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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施工合同(8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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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施工合同(87页).pdf

1、 一一级级公公路路新建工程新建工程 PPPPPP 项目项目 PPP PPP 项项 目目 合合 同同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甲方(项目实施机构):乙方(项目公司):乙方(项目公司):年年 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73 第一章 总 则.73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规则.73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75 第3条 声明和保证.76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76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76 第二章 合同主体与履约担保.78 第6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人(甲方).78 第7条 特许经营人(乙方).80 第三章 特许经营基本要素.84 第8条 特

2、许经营权范围与终止.84 第9条 特许经营期限与延展.85 第10条 政府承诺和保障.86 第11条 履约担保.87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88 第12条 项目投资范围与规模.88 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89 第14条 融资方案.89 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90 第16条 投融资监管与监测评估.91 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91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92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92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92 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92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92 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与监测评估.93 第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9

3、3 第六章 工程建设.94 第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94 第25条 建设目标和要求.94 第26条 工程变更管理.103 2 第27条 实际投资认定与调整.104 第28条 工程建设保险.108 第29条 工程保修.108 第30条 建设期的监督检查和审批事项.108 第31条 建设期监测评估.109 第32条 建设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109 第33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109 第七章 运营管理.110 第34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110 第35条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110 第36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113 第37条 路政管理.113 第38条 交通管理.115 第39条 主副

4、产品的权属.116 第40条 经营与开发管理.116 第41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116 第42条 运营期保险.116 第43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与监测评估.116 第44条 项目后评价.117 第45条 运营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118 第46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118 第八章 移交项目.119 第47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119 第48条 项目移交.119 第49条 移交后保修.122 第50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122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123 第51条 乙方收入和回报的获取方式.123 第52条 “政府付费”价格及调整.124 第53条 财务监管与监测评估.127 第54条 违

5、约事项及其处理.127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128 第55条 不可抗力事件.128 第56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128 第57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29 第58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29 第59条 法律变更.130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131 3 第60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131 第61条 合同解除程序.131 第62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132 第63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134 第64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134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135 第65条 违约情形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135 第66条 违约金的支付或提取方式.136 第67条 不减

6、免和影响的事项.137 第68条 减轻损失的措施.137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138 第69条 争议解决方式.138 第70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138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139 第71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139 第72条 合同的转让.139 第73条 保密.140 第74条 信息披露.140 第75条 廉政和反腐.140 第76条 不弃权.141 第77条 通知.141 第78条 合同适用法律.141 第79条 适用语言.142 第80条 适用货币.142 第81条 合同份数.142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143 附件一 市政府对甲方的授权书.143 附件二 市政府关于政府付费资金

7、保障的文件(另行提供).144 附件三 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145 附件四 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147 附件五 移交保修履约保函格式.148 附件六 运营阶段绩效评价办法.149 4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鉴于: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并以 BOT+EPC 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一级公路新建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且 授权(本合同“甲方”)于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主办方)、(有限合伙)、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并签订了“框架协议”。指定作为政府资本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

8、签订“合资协议”,参股投资本项目;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代表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本合同“乙方”),负责特许经营(投融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移交)一级公路新建工程。为维护各方协议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本项目经批准的PPP 项目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当前 PPP 相关政策等,甲、乙双方签订本“PPP 项目合同”。1.1.项目概况项目概况 1.11.1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 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项目 5 1.21.2 工程范围及投资规模:工程范围及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其

9、中征地拆迁费万元),预备费8 万元,其他费用项目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万元。2.2.合作模式合作模式 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方式,并采用 BOT+EPC 方式(投融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移交)运作,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方资本代表(肇庆市畅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包括施工图设计、采购与施工)、运营维护等。运营期内,由政府按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特许经营期限结束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单位。在实施期间内,如

10、政府计划将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如广告、综合管廊、公共交通专用路权设施、公共停车场等)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经政府授权后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抵扣政府付费(主要用于抵扣运维绩效付费)。3.3.合作范围(特许经营范围)合作范围(特许经营范围)3.1 投资范围:纳入本项目 PPP 融资范围的项目总投资合计约万元,其中:建安费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万元),预备费万元,其他费用项目万元,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最终以按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实际投资额认定原则所确定的金额为准。3.2 建设范围:包括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采购与施工等。3.3 运

11、营维护范围:本项目红线(含地上、地下)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含通风及排水系统)等主体工程以及道路排水、交通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及隔离栅等)附属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含小修)、中修、大修以及绿化管养、道路保洁等运维服务等。即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包括日常运维费(含日常养护、小修保养、道路保洁、绿化管养等)、中修费用、大修费用等。6 其中路灯照明、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维护一般施行属地管理,由属地城管及交警等相关专业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因此路灯照明、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的维护不纳入 PPP 项目公司运维范围。3.4 移交范围:包括项目工程实体及相关资料文件等。3.5 其他:在实施期间内,如政府计划将

12、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如广告、综合管廊、公共交通专用路权设施、公共停车场等)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经政府授权后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抵扣政府付费(主要用于抵扣运维绩效付费)。4.4.合作年限(特许经营期限):合作年限(特许经营期限):合作年限为 20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建设期:2.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运营维护期年,自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动等需要调整建设期或运营期期限的,需经批准。5.5.价格标准价格标准 6.1 可用性服务费总额:¥万元(17.5 年),每年可用性服务费单价金额见下表

13、: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 1 年年 第第 2 2 年年 第第 3 3 年年 第第 4 4 年年 第第 5 5 年年 第第 6 6 年年 第第 7 7 年年 第第 8 8 年年 第第 9 9 年年 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税前)(税前)0 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010 年年 第第 1111 年年 第第 1212 年年 第第 1313 年年 第第 1414 年年 第第 1515 年年 第第 1616 年年 第第 1717 年年 第第 17.517.5 年年 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税前)(税前)值税金及附加值税金及附加暂定额暂定额 增值税金及附加暂定增值税金及附加暂定万元万

14、元 合计(含税)合计(含税)¥万元万元 7 6.2 运维绩效服务费总额:¥.万元(17.5 年),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价金额见下表: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 1 年年 第第 2 2 年年 第第 3 3 年年 第第 4 4 年年 第第 5 5 年年 第第 6 6 年年 第第 7 7 年年 第第 8 8 年年 第第 9 9 年年 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含税)(含税)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010 年年 第第 1111 年年 第第 1212 年年 第第 1313 年年 第第 1414 年年 第第 1515 年年 第第 1616 年年 第第 1717 年年 第第 17.517.

15、5 年年 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含税)(含税)合计(含税)合计(含税)¥.万元万元 6.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a)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b)本合同协议书;(c)PPP 项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d)本项目“PPP 框架协议”;(e)PPP 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f)PPP 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文件);(g)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h)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7.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

16、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上述本合同各项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修改和/或新增,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新签署的为准。8.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9.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8 10.双方一致约定: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肇庆市畅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作为政府资本代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 10%投入,该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并视为政府方对项目的投资前补助(股权补贴),既不计算投资收益,也无需回收

17、本金(即不纳入政府付费计算范围),政府资本代表(肇庆市畅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仅承担约定比例项目资本金投资义务,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义务和责任。11.本项目协议书经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1 年后失效。1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合同订立日期: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肇庆市。甲方:(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职务:签字: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乙方:(单位全称)(盖单

18、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职务:签字: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7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 1 条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规则术语定义和解释规则 1.1.1.1.术语定义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1.1.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各方签署的关于一级公路新建工程的PPP 项目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等。1.1.2.“PPP 框架协议”系指由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签订的本项目PPP 框架协议。1.1.3.“合资协议”系指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的“政府资本代表”签订的共同投资本项目的合资

19、协议。1.1.4.“本项目”系指一级公路新建工程(下称“本项目”或“本工程”)。1.1.5.“政府”包括“市政府”和“区政府”。1.1.6.“市政府”系指(包括其有关职能部门)。1.1.7.“实施机构”系指经政府授权负责签订本合同并依据合同监管本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即本合同甲方。下称“甲方”或“授予人”。1.1.8.“项目公司”系指投资人根据与甲方签订的PPP 框架协议,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本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本合同乙方(项目公司名称 )。下称“乙方”或“特许经营人”。1.1.9.“投资人”系指投资组建项目公司的参股各方。1.1.10.“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

