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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业主使用手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业主使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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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09248 2024-09-07 33页 152.94KB
1、第 一 部 分概 况 说 明 一.XX小区概况XX是由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倾力开发的精品楼盘。该项目设计规划细致唯美,力求创造出精致、完善、动感、富有人情味的生活气息。XXA区于XX市,用地面积25818.72m,总建筑面积55109.08 m,小区住宅共计446套,小区内智能化配套设施完善,有可视对讲、闭路电视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巡更、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等。二、物业服务部概况临安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物业管理专业国家三级资质证书。本部门坚持“诚信务实、厚德敬业、合作进取、拼搏创新”的质量方针和“业主至上、为您服务”的服务理念。三、 小区现场管理服务机构概2、况临安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下设XX物业管理部,全面实施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以其专业水准和丰富经验,竭诚为业主提供二十四小时管理服务。若您需要任何帮助,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客户接待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 17:00 报修接待实行全年365天服务安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管理处组织架构 XX物业管理处 绿化服务组客户服务组安保服务组保洁服务组维修服务组 第 二 部 分 住 户 须 知一、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3、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4、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工作。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建筑装饰等行业协会的5、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条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第七条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不良信息,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房产主管部门接到6、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建设等有关部门。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户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7、。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8、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二)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维修,并保留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因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因对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9、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第十二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10、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在委托关系解除后,及时将管理档案完整移交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第十四条 对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本条例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活动。结构不11、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住宅房屋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结构、墙体、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装修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12、,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13、证。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方案。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还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章以及注册结构师执业章。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还应当提供装修合同以及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14、促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住宅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巡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发现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房产主管部门接到违法装修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房产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条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15、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16、,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费用补贴。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二)开17、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第二十三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地基、建筑主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区分所有18、权的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由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鉴定。第二十五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或者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有效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19、论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20、定报告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鉴定;(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暂时不便拆除或者风险难以预测,人员必须撤离,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整幢房屋。XX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XX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开21、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本条例所称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幕墙的设计使用范围。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墙。第三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性检22、测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墙,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包含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23、等内容。