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XXX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XX花园洋房住宅小区道路及室外排水、排污管道等管网工程工程地点:XX市XX路内工程内容:花园洋房1、2、3、5号楼区域道路土方回填、小区主干道全部、宅前道基层及室外排水、排污管道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花园洋房1、2、3、5号楼
2、区域道路土方回填、小区主干道全部、宅前道基层及室外排水、排污管道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8月份(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自脚手架落地,进场施工之日起60天内竣工(其中:含道路基层养护期最少10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脚手架落地之前所做回填土方不计工期。其中承包人承诺:所含道路基层养护期至少应在10天以上。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 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暂定 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发包方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3、9、工程量清单:以发包方核定的承包方实际工作量清单为准。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 年8月12 日合同订立地点:xx省XX市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
4、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5、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
6、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 工期: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8、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发包方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
9、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 以发包方核定的承包方实际工作量清单为准。(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 语
10、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11、。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
12、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3、,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
14、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15、,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
16、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17、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
18、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19、(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20、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
21、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
22、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
23、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4、。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
25、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
26、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
27、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
28、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
29、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
30、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
31、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
32、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
33、.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34、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
35、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36、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37、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
38、,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
39、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40、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监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
41、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
42、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
43、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
44、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
45、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
4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
47、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
48、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
49、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
50、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
51、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52、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
53、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
54、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
55、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
56、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
57、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8、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任: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
59、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60、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
61、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
6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
63、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
64、用 无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另行商议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施工图2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贡献 职务: 总监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以及施工
65、合同的全面履行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监理公司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本合同通用和专用条款注明的职责和义务,总监工程师为合同执行的责任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期(开竣工、停复工、阶段工期、延期)的确定,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工程设备的确定,工程量、工程费用的增减、工程设计变更的签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设计的审定。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刘强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的检查监督及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负责现场签证与变更单签证的复核,其它职权另定。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姓名: 吴峻 职
66、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具备通用条款约定内容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现场施工用水、电、通讯等由发包方协调,承包方有偿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接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三天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开工报告等,各项手续的审批办理以不影响施工为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十天双
67、方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另行约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承包人处理,负责由此项发生的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施工图、表 、工程进度计划表和材料进场计划表等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
68、和维护施工所需的照明、看守、警卫、围栏、加固等安全设施,如果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无条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加强对施工噪音、粉尘、泥浆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要采取有效手段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并承担由于自己施工不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损失。 (7)施工
