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填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填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填工程名称)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二、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1.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包括补充合同书或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
2、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五、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
3、帐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 用 合 同 条 款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 1 条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1.4 监理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
4、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1.6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1.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8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9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10 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1.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久工
5、程和临时工程。1.12 合同价格: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1.13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他费用。1.14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5 开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1.16完工日期: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1.17 天:指日历天。1.18 技术条款: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1.19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1.20 施工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
6、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1 投标报价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1.22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1.23 工程设备:指构成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疏浚工程无此项内容)。1.24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1.25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7、、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7 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 2 条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作出解释或修正。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2.2 中标通知书。2.3投标报价书。2.4 专用合同条款。2.5通用合同条款。2.6技术条款。2.7 图纸。2.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8、第 3 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批准后执行。第 4 条施工图纸。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 5 条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
9、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第 6 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授权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6.2 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6.3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6.4 完成技术条款第1.2.2 款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6.5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
10、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6.6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1.3.1 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6.7按第 20 条和第 22 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6.8按验收规程和第18 条、第 27 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第 7 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7.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7.2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
11、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7.3按技术条款第1.3.2 款(2)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7.4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7.5 按技术条款第1.4.3 款至第1.4.6 款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7.6 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
12、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7.7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7.8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7.9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第1.8.2 款和 1.8.3 款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7.10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第 8 条监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
13、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8.1 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8.2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
14、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 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 9 条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9.1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9.2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
15、施工。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 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三、工程进度第 10 条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 天内提出一份
16、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 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第 11 条延误开工。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 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监理机构72 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7 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
17、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第 12 条暂停施工。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
18、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 13 条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1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13.2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13.3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13.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13.5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13.6 不可抗力。13.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 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
19、认答复。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 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第 14 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7 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4.1提前的时间。14.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14.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4.4 赶工费用和奖金。四、质量 与 验 收第 15 条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
