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管理规定工资管理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统称为“岗位职级工资”(即非效 益工资)。效益工资(即奖金)按广东*(集团)效益 工资考核分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和下属公司全体员工执行本规定(执行*控股统一工 资体系人员除外)。 第四条 集团、下属公司实行年度工资总额控制,每年制定工资计 划,报控股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第二节 岗位结构和工资等级岗位结构和工资等级 第五条 岗位结构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 专业技术 经营业务。 第六条 工资等级总共分为 10 级,1 级为最高,10 级为最低。详见 *集团岗
2、位职级与工资等级对照表(下称对照 表) 第三节第三节 工资结构和发放办法工资结构和发放办法 第七条 集团实行结构工资制。 第八条 对照表由两部分构成:岗位结构和职级工资,职 级工资由薪级薪点组成。 第九条 职级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政府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以固定工资形式按月发放。浮 动工资与日常工作业绩挂钩,按考核分数计发。 第十条 集团每年发放十三个月的职级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入职的工资定级以及任职期间工资的变动(包括岗 位、职务、加薪、减薪等变动)均在对照表的范围内变 动。 第十二条 如因工作需要增加、调整或变更岗位职级名称,须经集团 办公会议同意,并修订对照表。 第四节第四节 附附 则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和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根据各自的 实际情况制定浮动工资比例和考核发放实施细则,并报集团 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 00 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