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
添加客服WX
客服
添加客服WX
添加客服WX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
升级会员
升级会员
返回顶部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27页).doc

  • 资源ID:618888       资源大小:98.50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 25金币
下载报告请您先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27页).doc

1、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工程项目编号:合同编号:施工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合同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四个台区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 二、工程承包范围1.本工程安装315KVA变压器、125KVA变压器、100KVA变压器各一台;拆除125KVA变压器1台,50KVA变压器2台。 2.本工程架设BVV-35mm铜芯线

2、700m。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甲方批准日期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以上工程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 ¥ 万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附件1承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5、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6、附件3廉洁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单位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3、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 4 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

4、款:是项目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项目责任单位:由揭阳供电分公司授权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1.4施工单位:即施工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责任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施工单位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项目责任单位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项目责任单位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

5、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项目责任单位用以支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合同价款的情况,经项目责任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

6、: 指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协议书约定,施工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项目责任单位提供或由施工单位提供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批准,满足施工单位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7、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明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1时。2.

8、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选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通知书合同履行中,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9、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条款约定

10、的时间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项目责任单位认可后执行。项目责任单位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款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4.图纸4.1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施工单位提供图纸。施工单位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项目责任单位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责任单位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施工单位未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施工单

11、位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项目责任单位。4.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项目责任单位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项目责任单位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项目责任单位批准。5.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12、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5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项目责任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项目责任单位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施

13、工单位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单位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项目责任单位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施工单位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施工单位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施工单位提出确认

14、要求后24小时内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向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施工单位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施工单位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15、,项目责任单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施工单位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项目责任单位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7.2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项目责任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

16、任在项目责任单位或第三人,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施工单位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并征得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项目责任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项目责任单位工作8.1项目责任单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

17、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施工单位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

18、担有关费用;(9) 项目责任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项目责任单位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8.3项目责任单位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项目责任单位赔偿施工单位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施工单位工作9.1施工单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

19、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项目责任单位之前,施工单位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施工单位自费予以修复;项目责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0、(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施工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施工单位未能9.1履行款各项义务,造成项目责任单位损失的,施工单位赔偿项目责任单位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施工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项目责任单位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

21、按照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施工单位。工

22、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施工单位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项目责任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推迟开工日期。项目责任单位赔偿施工单位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

23、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施工单位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施工单位可自行复工。因项目责任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工期延误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项目责任单位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项目责任单位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

24、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施工单位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3.工程竣工13.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2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3.3施工中项目责任单位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

25、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项目责任单位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三、 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检查和返工15.1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26、,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

27、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24超过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28、。检验合格,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工程试车(此款取消)18.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施工单位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施工单位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施工单位准备试车记录,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施工单位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1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8.4设备安

29、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项目责任单位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8.5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施工单位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项目责任单位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项目责任单位采购的,项目责任单位承担上

30、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上签字,试车结束1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施工单位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8.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如项目责任单位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施工单位配合时,应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 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31、,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9.2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项目责任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项目责任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安全防护20.1施工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行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20

3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作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

33、款由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申请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

34、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8超过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2.4施工单位应当在22.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通知后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3.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项目责任单位不按约定预付,施工单位在约定预付时间

35、7天后向项目责任单位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项目责任单位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施工单位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施工单位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量的确认24.1施工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1小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施工单位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

36、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致使施工单位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4.3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项目责任单位应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9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项目责任单位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施工单位可向项目责任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项目责任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通

37、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施工单位协调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施工单位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4项目责任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以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六、 材料设备供应26.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26.1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6.2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38、,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3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6.4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5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6.6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七、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施工中项目责任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

39、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施工单位损失,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7.2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项目责任单位的直接损失

40、,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项目责任单位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施工单位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项目责任单位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9.确定变更价款29.1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

41、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9.2施工单位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9.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9.4工程师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9.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

42、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9.6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八、竣工验收与结算30. 竣工验收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0.2项目责任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0.3项目责任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

43、已被认可。30.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施工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项目责任单位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施工单位修改后提请项目责任单位验收的日期。30.5项目责任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0.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第30.4条至第30.1条办理。30.7因特殊原因,项目责任单位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单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任单位不得使用。项

44、目责任单位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责任。31.竣工结算3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责任单位认可后28天内,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1.2项目责任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项目责任单位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项目责任单位。31.3项目责任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

