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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8页)
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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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5170 2022-06-20 68页 235.73KB
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xx县xx污水处理厂工程 工程地点: xx县xx 工程内容: 厂区内建、构筑物土建工程及为其配套的电气照明、给排水、消防、通讯系统等室内工程。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同上述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土建及xx县xx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中2、间节点: 年 月 日具备工艺设备安装条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此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因部分工程量需调整,总价无法确定。采用合同后附清单格式,清单项后对应综合单价,即为该项工程量固定单价,不再记取措施费等各相关取费项目。总价为可变量,当工程量变化后再调整总价,总价暂定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2、施工图纸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投标综合单价及报价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3、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第六项所列内容顺序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4、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采用的规范,国家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招标阶段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承包方提出相应方案,报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审批后进行施工。 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提供开工所需施工图 3套(不包括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方只限本合同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5、工程师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经发包人授权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量增减项(量)的审核签认、工程款签证。 4.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全权代表,工程施工各方面的指令签发核准,设计变更及增减项(量)的签认。 4.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5、项目经理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5.2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总工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上述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6、人。但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予以更换。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1) 已完成“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2)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3)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4)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57、)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交验并做好文字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时间另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方协调,承包方负责实施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承包人协助发包方办理通用条款第8条 8.1款(5)的相关手续 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 每月28、5日前提供本月完成工程量计量及下月计划表各肆份(其中一份电子版)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六套桌椅、三套文件柜,会议室配会议用桌椅满足十人开会要求,四间房屋均配冷暖空调及饮水机。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负责,事先需征得发包方同意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向发包方办妥交接手续前,承包方负全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开工前10日内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实际情9、况,承包方负责(古墓除外)保护。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按xx县及xx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交工前清理现场,需经当地政府及发包方验收合格,由承包方原因未完成上述规定,按建筑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4天内,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且不限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设备及材料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工程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分阶段10、编制详细细目,发包人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批复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发包人审批。在工程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发包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交文件后7日内 8.1.1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批准的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实施。(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8.1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11、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8.1.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8.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12、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3)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发出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业主单位及发包人总体要求 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由于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顺延,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 13.1款(1)(2)(3)(4)(5)(6)(7),其中(5)中的时间由8小时改为10小时 9.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延误前30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总工期和节点工13、期延误超过30天后,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如果节点工期延误,竣工时总工期未延误或提前,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全部退还承包人,期间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工程节点及规范规定需进行隐蔽验收的部位,并按现场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方于24小时前通知,监理方应在48小时之内予以验收,超过可视为验收合格。 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单机及无负荷联合试运行组织及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2)种 14、方式确定。(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应不受国家政策调整及市场价格影响而调整。投标综合单价是指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清单内仅为主要工作内容,除此还应包括图纸和规范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检验试验等,即除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以外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全部内容和费用)单价(含规费及税金,并包括了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及15、所有风险因素等),合同综合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计价,不得调整。合同总价款的调整,只且仅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时给予实施: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图纸差异造成的合同价款变更:合同签订后,投标文件中已有的综合单价,不予另行调整,未发生的清单项目及减少的工程量据实扣除,增加的项目及工程量参照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处理方法执行。增减项目及工程量需由乙方、监理、甲方共同确认,有必要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给予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设计变更及洽商造成的合同价款变动: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合同综合单价)执行: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综合单价),可以参16、照类似价格(合同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双方共同商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12.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发包方代表签认的因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造成的工程量增减 13、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其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额的10%作为预付款。 14、工程量确认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范围的每月25日 变更及调整部分在其发生后经发包方及监理确认后,工程竣工验17、收后一并结算。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月进度付款 计量款于拨付月5日前拨付,监理和发包方负责签证确认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款 ,承包方同时向发包方提供等额发票 (或由发包方代扣开票税金,承包方开具发票时,发包方将代扣开票税金予以退回)。 计量款累计支付至工程款(实际实施部分)的85%时不再支付计量款,发包人在每次拨付进度款时,拨付进度款的金额为计量款的85% 支付至合同价款85%时不再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进行并完成结算,结算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0%(包括调整价款),环保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总价款97%,工程质量保证期(竣工验收备案合18、格之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满一年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保修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应规范标准的情况下, 执行通用条款第28款 材料19、,构配件必须是经当地建设局备案的合格产品。 七、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造成价款变动按第“12、合同价款及调整”内第(2)条,第小条执行。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供含竣工图在内的竣工资料原件三套(原图由发包方提供),并完成移交档案馆资料合格取证(原件数量不限三套,应满足各部门备案要求)。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20、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款 按工程总价的每日3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0、争议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另行约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分包给有21、相应资质的队伍 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款 23、保险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1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4、担保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25、合同份数25.