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目历天数 天。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2、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
3、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一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语言文字(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3)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的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
4、款中约定。3适用标准、规范(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需于约定时间(为 )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的标准、规范。(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为 )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5)本条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相关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图
5、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 (2)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对工程图纸的保密要求有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6)若使用外国图纸,使用图纸的费用承担: 。 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
6、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详见如下内容: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责 ; 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详见如下内容,但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姓名 ;职务 ; 职权 。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客观公正地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第
7、三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驻派施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务为: 。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2)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8、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3)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4)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9、,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小时内作出修政指令或继续执行凉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5)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
10、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如下:姓名 ;职务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接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
11、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4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遗留问题。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和完成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信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为了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发包人负责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
12、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 8)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2)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办理的工作: 。(3)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3、 l)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设计文件提交的时间为: 。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度、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发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的时间为: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
14、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为: 。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的有关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以下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l)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15、程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
16、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
17、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到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款情况发生后 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
18、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四条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l)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
19、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木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木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双
20、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4)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
21、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试车(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
22、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
23、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 )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安全施工1 安全
24、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
25、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有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使用有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3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l)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容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
26、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容约定。(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选择下面其中一项)。在合同价款确定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
27、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条款情况发生后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 )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日。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28、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 ),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日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
29、无效。(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同期结算。(3)本条第一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八条第三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日
30、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购一览表(附件二)。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绒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
31、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时: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时: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时: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32、备的结算方法: 。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2)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有关设计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
33、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7)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 第八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变更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l)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
34、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
35、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日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36、 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日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与份数: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日内
37、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其验收程序按上述条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
38、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
39、第 日起按承包人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6)
40、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十条第三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质量保修(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附件三)。(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l)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1)发包人违约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有: 第六条第二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第四
4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第九条第二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其他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2)承包人违约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有: 第三条第五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担的违约责任: 。 第四条第一款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
42、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的违约责任: 。 其他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索赔(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当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时,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可按下列
43、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日内,向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日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
44、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款第(2)点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争议(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中打“”):(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 市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l)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
45、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工程分包(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为: 。(2)承包人按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46、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木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日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因木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l)工程本身
47、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万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与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保险(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
48、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l)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 。 4担保(1)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
49、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如下: 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
50、担相应责任。 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
51、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7合同解除(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发生第六条第四款第(5)点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发生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点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一方依据本款(2)(4)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
52、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十条第三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8合同生效与终止(
5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2)除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2)本合同副本份数: 。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表5-l)表5-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 构层 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表5-2)表5-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54、备一览表序 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 位数 量单 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 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
55、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l)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保修期
56、限内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
57、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合同(略) 附件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合同(略) 附件六:施工单位进场须知(1)进场管理 1)对于独立发包的工程,施工单位进场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缴纳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条件: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3)工程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2)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工程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
58、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3)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部要求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4)开工报告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部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的依据。(5)施工质量管理 1)材料进场报验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
59、料、设备验收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工程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供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工程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订货。 2)施工样板报验 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工程部验收。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3日报工程部验收。 具体单位工程由工程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
60、工程。 3)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并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工程部申请验收。 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6)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工程部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中。 2)当工期拖延3日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工程部将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工期违约处罚。 3)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2日内向工程部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
61、进度签证手续。 4)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2日内向工程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7)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1)图纸外工程量签证必须以“工程通知单”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作为依据。 2)如因变更造成已施工而必须返工的工程量,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因图纸修改超出招标范围内的主材,其单价须由乙方在施工前提供三家报价,报送甲方审计部确定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及时在施工前报甲方审核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结算。 3)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半日通知项目部验收,并将“工程量签证单”送工程部;对于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
62、量签证单”送项目工程部,逾期木予办理。 4)因图纸修改造成已备材料不能使用的,须在2日内将材料清单报工程部审查。(8)工程款的支付1)合同规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项目,应以经过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经审批后由工程部办理付款。2)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已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工程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办理会签后,与“工程结算书”一起送总公司审核,再由工程部办理请款及付款手续。(9)工程验收 1)验收条件 单位(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施工。 质量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及合同条款有关
63、规定。 竣工资料完整,且审查合格。2)竣工初验 单位(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0日向工程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提出初验申请。 工程部办理审批手续后组织有关人员初验,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应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 3)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向工程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签证日期或通过政府相关专业验收及取证日期为准。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其质量等级不满足合同约定时,工程部将追究施工单位质量及进度违约责任。 预算总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可不办理竣工初验手续,直接办理竣工验收。 4)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验收 凡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方可通过小区综合验收的单项工程(如消防。化粪池、垃圾站、小区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按谁施工谁负责办理验收手续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专业验收,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10)工程结算l)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施工单位须向工程部提交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核对工程价款通知3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后,独立发包单位离场前,由工程部协调总承包单位结算其进场时预交押金。 3)由于施工单位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以甲方审定的造价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