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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7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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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71页).pdf

1、 1 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 年)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3第一条(适用范围).3第二条(主要内容).3第三条(规划布局原则).3第四条(耕地保护原则).4第五条(土地利用原则).4第二章第二章规划管理规划管理.5第六条(规划符合性).5第七条(规划布局).5第八条(规划编制审批及监督实施).7第三章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9第九条(年度计划指标保障).9第十条(建设用地指标奖励).9第十一条(倾斜支持乡村振兴).10第第四四章章建设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审批.11第十二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1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层级和方式).14第十四条(几类用地

2、使用管理情形).15第五章第五章规划许可规划许可.17第十五条(分类实施规划许可).17第十六条(规范推进“多证合一”).18第十七条(乡村规划许可实施监管).19第六章第六章土地土地利用与利用与供应供应.21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21第十九条(明确工业用地的地价租金标准).22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22第二十一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22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4第二十三条(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5第二十四条(使用临时用地).27第二十五条(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29第二十六条(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31第七章第七章设

3、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33第二十七条(设施农业用地范围).33第二十八条(设施农业用地规模).34第二十九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与申请).35第三十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36第八章第八章宅基地用地政策宅基地用地政策.36第三十一条(宅基地).37 2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申请).37第三十三条(宅基地审批).39第三十四条(宅基地验收).40第三十五条(宅基地退出).40第第九九章章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41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41第三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42第三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44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45第

4、四十条(林权确权登记).46第十章第十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47第四十一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47第四十二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48第四十三条(增减挂钩指标使用).49第四十四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50第四十五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50第四十六条(实施要求).51第四十七条(支持措施).53第四十八条(社会资本参与).54第十第十一一章章用地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用地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54第四十九条(乡村用地监管职责).54第五十条(非法批地的责任).55第五十一条(非法占地的责任).55第五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

5、56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任).56第五十四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责任).56第五十五条(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任).57第五十六条(违法使用临时用地的责任).57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责任).57附录一附录一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59附录附录二二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64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第二条(主要内容)本指引重点对

6、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宅基地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用地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负面清单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第三条(规划布局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坚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

7、接服务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结合农村聚居点适度集中布局。【自 4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 2020 57 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坚持先规划、后实施,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

8、政策指南(2023 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 号)】第四条(耕地保护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第五条(土地利用原则)乡村振兴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

9、保护生 5 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符合性)把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地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为开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提供法定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

10、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呈报国务院的省份,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第七条(规划布局)6 完善县镇村规划布局。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推进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一体规划,加快形成县乡村功

11、能衔接互补的建管格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

12、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依据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的规定,做好产业布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7 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第八条(规划编制审批及监督实施)以片区为单元开展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备案审查工作应符合四川省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202

13、1 年修订版)四川省村级规划编制指南(2021 年修订版)四川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备案程序及审查要点四川省村级规划备案程序及审查要点。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禀赋、经济地理格局和历史人文背景等条件,确定规划思路、对策、布局与管控要求,推动各片区实现差异化发展。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对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暂不编制规划。重点发展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

14、体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其他村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中 8 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级、村级规划编制指南和备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70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5 号)】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15、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 号)】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审批。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

16、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 9 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督。在严格落实国省有关要求前提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的规定,可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第九条(年度计划指标保障)土地利用

17、年度计划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 号)】各地应统筹安排全年土地利用计划,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保障乡村振兴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关于 2024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5 号)】第十条(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用矿、不重复奖励 10 且旅游公共设施用地

18、得到较好保障的前提下,对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一次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150 亩。【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9 号)】对四川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先进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300 亩,统筹用于县、乡、村现代农业加工园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乡村建设必需的建设用地。【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839 号)】第十一条(倾斜支持乡村振兴)对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每年专项下达计划指标

19、 600 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自然资源部关于 2024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5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9 号)】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 11 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6 号)

20、】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县级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支持;市级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予以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 号)】欠发达县域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所在市(州)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仍有不足的,每年年底根

