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滩羊集团“种养+”一体化示范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了保障县建设用地供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编制了滩羊集团“种养+”一体化示范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通告。一、拟征收目的滩羊集团“种养+”一体化示范项目所拟征收土地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二、拟征收土地权属状况拟征收土地位于冯记沟乡平台村、惠安堡镇老村,界址清楚,产权明晰,属于集体所有,没有争议,面积、地类详见土地现状调查表。三、拟征地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一)拟征地
2、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为75.79亩。(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地上附着物与青苗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四、临时用地前期进场为开展项目做准备而铺设的临时道路、场地初勘等临时占用土地,以临时用地进行管理,落实补偿。五、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在征得全体村民2/3同意后,可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3、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a8号)文件精神,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盐政发202a2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涉及的土地位于县区片综合地价一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情况如下:1水浇地: 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8300元/亩;2旱耕地:按不低于综合地价的0.6倍执行,17000元/亩;3永久基本农田:按综合地价的1.1倍执行,31130元/亩;4乔木林地:19810元/亩;5灌木林地:5600元/亩;6天然牧草地:5000元/亩;7集体建设用地:执行一片区综合地价,28300元/亩;8国有农(林、牧)场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相应地类标准执行。(二)青苗、地上附着物
4、补偿执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盐政发202a26号文件精神,具体补偿标准情况如下:1坟:补偿标准单穴1500元/座,双穴2000元/座。2井:机井100米200元/米,100米150元/米,手压井、土沿井4000元/眼;3水窖、带子井、沼气池:土方14元/方、石方40元/方;4果蔬菜:补偿标准棚内4200元/亩、大地3000元/亩;5蓿根类:补偿标准棚内2800元/亩、大地2100元/亩;6叶菜类:补偿标准2100元/亩;7一年生青苗:水浇地1300元/亩、旱耕地500元/亩;8蓿根类青苗:水浇地2600元/亩、旱耕地1000元/亩。六、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一)货币补偿征地
5、补偿费用(占比:土地补偿费1/10和安置补助费9/10)以货币补偿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研究支配办法,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到涉及土地村民。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二)其他社会保障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该次用地由政府财政部门向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账户缴存1元/平方米的农民养老保险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七、补偿
6、登记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八、争议处理存在个别不能达成协议情况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通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起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解决;协调无果的,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予以说明。 九、通告期限本通告期限自202a年11月30日起至202a年12月29日止。特此通告。附件:滩羊集团“种养+”一体化示范项目征收土地及附着物权属、地类、面积现场调查结果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