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电子商务 1.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 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 后三年按其等额 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 自 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 后三年按其等额标 准的 50%给予奖励。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 市留成部分, 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 后三年按其等额 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2.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国际排名 100 强、 国
2、内排名 50 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合 肥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 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 1000 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 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 按实际支出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商家对顾客(B2C) 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 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5.我市企业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
3、或第三方电子商 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 资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 6.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 平台在合肥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给予 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对通过本地第三 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称号的,分 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包河区政策包河区政策 电子商务业 一、 凡新入驻我区注册资金达 500 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 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电子商务的,开业经营当 年,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进场装修补贴;凡首次进入全国百 强或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