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 同 协 议 书鉴于 (下称甲方)为修建 ,经与 (下称乙方)充分协商一致,甲方将该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双方信守。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及范围: 。三、工程内容及技术标准:路基改善: 充分利用现有老路拓宽路基,路基宽度不低于4.5m。通过补强、调平和整形,控制路基回弹弯沉读数不超过90(0.01mm)(采用后轴100KN-BZZ-100测试车测定),保证路基整体强度;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大于10,改建公路不大于12;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小于lOm;回头曲线纵坡不应大于6;路基改造过程中,必须完善桥梁、涵洞、安
2、保、边沟等排水设施。路基按程序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铺筑路面。路面结构:路面结构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主要技术指标:1、宽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为4m,特殊路段不低于3.5m,弯道较急、半径较小、行车视距较差的路段,必须按规定对路基、路面加宽。2、厚度: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18cm。3、强度: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抗压强度不小于C30。4、水沟:在零填零挖及挖方路段两侧应设置边沟,土边坡要同步设置水沟外墙,边沟宽度不低于35cm,深度不小于18cm,采用8cm厚M7.5砂浆海底抹面。5、路肩:路面铺筑完成后,路面外侧富余路基部分用碎石土等材料回填夯实,形成可供会车、超
3、车使用的路肩,宽度不低于0.5m,有条件的路段可种植行道树。6、错车道:按每300m设置一个,宽度不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小于10m。与路面同时浇筑,厚度、强度与路面保持一致。安全保障及沿线设施工程:通畅工程中的安全保障工程必须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进行设计,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傍山、悬崖等路段,应设置减速带、路侧护栏、线形诱导、反光镜、警示标志、公里桩等,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一、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文件;三、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通知、函件、会议纪要或经甲、乙双方协商
4、一致的补充协议等;四、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五、技术规范和图纸;六、其它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先者为准。第三条工程监理 一、甲方对本合同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对乙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资金进行全方位监控。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围绕工程所发的文件、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以及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令是监理依据。三、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职权之前,应先取得甲方代表签字:(一)工程变更;(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三)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四、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
5、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乙方必须予以执行。五、除在本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六、监理工程师对乙方的指令应是书面指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乙方在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第四条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 一、承包方式:本合同按通畅工程每公里25.6万元、通组工程每公里13万元,总里程 10.6 公里实行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其中含工程设
6、计费、监理费和检测费)。二、工程总价为一次性包干价,均已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临时用地、料场、电力、质检(自检)、装备提供、运输、安装、维护、拆卸、拼装、养护、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第五条工程转包及分包一、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分包,如发现乙方在本工程中存在转包或分包现象,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工程款,直至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二、若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工作量进行分包,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指定分包部分的造价按分包部分的工程数量计算
7、,并对乙方的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分包部分的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相应分包单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使用,乙方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第六条工程的开工、竣(交)工 一、工程的开工(一)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二)乙方至少1台搅拌机、1组配料斗、1台装载机、1台摊铺机、钢模、振捣设备等机械设备和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全部到达施工现场;(三)乙方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的职称和资质证件的原件经监理验证并已交给甲方保管,上述人员已进驻工地现场;(四)乙方已成立项目经理部;(五)乙方已向监理和甲方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质
8、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该线路实际);(六)乙方已提交开工申请;(七)乙方已交付10%的履约保证金;(八)监理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开工日期。二、工程的竣(交)工(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完成;(二)乙方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湖北省通村公路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自检,并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质量监督报告;(五)乙方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乙方已准备好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修复的人员及设备;(七)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竣(交)工验收申请;(八)甲方签发工程竣(交)工证
9、书的日期为乙方交工日期。三、已完工在未进行竣(交)工验收前,工程保修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包含在总价之中。第七条工期一、开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二、交工日期:2013年10月30日。三、开工日期为双方约定的最迟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日期为开工令签发日期。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做好各项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实际开工日期在上述约定开工日期之前,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承建本合同工程或放弃本工程承包权利,甲方有权通知候选施工单位进场或指定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以及终止本合同。四、交工日期为双方约定的最迟交工时间,实际交工日期为交工证书签发日期。乙方必须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科学组织、合理调度,确保实际交工日期