45、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施工单位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1.4项目责任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可以催告项目责任单位支付结算价款。项目责任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1天内仍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与项目责任单位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施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施工单位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责任单位认可后28天内,施工单位未能向项目责任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项目责任单位要求交

46、付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交付;项目责任单位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保管责任。31.6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2.质量保修32.1施工单位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项目责任单位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2.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2.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九、违约、索赔和争议33. 违约33.1项目

47、责任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项目责任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项目责任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1.3款提到的项目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项目责任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项目责任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项目责任单位赔偿施工单位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3.2施工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3.2条提到的因施工单位

48、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4.1条提到的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使项目责任单位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施工单位赔偿项目责任单位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4.索赔34.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4.2项目责任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

49、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开工向项目责任单位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

50、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4.3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项目责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项目责任单位可按通用条款第34.2条确定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35.争议35.1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5.2发生争议后,除非

51、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其他36.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得分包,以下条款删除)36.1施工单位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6.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6.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施工单位任何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52、,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项目责任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6.4分包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项目责任单位未经施工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7.不可抗力37.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物体坠落或其他非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项目责任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

53、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施工单位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2)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4)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5)工

54、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6)延误的工相应顺延。3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8.保险38.1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8.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项目责任单位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8.3项目责任单位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施工单位办理,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38.4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8.5保险事故发生时,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55、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8.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9.担保39.1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9.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39.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1项目责任单位要求使用

56、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施工单位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0.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施工单位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的1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

57、法承担相应责任。41.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施工单位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1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2.合同解除42.1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条情况,停止施工超过31天,项目责任单位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施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42.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6.2条禁止的情况,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项目责

58、任单位有权解除合同。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项目责任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5一方依据第42.2、42.3、42.4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6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项目责任单位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项目责任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

59、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2条外,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

60、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合同份数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保存一份。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5.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6.工程师46.1项目责任单位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47.项目经理姓名: 黄楚龙职务:项目经理48. 项目责任单位工作48.1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并提供会审纪

61、要和修改的有关资料。(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到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到施工场地,满足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天。(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5)由项目责任单位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7天。(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必要,投标人可在投标书中提出,合同签订时

62、商定)49.施工单位工作49.1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应提供本月的工程实际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设备材料月度用量计划。(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4) 需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5)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施工单位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

63、存,作出妥善安排,工程移交前应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6) 施工现场管理执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0.进度计划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计划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在投标时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7天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5天。51.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约定的时间送达约定地点,工期相应顺延。三、质量与验收5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有关条款所列标准、规范的规定。四、安全施工 53.安全施工与检查 53.

64、1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装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3.2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项目责任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项目责任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五、合同价款与支付54合同价款及调整54.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的5%以内(含5%)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

65、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的5%5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总价为合同唯一依据,施工期间发生的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政策性调整,本合同价不作调整。55.工程预付款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合同价的30%拨付。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分5次在工程款(进度款)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的20%。56工程量确认施工单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成后10天内。5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扣除当月应扣预付款,每月5日前支付工程

66、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至合同价的90%时,预留合同价的5%及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结算时结清余额。项目责任单位在竣工结算后二十天内支付合同价的5%。六、材料设备供应58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设计要求除了项目责任单位供应的设备及电缆以外,其余由施工单位采购。七、 工程变更 59 重大工程变更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一般工程变更可由设计单位在工程联系单中签字确认。预算外工程量增加需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核实工程量后交建设单位确认,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需设计方确认。八、竣工验收与结算60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施工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当日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供3份竣

67、工图。竣工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九、违约、索赔和争议61违约(本条款删除)61.1本合同中关于项目责任单位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项目责任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项目责任单位按工程预付款的万分之三向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程预付款的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条约定项目责任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壹千元。逾期超过二十天,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条约定项目责任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违

68、约金三千元,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61.2本合同中关于施工单位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条约定施工单位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千元,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条约定施工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按项目责任单位的要求、修改,直到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62.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广东省广电集团工程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十一、其他63.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64.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项目责任

69、单位向施工单位投保内容:项目责任单位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人身保险,项目责任单位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保险。(2)包人投保内容:施工单位的自有人员人身保险,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保险。65.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订时,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由银行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的履约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包人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供由银行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的履约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工程合同价的5