20、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第 16 条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
21、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 17 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2、,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 18 条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
23、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五、合同 价 格 与 支 付第 19 条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19.1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19.2监理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19.3 第 3 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19.4 价差引起的价格调整。19.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除第 19.3 款和第 19.
24、4 款以外,其余各款调整金额仅考虑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部分。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 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予以复核,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21 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核准,并作为完工结算依据。第 20 条工程款预付。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20。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预付通知7 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
25、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21 条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到报告7 天内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方法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应支付的工程款,若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总监应在72 小时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并报送发包人。监理机构在核实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预留保留金。第 22 条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对总监签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并按时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在总监签字后14 天内不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26、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 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总监签字后第14 天起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利息。第 23 条工程结算。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 28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预留的保留金,应在保修期满后21 天内结算,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
27、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六、材料 设 备 供 应第 24 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应及时将其与供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提交监理机构。在材料设备到货24 小时前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监理机构拒绝验收签字,由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七、变更第 25 条变更。2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
28、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单价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2变更的程序和指示:(1)改变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应由发包人上报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29、。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若检查出属于第25.1 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而监理机构未发出该项目的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 天内或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及时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监理机构未在7 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3)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检查出属于第25.1 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征得原设计
30、单位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抄报发包人。(4)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第 26 条中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5)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6)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变更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第 26 条确定变更单价和工期。作出第25 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机构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单价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26.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6.2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
31、时,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估价的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26.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单价。26.4变更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由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对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 天内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则应在收到通知7 天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机构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认为其变更处理意见是合适的,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机构变更决定后14 天内按第29 条规定提请争议解决,若在时限
32、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机构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八、完工 与 保 修第 27 条完工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时,可申请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27.1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验收资料),并抄送发包人。监理机构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报发包人由其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在移交证书中应写明实际完工日期。27.2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出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33、审核后,提请发包人按照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7.3 监理机构应根据疏浚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进行分部工程或报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完工证明,全部工程完工后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第 28 条工程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保修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验收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期算起。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缺陷修复工作和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合同工程保修
34、期满后21 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复修,则需在承包人按监理机构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按第23 条规定退还保留金。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进行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完工证明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均不承担保修责任。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 29 条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何一方对监理机构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29.1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