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陆份 26、补充条款 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22、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施工中承包方必须执行和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并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本合同以发包方招标文件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含在总合同价款中,合同签订后不予调整 本合同所有主材(定额),包括但不限:门窗、地砖、吊顶、洁具、散热器、灯具等承包单位采购前,需事先征得发包人认可 本工程所有分包工程涉及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均由本合同的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于 6 月 日前施工准备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搭建临设,并于 6 月 日前正式开工 施工用水费、电费、备案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出专用23、条款领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24、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25、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26、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27、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6) 工程量清单(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 中标通知书(9) 投标书及其附件(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28、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29、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教,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30、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31、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对,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32、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33、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34、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35、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新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认可以与承包人协36、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37、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38、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与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39、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40、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IO.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41、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42、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43、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44、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l承包人应认真按45、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46、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47、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48、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49、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50、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 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1承包人51、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 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52、部门认定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53、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54、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 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55、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56、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 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57、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发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58、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转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59、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60、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 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61、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62、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 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 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63、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64、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施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65、按本通用条款32.1款到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33、 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66、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67、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 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68、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69、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 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70、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71、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 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72、,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 其他38、 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73、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 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74、,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75、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 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76、条款中约定。41、 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1) 发包人向承包人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77、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78、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 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79、.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80、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 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 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81、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xx县xx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及衡水市有关保修规定 82、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屋面防水工程为 五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两年 ; 3、供热及供冷为 贰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三 年; 5、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83、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执行(专用条款)第26.4款。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84、 日 年 月 日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为在xx县xx污水处理厂工程(土建)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85、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86、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87、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88、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89、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xx县xx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项目地址:xx县xx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90、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91、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92、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93、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同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94、方单位: 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1、 为维护劳务队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2、项目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劳务队伍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诚信的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3、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安全事故而延误工期,影响发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95、,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4. 承包人保证:不违规转包、分包工程,不与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或协议)时要明确施工内容、验收标准和支付方式。5. 承包人建立完善的劳务用工制度,及时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招用无相应上岗资格或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劳务人员全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6. 承包人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全面负责。保证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因监管不力造成农96、民工工资拖欠的,愿承担一切责任。7. 承包人负责督促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完善用工记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清月结。确保农民工工资均由本人领取,领取时必须有本人签字,如本人确因文化问题等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由别人代签,但必须按本人手印予以确认,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存档备查。8. 承包人保证不发生一起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导致的农民工上访事件。施工现场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不发生意外工伤索赔事件。9. 承包人保证施工现场规范有序,保证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按标准硬化,保证所有砂石料等易遗撒物料运输车按规定苫盖严实,保证施工现场围挡规范、整洁。10. 承包人应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预案,97、制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大规模集体访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承诺一旦发生信访事件,承包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及时解决问题。11、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每一期的计量款中,按1%的比例暂扣计量款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连续暂扣3期后,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包人将在第四期计量支付时返还前3期保证金,但同时按1%的比例暂扣当期计量款,以此类推。发包人在终期支付时,承包人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函两个月内无工程纠纷与投诉时,发包人给予全部返还保证金。12、 发现或举报并经合适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发出限期解决指令,期满仍未解决的,发包人将无条件代承包人将款项直接给农民工,并处拖欠工资金额倍的罚款。连续3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可以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13、 如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信访、闹事等事件,经核查属实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在计量款中支付。每发生一起前述事件,发包人将逐次提高暂扣计量款的比例增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递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份额。 承包人: (章) 法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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