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修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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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240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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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检修)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一、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有限公司内的所有岗位和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二、管理主体及职责(一)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开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该项作业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二)作业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应随身携带作业证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作业。(三)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平台、栏杆恢复,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四)作业负责人负责生产与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在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五)涉及到动火、受限空间等需要分析的作业,分析人对分析方3、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作业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六)审批人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作业安全措施。(七)所属车间负责对作业人资格的检查,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授权从事相应作业。(八)安全环保部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作业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新规范对作业证不断修改完善。(九)特殊作业所属车间负责作业证的办理,安全环保部、设备部、生产部等职能科室负责相应级别作业证的审批,主管生产的副4、总经理负责特殊动火证、无法置换的受限空间作业证、三级以上的登高作业、一级吊装证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终审。涉及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作业证,由主管单位对口联系上级部门审批。三、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动火作业概念: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一)动火作业分类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公司领导审批。2、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5、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部门审批。3、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二)动火分析规定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6、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所有的分析,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并签字生效。(三)动火规定要求:1、动火证上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的有效期限、动火的具体位置、动火安全措施等项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2、凡全厂、某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且采取了隔离措施,其动火作业可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7、管理。遇到生产不正常等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5、特殊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办理动火证。动火有效期、动火详细位置、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以及各项负责人签名。6、凡在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盲板,做到与系统彻底切断、隔离、置换,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进行沉积物清除,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8、限空间作业证。8、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9、遇到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动火。10、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11、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2、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13、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9、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牢靠;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当班操作工负责将属于本区域的动火等特殊作业的检查情况,在主操作日志上注明。(四)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10、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订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11、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分别由作业人、所属单位、及主管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受限空间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一)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1、安全隔绝(1)对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12、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2)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1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监测(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5 )涂刷具有挥发性14、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5、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防护眼镜等劳保防护用品。(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6、照明及用电安全 (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15、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电工及其他人员严禁随意停送电,涉及到通风、降温、置换、照明用的风机等设施,其开关处或接线处要挂好“严禁开停”警示标牌,并确保挂点牢固,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若需开停或撤接线,必须由电工联系单位作业负责人确认符合安全,才能进行。7、监护(1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3)在风16、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8、其它安全要求(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往外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17、应采取轮换作业。(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进入未经置换或无法置换、通风及有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必须报安全环保部持有特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再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2、进入能有效隔绝、置换、通风的设备内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持有一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车间管理人员审批。318、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4、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单位、部门存档,第三联作业人持有,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高处作业:凡坠落高处基准面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米以上高处作业、有毒区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分四级管理。(一)高处作业分类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19、作业。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二)高处作业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三)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订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订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20、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7、高处作业前要制订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8、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21、作业;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9、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10、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1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1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13、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14、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22、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15、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16、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23、,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四)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24、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25、,应立即修理完善。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所属岗位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2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地点休息。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13、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27、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五)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六)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一、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所在车间28、持有一级或二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管理人员终审批准。2、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3、三级高处作业须报安全部持有特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终审批准。