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出售委托协议物业出售委托协议 编号 第一条:物业位置,权利存在情况及价款收受条件第一条:物业位置,权利存在情况及价款收受条件 一、物业位置 房 地 产 情 况 地址: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 证件号码 房屋 状况 所有权性质 建筑面积 类 型 结构 所处层数 竣工日期 土地 状况 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 使用面积 图号 类 别 住宅 商业店面 办公用房 工业厂房 娱乐业 其它 二、权利存在情况 抵 押 权 无 有 权利人: 设定金额: 租 赁 权 无 有 租期至 止 可否随 时交屋 可 其 它 不可 三、收受存在情形 (1) 受方不办理购房贷款 第一次 签订买卖合同时,收受总价款 %(含定金
2、元整) 计人民币/美金 元 第二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产权转移申请之日起一天内,收受总房款的 % 计人民币/美金 元 (届时定金转为房款一部分) 第三次 交付房屋,买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时,收受总房款的 % 计人民币/美金 元 (2) 买受方办理购房贷款 四、甲方愿意附赠买方如下设备 第二条:委托价格第二条:委托价格 委托物业单价为人民币/美元 /平方米, 委托物业总价 人民币/美元 第三条:委托期限第三条:委托期限 自公元 年 月 日至公元 年 月 日 第四条:承办费用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之居间销售行为时, 即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 时,甲方得向乙方支付约定之承办费用。 一、约定承
3、办费用为实际成交价总额的 2% 二、给付时间:甲方与乙方所介绍之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依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委托价格总额的 2% 支付违约金。 一、甲方于委托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之交易对象成交,或利用乙方 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与第三方成交。 二、委托期限内,买方愿以甲方委托条件买受,而甲方反悔不愿以委托条件与乙 方所洽妥之买方成交。 三、委托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随意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二、乙方应积极努力透过市场正常流通管道尽速寻找买方, 早日完成甲方委托之 交易。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销售服务所作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咨询 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除依本协议第四条收取承 办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七条:甲方义务 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