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建设管理 第一条 临建房屋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程序。购置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第二条 本规定第4、9、13、14、16、18、25、26、27、28、30、33条为强制性规定
2、,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临建房屋布局要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规划好临建房屋的具体位置,选址应尽量避开如下区域: (一)避开地势低洼、较深回填土、河流周边、易滑坡坍塌等区域。 (二)避开高压线下方或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区域。 (三)避开建筑物坠落半径,确实无法避开应加防护措施。 (四)不宜与深基坑紧邻,应避开风力较大的风口,若遇到松散回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第四条 临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空旷平坦地面宜安装一层。 第五条 临建房屋基础应采取抗拔、抗倾覆等措施。二层及以上轻钢结构临建房屋基础应采用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外部应有排水措施,以减少不均匀沉降。
3、第六条 临建房屋应进行地基和基础设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临建房屋的基础一般只适用于实土地基,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不低于80,如场地为回填土,应进行地基处理,并根据土质条件适当增加基础断面尺寸或者合理配筋,控制基础沉降。 (二)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20;条形基础砌块强度不应低于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5;楼板面找平用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2.5。 (三)临建房屋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安装。 第七条 用作会议室、餐厅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 第八条 办公、宿舍用房与厨房等需要使用明火的房间应分开设置,因场地限制很难分设的,要设置
4、防火墙进行隔离。 第九条 临建房屋的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设置应符合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临建房屋设施的单组长度不宜超过30, 当超过30时,房屋中间必须采取抗正面水平荷载的横向结构加强措施。 第十一条 采用砌体结构做临建房屋的应按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做好节能保温措施。 第十二条 临建房屋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随意改动。 第二章 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开的建筑工地临建彩钢板房,板房芯材,必须使用岩棉或玻璃丝棉等绝燃性复合板材。 第十四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加工用房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
5、临建房屋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宜设单层,并与生活、办公用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且厨房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必须在室外设单间存放。 第十五条 目前正在使用的临建房屋不是阻燃板材的,要加强管理,采取可靠措施,确认满足防火条件下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临建房屋的周边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临建房屋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干管直径不应小于100,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 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要求: (一)临建房屋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距有毒害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25。 (二)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4。 (三)临建
6、房屋每幢连续设置不得超过40,成组布置的临建房屋,每组不得超过10 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0。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 且应满足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临建房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二)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临建房屋宿舍区居住100人以上时, 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并应制定人员疏散预案。 (四)临建房屋的办公、宿舍等房间门至邻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
7、5。 (五)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六)疏散楼梯和走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第三章 配电要求 第十九条 临建房屋的配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临建房屋接地应采用系统。在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接地装置应按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建房屋电源进线处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临建房屋应设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浴
8、室等潮湿场所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电负荷计算宜选用需要系数法。插座负荷宜按额定功率计算;连接固定设备的插座按额定功率计算;连接非固定设备的插座,办公室按每个插座300计算;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0。 第二十三条 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线路采用线槽式明敷设,线路敷设在墙体外侧。 第二十四条 用作办公的临建房屋除专用插座外每5 宜设置1个插座;空调、电暖器等设施应设置专用插座。 第二十五条 临建房屋内空调及取暖设施用电应采用专用的供电
9、回路,在室外设专线、统一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宿舍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及以下的安全电压,不提供220电源。 第二十七条 宿舍区单独设置电器充电柜、电视、娱乐室功能房间。 第二十八条 食堂、淋浴室必须使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具和防水防溅型开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建房屋应作简易装修、底层室内地面作防潮层和铺装。 第三十条 地面铺装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宿舍必须安装开启式窗户,不得在护拦、窗户设置封闭措施;室内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1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5m,严禁使
10、用通铺。 第三十三条 办公区、生活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办公区每50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个;生活区每25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个)且放置于明显和便于提取位置,悬挂式距地1.2m。灭火器材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使用汽油、稀料等挥发性液体;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内已有电气线路、乱拆乱接电线;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电炉等可能引发明火的电器;每个房间用电严格限制在1kW,杜绝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五条 临建房屋的消火栓处昼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内不准存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临建房屋周边的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七条 临建房屋搭设安装完毕后,经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项目)要建立健全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及演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同国家及地方标准相抵触的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