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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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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doc

1、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6月1日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各规划分

2、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 第四条(调整前提) 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

3、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008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

4、;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控规调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件.(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时又调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008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1 调整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指标的,主办处室

5、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其中,市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建筑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内容及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

6、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划条件调整; (二)符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一)涉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其它内容

7、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5 ) 其中,市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建筑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二)涉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内容及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

8、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5 ) (三)涉及调整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和规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八条(公开规定)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及设计方案调整的公告、公布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成办发 2009 58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施) 本办法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有效期两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2010年2月25日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

9、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

10、、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

11、米。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成都市建筑日

12、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第四条日照分析对

13、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

14、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7.5及其以上版本。2SU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1。0及其以上版本。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5采样点间距:1米。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第七条计算规则1日照计算范围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

15、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2窗的计算基准面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第八条日照分析成果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第九条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第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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