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金华市城区规划设计管理技术规定(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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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金华市城区规划设计管理技术规定(25页).doc
1、2013 年浙江省金华市城区规划设计管理技术年浙江省金华市城区规划设计管理技术 规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 (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 动。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 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
2、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 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 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 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
3、市“绿线”、“紫线”、“黄 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 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 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 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 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 批。 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