35、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29.2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第 30 条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施工,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工,施工质量
36、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工程款,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第13 条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 31 条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31.1 索赔事
37、件发生后21 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31.2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31.3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14 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做出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决定14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十、其他第 32 条安全施工。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及治安、消防和防汛抗灾工作。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认真做好管辖区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及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监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
38、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承包人在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第 33 条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
39、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技术条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由监理人员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如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给予奖励。第 34 条化石和文物。承包人在施工中发掘的文物、古墓、古建筑物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等均属国家财产,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并应在4 小时内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第 35 条工程分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选择分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拟分包的项目和选择的分包人资质,需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副本应送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承包人对分包人工作和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派驻相应监督及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指定分包人,应取得承包方的同意,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工作有关一切索赔、诉讼、赔偿等责任,由分包人
41、直接向发包人负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第 36 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监理机构和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机构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36.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6.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6.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6.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
42、37 条保险(如有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监理机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承包人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第 38 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
43、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 39 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并已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第 40 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专 用 合 同 条 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一、词语
44、涵义及合同条件第 1 条词语涵义。1.1 发包人:1.2 承包人:1.4 监理人:1.8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1.11 工程。(1)永久工程包括以下工程(填入工程名称);(2)临时工程包括以下工程(填入工程名称);1.15开工日期:1.16 完工日期:第 2 条合同文件。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第 3 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1)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填入合同使用语言文字的名称):(2)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施工工艺提供的时间和要求:
45、第 4 条施工图纸。图纸特殊保密和费用: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第 6 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6.1 总监应于开工日期天前发布开工通知。6.2 提供施工用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天。6.3 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天。6.4 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间:6.5以书面形式提交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时间:开工前天。6.6 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天。第 7 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7.1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7.8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写明名称和费用承担):7.10
46、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是。第 8 条监理人员。(1)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现场监理人员名单:(2)监理机构被授权的范围:三、工程进度第 13 条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赶工费用外,并顺延工期;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四、质量 与 验 收第 15 条质量管理。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时间:第 17 条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工程部位有:第 18 条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一览表:五、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
47、9 条合同价格及调整。(1)调整的内容:(2)调整的方式:(3)价差调整的内容与方法:第 20 条工程款预付。(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预付时间和比例:合同签订后天内,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3)扣回时间: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价款时,开始抵扣预付款,直至拨付到合同价款时全部扣清。(4)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利息。第 2l 条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1)承包人提交月进度款申请报告的时间为:每月日前按监理机构提供的格式填报。(2)从第一月支付工程款开始扣保留金,支付工程款时扣10的保留金,直至
48、扣的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10为止。第 22 条工程款支付。(2)发包人延期付款应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第 23 条工程结算。(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天内。(2)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时间:批准承包人结算后天内。(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不按本条(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从违约第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结算款利息。六、材料 设 备 供 应第 23 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发包人指定供货来源的材料设备。(1)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和交货地点表:(2)承包人按监理机构指定的格式和时间,
