核的依据。八、对出租屋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凶杀、爆炸等特大刑事案件及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一)经倒查,出租屋管理元对该出租屋及业主、租住人员信息未作有效登记或备案的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出租屋管理元及其主管的管理站、管理所领导责任。(二)经倒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已作出有效登记并就发现的问题向职能部门发出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的,该职能部门已作出签收而未及时查处的,依法追究该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三)经倒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已作出有效登记并就发现的问题向职能部门发出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的,该职能部门未签收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该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九、本制度所指职能部门包括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文化、城市管理(城管行政执法)、安监、质监、国土、建设、出租屋综合管理等部门。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