20、甲方所接受,依法与甲方签订PPP框架协议,作为本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的单位(或联合体,除非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的“社会投资人”或“社会资本”均指联合体各方),即 74 1.1.11.“政府资本代表”系指由政府指定作为政府资本投资代表的单位,即。1.1.12.“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1.1.13.“特许经营期”即 PPP 合作期限,系指根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第 9.1.1 款约定,并可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修改。1.1.14.“建设期”系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的期间。1.1.15.“项目前期”

21、系指乙方社会资本自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开工日止的期间。1.1.16.“施工期”系指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的期间,亦称施工工期。1.1.17.“开工日”系指本项目监理工程签发的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1.1.18.“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1.1.19.“运营期”系指项目交工日(或经政府批准的现状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的期间。1.1.20.“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所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合同提前终止)。1.1.21.“可用性服务费”:系指乙方为保证项目资产可输出合乎标准和甲方需求的公共服务

22、而进行的资本投入应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合理收益及利润。1.1.22.“运维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运营维养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利润。1.1.2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4.“法律变更”系指(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或(2)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地方性规章等。75 1.2.1.2.解释规则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

23、列词语的含义指: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作相应的解释。第第 2 2 条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和目的 2.1.

24、2.1.合同背景合同背景 根据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加快政府服务职能转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的要求和国家正以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指导精神,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此,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并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一级公路新建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且授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并签订了“PPP 框架协议”;中标社会资本与指定的(政府资本代表)签订了“合资协议”并共同组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

25、、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工作。特此,政府授权实施机构()与PPP 项目公司签订详细的本 PPP 合同。76 2.2.2.2.合同目的合同目的 加快项目建设、减轻政府债务、加快推进工程的实施、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公共产品质量、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项目融资的便利性、维护各方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合同。第第 3 3 条条 声明和保证声明和保证 3.1.3.1.甲方向乙方声明和保证甲方向乙方声明和保证 3.1.1.本项目已取得政府关于特许经营模式的批准并可交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在签订本合同时合法有效。3.1.2.甲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向乙方授予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特许经营权

26、已经获得依照并符合中国法律的批准。3.2.3.2.乙方向甲方声明和保证乙方向甲方声明和保证 3.2.1.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区正式成立并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且按照中国法律和乙方章程的要求将注册资本金注资到位,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3.2.2.社会资本作为乙方的主要出资方,已作出有关投资和融资安排,能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第第 4 4 条条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条件 4.1.合同经肇庆市政府审批,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4.2.各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乙方将本项目

27、全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1 年后失效。第第 5 5 条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5.1.除本合同另有相关约定外,构成本合同和文字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除本合同另有相关约定外,构成本合同和文字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77 (a)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b)本合同协议书;(c)本 PPP 项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d)项目 PPP 框架协议;(e)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f)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文件);(g)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h)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2.本合同对各方之间关于本项目的任

28、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各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5.3.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三章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8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主体与履约担保合同主体与履约担保 第第 6 6 条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人(甲方)特许经营权授予人(甲方)6.1.6.1.甲方的资格甲方的资格 甲方是政府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相关信息如下: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9、负责人):6.2.6.2.甲方的权利甲方的权利 6.2.1.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6.2.2.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6.2.3.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本项目设施。6.2.4.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的股东出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监督管理。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实施本项目

30、及其它依法开展的业务的内部管理事务。6.2.5.在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6.2.6.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2)擅自停业、歇业;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79 4)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或强制关闭停业的;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构成根本违约的;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6.2.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36.3 甲方的义

31、务甲方的义务 6.3.1.甲方应向乙方授予本合同约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本合同生效即视为授予特许经营权)。6.3.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合法、合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本PPP 项目合同相关内容的确认等(如果需要)。6.3.3.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等。6.3.4.甲方应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6.3.5.甲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6.3

32、.6.甲方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并对其质量负责,包括预(工)可编制、初步勘察设计、初步设计补充勘探。6.3.7.甲方负责选定施工监理单位。6.3.8.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6.3.9.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6.3.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且协调政府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6.3.11.甲方应维护乙方对本项目合法的经营权。80 第第 7 7 条条 特

33、许经营人(乙方)特许经营人(乙方)7.1.7.1.乙方的资格乙方的资格 乙方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代表共同组建的 PPP 项目公司,相关信息如下: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 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政府资本代表:政府资本代表:;股份:股份:10%社会资本社会资本 1 1:;股份:股份:4.99%社会资本社会资本 2 2:;股份:股份:85%社会资本社会资本 3 3:;股份:股份:0.01%7.2.7.2.乙方的权利乙方的权利 7.2.1.在特许经营权限内,乙方享有对本项目自主建设和经营的权利,包括: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以及本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从事相关法律

34、允许的其他业务。7.2.2.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以本项目融资为目的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期限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且相关抵押或质押文件及登记证明材料应报甲方备案),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7.2.3.乙方有依法获得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收益(包括获取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等)的权利。7.2.4.乙方享有获得政策支持收益与补偿性收益的权利。7.2.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81 7.3.7.3.乙方的义务乙方的

35、义务 7.3.1.乙方应遵守与本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等。7.3.2.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7.3.3.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7.3.4.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7.3.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筹措本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本项目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约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

36、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7.3.6.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上述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7.3.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所需批文(前期已完成的相关批文除外),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相应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7.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乙方的社会资本股东不能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应采用法定程

37、序依法另行选择相应实施单位,并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7.3.9.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 82 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除可归于甲方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外,项目建设期间和经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含工伤事故责任)、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3.10.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38、。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7.3.11.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7.3.12.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本项目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7.3.13.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交工。7.3.14.因项目进度需要,甲方(或政府授权单位)已为本项目开展的部分前期工作并已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和商定了相关协议的,乙方应对甲方的前

39、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该认可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九)并及时向甲方(或政府授权单位)支付已垫付的费用(如果有)。另外,依照本合同的约定,需要乙方支付的费用(如征地拆迁费、施工监理费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核定的金额及时支付。7.3.15.乙方应在签订下列合同后 5 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1)本项目施工阶段施工、设备采购等建设工程合同;(2)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3)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7.3.16.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缴纳由乙方承担的一切税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本项目实际税费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7.3.17

40、.乙方应为本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如水灾、风灾、火灾、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等的保险等),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纳入本项目成本。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备案。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83 7.3.18.乙方应按照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本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7.3.19.乙方应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本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或其指定机构。7.3.20.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7.3.21.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

41、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7.3.22.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7.4.7.4.乙方的替代乙方的替代 7.4.1.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7.4.2.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 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84 第三章第三章 特许经营基本要素特许经营基本要素 第第 8 8 条条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终止特许经营权范围与终止 8.1.8.1.特许经营权范围特许经营权范围 8.1.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对于

42、本项目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1)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含优化设计及施工)、运营维护,政府按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该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单位);(2)在实施期间内,如政府计划将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如广告、综合管廊、公共交通专用路权设施、公共停车场等)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由经市政府授权后与乙方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抵扣政府付费(主要用于抵扣运维绩效付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

43、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8.2.8.2.特许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8.2.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但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2)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3)乙方不得为第三人债务(包括项目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权益;(4)应豁免肇政府资本代表的融资及还本付息责任和风险。8.2.2.除本合同 8.2.1 款约定外,乙方不得为其他

44、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85 8.3.8.3.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权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权终止:(1)特许经营期届满且原经营者未获得继续经营权的。(2)特许权提前赎回。(3)由于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 PPP 项目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从而导致特许权的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4)双方协商一致,特许经营期届满前终止合同的。第第 9 9 条条 特许经营期限与延展特许经营期限与延展 9.1.9.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PPP 合作期)为 20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建设期:2.5

