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 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 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 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
2、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第五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 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 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 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 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 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