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甲方:乙方: 发包人(全称): 身份证号:承包人(全称):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商混站外墙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二、工程地点:宜宾市菜坝镇石马桥第二条、工程期限:一、本钢结构工程总工期:50日历天。二、开工日期:材料进场为准。三、对于厂房钢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另行协商,并出具甲乙双方签章的书面文件。第三条、工程价款:一、合同价款(包括总价款、预算定额、降级取费、
2、让利等约定):1.本工程总工程款预算金额为1630000元,面积约为7900平方。注:上述总价和单价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图纸包干,含施工图纸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所有直接费和间接费等。2、临时仓储、二次驳运及转运等。3、与本工程有关的或为了完成本工程而必须的辅助工程、临时设施的搭建与拆除。二、本合同价款除合同规定的调整外不作任何调整。 三、本工程涉及的土建工程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第四条、付款方式:序号付款节点付款比例1合同签订后2日内付至合同总价30%2材料进场2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40%3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施工单位,甲方)付清(无息)第五条、工程技术条件:
3、一、乙方: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乙方在专业钢构加工车间加工完成,运至工程现场吊装,禁止乙方将本工程分包。二、工程技术要求原则:1、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以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满足施工图的技术指标。第六条、工程变更、价格调整:一、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图纸会审,图纸会审后乙方按最终确认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因甲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
4、列费用和责任:1、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2、工程变更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的合同价款外工程办理。二、价格调整:合同价款外工程的价格按下述原则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报价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上报清单由甲方审核执行。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一、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无。二、乙方采购和提供材料、机械设备:1、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机械设备的质量负责。2、乙方按合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机械设备,并附有质量证明。对于需要送检的材料,乙方应提交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材料或构件检验合格
5、才能使用,否则不能使用。3、乙方运送材料、机械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或其代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清点检验。三、材料和设备监测检验: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2、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机械设备提出复验。材料或设备经复验,如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反之,费用由另一方承担。3、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一、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6、乙方承担;在现场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如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二、乙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三、乙方应在国家安全规范中规定的地方如“三宝”、“四口”、“五临边”等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四、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承担各种行政和法律责任。六、乙方对事故责任或善
7、后处理方案有争议时,应先按甲方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方案无条件执行,乙方拒不执行处理方案,甲方有权以未付工程款划扣或协助执行。执行后乙方可通过司法、仲裁程序认定最终责任承担。七、乙方应按当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治安、环保等有关规定作好各项工作。八、工程的安全控制目标:零死亡。若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乙方除承担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善后协助处理产生的费用、行政处罚等;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九、以上要求所需费用或风险成本等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十、为分担甲乙双方风险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建设工程保
8、险第九条、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以及施工图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二、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三、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规范、规章制度、标准的要求施工。四、乙方应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按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五、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检查。如果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的标准。六、建设单位负责人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
9、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七、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工序。八、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甲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第十条、工程验收:一、基础地脚螺栓工程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和校正(包括材料人工等全部费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再进场施工。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制作完毕、安
10、装完毕,乙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书面通知甲方组织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三、最终验收:钢结构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之日起28日内组织验收。四、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检查。否则,如果隐蔽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五、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1、验收合格的,甲乙方签字确认。工程最终验收合格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2、验收不合格,则限时勒令整改,直至整改合
11、格后,方可在竣工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合格,此验收合格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前期工程质量验收,甲方皆保留并有权将工程质量再次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权威机构予以检测,并以该权威检测结果为工程质量判定的最终依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或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按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承担违约责任外,相应的检测等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六、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减少用钢量或使用劣质材料,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应当及时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的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造成
12、重大质量事故,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处理。3、在施工过程中,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土建工程施工单位配合,避免相互推诿,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如果由于土建施工单位和钢结构施工单位配合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确认,责任属厂房土建施工单位或厂房钢结构施工单位,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质量处理费用。如果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如果由于土建施工单位和钢结构施工单位配合问题造
13、成工期拖延,经调查、确认,责任属厂房土建施工单位或厂房钢结构施工单位。4、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该工程严禁转包、分包,否则乙方按合同总价款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动出场。6、依据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未付工程款余额不足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间内予以足额支付。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否则,承担
14、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一、乙方必须服从国家和地方对建筑业的有关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统一施工安排和管理,乙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人员的管理。二、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所达成的一切书面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与本合同有冲突,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书面协议视为对本合同的更改,以其为准。三、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采用书面形式。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应当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四、本合同(文件)以打印稿为准,如有手写添加或删除等修改,修改处应另有双方盖章方为生效。五、甲方向乙方送达通知,除当面书面或口头送达外,也可以特
15、快专递、传真方式送达。若甲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乙方联系地址、或乙方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发出书面函件,则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乙方已收悉;若甲方以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传真发出的当时即视为乙方已收悉。乙方单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变更通知,否则甲方按乙方原提交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进行联系或通知后应认定已履行通知义务。六、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