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规定的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应当明确买受人承担的建筑幕墙安全使用维护义务。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对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设立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幕墙的检查、检测、维修。建筑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与其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上限。具体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24、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抄告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第三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第三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房屋采取原25、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规划实施。危险房屋原址重建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三十九条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包括因解危引起26、的维修费用、搬家费用、过渡费用、室内装修补贴等费用。解危费用的承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因不可抗力、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不当使用等非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三)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难以确定的,由责任人平均承担。第四十条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对危险房屋的结构、墙体、27、使用荷载进行拆改、变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第四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遭受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第四十二条 区、县(市)房产28、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29、物;(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房屋抢险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第七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缴纳白蚁防治费用。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30、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以及咨询等服务。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四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31、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住宅装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相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32、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委托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33、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鉴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第五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34、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未按照国35、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二、 XX住宅(商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持XX小区的安全、美观和整洁的居住环境,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须提前7天向物业公司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图纸、资质证书、装修工上岗证,经审核签署意见后,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物业使用人系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装修的,36、应事先征得物业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方可提供申请。物业使用人装修申请流程图如下:提交装修申请业主装修方案,设计平面图等工程组审核不合格合格 交纳各项装修特约服务费用施工单位提供各类资质,营业执照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保证金100元/人或2000元/户)提供照片、身份证施工单位进场装修,接受物业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结束,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 物业根据审核后的装修方案进行验收有违反规定行为 罚款、赔款、修复遵守各项规定,验收合格后收回许可证、出入证入住二个月后无因装修问题的,退回施工单位保证金或从中扣除所需费用多余装修材料及工具等由物业管理处开具出门证、业主书面同意 施 工37、 单 位 撤 离 装 修 结 束第二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浙江省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及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装修禁止下列行为:(如确需装修的需有相关单位审批同意手续)(一) 任何装修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屋面防水隔热 层、上下管道线路和原结构;(二) 不得任意拆除窗和间隔墙;(三) 不得封闭房屋内各检修口;(四) 不得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五) 不得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六) 不得改变外立面的格局,不得封闭阳台;(经同意封闭的必须保证遵守小 区内要求统一颜色和用材38、)(七) 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或物业管理协议,临时管 理规约禁止的行为。第四条 在装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并办理“装修许可证”,施工人 员凭装修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并领取施工人员“出入证”,施工人员需 随身佩戴出入证,凭证出入小区;出入证不得转借,违者收缴;(二) 不得损坏厨卫间四周保护层,厨房间、卫生间的地面不得高于客厅地坪, 客厅地坪抬高不超过10公分,封闭厨、卫生间吊顶时须留有检修孔;(三) 不得在屋面、屋顶层、阳台露台、公共场地进行违章搭建;不得在外墙体 上凿壁、打洞、开设门道、窗口及改变原外墙颜色;(四) 不得妨碍楼梯通39、道的通畅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户门外楼 梯面积,不得在门口或公共通道铺设装饰材料;(五) 室外空调机要安装在原设计指定的位置;未有设计指定位置的需根据物业 统一要求;(六) 不得擅自安装雨棚、阳光房、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和晒衣架;(七) 装修期间物业使用人进户单元门上须贴有装修施工许可证;(八) 不得在屋面安装(未经批准的)破坏屋面防水层和超承重负载的设施;(九) 搬运装修材料时,要注意对楼道等公共部位的爱护(楼梯扶手油漆、墙面 粉刷、楼梯踏步、电控设施等),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若损坏照价赔偿;(十) 装修时必须在室内搅拌水泥沙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楼梯平台上等公共 部位搅拌;(十40、一) 装修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装修垃圾一律袋装扎 口,按规定的时间送到指定地点堆放,由管理处统一组织清运,费用由 物业使用人承担。