70、%,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签约起到本工程合同失效后自动终止。66. 本工程所涉及的青苗赔偿及障碍物清除工作由承包方负责,所发生费用由承包方先行支付,在结算时再由发包方按实支付给承包方。67.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持3份(正本各1份,副本各2份)。68.补充条款根据揭供电规200454号文关于明确配菜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职责的通知的要求,特作如下补充条款: (1)项目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预算进行预审,填写书面意见报规划建设部,由规划建设部复核后报财务部审核,并报分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造价作为合同价。经招标的以中标价为合同价。合同书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施工单位按

71、此合同范本拟定。(2)付款方式付款手续由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报监理审核,再由施工单位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核,项目责任单位填写用款申请表报分公司规划建设部、财务部审核,最后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分公司领导审批,项目责任单位凭审批后的用款申请表到财务部办理付款。如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其他条款与补充条款有冲突,以补充条款为准。附件1:承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承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全称: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发包(甲方)单位全称:承包(乙方)单位全称:发包(甲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承包(乙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发包(甲方)单位安全责任人:承包(乙方)单位安全责任人: 承

72、包(乙方)单位营业执照编号:发照机关: 发照时间: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切实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安全和顺利施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发包方(甲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对所承包的工程能独立履行协议规定的安全要求。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等及可能引起停电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书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督促实施,必要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并在承包的施工方案中标列清楚

73、。4负责完成本工程中工作票所列的应由运行方负责的安全措施。5对乙方现场落实安全措施情况和乙方发生事故时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情况进行监督。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负责调查。二、承包方(乙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资格、资质审查,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2学习、理解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不理解或有疑问的地方必须提请甲方解释直到清楚为止。3开工前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4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5现场施工中,自觉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

74、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遵循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甲方揭阳供电分公司外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的规定。乙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完整性负责。6对施工人员、设备(机械、工器具等)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方可上岗。7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安监人员或有关人员提出的有关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安排整改。8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项目负责单位(

75、部门)。三、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监督内容和方式。1主要监督乙方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协议中涉及乙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的执行情况,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2甲方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定期检查施工现场。 3甲方安全监察部门可参加项目单位的定期检查或动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4甲方(或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5甲方对乙方的定期检查监督可通过委托监理实施。6甲方发现承包方在电力生产现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或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7乙方不能因甲方的检查监督而降低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自觉性,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完整性由乙方负责。四、如乙方不遵守协议中规定的安

76、全责任条款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如甲方不遵守协议中规定的安全责任条款,强令乙方施工(作业)而造成设备、人身事故或损失,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五、施工安全保证金管理规定。1按工程总价款的 10 %(金额为:¥ 元)作为乙方承担本项工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2乙方在施工过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没有发生事故,甲方不扣罚乙方的安全施工保证金。3在施工过程发生乙方负有责任的重特大事故或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甲方扣罚乙方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4在施工过程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或乙方过失导致发生一般设备、电网事故,甲方扣罚乙方5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5乙方发生3、4点所列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甲方扣罚乙方全

77、部安全施工保证金。6乙方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因乙方过失导致甲方发生设备、电网障碍,甲方扣罚乙方10%-2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7乙方施工过程虽未发生事故(障碍),但存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或对甲方发现提出的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等情况,甲方视情况扣罚乙方5%-10%的安全施工保证金。8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最终扣减比例(数额)由甲方的项目负责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在工程完工后根据上述规定视实际情况共同审核评定,扣罚金额在合同款中扣除。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交安全监察部备案。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

78、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普宁供电局 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确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

79、期;4、其他约定:安装工程为2年、输电线路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正。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项目责任单位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气漏水、燃气漏气等),施工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保修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施工单位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

80、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650元,在工程竣工结算余款中扣留。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项目责任单位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项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附件3:廉洁协议书廉洁协议书协议书编号:2010年度 类 (部门) (流水号)甲方: 法定

81、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为了增强甲乙双方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规定。(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章

82、制度。(四)建立健全自我制约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揭阳普宁供电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的规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 (三)不向乙方泄漏涉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秘密; (四)不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五)

83、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不要求、暗示及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七)不收受或索取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八)不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九)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内容。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在与甲方业务交往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

84、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三)不准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五)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 :纪委、监察审计部;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第四条 相关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

85、,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关于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公布行贿单位名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第五条 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一)本廉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二)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廉洁协议书,否则本廉洁协议书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第六条 协议书份数本廉洁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廉洁协议书前已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廉洁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本文(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27页).doc)为本站会员(十二)主动上传,地产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地产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