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定 金金 协协 议议 卖方:卖方: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甲方甲方” ) 买方: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在上海立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谦房产” )的协调下,经友好 协商,就长宁区长宁路*弄 10 号 701 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乙双现认下列事宜:甲方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持甲方房地产权证办理 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至立谦房产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但该房屋的转让价* 不变: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事宜,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不允许单方予以变更。 1.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2、壹佰万圆整(RMB 1,000,000.00 圆整) 。 2. 首期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RMB 300,00.00 圆整) 。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丁签订本定金协 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后贰个工作日后支付与中介方(其中定金人民币贰万圆整 乙 方已签收) ; 3. 二期款人民币柒拾万圆整 (RMB700,000.00 圆整)由乙方甲乙双方共同至交易履行办理过 户手续之日,将款项暂存于立谦房产,待乙方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日,由立谦房产将 该款项转交于甲方。 4.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之甲方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 同 。 5. 房屋交接: 甲乙双方商定于签订本定金协议之日
3、进行该房屋之交*(转移占有) ;在交换房屋前 ,甲方 应将水、电、煤及有线电视费用结清。交接房屋的水、电、煤及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承租。 交接当日,甲方过户时所支付的所有进户必须费用甲方任发票向乙方结案。乙方于甲方交屋 日付清甲方该书; 6.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获得房地产权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与立,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 心,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时,甲乙双方均须付清所有各自*费用。若因*不付税费支 付不完全而导致无法如期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责任方在未取得对谅解的情况下, 须承 担违约责任。 7. 维修基金及入费用: 该房地产权利转移后,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理委员会和*。 8.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上海立好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留壹份。 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 本协议自双方及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