装修过程中,不得将垃圾、砖石块、水泥块、含有水 泥沙浆的污水、污物和油漆存余物投入便池和下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 和其他物业使用人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疏通并承担损失;(十二) 禁止夜间18:00时至次日8:00时、中午12时至14时和节假日进 行产生环境噪音的装修活动,避免或者减轻对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影 响; (十三) 装修期间,装修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占用其它空置房屋、车库;(十四) 装修期间物业使用人安装临时卫生设施供装修人员使用,装修人员不得 随地41、大小便,若发现装修人员随地大小便,管理处将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如责令停工等);(十五) 装修过程严禁改动、封闭、阻挡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烟感探头 和喷淋头)或将其挪作它用。物业使用人装修应注意消防安全,不得使 用电炉,蒸、烧、炒食物,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工场内严禁吸烟;(十六) 物业使用人装修应严格按照装修申请表审批的装修范围、内容、时间等 要求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若有违反,管理处将开具“装修停工 通知书”,严重违反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按城镇装修管理办法 和 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十七) 装修材料,物品的运出须凭物业使用人或委托人的证明办理物品出门证 方可外运42、;(十八) 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配置相应数量的 合格灭火器;(十九) 装修用电不得超过该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临时 超容量用电须经管理处同意后,在指定位置接临时电源线;(二十)装修结束后,业主会同管理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装修管理办法与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未涵盖的,以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三、XX小区治安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潜阳花园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请遵守以下规定:1. XX物业管理处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指派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业主如发现治安隐患、可疑情况应主动排除制43、止,并及时告知管理处。2.请业主(使用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支持 和配合秩序维护人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并协助管理处处理紧急突发事 故。3.管理处工作人员在与业主(使用人)进行日常工作联系、设备维修、抄表、 收款时要出示工作证件,对无牌、无证人员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明身份 之前,应谢绝进入。4. 业主(使用人)外出时要妥善收藏保管贵重物品,开锁好门窗,不给犯罪 分子有可乘之机;发现形迹可疑之人,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一旦发生 偷盗案件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保护好现场。5.小区内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进行各种射击活动,严禁携带淫秽物 品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44、入小区,严禁在小区内进行违法 交易及损害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6. 进入小区的装修人员、施工人员应一律办理“出入证”,凭“出入证”进 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施工,禁止推销、修补、买卖、收旧等闲 杂人员进入小区。7.对外来人员实行出入登记制度,运出小区的物品,须事先办理物品出门手 续或由业主(使用人)出具证明方可放行。安保人员须对出门物品进行严 格把关。 8.业主雇佣的清洁工、钟点工等临时工作人员须有相关的身份证明,办理暂 住证并到管理处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并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业主负连带 责任。9. 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不得擅自开启他人信箱,隐匿、 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45、信函等。 10.业主(使用人)如离开住所外出,请及时关好水、电、气总闸和门窗等, 时刻做好室内的各种安全防盗措施。四、 XX消防管理规定为加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1. 广大业主(使用人)请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高消防 意识,确保公私财物的安全。2.小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备应急之用,如无特殊情况, 请勿随意动用。禁止任意移动、改变、损坏、遮挡、挪用消防设备设施。3. 不得占用和封堵消防通道,禁止在楼梯、走廊、通道处堆放杂物及在消防 通道停放车辆,以时刻保持公共通道的畅通安全。4.请勿在小区内动用明火、46、燃烧纸张、杂物等,严禁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违反政府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烧焊作业。5. 请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要 增设用电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可私自增大负荷。严禁乱拉、乱 接用电线路,不可随意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当要进行电焊、切割等用 火作业时应经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在有人监护下作业。6.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进行必要的防火处理;严禁违法使用瓶装 液化石油气;火柴、烟头等余烬要随时熄灭;请教育小孩不要玩火。7. 每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都是义务消防监督员,督促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 作。发生火警,应立即拨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47、管理处,并关闭电闸、 煤气总阀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8.业主/使用人应协助管理处维护安全疏导指示、事故照明、通风设施等消 防器材和设备,发现隐患应立即排除并告知管理处。9. 管理处有权制止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等一切危险行为及督促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消除危险隐患。业主应服从消防机关及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有关防 火安全方面的管理。严禁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管理处工作 人员的现场管理,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五、 XX车辆管理规定 1.管理处将对业主(使用人)的机动车辆发放停车出入证,凭证出入小区。2. 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辖区,经过许可进入辖区的车辆必须服 从物业人员的管理。3.车辆必48、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准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 进入辖区后应减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笛。4.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应按规定缴纳车位费, 任何违章停放车辆将被拖移,拖移车辆费用由车主承担。5.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门,关好门窗,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并注意 保持车位整洁,不乱扔沿烟头、杂物,修车、洗车须在指定区域内完成。6. 超长、超宽、漏水、漏油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停放,携带易燃、易爆、剧毒、 腐蚀及污染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园区。7.进入辖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乱停乱放,车辆若 损坏路面或其它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8. 