4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运营维护期:.年,自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动等需要调整建设期或运营期期限的,需经批准。距特许经营正常终止日一年前,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乙方具有和甲方订立新的 PPP 项目合同的优先权。9.2.9.2.特许经营期的延展特许经营期的延展 (1)特许经营期可予以延展的情形 因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特许权临时中止且超过 6 个月的,特许经营期的计算因特许权的中止而中止,而特许经营期应从特许权中止的原因消失,项目恢复正常建设、经营之日起继续计算,原定的特许经营期截止日相应顺延;因政府方

46、原因而提前收回部分特许权导致项目收益受损且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延展特许经营期补偿项目受损收益的;因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86 因政府行政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强制性文件,导致项目运营收益低于预期或特许权收益获取时间晚于预期且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延展特许经营期补偿项目受损收益的;经双方认可的其它原因。(2)延展程序 在特许经营期内,若发生上述第(1)点所述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延展,延展申请应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 60 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于30 天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回复;如甲方在 30 天内不予回复,则视为甲方接受延展申请,特许经营期按申请延展日期顺延

47、。(3)不能延展的补偿 若甲方不能或未按上述第(2)点的约定顺延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实际中断或中止特许经营权限内乙方可获得的收入,具体补偿标准双方协商确定。9.3.9.3.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 距离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日 2 年前,乙方可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报告,表明乙方的续期意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乙方续期申请报告后 3 个月内,将根据乙方的合同履约及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等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批准;若同意,则双方在原合同框架原则下进行协商谈判,并应在距离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日 1 年前签订续期合同。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

48、门不同意续期或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续期协议,则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另行选择特许经营者。第第 1010 条条 政府承诺和保障政府承诺和保障 10.1.政府承诺将本项目所需“政府付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资金纳入政府跨年度财政预算,并切实落实补贴资金来源,保证按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补贴费用。10.2.积极协助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10.3.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为本项目争取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等)。87 10.4.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10.5.其他与

49、本项目相关的优惠和支持政策。第第 1111 条条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11.1.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包括建设期担保、移交维修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或现金。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地市级支行 级别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使用附件四附件五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各保函具体要求详见下表)。11.2.因乙方违约,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从相应履约担保中提取违约金导致履约担保金额减少的,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齐担保金额。履约担保一览表履约担保一览表 条款条款 建设履约保函建设

50、履约保函 移交保函移交保函 提交主体 乙方 乙方的社会资本股东 提交时间 正式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同时 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前 退还时间 竣工验收后 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后 受益人 政府 政府 保函金额 担保事项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完工节点、竣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等。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88 第四章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第 1212 条条 项目投资范围与规模项目投资范围与规模 12.1.本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其投资构成如下(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市财政部门审定为准):序号序号 费用名称费用名称 估算金额(

51、元)估算金额(元)一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1 临时工程 2 路基工程 3 路面工程 4 桥梁涵洞工程 5 交叉工程 6 隧道工程 7 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8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二二 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 1 设备购置费 2 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 三三 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1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 建设项目管理费 3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4 专项评价(估)费 四四 预备费预备费 五五 其他费用项目其他费用项目 六六 建设期贷款利息建设期贷款利息 合计 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建设期利息)一一+二二+三三+四四+

52、五五+六六(含建设期利息)(含建设期利息)89 第第 1313 条条 投资控制责任投资控制责任 13.1.本项目的设计投资控制主要由甲方负责,若施工图设计超支或设计质量等原因导致投资增加的,将按实调整;本项目的施工投资控制主要由乙方负责,若实际施工造价超支,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价范围外,由乙方的社会资本股东自行消化。13.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项目总投资超支,由本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第第 1414 条条 融资方案融资方案 14.1.14.1.融资安排融资安排 14.1.1.项目资本金按工程总投资的 20%计,由社会资本和政府资本代表按10%:90%的股权比例投入,不得形成

53、项目的债务性资金。其中,政府资本代表投资的资本金视为对项目的投资补贴,不参与计算投资收益,也不纳入“政府付费(可用性服务费)”总额,单独计入项目总投资核算。14.1.2.除项目资本金外,本项目债务性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融资,乙方应免除政府资本代表的融资义务和责任。14.1.3.在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期间,出现本项目因改扩建等原因需要追加投入时,原则上应由乙方的社会资本股东追加投资或届时具体协商确定。14.1.4.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任何人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

54、断。14.1.5.如乙方经营发生困难,其社会资本股东有义务协助进行融资或注资;如乙方破产,其社会资本股东应负责协调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14.2.14.2.融资方案的备案融资方案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乙方应将项目的正式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融资期等)报甲方备案,除本合同第 15 条约定的融资支持外,甲方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也不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14.3.14.3.工程资金链的保证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90 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 30 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55、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述情况发生后 30 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14.4.14.4.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4.4.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14.4.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提供给甲方查阅。14.4.3.乙方应建立一个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甲方及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格式见附件三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

56、建设资金,接受项目实施机构()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14.4.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14.4.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1)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2)在各季度第 1 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3)在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14.4.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57、第第 1515 条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5.1.政府应将本项目“政府付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金额纳入肇庆市政府跨年度的财政预算,作为项目融资担保条件之一。91 15.2.政府争取出台规范项目投融资的相关文件,降低为项目投融资所需的必要成本支出。第第 1616 条条 投融资监管与监测评估投融资监管与监测评估 16.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16.2.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通

58、过过程审计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无故拒绝。16.3.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经营权有偿转让或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报请项目实施机构核准并遵守以下约定:1)组建项目公司时,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必须与投标承诺一致;2)在项目建设期,除引入财务投资人导致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变化外(需获得政府同意),不得调整,该调整不能免除社会资本的责任与义务;3)在进入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股权不允许随意变更,凡涉及股权结构调整的所有文件均应提前报政府批准。第第 1717 条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7.1.投融资违约情

59、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92 第五章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 第第 1818 条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8.1.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可研、规划、环评、相关专项评估、征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正式开工前的全部工作,除在签订本合同前政府(或授权部门)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外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18.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确保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办结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复,确保按计划开工。第第 1919 条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9.1.在本合同签订前,政府(或授权部门)已办理的前期工作包括 立项、可研、规划、环保

60、、初步勘察设计,办理部门应对其成果质量负责并保证合法。19.2.除上述 19.1 款约定之外的全部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办理。第第 2020 条条 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 20.1.为推进项目进度,政府(或授权部门)已办理 19.1 款约定的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审核和确认,并应按各项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尚未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其中,政府(或授权部门)已代为支付的费用,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予以确认并直接返还给相应单位。20.2.乙方办理前期工作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核算和支付。第第 2121 条条 政府提供的

61、前期工作支持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21.1.甲方应协调各政府审批部门及时完成相关审批工作,有效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93 第第 2222 条条 前期工作监管与监测评估前期工作监管与监测评估 22.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查阅资金到位情况和财务状况、参加乙方召开的项目工作研讨会议等。22.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监管和监测评估工作,接受甲方在监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第第 2323 条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23.1.前期工作违约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

62、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94 第六章第六章 工程建设工程建设 第第 2424 条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24.1.24.1.建设用地建设用地 24.1.1.获得土地使用权 (1)本项目为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其永久建设用地采用“政府提供建设用地无偿支持乙方在建设、运营期间使用”的方式提供。(2)本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用地,由乙方以租用方式获取,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相关费用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24.1.2.征地拆迁 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方负责,所需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及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

63、和税费等)由乙方按施工图预算批准的相应金额包干支付,纳入政府付费范围;若超支,则超出部分由政府另行筹集资金解决,不纳入政府付费范围 24.1.3.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24.1.4.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及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开工或施工的,甲方相应顺延建设期。第第 2525 条条 建设目标和要求建设目标和要求 25.1.25.1.建设责任建设责任 乙方应根据下

64、列约定实施工程建设:(a)适用法律;95 (b)适用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c)经批准的设计文件;(d)在建设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e)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25.2.25.2.建设目标建设目标 (a)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b)进度目标:计划施工工期 30 个月,计划开工日:2017 年 6 月 日;计划交工日:2019 年 12 月 日。(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5.3.25.3.建设管理要求建设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参照广