10、在上述约定交工日期之前。第八条技术交底乙方获得开工令后提出申请,由甲方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现场交底。第九条材料采购及供应本合同工程所需一切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其质量责任。甲方要求本工程所用水泥为42.5级。第十条工程质量一、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巴东县交通局、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和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指令。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进行处罚,或处以违约金。二、双方约定: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必须按现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相应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省州县有关文件执行。三、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及施工原始资料,所使用
11、的机械及施工工艺,资料编制及上报,乙方均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控制与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目标要求,工程资料合格。四、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指令,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必须返工,返工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若不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返工,或返工后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监理及甲方有权不予验收、不予拨付工程款。五、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的指令以口头指令为准,对口头指令未予执行的,甲方将下达书面通知,作为处理依据。六、县级及上级主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甲方及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对乙方工程所使用材料进行抽检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抽检所用材料及其损耗
12、费用由乙方负责。七、路基整修结束后,经中间交工验收后方可进行混凝土路面浇筑。路基中间交工由乙方申请,甲方负责组织县主管部门、县质监站、监理工程师按程序进行。八、路基中间交工后,先浇筑100米-150米试验段,试验段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混凝土面板必须采用钢模和摊铺机摊铺,并配备振动棒和平板振动器,确保平整度达标,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压纹、切缝。九、甲方督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段最少七天一次钻芯试压,不能达标的一律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复工。甲方委托村委会人员对通畅工程前后场进行全权管理。十、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有权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500元-5000
13、元处罚。第十一条工程安全一、告示及告知。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根据本工程特点,结合当地环境、地理、地形、社情等实际情况,将施工期间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明确告之当地居民、机关、团体、学校、相邻施工单位以及电力、电讯部门,并在各交叉路口、交通要道、人员集散地张贴告示,详细写明有关注意事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车辆、过往行人(学生)的安全,确保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放行。二、安全标志牌的设置。乙方在施工时,必须在本工段两端及有关料场、危险作业点、高压电力设施附近设置醒目的警告、警示标志牌。三、乙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爆破员,应配备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按统一规定的信号指挥。乙方应特别注意防范山洪、
14、山体滑坡、雷灾等自然灾害对驻地的破坏和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四、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乙方应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五、爆破器材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乙方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并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制定有应急预案。六、乙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乙方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七、乙方必须办理全部人员人身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办
15、理设备、工程等相关保险。八、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九、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有权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进行1000元-10000元处罚。十、双方其它安全约定见安全生产合同。第十二条工程进度一、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本协议签订后的10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业主代表。二、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期限和提交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月修订一次,在每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进度计划的修订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三、乙方必须科学组织、合理安排,
16、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若未按期完成,影响全镇统一验收的,所完工程甲方不予验收、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并将已交10%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进行处罚;影响全县统一验收的,除前述措施外,甲方依法追究乙方相关人员责任和赔偿由此延伸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三条征地及施工损失赔偿一、通畅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内不予补偿,由甲方负责协调,甲方协调的成功与否不免除乙方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并不得因此而向甲方索赔。二、施工中造成电信、电力等公用设施或民用设施损坏或工伤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含片石、块石、碎石、砂)、粘土或其它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可
17、协助乙方办理料场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甲方协助的成功与否,决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四、乙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包括碾压、爆破等施工作业对建筑物等的振动、损伤或损害,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一、乙方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严禁随意排放生活及施工污水、严禁乱倒弃渣、毁坏自然植被,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二、乙方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
