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划设计强制性条文 1 目录 1 总平面的设计要求 . 1 2 购物中心的设计要求 . 2 3 室内商业步行街的设计要求(以下简称“室内步行街”) . 3 4 百货楼的设计要求 . 5 5 娱乐楼的设计要求 . 5 6 综合楼的设计要求 . 6 7 独立酒楼的设计要求 . 6 8 超市的设计要求 . 6 9 五星级(含超五星级)酒店的设计要求 . 7 10 室外步行街(底商)的设计要求 . 11 11 写字楼的设计要求 . 11 12 豪宅的设计要求 . 12 13 配套教育设施的设计要求 . 12 14 立面的设计要求 . 12 15 景观的设计要求 . 14 16 夜景照明的设计要求 .
2、 15 17 地下室及配套用房的设计要求 . 16 18 商管物管用房的设计要求 . 16 19 旅游规划项目设计要求 . 16 规划设计强制性条文 1 规划设计强制性条文 规划设计强制性条文为集团强制性规范。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必 须强制执行。凡有违此条文的设计修改及调整,均应根据集团相应制度、流程, 通过集团规划院,重新上报集团领导审批。 1 1 总平面的设计要求总平面的设计要求 1.11.1 购物中心一般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入口广场,入口广场应结合城市 主要交通道路及步行街主要出入口设置。 1.21.2 大、中型以上城市广场,原则上不设大型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停车数在地级市不得少于1000
3、辆,省会城市适当增加。地下停车场应预 留机械停车条件,满足机械停车位管线下净高3.6米。 1.31.3 购物中心设计中应考虑与城市交通的泊接站点,如公交车站、出租 车停靠站等。一般公交车站停车区宽3.5米,长不小于50米。有轨道交通 时,考虑与轨道交通的连接可能。 1.3.1 自概念规划总图及单体方案阶段开始,在总图及购物中心首层平 面图中应体现出泊接站点, 一般设两处港湾式停车站点: 主要道路 上设一处公交停靠站,一处出租车停靠站。 1.3.2 将泊接站点设计纳入景观系统设计,在景观深化方案阶段予以准 确落位。 1.3.3 规划院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公司与政府协调沟通的结果,将泊 接站点在总图中落实到位, 并协调景观专业施工图予以最终落实完 成。 1.41.4 北京、上海的项目,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 1.51.5 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