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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5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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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50页).pdf

1、 大厦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大厦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采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简称甲方):承包人(简称乙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厦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室内外装修,约平方米

2、。主要包括:1.现场清理及拆除;2.外立面装饰工程;3.室内装饰工程;4.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必要检测及一切要求;5.在招标文件内所说明及/或招标期间所增减及/或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招标图纸及工程施工设计图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三、合同工期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 年 6 月 30 日 竣工日期:2014 年 11 月 7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30 天 四、质量标准 四、质量标准-3-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 100%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五、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

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5.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人承诺书和中标通知书;6.工程量清单和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4、、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6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

5、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发包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

6、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

7、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5-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

8、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 书面形

9、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10、。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6-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5)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人承诺书和中标通知书;6)工程量清单和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

11、本通用条款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12、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7

13、-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14、.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

15、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

16、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8-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

17、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18、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19、,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9-(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

20、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

21、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22、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10-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

23、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

24、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

25、2暂停施工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48-11-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工期延误 13.1 因

26、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

27、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

28、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2-16检查和返工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

29、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

30、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

31、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3-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

32、,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

33、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五、安全施工 20

34、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承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安全防护-14-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35、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事故处理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

36、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时,单价可作调整。23.3 除

37、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4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15-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

38、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确认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

39、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

40、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41、。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16-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

42、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43、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

44、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17-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

45、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46、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3.2 款、23.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

47、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8-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

48、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

49、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

50、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19-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 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

51、承担违约责任。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

5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缺陷责任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

53、金保函。35质量保修 35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36违约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

54、,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6.2 承包人方面:(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6.3 本合同履

55、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37索赔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非因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

56、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21-(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8争

57、议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

58、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22-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0不可抗力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59、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

60、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1保险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2

61、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42担保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

62、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63、,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

6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5合同解除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24-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65、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5 一方依据 45.2、45.3、45.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

66、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迟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7合同份数 47合同份数 47

6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8补充条款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2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5)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

68、人承诺书和中标通知书;6)工程量清单和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语言文字。2.2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2.3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装饰及安装等本工程适用的专业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3图纸 3.1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7 天提供,5 套(甲方免费提供)。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由甲方提供的图纸、未经甲方代表许可,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转

69、让给第三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4.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吴凉;职务:项目工程部经理-26-职权:全权负责管理现场一切事务。4.24.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姓名:沈琦;职务:注册监理师、高级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与甲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全面履行总监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5承包人代表 姓名:_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全权负责和管理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所有事务。66发包人代表 姓名:吴凉 职务:项目工程部经理 职权:

70、全权负责管理现场一切事务。7.1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具备开工条件。(2)(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至施工现场。(3)(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4)(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已完成。(5)(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甲方负责及时办理。(6)(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聘请专业测量单位,对现场道路、管线及房屋现有实际标高进行测量,测量成果及时移交;承包人做好现场配合工作。(7)(7)

71、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星期内完成。(8)(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的保护工作:已完成。(9)(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招标文件执行。7.2 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8承包人工作(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一星期内完成。(2)(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乙方应按时间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27-供月度和每周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月末的 26 日提供 3 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同时乙方负责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

72、如果发生的话)。(3)(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现场内外安全保卫工作和施工照明工作。(4)(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甲方指定分包提供适合办公房屋和临时仓库。(5)(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招标文件执行。(6)(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招标文件执行。(7)(7)施工场地的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招标文件执行。(8)(8)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9)(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73、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9进度计划 9.1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1 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在任何时候,如果在甲方代表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甲方及总监理工程师已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非承包方原因的除外)。工程师确认的时间:7 天内批复。10.10.延期开工 10.110.1 工程延期开工,竣工日期不变。11.11.暂停施工 11.111.1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工期相