4、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特殊登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29、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5、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3年。6、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30、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化工检修作业:凡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道、阀门进行检修,必须申请办理化工检修许可证,由检修所在车间持有一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车间主任、安全员或工艺员审批。运转设备检修作业:凡需对运转设备的运转部位进行检修或拆开设备进行的检修,必须申请车间管理人员办理运转设备检修作业票。运转设备的检修按照运转设备检修作业票上的使用规定执行,检修结束后开车严格按照生产部制订的运转设备检修后开车票执行。(一)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31、施工业务。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订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5、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32、安全标志。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33、器具不得使用。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34、明装置。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二)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35、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三)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一)相关要求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36、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订应急预案。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37、法兰等。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12、车间所有插有盲板的地方必须进行挂牌。盲板牌要进行编号,其尺寸、型号应统一。13、插盲板时,盲板的尺寸、大小、厚度、材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满足安全要求,必须保证能承受系统最高工作压力并留有一定的裕量,且不能有介质泄漏。14、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38、,厚度应经强度计算。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15、盲板及盲板牌由车间统一管理,抽盲板后,责任人必须将盲板及挂的牌子回收车间保管,严禁乱扔乱放。16、盲板抽插后必须由盲板所在岗位操作工或车间管理人员及时填写车间盲板抽插登记表,并由相关审批人员签名,盲板抽插作业人员也必须在盲板抽插结束后到岗位上的车间盲板抽插登记表上签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在岗位上进行交接班,另一份由车间进行保存。超过三天的盲板,车间应建立盲板检查表进行检查填写。(二)作业证管理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39、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4、抽插盲板实行审批制度。车间内盲板的抽插由车间持有一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车间主任、工艺员、安全员审批;与其它车间相连的阀门、法兰抽插盲板,由安全环保部持有特级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管理人员审批;技改需要的盲板抽插时,由技改、生产、安全环保部等部门会签。5、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人、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起吊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一)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40、为三级: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二)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41、预案。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三)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设备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2、由设备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42、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四)作业中安全措施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的规定。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43、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五)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44、起重操作。4、严禁起吊超负荷;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10、无法看45、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46、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六)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2、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3、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七)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吊装质量大于10t小于40吨的应办理吊装作业证,作业证由所属单位申请,设备部专职人员办理,主管部门领导审批。2、一级、二级及其以上的吊装作业,由所属单位申请,设备部专职人员办理,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47、。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6、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8、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期限三年。动土作业:凡是有可能影响到地下电缆、工艺管线和危及建筑物的地上作业称为动土作业。动土48、作业必须申请动土所在车间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必须经所在车间、基建部门、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研发中心、电气车间、仪表车间管理人员共同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动土。动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土作业许可证所制订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的制订必须满足动土作业的安全要求。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一)动土作业安全要求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安全环保部等部门会签。3、作业前,项目负责49、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50、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51、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52、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二)作业证的管理1、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2、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4、动土申请单位将作业证报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现场作业人员、所属车间、主管部门各一份。7、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53、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9、作业证保存期限为3年。电气作业:凡在重要的电气线路或配电设备上进行检修作业,以及进行带电检修(不论高、低压),必须办理电气安全作业证,由电器车间主任、电器工程师、设备员、安全员审批。停电、送电应申请电力变电站办理停送电联络票。(一)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工作,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变配电设备上工作,应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带电检修时,不论在杆塔上或在变配电设备上均应填写第二种票。检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在工作票上写清工作项目、工作时间等内容。工作票签发人要对检修人员的安全负责,要在工作54、票上注明应拉开关,应装设接地线及其它安全措施。(二)开关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根据值班调度的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填写倒闸操作票。(三)配电室内检修必须办理配电室内电气检修安全作业票,各电机、高压柜、低压电器停送电、变压器送电、电炉开停操作严格执行操作票及电气车间票证管理规定。(四)临时线路接线、拆线按其规定执行。爆破作业:由需爆破单位填写爆破安全作业票上相关内容,报安排爆破的职能部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爆破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将爆破安全作业票交公安部门、公司安全环保部各一份,交爆破作业方一份,方可进行爆破。爆破55、作业必须由持有爆破资格证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厂区断路作业:定义:厂区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化工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一)断路作业安全要求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AH02/06),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2、断路申请及作业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3、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断路作业许可证后,要立即通知生产、设备、物流公司等有关单位。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5、断路时,申请单位负责在路口落实设置交通标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在施工现场56、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作业所在车间负责督促落实。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警示带、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作业所在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公司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9、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行断路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10、在断路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申请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二)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办理57、程序1、断路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到作业所在单位办理。2、断路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作业所在车间申请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逐项填写后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4、申请单位填写断路作业许可证中应填写的相关内容后,将断路作业许可证交断路作业所在单位。5、作业所在单位办理好断路作业许可证后,交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将审批好的断路作业许可证留存,并送交申请单位一份。6、作业证一式两份,保存期为3年。四、检查与考核公司将此制度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奖惩。五、编制依据依据特殊作业八大规范、爆破安全规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等规范特制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