21、据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39 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24 号)】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第十二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在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 12 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

22、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其中,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主要是指参考:原国土资源部2006

23、 年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12 号)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中“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石灰岩 13(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 号)中“(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是在煤矿生产达产、已获批土地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可根据露天矿采、排生产计划申请采掘场、排土场的用地。【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

24、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对于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小、技

25、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 14 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9 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 号)】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层级和方式)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含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审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26、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并依法实施征收。其中以“成片开发建设”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 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4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 号)】农村聚居点集中布局区内的项目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农村聚居点集中布局区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预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用地转用按批次方式报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

27、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15(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第十四条(几类用地使用管理情形)(一)占用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关部署,乡村振兴建设中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各类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市(州)、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可按照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借支。【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借支有关事宜

28、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 号)】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规模、布局和时序,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未批先建,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2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粮食安全保障法】16(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

29、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且符合占用情形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32 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

30、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 17 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生态保

31、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1 号)】(四)占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五)占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草原法】第五章规划许可第十五条(分类实施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32、,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 18 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 号)】有成片开发要求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的地区,应优先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暂时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但农民住宅建设急需的,县级政府应就村民住宅选址原

33、则、户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作出“通则式”规划管控规定;其他乡村振兴项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其他类型(用地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3640 号)】第十六条(规范推进“多证合一”)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对标准厂房等建设项目,在不

34、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供应阶段同步核发规划许 19 可,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第十七条(乡村规划许可实施监管)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对于乡村产业发展、

35、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 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 20

36、 储运、公厕等简易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37、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1 第六章土地利用与供应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

38、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按 8 个“是否”作出判断(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无法判断的,按规定开展节地评价。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川自然资发 20

39、241 号)】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 号)的规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过渡期内,其建设用地 22 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第十九条(明确工业用地的地价租金标准)对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地价计收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 号)执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 8 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

40、号)】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第二十一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下列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土地管理法】(二)农村集体

41、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其中,23 属于乡镇企业的,应符合乡镇企业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土地管理法 乡镇企业法】(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市、区),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管理法】(四)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印发的 关于推动

42、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 号)、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0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7 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露营旅游经营性营地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

43、施等用地可以按规定使用 24 集体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 19 个试点地区,应按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紧盯“三项负面清单”即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的前提下,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一)入市准备。入市宗地满足相关规定的入市条件后,由入市主体依法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

44、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及入市决议,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方案核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二)入市交易。入市主体持入市交易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等材料,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请。交易平台按照入市交易的相关规定确定 25 中标人及竞买人。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结果公示。(三)交易后续。入市宗地成交并

45、经公示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入市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土地,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受让人(承租人)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四)监管要求。入市主体和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闲置土地监管,防止土地闲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中的转让、互换、赠与、出资、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

46、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及税收缴纳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1 号)】第二十三条(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 26 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乡村振兴

47、促进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基础设施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 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0 个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48、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27 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文化和旅游部等 17 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 号)】第二十四条(使用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49、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临时用地具体的使用范围、选址、期限、审批、恢复、监管等事项,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 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 号)执行。生态

50、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 28 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 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 2022142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 号)】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临时用地位

51、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 号)】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

52、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 号)】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 29 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

53、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 号)】第二十五条(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一)保障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二)规划支撑。探索村庄建设用地兼容和农业、生态空间复合利用,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空间需求。【自然资源部

54、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 号)】30(三)指标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 30%比例留给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集中安置区建房需求的基础上,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四)探索用地方式。结合农业农村资源、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地形地貌特征,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和电子商务,以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利用已经依法审批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

55、业融合发展用地。组织实施乡村片区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农村休闲观光旅游融合业态特征和类型,探索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多种融合方式,实行分类管理,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

56、发展项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31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五)实施监管。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过程的监管,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造成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 2022 40 号)】第二十六条(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

57、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的规定,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二)依据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三)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 32 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