69、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执行,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对其施工场地和临时住宅范围内的一切垃圾及时清理,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无偿从现场清除和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本身清洁并处于良好状态。(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要求组建项目部,投入足够的管理人员、劳动力和机械设备, 并定期参加工程例会和参加监理单位召开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会议。项目经理必须直接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施工管理,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 (9)承包人在本工程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后期需使用的大型机械不得退场,若擅自退场,
70、则产生的进退场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提供修订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某些特殊工序应另外编制作业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3天内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遇下列情况工期处理方式:(1) 如果延期工程项目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关键工序,发包人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2) 如遇通用条款中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未在13.1款情况发生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工期签证,工期
71、不予顺延。(3)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延误,致使承包人项目无法正常进行,除第(1)条情况外,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未在相关情况发生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工期签证,工期不予顺延。132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师所提书面工程工期签证,均须由发包人按工程师确认情况进行最终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最终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除顺延工期外,按实际情况补偿承包方大型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按2000元/天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工期提前的,发包人按2000元/天给予承包人奖励。如非通用
72、条款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每道工序均应有相关报验手续。验收时发包人和监理必须同时参与。未经检验,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检验方法和流程由发包人制定。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符合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企业管理标准,达到当地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格固定结算率合同 方式确定。(1)采
73、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3.3 工程决算依据:1、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竣工图、实际施工方案、工程签证单、材料价格确认单。2、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xx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7年xx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补充定额、xx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和截至2010年8月31日为止已实施的xx省和XX市造价相关政策规定。3、工程类别:按道路、排水、排污工程三类,土石方工程按大型土石方类别。4、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XX市区域材料
74、信息价格。5、工程取费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2%计取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不计取;临时设施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1.5%计取;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0.2%计取;其他费用不计取;政府规费按规定计取。大型施工机械按实际数量计算进退场费用。23.4 承包人按照合同23.3条为依据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总价(含甲供材)下浮15%作为工程结算造价。工程最终造价以发包人审定为准。1、施工期间如遇政策性调整,不予调整。2、承包人只结算自行完成的工程量,甲方指定分包项目不计入工程决算,由发包人与甲方指定分包人单独结算。3、发包人签发的工程签证按实计入工程决算并按本合同约定下浮。
75、但工程签证与图纸所含工程量重复部分不予计算。4、乙供所有材料价格按开工当月至竣工当月XX工程造价信息XX市区域均价计算。5、沟槽开挖土方,决算时按图纸尺寸以1:0.25的比例计算放坡系数。6、大型施工进退场费按一次计算,如因发包人原因重复进退场的,由发包人据实签证。7、甲供材料按照决算数量和发包人购买均价并入工程决算。(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
76、时间: 每月28日提交月已完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 本工程完成至道路项目路面沥青摊铺之日,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春节前完工的,则发包人在春节前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2、自全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确定、双方办理财务结算后,付清90的工程总结算款,余款10%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结束后结算。3、 以上各段时间的付款期限为十五天。4、 如发包方未能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双方办理财务结算后,用现款付清90的工程总结算款,也可以用所建商品房抵扣工程款,抵扣工程款的商品房计
77、算单价以发包方抵付当时的对外销售价为准。5、如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少于已支付承包方总款项,则承包方应自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之日起30天内将多收款项退还发包方。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提供:雨水篦子、窨井盖;(2)为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可视工程情况另行增加甲供材料、设备,但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购进相应材料、设备。(3)发包方组织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严格把好质量关,如甲供材料、设备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4)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将各单位工程的预算及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清
78、单交给发包方审核,其中:钢筋必须同时提供完整工程施工钢筋翻样单。(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进度及现场的实际需要,提前7天书面上报当月所需甲供材料、设备数量,所报甲供材料、设备不得大于分项工程预算用量。(6)发包方接到承包方书面供料请求后,3天之内审核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确定应供材料、设备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后10日内,发包方安排供应商将所供材料、设备供至施工现场或发包方指定地点。(7)工程竣工前,各甲供材不得达到或超过双方核对的预算及工程变更增加预算数量。如发现在工程竣工前,某甲供材超过预算及工程变更增加数量,发包方将立即停止该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
79、不承担该费用。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甲供材料、设备与工程决算定额含量有出入时按以下方式处理:1、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少于定额数量,节余量归承包人所有,发包方按该项目甲供材料、设备购入均价结算节余款项给承包方。2、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大于定额数量,超额量由承包人
80、承担,承包方按该项目甲供材料、设备购入均价加计5结算多领材料、设备款退给发包方。(2)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方法:承包方按发包方指定价格计入工程决算,再按该价格决算用量作工程甲供材料款退还发包方。承包方按甲供材料、设备预算价决算用量的1计取现场采保费,计入工程决算造价中。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工程所有材料除约定之外均由承包人采购。其中,水泥采用散装水泥。(2)如钢材、水泥、木材为承包方自购,则材料的产地、品牌、规格必须经监理签证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工程所用排水、排污管道及管件应为公元牌产品。(3)乙方自购材料,包括甲方指定品牌材料,结算单价均依照
81、XX市工程造价信息同类材料价格。XX工程造价信息上缺项的,按照购买时市场行情,在购买使用后7天内向发包人方申报材料价格确认单,按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单价列入决算。所有材料必须为国家优良产品,提供检验报告、质保书等相关资料,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4)水电主材设备等大宗材料的产地、品牌、规格必须经监理签证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其结算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认定。 (5)XX工程造价信息上缺项、未能确定价格的材料,采购前要货比三家,其产品质量、产地、品种等需事先征得监理签证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核实确认,方能购买。八、工程变更和签证29 工程设计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均以发
82、包人盖章签发的为准。30 其他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但所有变更均以发包人盖章签发的为准。31 确定变更价款:按照合同23.3-23.4约定并入工程决算并下浮15%。承包人因工程变更和增加工作量,需增加工程造价的:(1)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单项施工项目施工期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请求报告。施工项目完工验收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在现场确认具体工程签证内容,并在确认后14日内给予签证书面回复。施工项目覆盖后,承包人方提出书面请求的,发包人不予认可。(2)属表面及事后可复核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项目结束验收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签证,发包人收到工程签证14日内给予签证书面回复。
