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 号)的要求,为整顿和规范 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管理,特制定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一、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程序 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 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后,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 13 号
2、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并分别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备案。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卫生部不予受理,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卫生部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准。 二、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 规划,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二)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和仓储运输及生活服务设 施等配套条件。 (三)有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称职的管理人员(其中要有中药材专业管理人员,或经县 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
3、部门认定的主管中药师、相当于主管中药 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严格的管理办法。具有与经营中药材规模 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设备,负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中药材商品进行 检查和监督。 三、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 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有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熟悉并能鉴别所经营中药材药性的人员,了解国 家有关法规、中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专门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后,再向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