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 现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订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并在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执行。请各施工班组、工地主要负责人、工地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总评分获得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经济奖励(工地主要负责人占 3
2、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 70%):1、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含 90 分,以下同)的工地,奖励 1000 元;2、 在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 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的达标工地, 奖励 1500元;3、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 2000元;4、在住建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 5000 元。第二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 评分达 90 分以上 (含 90 分)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奖励 1500 元。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
3、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获一等奖,奖励 2000 元;获二等奖,奖励 1500 元;获三等奖,奖励 1000 元。注: 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第四条: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1、获一等奖者,奖励 2000 元;2、获二等奖者,奖励 1500 元;3、获三等奖者,奖励 1000 元;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 500 元,以资鼓励。第 5 条: 对被省、 市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 公司给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