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价项目:南京市下关区安怀新村22幢102室住宅房委 托 方:李鹏估 价 方:南京金汇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人员: 估价作业日期:2003年9月18日-2003年9月19日估价报告编号:目 录一、致委托方函二、估价师声明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估价方 (二)评估机构 (三)评估范围和具体情况说明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果 (十)评估作业日期 (十一)评估报告有效期限 (十二)附件致 委 托 方 函李鹏:受您的委托,我们对南京市下关区安怀新村22幢102室房屋所有权证编
2、号:宁房权证鼓转字第226968号,丘号:699180-XIII-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宁下国用(2003)第09654号,地号:07006035057。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按照必要的估价程序,我所估价人员经过实地查勘;在掌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经综合分析和测算,确定委估房地产在估价基准日(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的市场价格为:¥20.50万元, 大写: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附:宁金房地估字2003-09-203号房地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南京金汇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二00三年九月十九曰估 价 师 声 明我们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我们与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6.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7.未经我所和估价人员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除委托估价方和评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