49、提供上述材料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与指定供货厂家按(1)项要求签订供货合同,并将副本提交监理机构。(3)承包人负责上述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全部费用。(4)上述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供货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并依据原因分担责任。七、变更第 25 条变更。25.1 本款(2)中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的百分比为;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增加第(8)项:(8)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第 26 条确定变更价格和工
50、期。(1)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机构发出变更指示后天内。(2)监理机构审核变更报价书,提出变更决定的时间:在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后天内。八、完工 与 保 修第 27 条完工验收。27.1 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完工后天内;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组织验收时间: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进行。签发移交证书时间:验收合格后天内。27.2单位工程验收时间: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进行。27.3 疏浚工程验收时间:在收到承包人分部或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进行。签发移交证书或完工证明的时间:验收合格后天内。第 28 条工程保修。(1)保修内容、范围:(2)保修期限:(3)保留金
51、支付方法: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 29 条争议。(1)争议的解决程序:(2)仲裁范围和拟选择的仲裁机构:第 30 条违约。如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十、其他第 33 条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1)需采用的专利技术:(2)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第 34 条化石和文物。如发生,双方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另签补充协议。第 35 条工程分包。(1)可以分包的工作内容:(2)分包人资质要求:(3)分包工程价格的结算方式:第 36 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级以上地震;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mm 以上持续天的大雨;汛期洪水标准一遇水位;提交损失报告的时间:。第 37 条保险。(1)发包人负责保险的其他
52、种类:(2)承包人负责保险的其他种类:堤防工程技术条款1 一般规定 1.1 说明1.1.1工程概况(简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项目划分、主要交叉建筑物型式、控制性工期等。)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简述工程区气温、降雨、风况、流量、流速、水位、潮位、波浪、冰情等水文气象资料的特征值;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堤基与土料场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结论。)1.1.3对外交通条件(说明工程区可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公共道路的标准及桥梁的载重量等。)1.2合同项目工作范围1.2.1 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及
53、相关工作内容。)1.2.2 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的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名称及相关工作内容。)1.3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在开工前7 天内,通过监理机构陆续免费提供给承包人5套正式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可自费复制施工需要的图纸份数。1.3.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如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 天内免费提交3 套为施工所必需的图纸和文件,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提供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工程施
54、工总布置图及说明、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与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措施、测量成果、碾压试验成果报告及用于本合同的设备(开挖、运输、平土、碾压等机械和检测试验仪器等)、劳动力计划及安全文明管理措施。(3)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供5 套竣工图和完工验收资料。1.3.3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须经监理机构审核签章后承包人方能按图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应在签收后7 天内作出审批并退还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应视为已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包人将按图施工。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或“不批准”。对于退还签有“
55、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报批”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在签收后5 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署。1.4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1)监理机构应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2)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前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工程质量情况(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
56、况)等。1.5 现场临时设施1.5.1施工场地本合同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表明了由发包人征用并供承包人使用的主要施工场地。承包人应在此范围内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处理。1.5.2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从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干线公路接点至各施工地点的临时道路。1.5.3 施工用电(1)本工程施工供电方式由承包人自选。(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架设、管理和维护由供电电源至所有各施工点和生活区的配电所和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3)如需要,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监理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和生活办公
57、用电,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定协议。(4)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以应急需。1.5.4 供水、排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间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合同规定的施工区和生活区内一切必要的供水、排水系统,以保证施工期间正常供水、排水。1.5.5 照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并满足各种作业区的最低照明度,以确保工程顺利安全施工。1.5.6通信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信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有与发包人和监理机构联系的电话。
58、1.5.7临时生活设施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并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机构使用。1.6 现场施工测量1.6.1 测量基准(1)监理机构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2)承包人接到监理机构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监理机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1.6.2 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施工测量精度要求,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 50
59、mm,高程允许误差30mm。(2)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其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员共同进行联合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作为计量依据。(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堤防基线的永久埋石、标架和水准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承包人应对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1.7质量管理1.7.1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1.7.2 所有取样(含材料、试块、土料等)应
60、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1.7.3 试样的试验应在监理机构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结果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监理机构。1.7.4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现场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核验,如需要,应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使用。17.5 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监理机构检查复验。1.7.6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整修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1.7.7 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1.7.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介入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人必
