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户发行预付卡管理办法商户发行预付卡管理办法 页次:页次:3 版次:版次:1.0 办法编号:办法编号: SA-02-08 维护单位:维护单位: 营业各课、会计课、营业各课、会计课、 收银课收银课 修订日期:修订日期:2013 年年 7 月月 19 日日 制订日期:制订日期:2013 年年 7月月 19 日日 一、 目的 为规范与本公司订立合约、在卖场内经营的商户发行与使用预付卡,降低该行为对本公司资金、商誉、 法律责任各方面造成的风险,制定本规定。 二、 定义 1、 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 用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
2、和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 卡。 2、 自收银商户:指与本公司订立合约在卖场内经营,但不使用本公司收银系统,不借用本公司收银 机,营业款不汇缴本公司的商户。 3、 统一收银商户:指与本公司订立合约在卖场内经营,使用本公司收银系统,营业款全部汇缴本公司 的商户。 三、 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订立合约在卖场内经营的商户均适用本规定。 四、 预付卡发行条件 1、 自收银商户 1.1 商户主体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在本公司发行预付卡。 1.2 在本公司场内发行预付卡,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提前向本公司报备,报备资料签至 本公司营业本部长。 1.3 商户在本公司场内发行
3、预付卡须签订预付卡/券发行使用承诺书并签核至本公司营业本部长。 1.3.1 说明预付卡发行渠道、发行规则、有效期间、使用规则、使用规范。 1.3.2 承诺对预付卡资金、账户余额、发行数量等具有完善的管理。 1.3.3 承诺对预付卡的新增、变更、注销等具有完善的记录。 1.3.4 本公司有权监督商户发卡及使用情况可调阅商户的相关记录。 1.4 在与本公司合约期满前三个月,商户主动通知持卡人并妥善处理预付卡内余额等事宜。 1.5 承诺因商户的预付卡引起纠纷导致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经济损失,由商户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1.6 商户在发行预付卡时,严禁使用本公司的任何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与群光有关的文字、图片、图 标、标识等)。 2、统一收银商户 2.1 本公司合作商户原则上都适用统一收银方式,各部不得擅自批准自收银方式。 2.2 商户要求自收银方式订立合约的,各部必须严格审查对商户的基本情况、规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