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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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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1、高速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公路总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保障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全段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

2、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统一、确保畅通”的工作方针,具体施工作业遵循“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原则。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其路政管理部门、路政人员 要依法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总段将对养护施工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实施养护施工作业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 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养护单位主要领导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全体干部职工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参加养护施工作业的人

3、员,应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应经专业培训获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操作。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任何人不能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设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应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确保养护施工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八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

4、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在高等级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九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 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

5、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等;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三章养护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总段提交审批方案,经审查同意才能施工。 第十二条高等级公路固定式作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通报相关路段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十三条未经总段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

6、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维持交通; (二)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三)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四)公路进行绿化带的栽培、浇灌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维持交通。 第十五条养护施工人员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

7、,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四)养护、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必须统一着桔红色安全标志服(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 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 (五)养护、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离作业区; (六)养护、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七)养护、施工人员必须乘坐施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禁止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八)禁止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路面清

8、扫; (九)高速公路提倡采用清扫设备进行清扫,并应设置明显的移动作业标志; (十)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指挥调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车辆安全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醒目黄色规定图案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 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最高处增设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

9、除外);对于没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 4、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规定执行; 5、对于临时性雇用期限低于l5天的养护施工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二)养护单位的所有机械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派,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操作技能。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不准带病出车,不准随意掉头和逆向行驶,夜间行车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禁止疲劳、饮酒或醉酒等违

10、规驾驶; (三)机械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四)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五)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六)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七)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八)禁止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区安全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

11、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在养护维修作业中,可用以下设施进行渠化交通:锥形交通路标,布设间距宜为1020米,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也可采用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防撞桶(墙)以及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标志的桔黄色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至少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

12、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七)进行山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在视距条件较差、路线弯道较急、坡度较大路段,要做好交通指挥,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弯道及纵坡的影响适当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八)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布设防冲撞装置:带有动力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吨位大于15吨,颜色醒目桔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尾部有醒目的标志牌,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车流方向,设置于作业区上游10米-50米处。 第十八条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设: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

13、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组成,其布设必须按国家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交警部门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嘹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养护安全信息管理: 各单位必须坚持路况巡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所辖路段 的路况和养护施工信息,凡是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情况,都应及时将信息汇集至相关部门

14、,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向社会予以发布。突发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养护单位应当将收集和转发的养护信息认真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设专人维持交通; (二)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联系有关单位,配合处理; (三)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四)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

15、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施工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五)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按作业区安全控制要求设置相关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及时撤除,高速公路应尽量关闭作业区域车道; (六)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 2、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 3、检查施工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

16、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第二十二条冬季除雪养护作业要求: (一)养护单位应加强冬季扫雪防滑工作,一旦下雪,应及时组织人员、机械上路清雪除冰,铺撒防滑料,在陡坡、急弯和匝道路段、长大纵坡、车辙严重路段、大桥桥面和隧道进出口,及时铺撒防滑料和大颗粒工业盐等融雪剂,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在易积雪路段、易结冰路段、危险路

17、段、事故多发路段、隧道进出口的适当位置设置警示牌,提醒过往驾驶人员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三)对歪斜、倾倒的防护设施及时进行扶正维修,同时,养护单位要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保证清雪除冰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安全标志牌的设置要求: (一)交通标志应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999)规定进行设置; (二)使用标准一致的标志牌; (三)公路交通标志应当保持良好状态,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更换,倾倒的标志应及时扶正; (四)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

18、作业的,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施工单位应在交通安全部门封闭交通后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二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立即启动xx公路总段公路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养护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察,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消除安全隐患,每月组织

19、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八条总段将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各种形式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着重于对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施工作业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对管理不善、监督不严、执行不力,导致的重大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依据xx公路总段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视情节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设施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 第六

20、章应急救援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积极抢救,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做到及时准确,不得知情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防止信息倒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接受交通安全部门的依法管理,施工单位不服从交警部门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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