车辆进入停车场49、内,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车牌出入证,并有序停放,当车 辆离开时,必须将车辆出入证归还车管员,未交还或车辆出入证不符时, 该车不得离开停车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或送相关部门处理。9.车主务必购买车辆保险,以备减少事故损失,如业主(使用人)在小区内 发生车辆丢失损坏事件,请及时携带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及辖区派出所报 案,并到管理处备案。六、 XX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规定1.“小区是我家,整洁靠大家”,业主/使用人均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绿化及 卫生设备,并有义务监督违反规定的行为。2. 不得将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于走廊、楼道及公共场地,建筑垃圾必 须袋装扎扣,不能破包、散包,送到管理处指定的堆放场地内,50、由管理处 统一组织外运。3.业主(使用人)正式入住后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袋装并打结,投入指定的 垃圾桶内,由保洁员统一清运。各户不得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电梯 内或楼道通道上。严禁从窗口向下抛掷垃圾。4.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纸和杂物,不得乱倒污水或窗外投 倒物品,不得在窗外挂拖把等影响环境美观的物品。5.任何公共部位不得乱涂乱画乱贴或乱竖广告、指路牌等,违者负责清除或 修复的全部费用,如属儿童的所为,则由其监护人负责。6. 辖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公共卫生由管理处提供服务。业主装修或搬运物品不 慎弄脏了公共区域等部位,则应负责立即清扫干净。7.业主(使用人)在本小区对饲养宠物均需办理51、相关手续。申领拍照并约束 其行为,不得影响小区公共卫生及不对其他住户产生任何滋扰。所有家禽、 家畜一律不得带入本小区内饲养。8. 业主(使用人)必须教育儿童切勿攀爬树木、栏杆或围墙和水系景观等, 以免发生意外。9.绿化范围内不可进行球类游戏,不可破坏花草、树木或采摘花卉,违者须 赔偿再植费用。10. 不得改变和占用绿化带及卫生设备,严禁在绿化带内拉绳晾晒衣服;不 得往水景池内乱扔杂物及捕捞观赏鱼。七、 XX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电梯是广大业主共同使用的财产,细心爱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保持正常运行是大家的责任,所以在使用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整批货物、超大超长装修材料、垃52、圾等,如有 特殊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在专人指导下运载,并负责保持轿箱内的清洁 卫生。2.电梯轿箱内禁止粗野动作,应文明操作,只按适用之钮,不可击打按钮, 更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严禁撞击门板。禁止在轿箱内 蹦跳,以免电梯自动保护停机。3. 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 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4.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候梯时,请按上下方向键, 耐心等待。5. 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电梯平层停稳开门后,应遵循先进后出的原 则,学龄前儿童须有大人带领乘梯,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嬉戏玩耍。6.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53、情况,须经管理处批准,并采取 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7. 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 住电眼或光幕。8.当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在电梯 处于维修状态时,除工程维修人员外,用户不得使用,以免发生人身、设 备意外。 9.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电梯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运动时有异常的震动和响声或较大幅度的摇摆; 有漏电、不平层、指示灯不亮等现象。 10.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及事故,乘客应及时按电梯内的紧急按钮或 拨打紧急电话与监控中心或外界取得联系后等待救援,禁止从安全窗54、爬 出。八、 XX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为维护本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保证其正常运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 保公共设施的正常工作。 2.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管理处登记,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3.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楼梯平台等公共场所搅拌砂浆、堆放建筑装 修材料,占用公共场地。 4.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雨、污水分流”的规定,不得擅自把生活污水直接 接入雨水井;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5.请勿擅自践踏绿化用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雨水井及其它管道 井盖。 6.严禁擅自开启55、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阀,如因装修等确 需打开的,应事先征得管理处同意并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阀门或井盖。 7.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拆动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爱护 消防栓、灭火器材等,以备紧急时使用。 8.请教育孩子不能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并配合管理处监督外 来人员的不轨行为。 9.严禁把杂物丢入小区的喷泉、水系景观内,以免造成管口堵塞、造成水 体污染,影响居住的环境。 10.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九、XX房屋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 为使您的房屋整洁美观,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延长使用年限,确保房屋的安全,请您在使用与维56、护中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必须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方可使用房屋。当业主产权转让时,请提前 一周通知管理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变动手续。 2.业主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凿、拆、 搭占等; 不得擅自安装各类防盗窗、棚、网、雨棚、太阳能热水器等或占用公 共部位; 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3.使用时不得将垃圾杂物倒入厕盆、地漏内,以免堵塞管道。 4.业主不得在阳台、窗、露台等部位安装暴露在楼宇外立面的换气窗、招 牌、旗杆等。 5.业主不得在屋顶楼面搭建棚屋、私建花坛、堆放杂57、物;不得更改或增加 任何其他装置于走廊、通道,不得擅自封闭走廊通道。 6.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的维修按下列范围,分别承担责任。 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业主承担,费用自理。 毗邻的房屋修缮,各相邻方积极支持、配合,阻碍修缮造成房屋及他 人人身财产损坏的,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部位、公用设备以及公用设施,凡认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 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7.共用的排风、排水、排油烟道等管线不得任意改动、打洞、改装、拆除 和堵塞。 8.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所致的质量问题需维修 的,不在保修范围内,管理处尽力58、为物业使用人或业主提供有偿服务。十、 XX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1.凡在XX小区管理范围内经营的任何商铺、会所必须遵循合同规定之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严禁进行非法和有害社会治安的黄、赌、毒等活动。 2.