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石村村庄规划管制规则 一、生态保护 (1)本村内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664.41 公顷,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2)保护村内生态林、水域、自然保留地等生态用地,不得进行破坏生态 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1)本村内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4.93 公顷,主要集中分布在村域西南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2)本村耕地保有量不少于 6.73 公顷,不得随意占用耕地。 (3)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地、商品林及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不 得进行毁林开垦、 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 三、历史文
2、化传承与保护 红石村内现有 1 处古道遗址,位于上清幽段,长约 100 米。按照从化区 古驿道文化线路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要求进行修复利用。 四、建设空间管制 本村内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 20.85 公顷。 1.农村住房 (1)本村内划定宅基地 18.20 公顷。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规 202018 号)具体要求,对于 符合 “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 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含新建、加建、 拆建等情 形)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
3、积按规定控制在 80 平方米以内, 建筑面积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 3 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 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 层部分建筑高度11 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 14 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 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 平 方米,限高14 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3)临近沙溪大道的村民住宅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建筑 控制区的范围”等规定要求。 (4) 对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四小园”, 丰富村容村貌形态, 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农业景观。 2.产业发展空间 (1) 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需控制在 40%以下,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 容积率不超过 2.5, 绿地率大于 30%。 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应经村民小组确认, 由村委会审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