61、须接受其检查、监督。1.8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1)承包人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工地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2)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也应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拖延工期。(3)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的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财产损失负责。1.9 环境保护 1.9.1 承包
62、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在城区施工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1.9.2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1.9.3 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征得监理机构的同意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办法。1.10计量要求 1.10.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凡超出施工图纸部
63、分不予计量。1.10.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计量,并保证计量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1.10.3 实物工程量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列入承包人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1.11技术标准和规范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检验均应遵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1)SL 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2)SL 52 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3)SL/T 22598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4)SD
64、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5)SL 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6)SL 17 90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7)SL 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8)SDJ 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9)SD 12887土方试验规程。(10)SDJ 21383碾压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2 土堤填筑工程 2.1 范围2.1.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碾压筑堤和吹填筑堤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堤料选择和开采;堤基清理;软弱堤基处理;堤身铺填;碾压和接缝处理;反滤层铺设与排水设施;堤身吹填;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等。2.1.2本节
65、不包括土工合成加筋材料筑堤、抛石筑堤、浆砌石筑墙(堤)、混凝土筑墙(堤)以及护脚护坡等堤坡防护工程。2.1.3施工图纸所示堤身填筑断面尺寸是考虑了堤身沉陷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承包人施工时应预留沉降量。2.2 完工验收资料堤身填筑和基础处理、防渗结构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7 条的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堤身填筑工程的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含图片和录象资料)。(3)筑堤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测试验资料。(4)施工期的观测成果(如果有)。(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如果有)。(6)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大事记。(7)碾
66、压试验成果(如果有)、测量原始资料和成果(1 份)。(8)监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3 堤料选择和开采 2.3.1 碾压筑堤(含粘土防渗体)堤料(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设计文件选定的土料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土料开挖厚度、数量;料场水文地质条件;土质与天然含水量;进行土料物理力学性能复合试验(颗粒组成、粘性土的液塑限和击实、砂性土的相对密度等)。(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将土料场表层的杂质和耕作土、植物根草清除,并做好土料场开挖量与堤身填筑量的平衡,减少无效弃土。承包人不得在堤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取土。(3)承包人应在料场四周及开采区内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遇雨时要
67、及时用防水的编织布覆盖保护堤口坡道,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4)承包人应根据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和土质、气温等条件,决定土料开挖方式(平面开挖或立体开挖)。(5)堤料土质选择。1)粘性均质土堤宜选用壤土、粉质壤土、砂质和粉质粘土。粘粒含量宜为15 30,也可用粘粒含量为3 50的砂壤土、粉质砂壤土和粘土。砂性均质土堤宜用粘性土包边盖顶。2)防渗体宜选用粘性较大的粘土,粘粒含量为40 50。3)淤泥或自然含水率高且粘粒含量过多的粘土、粉细砂、冻土块及水稳定性差的膨胀土、分散性土等,不适合作筑堤土料。2.3.2吹填筑堤堤料(1)挖泥船作业适用于砂土、粉砂、重粉质壤土和粉质粘土。(2
68、)水力冲挖机组作业适用于砂土、粉砂、粉土、砂壤土和粉质砂壤土。2.3.3垫层(反滤层)料(1)垫层(反滤层)砂砾石料的粒径、级配、坚硬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不同粒径组分别堆放。(2)用非织造土工织物作为垫层(反滤层)和排水层,其单位面积质量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反滤准则。2.3.4用作防渗结构的土工合成材料堤前水平防渗铺盖和堤基垂直防渗采用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及粘接剂焊接材料和缝合细线等,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型号、规格、数量选购,并应有相应的技术参数资料、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2.4 堤基清理与堤基处理2.4.1堤身填筑前,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堤基清理,清基范围包括堤身、戗台、铺盖、压载
69、的基面,其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50cm。堤基表层的淤泥、腐殖土、泥炭土等不合格土和草皮、杂填土等杂物必须清除。清基深度一般为2030cm,芦苇地清基深度为5080cm。2.4.2 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在清基后进行平整压实,并将堤基范围内堤基开挖线以下的树根、垃圾、坟墓、故河道、坑塘、房基、洞穴以及地勘遗留的坑、槽、孔、穴全部清除,并按施工图纸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回填密实。回填中要做好排水工作,保持干场作业。2.4.3 堤基开挖中清除的弃土、废物、废渣等,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运到指定场地堆放。清基中发现化石和文物,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4 条规定办理。2.4.4 对于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基,
70、如冻结堤基、软弱堤基(包括软粘土、淤泥、泥炭土等)、透水堤基、多层堤基及岩石堤基等,承包人应按GB 50286 98 第 5 章和 SL 26098 第 5章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并应通过现场试验取得有关技术参数。2.4.5堤基清理和堤基处理属隐蔽工程,应由监理机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 条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堤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观测设备安装后提交监理机构验收。上述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堤身填筑。2.5堤身填筑2.5.1碾压筑堤(1)说明。本款所述的碾压筑堤适用于粘土防渗体、粘土铺盖及砂土堤堤坡堤顶(包边盖顶)部分。(2)土料铺填与碾压。1)堤身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SL 2609
71、8 的方法进行碾压试验,验证土料或砂、砾料的压实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或设计相对密度。根据试验结果与监理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施工压实参数,包括铺土厚度、含水量的适宜范围、碾压机械类型及重量、压实遍数、压实方法等。如试验时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承包人应会同监理机构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议解决办法。2)铺填作业应从最低处开始,按水平层次进行,不得顺坡铺填。分段作业面最少长度:人工作业不应小于50m,机械作业不应小于100m。当堤基横断面坡度陡于15 时,应削至缓于 15。3)铺土宽度应超出设计边线两侧一定余量:人工铺土宜为10cm,机械铺土宜为30cm。铺土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应符合SL 26098 第 6
72、.1.2 条规定。4)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盖,统一碾压,严禁出现界沟。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人工作业不小于 50m,机械作业不小于100m。5)碾压机械的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相邻作业面碾迹搭接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小于 0.5m,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人工或机械),采用连环套打法夯实,夯迹双向套压,夯迹搭压宽度不小于1/3 夯径。6)每一填土层按规定的施工压实参数或类似条件的碾压经验施工完毕后,应经监理机构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铺填新土。经验收合格的填筑层因故未继续施工,复工前应进行刨面、洒水处理,并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铺填新土,以使层间结合紧密。7)压实