商铺和会所装修必须遵循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领取住宅(商铺)装饰、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商铺或会所内的招牌须报经工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乱竖乱 挂;商铺内不准经营、制造、存放易爆、易燃、剧毒及放射物品。 4.商铺或会所如需在外墙面竖立广告招牌、横幅等宣传物,须按管理处统 一的设计格局布置有偿竞争广告位(依据政府有关广告管理条例)。 5.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59、施和在外墙布设有电线路;不得跨店铺经营、超范 围经营及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6.消防、用电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以配合管理处每月例行的电器、 消防检查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必须整改,否则管理处将按有关条例规定 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7.油烟、污水必须达到环保要求才能排放和处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和小 区环境美观。 8.商铺或会所内外公共场所的卫生,必须有专人负责,随时清扫,垃圾必 须放入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乱丢、乱倒,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9.夜间经营时噪音不得影响园区内住户休息和正常生活。10.经营人员必须随时配合派出所和管理处进行户口清查和登记申报工作。十一、XX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60、规定为了对广告、招牌、宣传品进行有效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如下措施:1. 小区内广告、招牌的摆放或悬挂以及宣传品的张贴统一由管理处监督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摆放或悬挂,否则将一律予以撤除。 2.管理处负责小区周边区域内广告设置管理,对于需要设置广告和发放宣传 资料的业主需经过城管及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摆放和悬 挂。3. 属全国或省、市统一规定的招牌、宣传品,由管理处负责悬挂或张贴;重 大节日和重要庆典活动时,各类宣传品的悬挂和张贴统一由管理处负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悬挂应庄严规范,司旗、店旗、灯箱、广告牌等经城 市管理局批准方可悬挂,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61、5. 商铺或会所不得擅自设置遮阳蓬、遮阳帘;经审核批准设置的灯箱、广告 牌应设置开关定时器,实行统一亮化,以保持整体美观。6.小区内发布的所有广告(含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宣传品,思想内容要健 康,绝不允许刊登低级趣味和华而不实的广告语言和画面。7. 保护专利者、著作者、肖像人的合法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允许刊登此 类广告、招牌和宣传品。8.发布设置的广告、灯箱、招牌等,由设置单位负责定期清洗,及时维修, 使其保持完好状态。9. 对于过期、腐烂、模糊不清、歪挂的广告、招牌和宣传品,须及时清理、 纠正或更换。 10.区域内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的摆放、悬挂、张贴,应遵守物业规定的设置 高度、长度等规范62、,使之与物业总体结构相协调,与物业总体形象相匹配。 11.各类标志、徽标及产品广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 际专利公约和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不得有违法行为。第 三 部 分沟 通 与 投 诉秩序维护人员,清洁、绿化、维修等物业人员专注于本职事务,对于秩序维护和清洁维修以外的问题,未必全面了解,并不能准确地给予解答或指引。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及迟延处理时间,除紧急事件外,住户若不明或有任何意见、投诉请直接致电或赴管理处投送意见箱。 欢迎各住户提供任何有关本物业之管理意见,恳请留下姓名及电话号码、地址,以便联络。若投诉个别管理处服务人员,请尽量记下编号或姓名(公司将严格为您保密),以63、便调查和处理。第 四 部 分合 约 协 议 XX 业 主 使 用 手 册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临安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物业名称: XXA区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签订如下条款: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64、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 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执行临时管理规约的同时, 制定公布物业各项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 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 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 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布栏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9. 对于交楼标准为毛坯住宅的,交付后乙方需对住宅装饰、装修,则需要提 前与甲方办理装饰、装修申请手续,就施工的65、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文明施工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或承诺,乙方应签署装修管理责任书;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 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 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4.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公用能耗等相关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66、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商铺) 装修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责任书等涉及本物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 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 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载客电梯严禁载物(装潢材料和装潢垃圾)。7. 转让房屋时,提早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 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并结清本物业所有费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 公用水电分摊及单元水电费用以及能耗费用等;8.乙方出租本物业,应事先将本物业服务协议告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对承租 人,使用67、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 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 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 使用的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设备机房等(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 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68、供水设备、电梯、照明、消 防设施、防盗监控设备、邮政信箱、路灯、窨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 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清扫、环境消杀、除虫灭鼠等;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公共秩序 1.内容 (1)主入口24小时门岗值班; (2)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 (3)消监控系统报警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2.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 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 做好救助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2)维护小区安全秩序,制订公共秩序管69、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3)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管理。