65、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建设管理参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25.3.1.25.3.1.勘察与设计勘察与设计 25.3.1.1 本项目初步勘察设计工作已由政府(或授权单位)完成,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25.3.1.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正式设计文件后应及时组织会审,发现错漏的地方应在 30 天内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视情况组织设计单位予以修订或变更。25.3.1.3 甲方修改设计的权利在本项目竣工验收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变化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25.3.1.4 优化设计 甲方可接受乙方提出的有

66、利于保证项目质量、安全,有利于技术创新、有利于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优化设计建议。优化设计大幅度节约投资的,政府可给予社会资本适当奖励;优化设计增加投资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批准的,其增加的投资额由乙方承担。96 25.3.2 25.3.2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 政府方为了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决定由甲方依法聘请项目监理,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进度、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所需费用可按合同约定纳入项目总投资范围,由乙方按经甲方审定金额据实支付。25.3.3 25.3.3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1)为了保证进度,本项目已由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的招标工作包括勘察设

67、计、施工、监理等,乙方应对该前期工作予以认可并按本合同 20.1 款支付前期费用。(2)除上述第(1)点约定外,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开展招标工作(若需要),且应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本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即中标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无需再次招标,但其资格能力和人员、设备等资源配备应获得甲方批准并报招标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25.3.4 25.3.4 施工施工 25.3.4.1 施工的一般要求 (l)鉴于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乙方应直

68、接委托其负责项目施工,并与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应报甲方备案。(2)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施工。(3)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4)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5)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97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25.3.4.2 乙方对承包人的

69、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

70、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25.3.4.3 施工计划 (1)乙方应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项目各年度详细的施工计划安排,并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向甲方报批。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71、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25.3.4.4 开始施工 98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在满足开工条件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25.3.4.5 预期的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b)延误的原因;(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施工工程产生的任何其它合理的、能预见的负面影响;(d)乙方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

72、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那么它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25.3.4.6 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计量报表等报告文件。(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副本。25.3.4.7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

73、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25.3.4.8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99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以及道路损坏;(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5)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做好环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安全生产标准化;(6)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25.3.4.9 地下设施和结构 (1)乙方可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

74、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等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征地拆迁费用中由乙方负责。(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积极与产权人进行协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25.3.4.10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监督 (1)政府质监部门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造价部门(和机构)有权随时对项目的造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2)为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3)政府质监、造

75、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25.3.4.11 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1)书面通知甲方,它已经终止了项目的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这种施工;100 (2)在开工日后 180 天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除非这种延误是由不可抗力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引起的;(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60 天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致;(4)在

76、交工日前,出于某种原因,乙方连续停止工程施工超过 6 个月的,或直接地、或通过承包人(而不是临时性地因为紧急情况)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致或者其他合理停止工程施工的情形。25.3.4.12 交(竣)工验收 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按照交通部现行规定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项目交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进入运营期)。若因非乙方责任出现部分不能同步验收的子项工程且该子项工程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使用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该子项工程可作为甩项工程(另行安排验收),主体工程可按先行交工(现状交工),视为进入运营期,该情

77、形下,在调整政府付费金额(扣除甩项工程费用)后,可安排开始付费。(1)交工验收 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乙方负责组织,甲方可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要求向具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备案意见已落实处理到位后,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2)

78、竣工验收 101 项目试运营 2 年后 1 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具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具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具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未

79、进行验收 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乙方按本合同第 11.2 款规定提交的履约担保。(4)延期 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a)甲方违反本合同;(b)因地方政府或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c)非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工程进度获得相应的项目用地使用权,致使关键线路工程工期延误;(d)工程建设过程中,非乙方原因发生群体性阻工事件,或者项

80、目所在地发生大范围流行性疾病;(e)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古迹等;(f)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102 (g)因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的;(h)发生不可抗力;(i)本合同约定或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原因。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b)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 低。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5)

81、决定延期期限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上述第(4)项规定所发通知的 30 天内,根据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如果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延期。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6)交工延误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一个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得超过 6 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

82、严格执行。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7)质量目标的实现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为 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为 合格。103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上述质量目标,乙方应在 60日内予以整改,整改期满后经验收仍低于质量目标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8)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

83、验收。(9)缺陷责任和质量保修 本项目经交工验收后,仍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其自行承担缺陷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可用性付费服务费”或“运维绩效服务费”中,甲方不另行支付。第第 2626 条条 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管理 26.1.26.1.甲方提出变更甲方提出变更 (1)在本项目交工验收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 14 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更。(2)甲方的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发生变化的,按本合同

84、第 27.3 款的约定调整;影响工期的,相应顺延工期。26.2.26.2.乙方提出变更乙方提出变更 (1)乙方需要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适当修改或调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2)依据本合同第 27 条约定的“实际投资认定与调整”原则,乙方提出的变更原则上不因此调整工程总投资额,除非这种变更是经政府批准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且基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必须变更的事项,该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后按和本合同第 27.3 款约定予以调整。104 26.3.批准事项有关工程变更的

85、批准事项及流程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43 号)规定及甲方为本项目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第 2727 条条 实际投资认定与调整实际投资认定与调整 27.1.本项目 PPP 融资范围的项目总投资暂定 476,325 万元(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实际投资额需按第 27.2 款和 27.3 款认定和调整。27.2.实际投资额认定(结算)。本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市财政部门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准,结合以下原则认定;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以交通公路行业定额为准,按国家、省及市有关交通公路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交通公路行业定额内没有的项目,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有关定额;若国家、省及市在同一时段发布的相关编制

86、办法、取费标准等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效力 高的文件规定为准;不同时段发布的标准存在冲突的,以 近一次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原材料价格应首先采用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格,该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品牌,可选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肇庆市的信息价格;没有信息价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若乙方对市财政部门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存在异议,乙方可委托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独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甲方同意将此复核结果报市政府裁定,并 终以市政府裁定结果为准。但在市政府裁定前,甲乙双方同意暂按市财政部门的市财政部门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除以下约定情形可调整外,按政府批

87、准的施工图预算单价包干,结算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增减;-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材料调差额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定执行);-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费增减;-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105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95%即为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下浮率按 5%计算)。项目公司应在当月 25 日前将上一计量周期(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内完成的工作内容,按工程量清单及市公路局要求的格式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签认后报市公路局审验签认。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按实列支,结算金额不得

88、超出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项目公司按施工图预算批准的相应金额包干,通过与征拆责任主体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项目公司直接向征拆责任主体支付征拆费。如果超支,则超出部分由属地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不纳入政府付费范围;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执行财政部令第 81 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其相关文件规定,按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总额控制,其中 60%由项目公司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建设期满报财政部门审核;40%由政府统筹安排、据实列支(用于支付市公路局负责的前期工作管理经费开支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经费开支);项目前期工作费(含预可、工可、初步勘察

89、设计等):总金额在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金额的 150%及以内的,由项目公司按项目实施机构核定的实际金额支付后纳入政府付费范围;超出施工图预算金额 150%以上的部分,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不纳入政府付费范围;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详细勘察及施工图设计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2002 版)规定下浮 30%计算;工程监理费:总金额在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金额的 150%及以内的,由项目公司按项目实施机构核定的实际金额支付后纳入政府付费范围;超出施工图预算金额 150%以上的部分,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不纳入政府付费范围;设计文件审查费:总金额在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金额的 150%及以内的,

90、由项目公司按项目实施机构核定的实际金额支付后纳入政府付费范围;超出 106 施工图预算金额 150%以上的部分,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不纳入政府付费范围;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研究试验费、专项评估费等,按实际发生结算,结算金额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额;其他项目费中的安全生产费、交通管制经费,按实际发生结算,结算金额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额;溶洞处理费结算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预备费:结算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如果项目公司对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的金额有异议,则适用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建设期贷款利息:不单独计取。27.3.实际投资额的调整 27.3.1.调整因素 (1)工程变更导

91、致工程费增减;(2)材料调差(材料调差额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现行规定执行);(3)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4)法律变更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费增减;(5)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27.3.2.工程变更调整 27.3.2.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协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7.3.2.2 变更的估价原则