18、成的环境污染和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植被及其它物的毁损并承担相应费用。三、乙方在施工中应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施工、运输、拌合所产生的物尘和漏洒材料。为此,乙方应采取施工场地砂石化,或采用密封、防尘设备,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及周边农田作物无物尘污染,确保相关人员健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四、乙方必须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和废弃物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应注意避免造成冲刷、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五、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上施工时,应注意构筑物沉降
19、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乙方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当,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予以赔偿。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甲方或业主代表有权监督并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处罚。第十五条现场管理一、甲方或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二、乙方不得在不适宜的地段堆放材料、施工机械及弃土石等,乙方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三、监理工程师对乙方的工程进度、
20、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乙方连续2次不能满足要求进度、安全和质量要求,且无切实的改进和补救措施,监理工程师有权报甲方批准后,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承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四、乙方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按合同谈判承诺的人员驻施工现场,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而有必要替换人员,乙方应替换同等或资历更好的人员。乙方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每月常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随时保持个人通讯工具(手机)的畅通,确保甲方或业主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能随时联系到本人。六、乙方在收到开
21、工令前,必须按合同谈判承诺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进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上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台扣除违约金,直至设备进场为止。七、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甲方或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进场的机械不得撤离现场。否则,甲方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八、在施工期间,乙方若违反施工操作程序及上级有关规定,一经甲方或业主代表发现,甲方则按1000元/次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九、甲方质押的乙方主要人员的证件在工程完工后退还乙方。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民的生产生活、交通出行、饮水、农田灌溉、用电及通讯等管
22、线的正常使用。十一、乙方必须保证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乙方负责及维修的临时道路、桥梁和其他服务,并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费用。第十六条工程计价一、乙方应自行考虑施工中的用水、用电及临时设施等,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总价之中,甲方不另行支付。甲方也不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接线点。二、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新、改、扩建的临时道路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总价之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三、本合同工程弃方、弃渣地点的选择要有利于安全、环保及有关规范规定,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弃置不当引起的相关责任和费用。四、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含片石、块石、碎石、砂)、粘土或其它材料等所发生
23、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五、乙方应保证用于工程的机械、运输车辆不超限超载和不破坏道路。否则,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通行路线的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索赔、赔偿、诉讼和其他费用甲方概不负责。六、乙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所使用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补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七、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乙方的装备、材料、临时工程的损失或损坏负责。乙方施工诱发的滑坡、坍塌增加的工程量由乙方负责,并不予顺延工期。第十七条中期支付一、根据上级资金
24、到位情况,若有资金并通知中期拨款,则乙方办理拨付申请附中间计量支付资料并按程序进行工程款拨付。二、无论甲方是否进行中期支付,乙方必须确保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三、甲方及业主代表有权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现问题及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否则,甲方将终止支付。四、乙方每完成一公里路面施工,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民工工资2.5万元,乙方负责提供民工工资兑付花名册存档。第十八条竣工结算一、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14天内,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业主代表提交竣工结算,并附全部工程资料及说明和竣工文件,工程质量结果及应付工程款项以巴东县交通局
25、的验收为准。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后的7天内审核完毕,甲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的结算后7天内审批完毕。经竣(交)工验收合格,凭建安发票并根据上级资金到位情况支付给乙方。三、工程验收合格,2013年底扣除10%的质保金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根据工程质量情况予以支付。第十九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50000元支付,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二、每超过约定交工日期1天甲方扣乙方违约金5000元。第二十条争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一、甲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甲方在上级有资金的情况下逾期
26、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达42天以上,也未向乙方说明理由,或未根据本合同条款无理阻挠或拒绝批准支付,乙方可以终止合同。二、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乙方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或解散;或资不抵债;或违反协议书协议条款和承诺将部分项目分包;或进度达不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强制性分割和进驻现场接管本工程,终止乙方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承包任务。三、缺陷责任期满并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行终止。第二十二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8份,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二、合同生效日期: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三、乙方必须按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规定纳税。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附件一、安全生产合同二、廉政合同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