73、土体不应出现干松土、弹簧土、剪切破坏、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机构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新土。8)相邻作业面宜均衡上升,以减少施工接缝。分段间有高差的连接或新老堤相接时,垂直堤轴线方向的接缝应以斜面相接,坡度可采用131 5,高差大时宜用缓坡。9)斜坡结合面上,应随填筑面上升进行削坡直至合格层。坡面需经刨毛处理,并使含水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然后再铺填新土进行压实。压实时应跨缝搭接碾压,搭压宽度不小于3m。10)土堤与刚性建筑物(涵闸、堤内埋管、混凝土防渗墙等)接合部填筑和雨天与低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循SL 26098 第 6.8 节和第 6.9 节的有关规定
74、。(3)护坡垫层(反滤层)铺筑。1)垫层(反滤层)铺设前应按设计要求削坡,并将基面用挖除法平整,对个别低洼部分,应采用与基面相同的料或垫层料(反滤层第一层滤料)填平。2)垫层(不同粒径组反滤层)层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铺筑应由底部向上按设计结构层要求逐层铺设,做到层次清楚,互不混杂。分段铺筑时,应使接缝层次清楚,防止产生层间错位、缺断、混杂现象。4)已铺筑垫层(反滤层)的工段,应及时铺筑保护层,严禁人车运行。下雪天应停止铺筑,雪后复工时应严防冻土、冰块和积雪混入料内。(4)非织造土工织物作为垫层(反滤层)排水层铺设。1)铺设前应进行复验,不得使用扯裂、蠕变、老化的土工织物。2)铺面铺设应自下
75、而上,自下游侧依次向上游侧进行。相邻土工织物块拼接可用搭接或缝接。搭接宽度:平地应不小于30cm,坡面应不小于50cm,水下铺设应适当加宽。土工织物上铺砂时,宜用缝接。3)土工织物长边宜顺河铺设,并应避免张拉受力、折叠、打皱等情况发生。铺设工人应穿软底鞋,以免损伤织物。4)土工织物层铺设完毕,应尽快铺筑保护层。2.5.2吹填筑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围堰填筑,逐次抬高的围堤高度不宜超过1.2m(粘土团块吹填筑堤高度可为2m),围堤断面尺寸、取土坑与堤脚距离及浅水域、有潮汐的河、海滩的筑堤方法应符合SL 260 98 第 6.2.4 条的规定。(2)排泥管线路应平顺,避免死
76、弯。水陆排泥管的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3)吹填新堤应按设计要求作山纵、横围堰,构成分仓吹填区,进行分层吹填。排泥管居中布放,采用端进法吹填,出泥口宜适时变动。每次吹填层厚宜为0.30.5m(粘土团块吹填允许在 1.8m)。每仓吹填完成后,应间歇一定时间,待吹填土初步排水固结后,才允许继续施工,必要时需铺设内部排水设施。(4)吹填堤身两侧池塘洼地(填塘固基)排泥管出泥口可相对固定。(5)吹填堤身两侧加固,出泥口应适时向前延伸或增加出泥支管,不宜相对固定。每次吹填层厚不宜超过1.0m,并应分段间歇施工,分层吹填。(6)泄水口应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其结构形式、设置原则和数量应符合SL 1790 的有
77、关规定。(7)挖泥船取土区应设置水尺和挖掘导标,以保证安全生产。(8)承包人应做好以下施工管理工作:1)加强管道、围堤巡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2)统筹安排水上、陆上施工,调度好吹填区分仓轮流作业,提高机船施工效率。3)检查核定吹填筑堤过程中开挖土质、泥浆浓度及吹填有效土方利用率等常规项目。4)检测吹填土性能,包括泥砂沿程沉积颗粒大小分布、干密度和强度与吹填土固结时间的关系。5)控制排放尾水中未沉淀土颗粒含量,防止河道沟、渠淤积。2.6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2.6.1 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以下简称土工膜)膜面应平整光洁,厚度均匀,不允许有针眼、疵点、裂纹、裂口和孔洞。2.6.2应尽量选用宽幅的
78、土工膜,若需拼接,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工厂内或现场工作棚内进行,宜采用胶结法粘合或热元件法焊接。胶结法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7cm,热元件法焊接叠合宽度不应小于11.5cm。2.6.3铺设时应自下游侧开始,依次向上游侧平展铺设,避免土工膜打皱。作业人员应穿无钉鞋或胶底鞋。2.6.4 已铺土工膜上的破孔应及时修补,粘贴膜大小应超出破孔边缘1020cm。2.6.5土工膜铺完后应及时铺设保护层。2.7 质量检查和验收2.7.1 堤基清理与堤基处理(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堤基开挖基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堤基土和堤基处理回填土的压实度指标,应保证堤基面无积水和土壤不受扰动。(3)承包人
79、应将堤基清理和堤基处理验收后的实测剖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复核签认,作为堤身填筑工程量的计量依据。2.7.2 土堤填筑前(1)承办人应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土料场土料物理力学性质、垫层(反滤层)砂砾石料级配、含泥量及土工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和厚度进行抽样检验。(2)承包人应提交碾压筑堤压实参数及碾压试验成果或类似条件碾压经验数据,并经监理机构认可。(3)承包人应提交吹填筑堤的土质和施工方法(挖泥船或水力冲挖机组开挖)选用的有关资料,并经监理机构认可。2.7.3土堤填筑施工期(1)按监理机构指示定期进行土料的含水量、垫层(反滤层)砂砾石料粒径、级配、含泥量等的抽样检验。(2)按本章第2.5.2 条
80、规定对吹填筑堤、填塘固基、加固平台的吹填高程、宽度、平整度以及吹填筑堤的吹填土干密度进行检查和检验。(3)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 条和本章第2.4 节和第 2.5.1 条的规定进行堤基清理和堤基处理及填筑层土料铺土厚度、压实度指标和上下层间结合面连接质量等单元工程、隐蔽工程与隐蔽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2.7.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办人应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长度为1m,取样数量:到货 12 卷为 1 个,到货38 卷为 2 个,到货927 卷为 3 个),按照本章第2.3.4 条和第 2.6.1 条以及 SL/T 235 1999 的规定进行土工膜的物理性
81、能(单位面积质量、厚度、密度、热胀冷缩系数、碳黑含量)、渗透系数、力学性能(单向破坏拉应力、双向破坏拉应力、极限延伸率、撕裂强度、顶破强度、耐水压力及土工膜与土、砂砾石之间的摩擦角)及外观质量的检验和验收。若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增加取样数量。(2)按出厂合格证标明的性能指标对粘接剂、焊接材料和缝合细线等拼接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3)按本章第2.6.2 条、第 2.6.3 条和第 2.6.4 条的规定,对土工膜膜体搭接或焊接宽度、铺设方法和外观质量(有无膜面破损)进行检查和验收。2.8 计量和支付2.8.1堤基清理土方开挖工程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机构批准的开挖线计算,以
82、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立方米进行支付。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8.2 堤基清理土方开挖项目的单价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表层不合格土和杂物清理、堤基基面平整压实和检查验收,以及为开挖所取的临时性排水等措施的一切费用。2.8.3 堤身填筑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尺寸和堤基清理开挖完成后的实测断面,计算其最终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进度支付应按实测填筑体的体积计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2.8.4 堤身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完成本工程堤身填筑所需的土料场表层清理、土料开采、装卸、运输、堆存、转运、铺填、碾压、含水量调整
83、(洒水、翻晒)、质量检查和验收等一切费用。2.8.5按本章第2.3.1.1款的规定由承包人进行的土料场核查、碾压试验所需费用包括在堤身填筑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8.6 土料场开采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恢复造田和场地平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2.8.7 土工织物和土工膜工程量应以完工时实际测量的铺设面积计算,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其中接缝搭接或焊接面积和折皱面积不另行计量。该单价中包括土工织物和土工膜及其拼接材料的采购、运输、拼接、铺设、保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一切费用。疏浚工程技术条款1 一般规定1.1说明1.1.1
84、工程概况(简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项目划分、主要交叉建筑物型式、控制性工期等。)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简述工程区气温、降雨、风况、流量、流速、水位变化、潮汐频率、波浪、冰情等水文气象资料的特征值;工程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情况。)1.1.3对外交通条件(说明工程区可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公共道路的标准及桥梁的载重量等。)1.2 合同项目工作范围1.2.1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及相关工作内容。)1.2.2 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的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名称及相关工作内容。)
85、1.3 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在开工前7 天内,通过监理机构陆续免费提供给承包人5套正式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可自费复制施工需要的图纸份数。1.3.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如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 天内免费提交3 套为施工所必需的图纸和文件,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2)承办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施工设备配置及调迁计划、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排泥区或排泥场设计(布置、围堰、隔埂、泄水口及其防冲保护、排水渠和截水沟等)、吹填工程及质量控制措