92、 107 (1)已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清单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清单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乙方按照政府批准的施工图预算相同编制原则(包括计费标准、基准日期、信息价等)编制变更预算,报甲方审核确定。在确定变更估价时,如有争议按争议解决条款处理。27.3.3.材料调差调整 (1)在合同实施(施工)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200856

93、3 号)的规定执行,基准价、信息价等均应首先采用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份(或季度)(其中基准价按肇庆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当月计)造价信息价格,对于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品种,可选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可适用于肇庆市的相应月份(或季度)的信息价格;没有信息价的,通过市场询价并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2)除上述规定之外,其他不作调整,但在合同实施(施工)期间,如有新颁布的国家、省或肇庆市地方性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整指导性的指示,甲方有权考虑按照新颁布的指导性意见执行。(3)关于本款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均

94、须如实记录保存,三方记录应保持一致。乙方应在次季度初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上季度需要调整的材料价差及相关支持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查。若乙方在次季度内未提出对上季度材料价差调整的要求,则视为乙方已放弃对该季度材料价差调整的权利;相应的,若甲方在次季度内未提出对上季度材料价差调整的要求,则视为甲方已放弃对该季度材料价差调整的权利。(4)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的时期内,若材料单价上涨,则不对其进行调价;若材料单价下落,则进行调整,扣减价差。108 27.3.4.其他调整出现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或法律变更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费增减,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

95、工程投资额的,双方协商调整。如有争议按争议解决条款处理。27.3.5.双方确认 所有调整因素均需双方书面确认,确认的内容包括价格调整因素描述(即事由)及投资额变化金额等。第第 2828 条条 工程建设保险工程建设保险 28.1.在建设期内,乙方须为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需的保险,费用已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上述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建设期应投保险种至少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8.2.乙方未按要求投保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将部分保险委托施工单位购买或共同购买,但不免除乙方的责任。第第 2929 条条 工程保修工程保修 29.

96、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 低期限。29.2.在本项目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维修或设备更换等情况时,乙方需向甲方报备,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第第 3030 条条 建设期的监督检查和审批事项建设期的监督检查和审批事项 30.1.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1)建设期内,政府职能部门有权随时对本项目的质量、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2)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3)为开展相应的对本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

97、括临时的办公设备)。109 (4)政府职能部门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监督或抽检,或者拒绝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30.2.甲方的合同履约检查 (1)建设期内,甲方有权不定期或定期审查乙方关于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度,人员安排,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资金管理等合同履行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为开展相应的合同履约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3)甲方未对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履约检查,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30.3.建设期内,

98、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流程管理规定,需要报甲方或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只有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第第 3131 条条 建设期监测评估建设期监测评估 31.1.建设阶段绩效评价采用结果评价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评价结果采用合格制,若出现不合格情况,则要求限期整改或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第第 3232 条条 建设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建设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32.1.建设开工前,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项目的特定,制定建设期的事前应急方案,报甲方审批。32.2.建设期出现危机或者可能危机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或乙方发生生产

99、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甲方或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有权介入应急处理或临时接管项目。第第 3333 条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3.1.建设期违约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110 第七章第七章 运营管理运营管理 第第 3434 条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34.1.为保障项目运营正常,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项目周边环境,保障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条件正常使用。第第 3535 条条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35.1.35.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范围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范围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范围包括主体和附属工程维修养护、

100、日常保洁、绿化管养、中修、大修等。其中:考虑到项目大修发生的时间较晚,且与实际交通量、通行车辆的载重量等外界因素相关,为了合理控制双方的造价风险,工程大修费不纳入本次竞争性报价范围,待大修发生后,由双方协商定价。但是,考虑到工程大修出现的时间、大修规模等与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有很大的关联性,在定价时,坚持以下原则:首先,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质量等级和受损程度、损坏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估,社会资本方应对其不妥善管理的施工质量和日常维修养护(含小修)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费用损失。应保持社会投资人的投标竞价优惠水平。即:社会投资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作出的报价优惠比例(优惠比例=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仍适用于对工程大

101、修费用的承包价格。运营维护工作可以委托经甲方批准认可的单位具体实施,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社会投资人股东)的责任。35.2.35.2.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向甲方提交一份;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2)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 111 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102、;(3)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5)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6)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8)乙方

103、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决定、政策等规定。(9)乙方的劳动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及劳动用工所在地的其他规定。(10)乙方应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35.3.35.3.运营养护及服务质量目标与要求运营养护及服务质量目标与要求 35.3.1 运营养护目标:符合公路养护相关规范标准和本项目运维绩效评价标准。35.3.2 服务质量目标:(1)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上述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2)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

104、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养护检评质量指数符合有关指标要求。(3)每年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年度的首月 10 日前应 112 甲方要求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材料。(4)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5)树立高度的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应满足正常行车的需要,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6)严格按照有关

105、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7)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中。(8)当出现下列状况时,乙方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修:a、低于公路养护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运维绩效评价标准下限;b、公路桥梁检查质量评定为三类以下时;c、经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因公路设计不当而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d、路基边坡、防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e、其他经甲方现场检查发现较大的公路质量和安全的问题。35.4.3

106、5.4.上报程序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应甲方要求向甲方进行上报:(1)对项目进行的养护或维修报告;(2)在任何时候甲方需要的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35.5.35.5.安全及紧急事件乙应:安全及紧急事件乙应:(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2)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35.6.35.6.关闭项目关闭项目 113 (1)由于养护、安全需要和设施维修等原因,乙方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

107、(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给予合理的补偿。35.735.7 甲方的监督甲方的监督 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35.8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

108、目标的(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长期严重堵塞除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第 3636 条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36.1.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降低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运营服务标准。36.2.因项目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本项目的运营服务标准的,乙方因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其服务变更要求,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甲乙双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予以适当调整。第第 3737 条条 路政管理路政管理 37.1.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

109、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114 (1)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公路路产;(3)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依照法律及法规,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6)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7)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8)依法享有维护公路合法权益、排除侵权的民事权利;(9)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10)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临时交予的关

110、闭交通的义务;(11)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37.2.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但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在其已依法设置的广告设施上开展广告业务时不必再单项要求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2)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3)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

111、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4)乙方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5)项目公路上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 115 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广东省物价部门审定。(6)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37.3.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项目运营管理中搞好路政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第第 3838 条条 交通管理交通管理 38.

112、1.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3)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5)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6)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38.2.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

113、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3)发现车辆超载时,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38.3.甲方协调 116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搞好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第第 3939 条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主副产品的权属 39.1.考虑到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存量项目的资产权属归属相关部门,新增资产的资产归属到项目公司有难度(涉及土地使用

114、权及巨额资产交易税),因此本项目资产权属归属政府方相关部门。乙方享有约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第 4040 条条 经营与开发管理经营与开发管理 40.1.在实施期间内,如政府计划将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如广告、综合管廊、公共交通专用路权设施、公共停车场等)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由甲方经市政府授权后与乙方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抵扣政府付费(主要用于抵扣运维绩效付费)。第第 4141 条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41.1.本项目为“非经营性项目”(即:无使用者付费,需政府全部补贴资金或资源),运营期的特别补偿按本合同第 51.1 款的约定执行。第第 4242 条条 运营

115、期保险运营期保险 42.1.在运营期内,乙方应为其自身人员、设备等购买保险,并将保险合同报甲方备案。42.2.乙方未按要求投保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第 4343 条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与监测评估运营期政府监管与监测评估 43.1.政府监督 (1)运营期内,政府职能部门有权随时对本项目的运营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2)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117 (3)政府职能部门未对进行监督或抽检,并不意味着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43.2.甲方的履约检查甲方有权委

116、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本项目,检视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状况,对本项目养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43.3.公众监督 乙方应主动建立一套有效的公众沟通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重大事项公示 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上,应主动提前公示,如环保、拆迁、价格调整、紧急疏散、运营计划调整等事项均应提前通过政府和项目公司的官方媒介及公开场合进行公示。(2)建立通畅的公众意见反馈渠道 如设立投诉热线、开通具有信息反馈功能的官方微博、微信号等,并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

117、,对公众意见提供反馈。(3)搭建媒体沟通平台 乙方可根据企业的人力资源情况,设立新闻办公室或类似机构,负责官方媒体沟通等。43.4.运营绩效评价 在运营期内,甲方将每半年组织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质量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当期“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挂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六运营阶段绩效评价标准。第第 4444 条条 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 44.1.项目后评价的要求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 118 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

118、资料和数据。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 35 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 30 天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44.