83、(3)不属于施工范围内,额外发生的工作量,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后方能施工,并于发生后3天内报送相关签证,发包人确认后14日内给予签证书面回复。属于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的按(1)条执行。(4)所有工程造价签证、工程工期签证均应经过发包人盖章确认,仅有相关人员签字而无发包人公司印的,为无效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5)其余执行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天提供竣工图三套,并负责办理有关部门的资料备案工作。32.2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须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保证通过。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
84、间:道路基层、排水、排污和道路两部分;工期按本合同约定工期时间。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筑物交付发包人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清晰、正确的结算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用智慧工程软件编制的工程决算光盘。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1) 承包人应保证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已含所有变更、签证内容,并且所附结算变更、签证、价格确认单等资料均已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所供应材料、设备、甲供水电费已在结算中按规定扣除。报送资料不全的,以承包人最后一次送交资料日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日。(2) 自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之日起,发包人不再签发工程签证、变更。(3)
85、承包人对所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负责。承包人为慎重起见,如承包人发现结算书计算不准确,有遗漏项目,应在报送竣工结算之日起7日内报送补充结算。逾期发包人不予认可。(4) 承包人结算资料中附有复印件的,应将原件同时报送发包方查验,发包人查验无误后,原件交还承包人。(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清晰、正确的结算资料的,由发包人指定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决算,并按此决算和承包人结帐,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所支付的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按xx省造价咨询相关收费规定标准全额承担。3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清晰、正
86、确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计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造价以发包人审定数为准。竣工结算审核时,核减金额在送审竣工结算价(以变更增减结算的,按变更增减结算价计算)5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核减金额超过送审竣工结算价(以变更增减结算的,按变更增减结算价计算)5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按核减数的5全额支付发包方。承包方应承担的审计费用=(核减金额-送审竣工结算价5%)5%33.3 工程开票:承包人在每次收款前,必须按照XX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管处开具发票,交予发包人,发包人凭票付款。竣工结算定案、双方办理财务结算后7日内,承包方开具工程建安结算发票给发包方,所开发票应严格按国家税
87、务规定含全部甲供材料、设备。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从违约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因违约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延迟10天以上,则承包人工期可以顺延。情况严重导致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顺延工期。本条款最终以双方当时的书面协商意见为生效结果。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
88、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或有效签认后)的竣工日期竣工工程,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支付2000元。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必须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向发包人向业主赔付的所有款项。由于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工程量的增减或返工等,其责任与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应严格依法经
89、营,严禁将工程转包。如果私自转包或擅自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工程决算总造价10%罚金。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任何一条违约,发包方有权进行处罚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要求承包方进行整改完善。处罚金额的最低额度为造成工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总和。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XX市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2)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 (1)XX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另定;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分包工
90、程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分包施工单位为: 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由业主和承包方共同确定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如果承包方由于单方面原因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未进场,或者进场后不按发包方约定的时间
91、开工,均可视为不履行合同行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与另外施工单位重新签订施工合同。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47.补充条款1、 本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审核;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其负责的工程有关资料齐全地提交给有关部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产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4、 承包人于签订本合同后3天内缴纳发包人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15万元,如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承包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动失效,发包人有权将本工程项目另
92、行发包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5、 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送交齐全后一个月内返还。承包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发包人有权在本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6、 工程中所有分包项目(包括发包人单独分包项目),均由承包人实行总包管理,分包项目质量、工期,均由承包人严格控制,因分包项目施工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便于承包方总包管理,施工期间支付分包项目工程进度款,必须同时征得承包方、监理同意。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XX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XX
93、X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此维修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94、以小区通过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1、道路、地基、基础: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到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
95、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方视为完成,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免费保修。5、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发包人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要承包人书面确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 6、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退房、赔偿等损失,由承包人无
96、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并由发包人签发扣款通知单将承包人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承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7、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8、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9、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四、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款的 10% 。 五、质量保修金的结算如保修期间工程无重大质量缺陷
97、或者承包人已经完好地履行了各项保修义务,保修期达一年(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后15天内予以结算并支付5%的保修金;第二年(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算,时间顺延)后15天内予以结算并支付剩余保修金款。支付质量保修金时扣除发包人垫付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发包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XXX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安全生产管
