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室内消防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室内消防改造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有 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六楼喷淋、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工程施工 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1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 6、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
2、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如有时)(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
3、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合同语言:汉语。3.2 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施工管理条例。 4、 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后3天内提供全套图纸4 套4.2发
4、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 职务: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协助办理各种施工有关文件,监理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及各种原材料的质量、有效期予以鉴定,工程量核实等合同约定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停、复工令,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的实施,以及标外工程的监理等。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 职务 _ 职权: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审批、图纸提供、质量检查验收、工程量核实、
5、现场签证等全部现场管理工作。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_ _职务: _项目经理_ 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落实水电源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安装计量。(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至现场交验(7)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10天内(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进场一周内;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7、(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保护要求,费用发包人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
8、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符合政府相关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进场一周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两天内确认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
9、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3
10、、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
11、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约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
12、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结构加固部分、天棚隐蔽部分、墙面隐蔽部分、防水部分、电器隐蔽部分、给排水隐蔽部分。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
13、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19.1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
14、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发包方确定工程量变动、暂定价可以调整。 2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法律、
15、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发包方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进场开工前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25、 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每10天,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16、。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全部完工后,消防验收合格,将工程决算资料送审计部门审核,结算价按审计核定价格结算,并预留3质保金一年后结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17、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春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8.2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
18、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19、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其他变更30.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31.1 变更价款的确定按第23条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
20、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5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2.1 款至32.3 款办理。 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以便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补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 天内进行核实送审。发包人在确认审计结算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4、质量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保修一年 。
22、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2 年;(3)装修工程为 1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光源等消耗件为三个月);(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 年;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
23、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
24、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按合同价 款2%的赔偿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6、争议 36.1 双方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
25、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37、 工程分包37.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8、不可抗力 3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
26、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 保险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 发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行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0、担保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1、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1.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副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 42、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