119、2.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第第 4545 条条 运营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运营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45.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事项,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本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45.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本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第第 4646 条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4

120、6.1.运营期违约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119 第八章第八章 移交项目移交项目 第第 4747 条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47.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期满前一年内为项目移交过度期。47.2.在项目移交过度期内,甲方应组建相关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移交接管的工作。47.3.在项目移交过度期内,乙方应组织相关人员清点项目公司的一切资料、业务、财务状况、资产、物资等,对清点的内容作好记录登记,有利于项目的顺利移交。47.4.甲乙双方在项目过渡期内,应商谈项目移交后原项目公司职员的安排,以及项目移交的相关事项。第第 4848 条条 项目移交项目移交 48.1.48.1.移

121、交方式及程序移交方式及程序 48.1.1.在特许经营期的 后 6 个月内,涉及项目的的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原值大于万元)的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48.1.2.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48.1.3.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48.1.4.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也应向乙

122、方提供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48.1.5.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120 48.1.6.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应按照附件三将相关物品设备无偿移交给甲方。48.2.48.2.移交范围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无偿移交和转让:(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123、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3)所有证照、许可批文原件、经营账册、台账和商标、专利证书(如有)等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48.3.48.3.移交标准移交标准 48.3.1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48.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符合现行有效公路工程养护标准及工程大修设计文件标准(如有)的,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否

124、则,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48.4.48.4.移走物品移走物品 (1)除本合同约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权期限满后 60 天内自行移走留在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125、或遭 121 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48.5.48.5.对甲方人员的培训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48.5.1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报批对甲方人员开展本项目运营、养护、维修培训的详细计划。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前至少 3 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本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48.5.2 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本项目。48.6.48.6.移交的责任与费用移交的责任与费用 48.6.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

126、应单独负责本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移交前的遗留问题除外)。48.6.2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且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有效批复。48.7.48.7.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 因本合同第 60 条约定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约定:(l)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本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

127、依法履行清算职责。(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本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本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4)在甲方接管权利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5)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为有权要求其退 122 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第 4949 条条 移交后保修移交后保修 49.1.49.1.乙方应保证在特

128、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1 1 年内,项目应:年内,项目应:(1)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3)项目大修后,保证期为处于正常保修期内的工程或设备的剩余保修期。49.249.2 移交后保修的费用承担移交后保修的费用承担 属于 49.1(1)(2)点保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于 49.1(3)点保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按乙方与相关承包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执行。49.3 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相关单位保修,所需费用从乙方按本合同 11.1 款约定提交的“移交维修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乙

129、方或社会资本支付。第第 5050 条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50.1.50.1.项目移交违约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项目移交违约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123 第九章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收入和回报 第第 5151 条条 乙方收入和回报的获取方式乙方收入和回报的获取方式 51.1.51.1.政府付费政府付费 本项目为不具备社会付费的“非经营性市政工程项目”,乙方的收入和回报获取方式主要“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府向乙方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而支付的“可

130、用性服务费”以及“运维绩效服务费”。51.1.1.51.1.1.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为保证项目资产可输出合乎标准和采购人需求的公共服务而进行的资本投入应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以及合理收益和利润。其中:鉴于本项目 PPP 融资范围和“政府资本代表参股的资本金不计算收益、不纳入政府付费计算范围”的约定,同时考虑建安工程费用下浮 5%作为测算基础,因此社会资本投入的建设成本=“PPP 融资范围内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且建安工程费按下浮 5%计算)-政府资本代表出资的资本金”。51.1.2.51.1.2.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 运维绩效服务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

131、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利润。51.1.3.根据本项目已获批的实施方案,政府方在建设期不支出任何补贴,“政府付费”(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仅在运营期支出。51.2.51.2.其他经营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在实施期间内,如政府计划将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如广告、综合管廊、公共交通专用路权设施、公共停车场等)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由肇庆市公路局经市政府授权后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将主要用于平衡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统筹支付。124 第第 52

132、52 条条 “政府付费政府付费”价格及调整价格及调整 52.1.52.1.可用性服务费及调整可用性服务费及调整 52.1.4.价格标准 基于本项目 PPP 招标文件公布的纳入本项目 PPP 融资范围的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 476,325 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20%)、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资本金投资比例(10%:90%)、付费期限(17.5 年)等边界条件,本合同可用性服务费签约总价为 987233 万元,每年支付一次,每年支付的“年可用性服务费”如下: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 1 年年 第第 2 2 年年 第第 3 3 年年 第第 4 4 年年 第第 5 5 年年 第第 6 6 年年

133、第第 7 7 年年 第第 8 8 年年 第第 9 9 年年 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税前)(税前)300000000 300000000 300000000 300000000 3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010 年年 第第 1111 年年 第第 1212 年年 第第 1313 年年 第第 1414 年年 第第 1515 年年 第第 1616 年年 第第 1717 年年 第第 17.517.5 年年 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税前)(税前)400000000 500000000 50000

134、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1310250000 1310250000 655130000 值税金及附加值税金及附加暂定额暂定额 增值税金及附加暂定增值税金及附加暂定 59,67059,670 万元万元 合计(含税)合计(含税)¥987233 987233 万元万元 该价格为签约暂定价,若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则按 52.1.5 款调整结算。52.1.5.52.1.5.价格调整价格调整 (1 1)基于“)基于“PPPPPP 融资范围内总投资”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融资范围内总投资”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 根据本合同第 27 条规定,基于“PPP 融资范围内总投资”

135、发生变化的,“税前可用性服务费总额”按如下调价公式调整:y=2.7003i 式中:y表示税前可用性服务费总额调整金额;表示 PPP 融资范围内总投资额变化金额(结算总投资额-招标时公布的PPP 融资范围内总投资);i表示社会资本的报价优惠水平(i=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若结算总投资额小于招标时公布的 PPP 融资范围内总投资,则 i 取值“1”);125 本调价公式综合考虑了建设成本调整风险、社会资本的报价优惠水平等因素,同时,非社会资本管理水平等因素导致建安费调整的,可用性服务费也相应调整,可基本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除上述规定外,“税前可用性服务费”不予调价(合同另有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除外

136、)。(2 2)基于)基于“融资贷款利率融资贷款利率”变化变化导致的价格调整导致的价格调整 在现行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4.9%)的基础上,基准利率若上调 10%(即 5.39%)时,其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 5.20%,低于交通行业综合收益率水平,但若考虑 10%的施工利润,项目基本可行;基准利率若下调 10%(即4.41%)时,其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 8.83%,高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推荐的交通行业综合收益率(7%)。因此,合理风险范围为10%,即:在项目合作期内,若当年 1 月 1 日公布的国家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在 4.9%的10%(含10%)范围内,“可用性服务费”不予调

137、价;若当年 1 月 1 日公布的国家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超出4.9%的10%(不含10%)范围,则启动调价程序,将超出 4.9%的10%(不含10%)范围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减额纳入调价范围(10%以内部分不纳入调价范围),相应调整“税前可用性服务费总金额”,并在最后 2.5 年平均支付,最后2.5 年发生调价的,在最后一年支付。(3 3)其他调整)其他调整 若因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双方协商等因素,导致项目资本金比例(20%)、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资本金投资比例(10%:90%)、付费期限(17.5 年)等边界条件发生变化的,可按经政府批准的本项目PPP 实施方案测算水平结合社会资本的报价优惠水平,