58、源发2022111 号)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四)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 6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 号)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五)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

59、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的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 33 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用地

60、手续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114 号)规定办理。(六)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 号),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第七章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第二十七条(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生产的连栋温室、日光温

61、室等设施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34 处理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的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及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 号)】第二十八条(

62、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以内,种植面积 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 3 亩;种植面积超过 500 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

63、项目用地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但生猪养殖不受 15 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 7%以 35 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 10 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 号)】第二十九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与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

64、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 号)】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源部

65、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 36 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 号)】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且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 号)】第三十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

66、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 号)】第八章宅基地用地政策 37 第三十一条(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

67、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的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明确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

68、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62 号)】第三十二条(宅基地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 38 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

69、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 5 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

70、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 30 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 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 50 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3 人以下的户按 3人计算,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5 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39 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 30 平方米。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71、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制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 号)】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第三十三条(宅基地审批)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 20

72、个工作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申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 40 标范围内,将省政府批准权限内(不含国务院授权)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林草地的,应依法取得使用林草地审核(批)手续;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用

73、地农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41 号)】第三十四条(宅基地验收)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的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62 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

74、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第三十五条(宅基地退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户有所居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 41 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九章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其他情形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登记。自 2024 年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

75、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 号)】经核实原登记成果确有错误或确有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按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统一集中办理注销、变更、转移或更正登记。因征收导致需办理注销或变更的,利用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嘱托文件,采取依嘱托方式办理;需办理转移或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农民集体申请办理;因测绘精度原因导致存在交叉重叠的,在不存在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情况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 42 记。【四川省自然资源

76、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便函2022930 号)】第三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宅基地及房屋均未登记的,要加快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根据群众需求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除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违规向群众收取登记费等,确保不增加群众负担。【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77、例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及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充分利用 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等已有成果资料,结合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资料,采用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同一地区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和补充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和数据库。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 43 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等情形,可依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

78、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自然资源

79、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33 号)】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 年村镇建 44 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80、附记栏中注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 2018 44 号)】农房办理确权登记时,应注意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办理:位于原城市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可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或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或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 15 天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5号)】第三十八

81、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987 年 土地管理法 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 45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合法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

82、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 3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 号)】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

83、接顺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封皮不动产权证书字样下括号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衔接一致。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不动产 46 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

84、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8 号)】第四十条(林权确权登记)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 号)】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强化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林权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服务水平。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流程,林权合同签订前,应当开展地籍调查,明

85、确界址、面积等信息,确保地籍调查成果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需要,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共同做好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入库。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与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化解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协 47 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夯实林权登记工作基础,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切实维护林农、林企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 号)】原林权实际已登簿但尚未颁证,权利人申请发证的,由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进行核实

86、,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后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原林权形式上已登簿但尚未颁证,经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调查核实,存在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登记的林地实际上不存在,即“有证无地”等登记的权属不实情形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更正登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 号)】第十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第四十一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拆

87、旧建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 48 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 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 号)】第四十二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8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 号)】深度贫困地区 含凉山州其他非深度贫困县(市、区),可按不超过单个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 30%预支使用或流转交易,但一个县(市、区)全年预支规模不得超过 1000亩;全省其他贫困地区,可按不超过单个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 30%预支使用,但一个县(市、区)全年预支规模不得超过 1000 亩。【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

89、2019 试行版)49 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0 号)】第四十三条(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在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批复时,按照申报的项目区拆旧复垦总规模的 30%予以暂扣,统一预留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节余部分留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调剂“一户一宅”宅基地或用于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在使用节余的预留指标以及节余指标用于农村农业发展不需征为国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建新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在 30 日内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

90、知(川自然资发201943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 号)】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城镇建新,应在申报征地报件前,编制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并作为征地报件要件之一。城镇建新区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预留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建新区实施方案要明确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并作为用地报批材料的组成部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50 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 试行版)的通知(川自

