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投诉管理规定(试行)招标投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招标工作和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 止招标投 标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公司。 第三条 招标公告及中标信息必须通过*网站以及集团指定的其他 媒体(附件一)上同时发布。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警告 处理。 第四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发放标书前公布。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一律作警告处理。 第五条 招标公告必须将要求投标人领取标书时必须带备的相关证 明资料列 明。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警告处理。 第六条 发放标书时,如果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必 须书面告知投标人
2、。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警告处理。 第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进行的现场考察或咨询 时,必须予以接洽,答疑。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作警告处 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三至第七条规定累计两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一律作减薪处理;累计三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作降职处理; 累计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违纪辞退处 理。 第九条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资质符合要求,招标工作人员必 须给予发放标书。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作违纪辞退处理。 第十条 不得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标底(因业务需要公开 的除外)。违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违纪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不得在招标
3、过程收受贿赂,从中谋利。违反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违纪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招标工作正常进行。违反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一律作违纪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若发现有上述行为,投标人可通过电话、信件、面谈、 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在投诉时必须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 话等,若不能如实提供以上资料或以匿名方式投诉的,均属无效投 诉,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集团行政部负责接受并处理招标投诉 ,投诉电话: *;投诉地址:*省*市*路*号 ;集团行政部,邮政编码: *;投诉电子邮件:*。 第十六条 集团行政部接到招标投诉时,应立即对投诉情况予以记 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且情节属第九至 十二条规定的则送招标管理部复核,招标管理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意见;其他的由行政部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集团行政部应于接到最终处理意见后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