138、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年可用性服务费”。52.1.6.52.1.6.支付支付 (1)“年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维护期后(交工日次日起算)17.5 年内,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次半年支付)。乙方应在交工日次日起 12 个月前的 45 天内提出支付申请,甲方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于交工日次日起 12 个月后 30 天内支付。以此类推。(2)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的规定,若因乙方违约产生相应违约金且甲方选择在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扣除的,可直接在第一期“年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一次性扣除。126 (3)乙方收取“年可用性服务费”时,应按现行有效的税法政策依法纳税并提供有效票据。52.2.52.2.运维

139、绩效服务费及调整运维绩效服务费及调整 52.2.1.52.2.1.价格标准价格标准 根据本项目 PPP 招标文件及社会资本投标文件承诺,乙方负责本项目主体和附属工程维修养护、日常保洁、绿化管养、中修所需的各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标准见下表: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 1 年年 第第 2 2 年年 第第 3 3 年年 第第 4 4 年年 第第 5 5 年年 第第 6 6 年年 第第 7 7 年年 第第 8 8 年年 第第 9 9 年年 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含税)(含税)16605000 16605000 16605000 16605000 27148000 27148000 2714

140、8000 27148000 16605000 年度年度 运营期运营期 第第 1010 年年 第第 1111 年年 第第 1212 年年 第第 1313 年年 第第 1414 年年 第第 1515 年年 第第 1616 年年 第第 1717 年年 第第 17.517.5 年年 运维绩效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含税)(含税)16605000 16605000 16605000 16605000 27148000 27148000 27148000 27148000 8303000 合计(含税)合计(含税)¥37493.2 37493.2 万元万元 上述费用不含工程大修费用,若实际发生工程大修并经甲方

141、批准后,由双方协商定价。考虑到工程大修出现的时间、大修规模等与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有很大的关联性,在定价时,坚持以下原则:首先,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质量等级和受损程度、损坏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估,社会资本方应对其不妥善管理的施工质量和日常维修养护(含小修)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费用损失。应保持社会投资人的投标竞价优惠水平。即:社会投资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作出的报价优惠比例(优惠比例=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仍适用于对工程大修费用的承包价格。运维绩效服务费除根据本合同第 52.2.2 款约定调整外,由乙方包干使用。52.2.2.调价办法 运维绩效服务费将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主要是指人工、自来水、维修费、

142、电费、税费等),设定相应的调价周期及触发机制,初步考虑如下:(1)常规调价 在运营期内每两年为一个调价周期,即在运营期内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若 127 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 5%的,则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甲方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调价。(2)临时调价 在每个调价周期内因前述调整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 10%的变动,则项目公司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启动临时调价程序,临时调价后下个常规调价启动年份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两年后。政府相关部门亦可在符合调价程序启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调价程序。(3)特殊调整在运营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况,运维绩效服务费应调整

143、:-政府方改变约定的运营维护范围的;-政府方要求提高运营维护标准或要求的;-其他经双方协商调整事项。52.2.3.支付 (1)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年运维绩效服务费(不含大修费用)运营维护期绩效考评系数。乙方应在交工日次日起 6 个月前的 45 天内提出支付申请,甲方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于交工日次日起 6 个月后 30 天内支付。以此类推。(2)根据本合同第 43.4 款的规定,当期实际运维绩效服务费应结合当期运维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计算。(3)乙方收取“运维绩效服务费”时,应按现行有效的税法政策依法纳税并提供有效票据。52.2.4.税费安排 乙方收取可

144、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应按当期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自行承担依法纳税责任,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中,甲方不另行支付。第第 5353 条条 财务监管与监测评估财务监管与监测评估 53.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接收甲方因检查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第第 5454 条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54.1.政府付费支付方面违约情形的认定和处理,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执行。128 第十章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第 5555 条条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 55.

145、1.“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3)化学或放射性污染:如项目所在地范围内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等紧急事件。(4)核辐射:如项目所在地范围内受到核辐射等紧急事件。(5)考古文物:如建设期间发现项目所在地出现考古文物等。55.2.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国家对本合同项目重大政策的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2)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3)法律变动。(4)政府的封锁、

146、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55.3.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4)纯属乙方或工程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第第 5656 条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56.1.不可抗力事件由本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第 58 条约定共同认定,并作出相关的书面记录。56.2.根据实际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各方应尽快组织评估小组,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确

147、定不可抗力事件造 129 成的原因、严重性、损失程度、未来发展的预测、应急措施、解决方案等。第第 5757 条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57.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问,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57.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各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对不可抗力

148、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57.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出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第第 5858 条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58.1.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l)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l)中

149、的约定中止履行本合同。(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4)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各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合同,还是终止本合同。(5)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各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 12 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130 (6)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合同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7)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

150、,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第 5959 条条 法律变更法律变更 59.1.在本合同特许经营期期内,因法律变更导致工程总投资发生变化的,视为本合同 27.3.1(4)点价格调整因素,按本合同 27.3.4 款约定的调整价格。59.2.在本合同特许经营期期内,因法律变更导致合同终止的,其补偿按本合同 62.4 款约定执行。131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第第 6060 条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解除的事由 60.1.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以下事项,合同各方可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

151、(2)发生法律变更,合同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4)本合同所指项目公司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的。(5)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的。(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第第 6161 条条 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程序 61.1.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61.2.甲方一方终止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的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通过对乙方发出

152、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61.3.乙方一方终止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终止合同的重大违约,或由于法律变动、政府政策的变化等原因,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61.4.同不可抗力有关的终止 132 按本合同第 59.2 款的约定,在特许权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61.5.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 (l)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

153、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短期征用本项目。(3)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为征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任何损失的收入。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合同第 70 条的约定提请争议解决。61.6.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第第 6262 条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62.1.经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尽快接管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62.2.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与项目公司财务相关的所有

154、资料。62.3.合同解除后 30 天内,乙方原负责财务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撤场,并需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关于本项目财务的相关问题,确保甲方顺利接管项目公司的财务工作。62.4.合同解除后的补偿 若合同提前终止,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政府方仅在如下情形时支付项目公司合理补偿金(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乙方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提前终止补偿金的计算原则如下:133 表表 1111-1 1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条款号条款号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终止补偿金终止补偿金 1 甲方发出的终止(乙方违约)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E 运营期终止时

155、,为 A2-B+E 2 乙方发出的终止(甲方违约)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E 运营期终止时,为 A3+B+E 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35%B+E 运营期终止时,为 A3+35%B+E 4 不可抗力(A4-C-D)/2 其中:A1 为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以经审计的为准);A2 至终止日为止当期应付未付的政府付费金额及社会资本尚未收回的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为准);A3 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 5.18%的折现率);A4 为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B 取值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暂定);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具体以 PPP 合同约定情形为准),则甲

156、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确定。如属甲方违约,乙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除 PPP 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合同终止和法律变更、政府行为等导致的合同终止均不能视为甲方违约终止,甲方违约终止的情形仅限于 PPP 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补偿金的支付批次由双方协商确定。C 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D 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

157、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134 E 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E”或者“A2-B+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第第 6363 条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63.1.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发生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项目移交属于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按照本合同第 48.7 款约定执行。第第 6464 条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64.1.合同任何一方行使终

158、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64.2.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考虑,政府须短期征用本项目,不应被视为甲方提前收回本项目或终止或解除本合同。13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违约处理 第第 6565 条条 违约情形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违约情形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 65.1.甲方违约情形与责任 65.1.1.支付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 52 条约定按期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四十五(45)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外,还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

159、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即违约金)。65.1.2.其他违约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项目建设停工的,建设工期顺延;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实调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直接损失。65.2.乙方违约情形与责任 65.2.1.投融资违约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致使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的,乙方应在 30 天内限期改正;超过 30 天,乙方应按 1 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达 120 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前述违约金仍需计付。65.2.2.前期工作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8 条的约定,未按期完成前期工作致使不能按期开工的,承担工期违约责任。(2)乙

160、方违反本合同第 20 条的约定,未按期返还前期工作费的,限期 30 天改正;超过 30 天的,乙方应按 0.5 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5.2.3.工程建设违约 (1)工期违约 因乙方原因,未在本合同第 25.2 款约定的时间开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 万元违约金;逾期开工达 180 天的,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前述违约金仍需计付。136 因乙方原因(征地拆迁除外)造成项目工程连续停工达 30 天的,每超过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 万元违约金;连续停工达 180 天的,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前述违约金仍需计付。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第 25.