74、应顺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暂停时间在一个月以外的,双方协商补偿乙方一定的窝工损失,补偿金额协商确定。1212工期延误 12.112.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予以相应的处罚。1313工期提前不设奖励。14.14.工程样板-28-14.114.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施工开始前,双方共同商定制作样板间,具体内容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确定。15.15.检查和返工:按照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执行。四、质量与验收 16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16.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室内外隐蔽管道、装饰饰面内部基层。17.17.工程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投标文

75、件承诺的质量标准。如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要求,应按照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并由乙方承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罚款。若由此影响工期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818工程试车 18.118.1 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方负责。五、安全施工 19.19.按照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0.120.1 合同价款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计取。20.220.2 调整方式:20.2.120.2.1 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项目,乙方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

76、9 号)的时效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甲方及其委托的审价单位确认后调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依据下列的“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原则”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经甲方及其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实结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

77、额(2000)或其他有关定额;-29-、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乙方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可以本合同签订当月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为依据,报甲方及其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核批;暂定单价材料结算时单价按甲方及其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的价格结算;、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等)、总包配合费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乙方投标承诺的费率计取。20.2.220.2.2 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乙方投标报价中的项目单价即为结算时的项目单价,双方另行协商的项目单价除外。20.2.320.2.3 工程材料、制品的结算原则:1)招标范围内使用的,由乙方负责采购、

78、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的材料、制品(提供暂定单价和控制价的除外),乙方在报价时应根据市场信息,结合自身实力,充分考虑市场风险自报材料、制品的单价,并包含在相应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按投标时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结算。2)对于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暂定单价的材料、制品、设备等,在投标报价时按暂定单价报价,但乙方在采购前应征得甲方在规格和型号、品牌、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书面认可,按书面认可调整原综合单价,组成综合单价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变,组成综合单价的辅材、人工、机械等其他一切费用不予调整。3)乙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报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均应标明名称、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

79、产厂家等,除非甲方提出更改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均不得更改和进行价格调整;乙方没有标明的,双方另行协商。4)对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名称、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的材料或设备参考范围的,乙方应按清单提供的名称、品牌、等级、规格型号、材质和生产厂家的参考范围,结合自身实力、采购渠道等自主报价,经甲方确认后不得调整。并应在相应清单子目内容中据此做详细分析。5)施工过程中暂定单价材料、设备的单价作调整时,调整材料、设备本身的差价,组成综合单价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变,组成综合单价的辅材、人工、机械等其他一切费用不予调整。20.2.420.2.4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80、: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由乙方上报,并经甲方、工程监理单位及投资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造价调整的依据。2121工程预付款-30-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50%(其中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50%),在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支付。2222工程量确认 22.1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 28 日前,乙方应提供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一切详细资料。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 7 天内进行计量,并在 24 小时前通知乙方参加计量。甲方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进行计量,则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正确,作为工

81、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果乙方不参加或由于疏忽而未派代表参加计量,则甲方代表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应视为正确,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但甲方代表如果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参加计量,导致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无效。23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3.123.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每月完成实际工程量的 7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的 80%,竣工结算报告经审价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5%,预留结算金额的 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后支付。每次付款时,按预付款比例同时抵扣预付款。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进度款申请后 15 日内支付

82、,逾期支付的,则由甲方支付相应拖延日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24.材料样品或样本 乙方应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装饰材料样品照片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附上实物样品,乙方提供的材料样品应得到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由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除外)。否则,乙方除按要求返工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 25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七、材料设备供应 25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无 25.225.2 甲定乙供材料:无 26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6.126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6.1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

83、料、装修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单位和甲方认为乙方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让乙方重新采购直至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1-26.226.2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优等品。符合国家、地方等质量标准和要求的。26.326.3 乙方对投标书内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的材料,在实际施工前,必须获得甲方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乙方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27.材料试验 27.材料试验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

84、行。八、工程变更八、工程变更 28.甲方变更设计 28.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或设想)送交本工程设计单位研究后,以设计变更通知的形式经甲方下发执行。乙方应根据设计变更通知修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29.乙方变更设计 29.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总监理工程师与本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报甲方批准。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本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同意,报甲方批准后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30.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30.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按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

