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用水用电使用规定管理办法三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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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09483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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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施工用水、用电使用规定管理办法(三方)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施工用水、用电使用规定(三方)施工用水、用电使用管理办法一、 施工用水管理办法1. 在正式用水提供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给分包人提供给水接口(具体接水口位置由各地区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明确)。2. 分包人需要用水前应向承包人申请,同时向承包人提交用水管理人员名单,承包人指定用水接口,分包人自行负责完成至各楼层用水点的管道安装,经发包人和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如不通知擅自用水者,将被罚款5000元。3. 分包人如需加压供水,自行设置水箱及安装2、加压水泵。4. 分包人若使用挂表方式计量,则按以下规定执行:1) 水表底数应在水表安装完毕后请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确认,否则按0起度计算。2) 每月抄表时,由分包人用水管理人员计量后书面交承包人确认。3) 分包人的水表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如有损坏,应立即停止用水并通知承包人,然后共同对新表与坏表的起止量进行确认。如发现水表损坏不更换或者擅自更换水表而不通知承包人者,将罚款1000元并承担当月总表与各分表的计量差的费用。4) 总表与分表出现计量差,且无上述违章现象发生,则根据现场各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大小按比例分摊计量差。5. 本工程正式通水时间为:_年_月_日。正式通水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前提出需3、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使用。6. 分包人接水的措施费及施工用水费由分包人在措施项目“防水单位接通施工用水用电措施”中包干使用。7. 水费交费规则:正式通水前,分包人产生的水费向承包人缴纳;正式通水后,分包人可采用分户水表计量,由发包人代扣代交。二、 施工用电管理办法1. 在正式用电提供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给分包人提供用电接口(具体接电位置由各地区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明确)。2. 分包人需要用电前应向承包人申请,同时向承包人提交用电管理人员名单,承包人指定用电接口,分包人负责引出施工电源至各用电楼层,并自行负责所敷设的线路和设备。经发包人和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如不通知擅自用电者,将被罚款5004、0元。3. 分包人若使用挂表方式计量,则按以下规定执行:1) 电表底数应在电表安装完毕后请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确认,否则按0起度计算。2) 分包人的电表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如有损坏,应立即停止用电并通知承包人,然后共同对新表与坏表的起止量进行确认。如发现电表损坏不更换或者擅自更换电表而不通知承包人者,将罚款1000元并承担当月总表与各分表的计量差的费用。3) 承包人每月抄表,总表与分表出现的计量差根据现场各用电单位的用电量大小按比例分摊。4) 总配电箱及总配电箱的进线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和保管(如果承包人撤出,则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使用不当产生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果分包人有偷电行为,分包人将承担该月全部电费,同时发包人对分包人处于1000元/次罚款。4. 本工程正式通电时间为:_年_月_日。正式通电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前提出需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使用。5. 分包人接电的措施费及施工用电费(含防水材料分包全部电费)由分包人在措施项目“防水单位接通施工用水用电措施”中包干使用。6. 电费交费规则:正式户表开通前,向承包人缴纳;正式户电开通后,则分包人用电可采用分户电表计量,由发包人进行代扣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