91、然资发201970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480 号)】第四十四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各市(州)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实施增减挂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依据当地生产生活实际,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鼓励将节余指标留在当地使用。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准、实施验收均应按规定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备案。【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

92、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2133 号)】合法取得的多余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纳入挂钩项目拆旧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川自然资办函202076 号)】第四十五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推进 51 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允许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

93、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稳妥有序开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对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民安置、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

94、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实施要求)各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并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按 52 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 号)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试点地区,应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95、编制大纲(试行)编制实施方案,同时考虑将一定数量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和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并做到在试点工作中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阶段性流失和质量降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控制试点范围等。试点乡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前,应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要素编入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村庄必须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科学编制村(村级片区)规划。片区乡村规划编制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将有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规模和布局等规划内容逐级纳入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在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先

96、行按程序报请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指引(试行)明确的程序、要求开展实施方案审查报备工作。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逐级报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审核,报请自然资源部备案,纳入村庄规划予以实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 53 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 2022 123 号)】第四十七条(支持措施

97、)整治区域内允许合理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须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 5%。对已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试点乡(镇),确需对整治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宜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按照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升、生态红线不突破的要求,可对规划进行一次性修改。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应将不低于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总规模的 30%统一预留给试点乡(镇),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充分保障试点乡(镇)用地需求前提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产生的历史遗留工矿废

98、弃地建新指标在县域范围内使用。指标调剂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允许按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调剂到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 54 区、工业集中区等)入市。【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55 号)】第四十八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

99、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优先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安宁河流域、重要交通沿线、地震灾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通过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省级相关部门复核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15 号)】第十一章用地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100、第四十九条(乡村用地监管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运用卫 55 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非法批地的责任)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依据土地管理

101、法第七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违法违规供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非法占地的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56 第十条的规定处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102、第十条的规定处罚。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03、的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置。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五十四条(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耕 57 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依据土地

104、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违法使用临时用地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105、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城 58 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59 附录一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一、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

106、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二、一般耕地“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

107、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自然资 60 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 号)】三、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四、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10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 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 号)】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 61 租。【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

109、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八、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

110、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九、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土地管理法】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 号)】62 十一、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

111、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 号)】十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 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 号)】十三、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十四、各地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

112、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不得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四 63 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十五、严禁违规认定临时用地,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审批临时用地,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严禁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113、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 号)】十六、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64 附录二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19 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19

11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43 号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57 号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13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 号15自

115、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 号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 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 号17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 65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2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2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

116、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22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 号2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2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 号2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2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27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 号28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

117、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 号29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 号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3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 号3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 号3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35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

118、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36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 号37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 66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3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 号3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5 号40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 号4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4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119、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4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45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 号46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47文化和旅游部等 10 个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48文化和旅游部等 17 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 号49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50

12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5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5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 号5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6 号令54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55文化和旅游部等 6 个部门 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 号5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5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

121、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 号58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5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 号 67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60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6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 号6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6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 号

122、64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65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66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 号67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6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69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

123、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7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 号7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 号7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 号7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7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 号7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

124、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76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 号 68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77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78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 号79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8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

125、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 年中央一号文件81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函8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 号8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84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 号8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8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87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

126、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88自然资源部关于 2024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5 号89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 号9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 号9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9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9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9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62 号95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用地新方式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40 号

127、69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9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8 号97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级、村级规划编制指南和备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70 号98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5 号99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9 号100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 号10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

128、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9 号10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839 号10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39 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24 号10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 号105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9 号10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

129、护的若干措施川委办202329 号107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32 号108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1 号109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3640 号110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 70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1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130、控制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1 号11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 号11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 号11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 号11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 号116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便函2022930 号117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川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

131、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1933 号1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 号119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5 号120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8 号121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790 号12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 试行版)的通知川

132、自然资发201970 号12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3 号12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 号125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程序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480 号12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2133 号127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川自然资办函202076 号 71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28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

133、室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2123 号1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55 号130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15 号131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6 号13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41 号13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借支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6 号13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1 号135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转发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114 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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