85、 31.确定变更价款 因非乙方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所造成的费用结算原则:根据专用条款 20.2 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32.1 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验收前,乙方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一套及竣工资料二套(共三套),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供甲方存档。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另计取。33.竣工结算 33.竣工结算-32-33.133.1 乙方应在本工程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及其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的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投资监理单位

86、将在收到乙方全部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的审价核算工作。33.233.2 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审价结算依据沪建计联(2005)834 号和沪价费(2005)56号文的规定,审价核减额超送审价 5%以上部分及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由乙方承担;核减额未超送审价 5%(含 5%)的,审价费由甲方承担。34.保修 34.保修 工程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第 80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对于乙方施工的雨水、

87、污水管道工程质保期,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1 年时,乙方需将所有管道、窨井清通后委托进行通球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将雨水、污水管道移交给区职能管理部门接管(如不合格需修复至检测合格为止),从职能管理部门接管之日起满 1 年后,如无质量事故,质保期结束,如此期间发生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3)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收到甲方的通告七天内来现场修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不来,由甲方组织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乙方工程保修金中扣除。(4)保修金的退还,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后支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35违约 35.135.1 违约的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88、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承担合同总价千分之五/天的处罚;工程质量如果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的,乙方承担合同总价 3%的处罚,作为违约金。36.索赔36.索赔 按照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执行。37争议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33-十一、其他 38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按照合同条件及招标文件执行。3939不可抗力 39.1 39.1 按合同条件和招标文件执行。4040保险 40.1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人员生命

89、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40.2 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3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41担保 41.3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甲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3)(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90、:/。4242合同份数 42.142.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4 份正本 5 份副本,共 9 份。甲方持正本 2 份,副本 2份;乙方持正本 2 份,副本 3 份,1 份副本交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4343 补充条款 43.143.1 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砂浆。43.243.2 渣土运输和处置按沪建建管201028 号文件执行。43.343.3 承包人使用的水电费,由发包人先行垫付,承包人按月确认,结算时按实扣回。-34-第四部分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4: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5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91、书 附件 7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8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大厦装修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92、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对于乙方施工于雨水、污水管道工程质保期,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1年时,乙方需将所有管道、窨井清通后委托进行通球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将雨水、污水管道移交给区职能管理部门接管(如不合格需修复至检测合格为止),从职能管理部门接管之日起满 1 年后,如无质量事故,质保期结束,如此期间发生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3)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收到甲方的通告七天内来现场修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不来

93、,由甲方组织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乙方工程保修金中扣除。(4)保修金的退还,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后支付。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3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

94、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4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

95、编码:邮政编码:5 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备注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副总经理 工程师 总经理助理 高级工程师 其他人员 工程部经理 工程师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工程师 常驻现场管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副经理 工程师 驻现场管理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工程师 配合现场管理 项目工程师 工程师 驻现场管理 造价管理 造价管理 技术员 配合现场管理 预算员 技术员 常驻现场管理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 技术员 配合现场管理 质量员 技术员 驻现场管理 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 技术员 配合现场管理 材料员 技术员 驻现场管理 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 工程师

96、 常驻现场管理 施工员 技术员 驻现场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技术员 配合现场管理 安全员 技术员 驻现场管理 安全员 工程师 驻现场管理 其他人员 6 附件 4:9-1:材料暂估价表(详见工程量清单)9-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详见工程量清单)9-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详见工程量清单)7 附件 5: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

97、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98、费、感谢费等。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8

99、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

100、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

101、编码:邮政编码:9 附件 6: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

102、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 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

103、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10 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

10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105、,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

106、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11 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

107、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12 附件 7: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

108、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

109、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13 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

110、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

111、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14 附件 8: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

112、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

113、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15 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

114、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

115、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16 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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