86、施(吹填施工方法、排水措施、吹填指标控制等)、边坡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周围环保要求、有害物质排放指标控制及处理等)、施工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等。(3)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供5 套竣工图和完工验收资料。1.3.3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须经监理机构审核签章后承包人方能按图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应在签收后7 天内作出审批并退还承包人按图施工,逾期不批复,则应视为已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包人将按图施工。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或“不批准”。对于退还签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报批”的图纸和文件,承
87、包人应在签收后5 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署。1.4 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1)监理机构应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2)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前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工程质量情况(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1.5 现场临时设施 1.5.1 施工场地
88、本合同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表明了由发包人征用并供承包人使用的主要施工场地。承包人应在此范围内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处理。1.5.2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从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干线公路接点至各施工地点的临时道路。1.5.3 施工用电(1)本工程施工供电方式由承包人自选。(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架设、管理和维护由供电电源至所有各施工点和生活区的配电所和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3)如需要,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监理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和生活办公用电,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定协议。(4)在整
89、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以应急需。1.5.4 供水、排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间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合同规定的施工工区以及生活区等一切必要的供水、排水系统,以保证施工期间正常供水、排水。1.5.5照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并满足各种作业区的最低照明度,以确保工程顺利安全施工。1.5.6通信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信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有与发包人和监理机构联系的电话。1.5.7临时生活设施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
90、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并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机构使用。1.6现场施工测量 1.6.1测量基准(1)监理机构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2)承包人接到监理机构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监理机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1.6.2 施工测量(1)开挖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实地测量,放样测站点的高程精度,不得低于五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放样点位误差不应超过以下值。开挖边线:水下1.0m,岸边 0.5m;挖槽中心线:1.0
91、m。(2)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其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员共同进行联合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作为计量依据。(3)挖泥船疏浚开挖前应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起、讫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标志,包括标杆、浮标或灯标等。平直河段每隔50100m 设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加密至10 20m。施工标志应符合SL 1790 第 4.1.4 4.1.6 条的规定。(4)索铲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在索铲走行线、开挖上口线及挡淤堤中心线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5)挖泥船疏浚施工作业区内必须按SL 1790 第 4.1.7
92、 条的要求,沿清淤河段设立便于观测的水尺。水尺零点宜与挖槽设计底高程一致。施工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6)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堤防基线的永久埋石、标架和水准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承包人应对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1.7质量管理1.7.1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1.7.2 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监理机构检查复验。1.7.3 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93、员要求进行整修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1.7.4 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1.7.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介入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人必须接受其检查、监督。1.8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1)承包人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工地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2)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也应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拖延工期。(3)承包
94、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财产损失负责。1.9 环境保护1.9.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在城区施工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1.9.2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1.9.3 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征得监理
95、机构的同意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办法。1.10计量要求1.10.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凡超出施工图纸部分不予计量。1.10.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计量,并保证计量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1.10.3实物工程量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列入承包人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1.11技术标准和规范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检验均应遵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96、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1)SL 17 90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2)SL 52 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3)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4)SL l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5)JTJ 28489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6)SD 12887土工试验规程。2 主体工程2.1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疏浚工程,主要包括:治理江河、水库、港湾、湖泊、沟渠基槽等用挖泥船(水下挖土)、水力冲挖机组(水上挖土)施工的疏浚及吹填工程以及小型河渠、基槽等用索铲施工的疏浚工程。2.2完工验收资料疏
97、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7 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疏浚工程的竣工图。(2)完工实测纵、横断面资料。(3)施工记录(1份)。(4)质量检查评定表。(5)监理机构要求提出的其他资料。2.3 挖泥船和水力冲挖机组施工2.3.1 施工设备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要求配置为保证工程进度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所有设备必须按时进场,并应在监理机构参加下进行检验和试运行。承包人应对其所用设备正常运行、安全等负全部责任,当承包人所用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设备。2.3.2 排泥管架设(1)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避免死弯。出泥管口伸出排泥场围堰,距离应保证围堤安全(坡脚