161、2 款约定日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 万元违约金;逾期交工达 180 天的,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前述违约金仍需计付。(2)工程质量违约 在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按本合同第 30 条约定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但未达标的,乙方按 5 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 25.2 款约定标准的,乙方限期整改,且出现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3)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 在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按本合同第 30 条约定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或不符合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乙方应

162、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但未达标的,乙方按 2 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承担责任。65.2.4.项目运营违约 在运营期内,甲方按本合同附件六对乙方进行运营绩效评价,甲方除有权根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支付相应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其他根本违约的,甲方有权视情形暂停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或解除合同。65.2.5.项目移交违约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章约定组织项目移交和移交后保修的,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乙方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第第 6666 条条 违约金的支付或提取方式违约金的支付或提取方式 6

163、6.1.甲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与“年可用性服务费”同期向乙方支付。其中:甲方在建设期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在首期“年可用性服务费”137 支付时向乙方一次性付清。66.2.乙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选择从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的违约金或在政府付费支付时扣除。其中:乙方在建设期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可在首期“年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一次性扣除。第第 6767 条条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67.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第第 6868 条条 减轻损失的措施减轻损失的措

164、施 68.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68.2.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138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 第第 6969 条条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69.1.69.1.友好协商或调解友好协商或调解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

165、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69.2.69.2.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以解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 7070 条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70.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合同各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70.2.发生争议期间合同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本项目运营服务、停止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139 第

166、十四章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其他约定 第第 7171 条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合同变更与修订 7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合同内容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调整等情况,合同各方应及时组织谈判协商。71.2.本合同各方同意在作出或同意作出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改之前,必须首先获得批准本合同的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71.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变更或修订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71.4.关于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第 7272 条条 合同

167、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72.1.特许经营权益的转让 72.1.1.甲方的转让 (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2)但上述条款不应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及义务授权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享有和履行,条件是上述被授权委托者负责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且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72.1.2.乙方的转让 (1)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权。(2)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72.2 本合同一方将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与责任转移至他人,应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

168、该项转移无效。72.3 本合同一方如果出现机构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与本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执行。140 第第 7373 条条 保密保密 73.1.保密信息包括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信息。73.2.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1)对合同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

169、)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第第 7474 条条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74.1.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74.2.合同各方应对按合同约定或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第 7575 条条 廉政和反腐廉政和反腐 75.1.合同各方均应严格遵守以下内容:(1)成立纪检监察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自方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3

170、)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4)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廉政反腐管理的规章制度。(5)发现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141 75.2 合同任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第 75.1 条款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对方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方应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75.3 合同各方的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第第 7676 条条 不弃权不弃权 76.1.本合同各方任

171、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76.2.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76.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同各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第第 7777 条条 通知通知 77.1.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信息处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合同各方互送通知凡涉及各方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

172、,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接收方随之以书面形式确认。77.2.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基本信息在本合同项目协议书中已载明。若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第第 7878 条条 合同适用法律合同适用法律 78.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版本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规定。142 78.2.甲方基于行政法律、法规拥有的对本项目的包括监管权内的行政职权,不得成为变更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的事由;除本合同各方明确同意,也不得将甲方行政职权认定成为将本合同项下有关甲乙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的理由。本合同项

173、下权利义务的履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尤其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第 7979 条条 适用语言适用语言 7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包括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的文件)使用中国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79.2.如本合同出现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中国汉语语言文字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第 8080 条条 适用货币适用货币 8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及款项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支付货币。第第 8181 条条 合同份数合同份数 81.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

174、,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81.2.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正本为准。143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 附件一附件一 市政府对甲方的授权书市政府对甲方的授权书 144 附件二附件二 市政府关于政府付费资金保障的文件(另行提供)市政府关于政府付费资金保障的文件(另行提供)145 附件三附件三 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 资金管理协议书资金管理协议书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实施机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175、)为了促进一级公路新建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专项专用,同时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有关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资金管理的内容一、资金管理的内容 1.甲方应在成立后 15 天内,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账户;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将项目资金汇入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账户;3.甲方应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一级公路新建工程建设;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丙方委托对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成立以后,甲方应尽快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76、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账户的资金;3.确保政府提供的建设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发生挪用的现象;4.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甲方在办理单笔业务金额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等款项支付的,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成立以营业部主任为组长,业务科长、会计科长及经办人员为成员的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材料,检查该笔资金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对本项目以外的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通告丙方;

177、146 3.在接到甲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后,8 个工作小时内办理支付,如遇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的项目,也应在同一时间段内回复甲方;4.每个月 15 日前将甲方上月的资金使用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丙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丙方。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定期审查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2.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五、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方在乙方开户期,至特许经营期满后结束。七、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八

178、、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单位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称:职务: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称:职务: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全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名称:职务:签字:日期:年 月 日 147 附件四附件四 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 建设期履约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 致:(招标人全称)鉴于 (项目公司全称)(下称“项目公司”)将与 (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 (项目名称)特许经营权合同,并保证项目公司按该合同的约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建设实施等,我方

179、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建设期责任和义务,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30 天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项目公司违反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需要支付违约金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支付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招标人和项目公司对 PPP 项目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签

180、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 月 日 148 附件五附件五 移交保修履约保函格式移交保修履约保函格式 移交保修履约保函移交保修履约保函 致:(招标人全称)鉴于 (项目公司全称)(下称“项目公司”)将与 (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 (项目名称)特许经营权合同,并保证项目公司按该合同的约定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等,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移交保修责任和义务,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本项目后一个运营年度开始日起移交保修责任期届满后 30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项目公司违反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的移交

181、后保修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需要支付违约金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支付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招标人和项目公司对 PPP 项目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 月 日 149 附件六附件六 运营阶段绩效评价办法运营阶段绩效评价办法 一、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四个层级一、运营维护期考核指标分为四个层级 前三级为基本考核指标,全部达标方能获得 100%基准运维绩效付费,不达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减付(至多减付

182、至 70%);第四级为奖励考核指标,达标的按考核办法增付奖励运营绩效付费(至多增付 10%)。第一级(80%):考核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主体工程以及排水、绿化、照明、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的维护,需符合相关公路或市政道路技术规范要求。第二级(10%):考核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需符合 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 SZ-51-2006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注:市政道路没有安全相关规程,故参考公路规程。第三级(10%):考核环境保护,需符合 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和 JTGB04-2010公路环

183、境保护设计规范。注:市政道路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故参考公路规范。第四级(10%):考核利益相关者满意度,市公路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道路使用者及道路周边居民、企业进行公共调查,满意度需在 80%以上。运营维护期内,市公路局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支付挂钩。二、常规考核二、常规考核 由公路局组织实施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市公路局提交半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行,并应在 7 日内完成。市公路局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市公路局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路基、路面、

184、桥涵、隧道等主体工程以及排水、绿化、照明、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的维护状况以及安全、环保情况进行检查。常规考核结果应与运维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市公路局将按公式减付运维绩效付费(实际付费=常规考核打分/100*当期应付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金额;若当期常规考核打分低于 70 分的,暂停支付,项目公司限期整改),若项目公司对常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常规 150 考核结果出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局提起申诉,由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结果为 终结果,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市公路局可根据

185、 PPP 项目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市公路局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市公路局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市公路局可根据 PPP 项目协议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常规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市公路局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相关规范文件制定。评分采用 100 分制,原则上,若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85,路面使用性能指数 PQI、路基技术状况指数 SCI、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 TCI 均80 的,且安全、环保管理达标,按满分计,低于上述标准的,适当扣分。三、满意度调查三、满意度调查 运营维护期内,市公路局将每 6 个月组织一次利益相关者满意度调查,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满意度在 80%及以上的,每增加 1%,当期运营维护绩效付费增加 0.5%,高支付 110%;在 80%以下的,每减少 1%,当期运营维护绩效付费扣减 0.5%,低支付 90%;连续两期考核分在 60%以下的,限期整改,暂停支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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