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内容 (1)限速、限重、禁鸣管理; (2)门岗车辆进出管理; (3)车辆停放秩序和泊位管理(车辆和车载物品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和赔偿责任)。2.责任 (1)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2)维护交通秩序; (3)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责任书;2.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3.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4.对违章装修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消防管理1.内容 (1)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安全宣传。2.责任70、 (1)消防器材无缺少、失败; (2)消防通道畅通; (3)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八、公共绿化1.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必要的补种。2.责任 (1)及时养护,促使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房屋外观 1.外墙无破损、无乱涂乱画现象; 2.户外无违章安装的防盗棚栏和空调; 3.房屋场地无违章搭建。二、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无破损,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维保记录; 3.设备运行情况有记录交案71、。三、 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消杀。四、 绿化 1.美观协调,长势良好,定期修剪,无枯死; 2.养护得当,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整齐。六、 安保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文明执勤,主入口24小时值班; 2.物业管理区域内防止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七、 消防 1.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2.无重大消防事故发生。八、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应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急修:20分钟到现场,24小时受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72、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和更新的费用)及相关费用。一、 乙方缴费时间:物业管理服务费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楼同时一次性预缴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乙方不得以房屋质量或以未领房等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以后乙方按年度向甲方百分之百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年度的前10天内履行缴纳义务。二.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无房产 证的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记载建筑面积计算) 多 层 0.80 元/月;商业用房 1.00 元/月;小高层(m/月)1-3层 1.50 元。三.乙方出租、出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由73、乙方或承租方,使用人缴纳,乙方负有连带缴纳责任;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五.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景观设施、公用车库、楼道灯等)运行能耗费用,按相关规定,另行按实向乙方分摊;六.车位使用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甲方只承担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服务,并不承担对车辆和车载物品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 1.路面车位:路面固定车位和路面临时停车按物价批准文件执行收取停车费。 2.乙方已购置车库/车位使用权的,甲方每月收取 元每个的服务能耗费。七.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74、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参考XX市物业管理代办性、特约性专项服务(菜单式)参考收费标准执行。第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 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及浙江省、XX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法规规定执行。第六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 甲方统一布设,但不得有损小区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权益;二、 收益专项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75、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甲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四、 乙方违反合同,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缴费用,并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缴额的 3% 支付违约金。五、 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或造成乙方损失的; 2.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76、且事先已书面告知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本协议内所指的书面告知的方式是指在小区内公告栏内发布告示); 4.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 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 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6.因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导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 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导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7.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害。 8.甲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77、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 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采纳所导致的损害。 9.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10.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者。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 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 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 施。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乙方 自行负责。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合同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 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下列2种方式处理; 1.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样本由甲方送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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