98、下的距离不小于5m),并应高于排泥面0.5m。水下排泥区的管口应伸入排泥区标志内30m,且应高出水面0.5m。(2)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一旦发现泄露,应及时修补或更换。(3)排泥管支架必须牢固;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4)排泥管的布置尽量避免破坏已有公路、堤防等设施,必须穿越时,应报请监理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解决。(5)招标文件明确有通航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水上航运和陆上交通。当浮式排泥管碍航时,承包人应采用潜管。潜管的架设和拆除期间的碍航问题,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机构与交通部门协商,妥善安排。涉及变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5 条和第 26 条的
99、规定办理。(6)潜管敷设前,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试验,各处均无漏水、漏气时,方可敷设。(7)潜管的敷设和拆除应按SL 1790 第 4.3.3 条的规定实施。2.3.3 挖泥船施工(1)各类挖泥船开挖的方向应按SL 17 90 第 4.6.1 条规定选择。(2)挖泥船开挖应按SL 1790 第 4.6.2 条第 4.6.6 条规定执行。开挖时应根据泥层厚度、挖槽宽度和机械能力,确定是否分层、分条开挖。条与条之间应有重叠区,以免形成欠挖土埂。采用铰吸式挖泥船挖较硬的粘性土时,其切削厚度应通过实验确定。(3)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机构提出改变图示的河道开挖断面时,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第 26 条
100、的规定处理。(4)任何由承包人选定的为进入施工区或任何其它目的而进行的其他开挖,应限定在监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内,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清淤工程量单价中。(5)在施工期间,如疏浚河段存在发包人尚未拆除的老桥,则开挖施工应限制在该桥上、下游各 25m 范围外,对正在实施的新桥,其清淤活动应远离新桥施工围堰堰脚外20m 进行。直至发包人完成该桥的拆除或新建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该桥遗留河段的疏浚。若原合同未作规定时,此项开挖程序和方式的变动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5 条和第 26 条的规定办理。(6)在已有建筑物(如桥、闸等)附近施工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凡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损坏,承包人应承
101、担全部责任。(7)当发现水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机构并以浮标及灯标标明位置,以确保安全。承包人必须尽快清除水下障碍物,其施工方法须经监理机构批准。(8)为形成河道设计边坡,清淤时一段采取下超上欠的阶梯开挖法,超、欠面积比例应控制在 11.5 范围内。避免出现边坡超挖或欠挖现象。一旦出现,应按设计边坡进行修整,直至监理机构满意为止。对岸边附近有房屋、堤防等建筑物时,不允许有超挖现象。对有护砌要求的岸坡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设计边坡进行开挖。(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回淤。在监理机构签发完工证明之前,河道开挖范围内的回淤由承包人负责清除。2.3.4 水力冲挖机组施工(1)
102、开挖前应先筑围堤,断流、断航、分段截流,将河湖内积水排干,再布设水力冲挖机组。(2)水力冲挖机组所需电源可以就近搭接高压线路,架设变压器和低压线路,或用发电机直接供电。电源与施工区距离应不小于400m,网路电压380V(10)。(3)电缆线路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带扎紧密,并全部架空,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0.5m,沿河湖边电缆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较宽河面的过河电缆宜采用密封防水大型号电缆线。(4)开挖时根据开挖深度、挖槽宽度和机型,确定是否分层、分段开挖。一般开挖深度超过2m,则要求分层开挖,以防止塌坡。(5)宜采用逆向拉行冲挖的施工方法,使冲挖水流的方向与排水管的方向相反,可使冲挖过程中
103、杂物滞留,便于人工检拾,并有效的防止杂物进入管道而造成堵塞。(6)对于长距离输泥(运距超过500m)可在沿途设立接力池或接力泵站,通过管道多次接力,输泥至指定地点。2.4 索铲施工2.4.1索铲走行线施工前,承包人必须修筑索铲走行线(工作路面)。走行线应满足下列要求:(1)高出水面1.5m 左右。(2)宽度:根据机型性能、安全和施工条件确定走行线宽度,1m3索铲不小于7m;4m3索铲(步行式)不小于14m。(3)索铲履带外缘(或支座底盘外缘)距开挖线上口不小于2m。(4)走行线路面应平整,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2.4.2 挡淤堤、弃土坑开挖前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机构指示的弃泥区修筑挡淤堤
104、或预挖弃土坑。挡淤堤的高度应与弃土量相适应。挡淤堤中心线与走行线间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行及弃土半径的要求。2.4.3 开挖(1)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机构指示的疏浚河段宽度和索铲性能,采取自一岸开挖或两岸对挖的方法顺水流方向开挖。(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欠挖。在河道边坡处,必须满足设计边坡的要求,并保证岸边建筑物的安全。2.5 排泥区及吹填工程 2.5.1排泥场(1)排泥场有陆上排泥场和水下弃泥区两种。对于陆上排泥场,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维护排泥场的围堰、隔埂、排水渠及截水沟、泄水口及其防冲设施等。对于水下弃泥区,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允许造成附近区域的河槽、航道、码头、水工建筑物等设
105、施的淤积。排泥场布置必须满足挖泥机械的性能要求,其容积应与挖泥量相适应。(2)承包人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对排泥区排泥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将污染严重的泥排在低层,污染较轻的泥排在上层,再在其上覆盖无污染的土。2.5.2 吹填施工(1)吹填工程施工,应防止细颗粒土聚集成泥囊和水塘,吹泥区的泥面高出水面2m 以上,以利排水,但在超软地基上分层吹填时,第一层吹填高度应高出水面1m,其后按 lm 高度逐层加高。吹填细颗粒土时,应设置两个以上的排泥区,轮流吹填。(2)排泥场应根据造地和加固堤防等要求吹填。吹填土表面平整度应符合SL 17 90 第7.4.3 条的规定,细粒土的平整度为0.51.2m 粗粒土
106、的平整度为0.81.6m。监理机构有特殊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其要求施工。吹填土平整度达不到要求时,应配备陆上土方机械加以平整。吹填区的平均高程误差应在+0.05+0.20m 范围内。2.5.3 排泥场围堰及隔埂(1)排泥场占地由发包人负责征用,排泥场围堰的外边线不得超过征地范围,当排泥场不满足排泥要求时,承包人应提前14 天向监理机构提交占地和使用计划供审批,否则由于超界占地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负责的围堰设计应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能进行填筑。承包人应认真维护,并确保围堰的稳定。如果发生溃堰,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由承包人负责。(3)筑堰土料尽量选用粘性土,土料是否适合筑堰应由监
107、理机构决定。筑堰前,应将堰基上的杂草、树根、腐蚀土层等清除干净,并将表土翻松、填覆新土予以压实。围堰填筑须从最低处开始分层压实,高程差应小于15cm。筑堰取土和填筑应满足SL 1790 第 6.1.1 条第 6.1.6 条的要求。(4)在吹填区内取土填筑围堰时,其取土坑不得连续贯通,以防止泥浆串流冲刷堰基。(5)对于长度大于500m 的较大排泥场,每隔 400500m 须加筑中间隔埂,隔埂应交叉布置,以防泥浆串流冲刷堰基。隔埂顶高程应与吹填高程一致。(6)利用现有堤防作为围堰的一部分堰体时,围堰不得占用堤防顶宽,并不得因排泥场而损坏堤防,一旦堤防受损,承包人应立即修复到监理机构认可为止。2.5
108、.4泄水口(1)承包人应负责泄水口的设计,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维护。泄水口必须满足排泥区退水的需要。每个排泥区的泄水口不少于两个。(2)泄水口设计应符合SL 1790 第 6.3.5 条和第 6.3.6 条的规定。(3)为减少吹填区的泥沙流失,泄水口排除水流的泥浆浓度应控制在挖泥船设计泥浆浓度的10以内;当吹填土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监理机构指示的泥浆浓度排出水流。2.6.5截水沟与排水渠(1)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设置排泥场,承包人必须确保周边农田不产生次生盐碱化,应沿排泥场区周边,平行于围堰外边线(6m)处挖截水(渗)沟,其断面应满足截流围堰渗水的需要,并保持边坡稳定。当围堰有二期加高
109、任务时,可结合围堰加高取土挖截水沟。(2)应挖排水渠,引导泄水口及截水沟的水流排入附近的河流、水塘或其他水域,以不淤积航道和不污染水源为原则。(3)排水渠的尺寸应满足排水要求,边坡应满足稳定要求。(4)完工前,承包人负责清除所有排水渠的淤泥,并恢复原地貌。2.6 质量检查和验收(1)河道疏浚时,承包人应严格控制挖槽宽度和深度。超挖的水平宽度和垂直深度应符合SL 1790 表 7.4.1-1 和表 7.4.1-2 的规定值。(2)疏浚工程的欠挖极限值应小于设计水深的5,且不大于0.3m 横向浅埂长度小于挖槽设计底宽的5,且不大于2m;纵向浅埂长度小于2.5m。超过欠挖限值的土方,必须返工处理,监
110、理机构认可后,方可计量支付。(3)疏浚工程有航运要求时,还应满足JTJ 28489 的要求。(4)疏浚及吹填工程的完工验收按SL 2231999 进行。(5)分部、单位疏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挖槽进行横断面测量或水深测量,对超过欠挖极限的欠挖部位进行返工处理,自验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机构进行分部或单位工程验收。经监理机构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机构要求进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验收测量一般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的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验收测量应按SL 5293 第 11 章规定执行。2.7计量和支付(1)疏浚土方以m3为
111、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的单价支付。(2)疏浚土方工程量按河道开挖断面实测方量计量,按平均断面法计算。采用挖泥船产量计计量时,产量计使用前必须校正,输入的土壤饱和密度由土工试验确定。校正和试验方法应经监理机构批准。当产量计所得方量与实测断面法方量相差在5以内时,以产量计为准;5以外时,以实测断面法为准。(3)对多沙河段的回淤量应通过测量上游来沙产生的回淤量,进行计量支付。(4)疏浚超挖工程量不另支付,包含在挖泥单价内。(5)吹填挖泥工程量按吹填区计算,总吹填量包括实测吹填土方量、施工期吹填土的沉陷量、原地基因上部吹填荷载而产生的沉降量和流失量四部分组成。支付工程量按吹填区实测吹填量计算,其余工程量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挖泥单价中,不另支付。(6)疏浚工程的排泥、吹填工程的疏浚土方量和排泥管架设费用,已包含在挖泥单价中,不另支付。(7)承包人对合同外疏浚障碍物的清除,以及因清除障碍物延误工期而增加的费用,经监理机构确认后,予以支付。(8)排泥场围堰、隔埂、泄水口、排水渠和截水沟等按围堰工程总价项目计量支付。(9)索铲施工的挡淤堤、弃土坑的费用已包含在挖泥单价中,不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