98、理办法:1、本工程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包人将定期按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及XX置业安全文明现场管理程序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2、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则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3、承包人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
99、续,承包人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项预防由于承包人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6、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支付1万元/天的违约金。7、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承包人应支付5千元/次的违约金。8、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对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3次,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9、由承包人组织,每
100、月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10、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11、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12、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将根据结果给予奖罚。13、工地内在发包人指定位置设专门吸烟室、区,其他地方不得吸烟。14、承包人必须在现场设置洗车台,用于施工车辆清洗。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进场全体职
101、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工作服:施工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穿着各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上装。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械操作人员戴蓝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白色安全帽。发包人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发包人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元。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3、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
102、清理,否则由发包人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4、严禁在绿地上堆物及行走或严禁污染绿地,一旦发现,即扣除违约金500元/次,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5、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6、施工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必须身穿统一工作服上岗,并佩戴标志牌。工作服由施工单位统一制作,费用包含在文明施工费内。外部访客佩戴标志牌进入工地,工地内一经发现未佩带标志牌者即行逐出工地,施工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穿着各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上装,如违反罚款50元/人次,文明施工,注意施工
103、安全,按施工安全条例施工,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各机械操作须持证上岗。7、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使,装载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大门出入口需铺设草包,防止污染交通道路。否则由发包人指定人员代为清理,费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8、施工过程中,教育施工人员认真做好个人每天工作完成后的落手清工作,当天做到工完料净,并对建筑垃圾工作当天及时清理运走,不准载现场堆放,并在第一时间运到指定堆放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业主生活垃圾容器。9、混凝土搅拌浇捣和运输必须随时在场内清理干净,否则不得出场,翻斗车、砼吊斗等当天使用后应及时括净、冲洗干净。1
104、0、工地人员管理: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时候住在本工程红线范围内任何地方。11、场容管理:a、 场容管理人员可外聘或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不能拒绝),且须服从发包人代表的管理及考核。b、 场容管理人员的职责:指挥车辆行使路线及停放位置;检查建材是否堆放整齐及是否在规定范围内;12、绿地保护: a、 严禁在绿地上堆物及行走,发现工人践踏绿地,第一次书面警告报双方项目负责人备案,第二次发现可签发罚款单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罚金每人此500元),本项罚款从当月进度款中扣留。罚款对象为承包人项目部。b、 严禁污染绿地。第一次发现进行书面警告,第二次发现即签发罚款单(罚金500元/次)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
105、可生效。本项罚款从当月进 度款中扣留。罚款对象为承包人项目部。c、绿化场地用钢管(漆成黄黑相间)与安全小旗围护。13、禁止吸烟规定:为了提高在建项目的文明施工、安全防范等管理工作,彻底杜绝工地现场的火灾隐患,禁止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具体操作如下:a、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工地主入口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b、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固定吸烟处并有明显标志。c、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施工人员)不得在非吸烟处吸烟,违章者每次罚款50元,并由承包人在3天内以现金形式交发包人。d、除对违章者个人罚款外,将加罚违章者所属施工单位10倍于个人的罚金,并由承包人在3天内以现金形式交发包人。e
106、、如果同一个施工单位五次违反相同条例,将20倍处罚该单位。对拒不执行者,勒令停工直至驱逐。14、安全标牌:现场有安全宣传牌,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 通道口应设醒目的安全宣传标牌和合适的安全警告牌。15、现场使用的电箱、电器和线路架设符合标准。箱体颜色醒目、门锁全,有色标有编号。发包人: 承包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廉洁管理协议书发包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XXX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洁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双方同意,签定廉洁管理协议书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发包人廉洁管理职责:1、 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
107、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2、 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洁教育。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廉洁情况实行监督,由发包人每月召开一次双方廉洁管理会议。4、 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5、 发包人人员参加承包人单位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所接受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上交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 发包人人员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向承包人谋取个人利益。7、 发包人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承包人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
108、生,并报告主管领导。承包人廉洁管理职责:1、 承包人应了解发包人有关廉洁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2、 承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包括发包人单位制定的相关廉洁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发包人召集的廉洁管理会议。3、 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或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承包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宴请发包人人员或向发包人人员赠送礼品、礼券(现金),应征得发包人单位主管领导得同意并报送发包人人员的名单,如有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承包人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取消承包人单位参加发包人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资格。4、 涉及工程
109、事项,以发包人行文为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人员口头要求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承包人当事人200-500元罚款, 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有承包人单位承担,并向发包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5、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发包人人员,损害发包人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在承包人相应工程款中扣除,甚至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 如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有承包人单位承担,并向发包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7、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人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连续发生,并及时告知发包人单位主管领导。8、 承包人任何人员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无论是发包人索贿,还是承包人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承包人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让利人民币10万元。发包人: 承包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Page 43 of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