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与被拆迁方的 税费分析与税务筹划 一、关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及税务筹划一、关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及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一)增值税 被拆迁方因被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所得是否需缴纳增 值税一事一直存在争议,营改增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 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 关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969 号)答复: “对国家因 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 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 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 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归还给
2、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8277 号)答复: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 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 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 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仅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到“一、下列项目免征 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 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也即财税【2016】36 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予
3、以明确界定。 从实务来看,北京和湖北的做法是要求缴纳增值税, 如北京国税解答: “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 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 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 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 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 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 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 湖北国税解答: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 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纳税 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 建筑物、构筑物和
4、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 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解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的业务活动”的规定,增值税的课税范畴应是不动产的产 权转让行为。但从税法的逻辑来看,在拆补的情况下,被 拆迁人的房产需先被注销,且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的 房屋被拆除后的操作过程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 者(国家)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或者补缴土地出让金(仍旧 含有重新出让的概念) ,因此房屋的拆迁补偿不属于纯粹的 房屋产权转让的行
5、为。换言之,北京国税和湖北国税的解 答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鉴于上述争议的存在,实务中各地的处理和认定有较 大的差异,但就深圳而言,目前对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所 得暂按不征增值税处理。 (二)土地增(二)土地增值税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 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 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 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
6、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 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 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 税。 ” 因贵司被拆迁的厂房纳入城市更新属于“因城市实施 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的情形,因此取得的补偿 所得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 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 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表述是否已暗含拆补情形下被 拆迁方视同转让房产的情形,从实务来看,因各地都是按 不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过多关注。 (三)印
7、花税(三)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 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 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 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 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鉴于 “搬迁补偿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 暂不缴纳印花税。 (四)契税(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 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 号)和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其成交价
8、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 征契税。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 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 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 定征收契税。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 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不动产被拆迁 后,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9 年关于渔农村旧城改造 补偿契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属于政府认可的被拆迁 居民,其没有超过补偿标准部分的,可享受免缴契税的优 惠。 (五)所得税(五)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房产
9、或现金补偿 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 号)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 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深 地税发199827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城 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 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 屋) ,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 号)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 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 规定,自然人因被拆迁取得的房产或者
10、现金补偿免征个人 所得税。 2.企业取得的现金补偿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2 年第 40 号)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 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 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 号)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 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 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 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
11、 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 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 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 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 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 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 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 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 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 迁收入或处置
12、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 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 上述,被拆迁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可在五年内计入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也即被拆迁企业可尽量将完税义务延至第五年 处理。 3.企业取得的房屋补偿 深圳市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 (深地税办发201237 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第 2 款 “如企业获得房产形 式的拆迁补偿,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 ”但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 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 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
13、及补价,还应 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根据效力优先的原则,被拆迁企 业取得补偿的房屋本身无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被拆迁企业取得补偿房屋后如再次转 让,则会因房产历史成本过低导致再次转让时税费过高的 问题。如为资产转让,则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印花税加起来的综合税率将达到 50%左右。鉴于增值 税与土地增值税很难有税筹空间,根据笔者的经验,被拆 迁企业取得补偿房屋后可将股权先转让至原股东在税收优 惠地设立的主体,再次转让股权、有限合伙份额或资产时 适用优惠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以同一控制下的资产划 转或企业分立形式将资产分别剥离至税收优惠地的主
14、体。 当然,如简单处理,被拆迁企业的股东可直接通过转让股 权的形式转让补偿房屋的产权,并就股权转让所得通过公 募基金分红通道化解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开发商(拆迁方)的税费分析二、关于开发商(拆迁方)的税费分析 (一)增值税(一)增值税 在营改增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 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549 号,全文已废止)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 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法规,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 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 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
15、算 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 等) ,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 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 营改增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 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仅提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 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 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也即未明确开发商对被拆迁人提 供房屋补偿时是以成本价还是市场价作为视同销售之增值 税的计税基础。对新项目而言,因拆补费用或房屋可作为 进项抵扣,因此同进同出影响
16、较小。对老项目而言,以成 本价还是市场价作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目前 各地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二)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非直 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第一款“ (一)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 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 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 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 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
17、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 根据该规定,开发商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补偿被拆迁人 的,补偿房屋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应以市价 作为视同销售基数。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 (深地 税办发201237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明确“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安置用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被拆 迁居民或单位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对被拆迁居 民或单位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 目拆迁补偿费。扣除价可按开
18、发商支付房产的公允价值确 定。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 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16187 号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 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 “第七条 企业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 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 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 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 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 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 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 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 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以开发产品作为 拆迁补偿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视同 销售金额应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企业所得税应 计开发成本。换言之,开发商需以补偿房屋的市价作为视 同销售基数,同时以市价作为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