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莞市东莞市 虎门步行街租赁合同虎门步行街租赁合同 二二 O 年年 月月 日日 虎门步行街租赁合同虎门步行街租赁合同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一、 租赁店铺的位置和面积租赁店铺的位置和面积 1. 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虎门镇号的虎门步行街第 幢第 层第 号 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位置注明参见附图颜色所示,附图只作一般 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铺的面积大小) ,乙方愿意承租。 2. 甲方出租该店铺建筑面积 (含公共分摊面积) 为 平
2、方米, 铺内规格面积为 平 方米。(铺内规格面积:以商铺墙体之中线为测量起止点计算之面积)。 二、二、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1. 甲、乙双方协定上述店铺租赁期限为: 从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2. 甲方在签约后将向乙方发出入伙通知书 ,通知乙方进场装修,乙方最迟必须在甲方 发出入伙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前来办理入伙手续,逾期不办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 止租赁合同,收回店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3. 甲方将在收铺通知书中向乙方通知正式开业日,若乙方在该开业日未对外营业(即 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 ,则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交纳每月租金 2% 的违约金。 从
3、开始营业日后第二天起计若乙方逾期十五天仍未对外营业的 (以物业管理 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契约和租赁补充合同,收回店铺, 没收租赁保证金, 乙方在店铺内的货物在经甲、 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清点注册后 由物业管理公司暂予保管(如乙方有意不参加清点,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货物的所有权, 甲方有权作无主财产处理) ,于接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商铺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正常营业,不得随意中断、 停止其业务经营,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累计停业时间达到 10 天以上的(以物业管理公 司出具的证明为准) ,将被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契约和租赁补充合 同,收回店铺,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在店铺内的货物在经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公司 共同清点注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暂予保管 (如乙方有意不参加清点, 视为乙方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