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 : 乐富绿茵山庄( C 组团)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地点 : 发 包 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人 :分 包 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 包 人( 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总承包人 ( 全称):(以下简称总承包人 )分 包 人( 全称):( 以下简称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和总 承包人均同意将乐富绿茵山庄(C 组团)园林景观工程由分包人进行承建。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分包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2、订立本协议。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乐富绿茵山庄(C组团)园林景观工程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规模及特征 : 面积约 18000 平方米(以实际为准) 。包括道路、硬质景观、绿化工程、水电配套工程,雨污废水工程。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者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 (1) 招标文件(包括标前答疑、补遗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附件2)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适用于招标工程)。 (2) 发包人委托书和图纸 (附件 2)要求的全部内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分包
3、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作为简单的描述,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土方工程(2) )道路工程(含车行道、人行路、小径、室外停车场及广场等);(3) )室外污水、雨水工程(包括雨水口、检查井及其它给排水构筑物);(4) )电缆沟(井)及盖板(含电缆支架、接地线)、道路预埋电缆保护管和电缆沟排水管、各种强弱电井的装饰盖板;(5) )围墙工程、挡土墙、大门、台阶踏步、坡道及装饰盖板等;(6) )回填土、道路的稳定层及面层;所有铺地、小品、构筑物、花架、花盆、花池、树池、走廊、木平台、栏杆及各类休闲座
4、椅等;(7) )架空层的铺地、天花等;(8) 环境照明系统、灯具、基础、预埋件、电线、电缆等;(9) 水景喷泉工程(10) 完工面的平整及清理工作;(11) 各构筑物有防水要求部位的防水及构造保护层的施工;三、分包合同价款金额( 大写) 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元) 四、分包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正式的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12 年 12 月 20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32天(本工程分两次施工,详见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五、质量标准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本分包工程须达到优良标准。六、组成
5、合同的文件如下: (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者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l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发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3)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 保修协议书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的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招标书 ( 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 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
6、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11)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2)除合同价款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 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 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 ;(14)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
7、序, 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 ;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八、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公章)总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住所: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传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号:帐号:帐号:邮
8、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 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l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发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3)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 保修协议书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的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招标书 ( 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 及
9、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11)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2)除合同价款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 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 ;(14)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指
10、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 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 ;特别解释:协议书第六条中第(13)、(14)项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这些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分包人 均不具有约束力。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三方协商解决,三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单位做出解释。三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单位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1.3 履行合同过程中,分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
11、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否则,不能视上 述主体认可,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之规定。(1) 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之特别约定;(2) )分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 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1.4 除非发包人代表在分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
12、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 , 否则, 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 即使其签署意见 ) 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 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1.5 发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分包人均没有约束力。2、适用法律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适用标准、规范发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
13、范的名称; 如果发包人和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则视为适用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 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 由发包人做出决定,分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14、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两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如招标时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深化图纸,分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 分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回给分包人作修改,分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4.4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分包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5、
15、往来函件5.1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5.2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在专用条款预留的地址 , 应视为其法定通讯地址, 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发往另一方法定通讯地址的函件 , 应当被视为对方收到。6、总监理工程师6.1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6.2 监理单位委派的本项目的监理负责人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
16、程师。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且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6.3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6.4 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分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6.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6 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 , 其
17、任何行为或遗漏 , 不免除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6.7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6.8 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 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 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7、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7.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
18、委托的职权行使职 权。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7.2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分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3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7.4 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
19、人公章的形式进行。8、总承包人项目经理总承包人委派其驻工地总代表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经总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9、分包人项目经理9.1 分包人派驻现场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人的所有文件经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分包人公章后方有效。9.2 除非分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某些具体职权,否则,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有权全权代表分包人。9.3 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并征
20、得发包人的同意。未经发包人的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9.4 分包人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的部分职权。9.5 发包人认为分包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其义务时,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其项目经理,分包人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分包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另行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等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0、发包人义务10.1 组织分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分包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
21、计问题的处理和分包工程变更的签认。10.3 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分包工程发出工程变更或进行现场签证。10.4 向分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 确认材料样板或监理单位认为必须向分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10.5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10.6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10.7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11、总承包人义务11.1 总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分包人在其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检验等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必须的行为。11.2 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费用
22、已含在总包合同价款中。11.3 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出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总承包人应负责按计划完成有关的配合项目施工并监督其他分包人完成配合项目的施工,不影响分包人的施工。11.4 总承包人应参加本分包工程的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该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总承包人有义务和权力对分包人的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 和发包人提出意见。11.5 总承包人有权就分包人在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工程进度及分包工程配合和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对分包人的支付建议。11.6 总承包人应在施工的全过程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妥善保护分包人的成品或半成
23、品。11.7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总承包人的工作。12、分包人义务12.1 分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分包工程的报建、取证手续,分包人缴纳相关的规费。12.2 分包人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的审核批准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2.3 分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样板,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分包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2.4 分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
24、分包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否则对有经验的分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 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5 分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 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7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12.6 分包人应按下述事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下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 他一切责任应由分包人负责
25、:(1) 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分包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 为了保护本合同分包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3)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 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 有害气体、噪音、污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26、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12.7 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同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变更工程调整价款。12.8 在施工中,由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2.9 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随时到分包人的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12.10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 , 分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分包工程及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 直到本分包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分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12.11 分包人有义务对其他分包人的用
27、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如果监理单位或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和认为分包人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责任。12.12 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进口材料、设备及申报关税等所需文件。12.13 分包人应认真遵守本工程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分包人违反此管理条例的约定视为违约。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总承包人负责。12.14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人工资。12.15
28、分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就涉及该分包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与否。12.16 分包人应清楚本分包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分包人应保证全面与总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12.17 在保修期内的工作按照附件1 保修协议书执行。12.18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13、现场管理13.1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 分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分包工程的管理, 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 否则,视为违约。13.2 分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
29、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分包人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 天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否则,视为违约。13.3 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人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分包人提 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分包工程无关人员等,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 小时内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13.4 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30、或发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 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 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13.5 分包人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13.6 在总监理工程师协调下, 总承包人主持每周不少于1 次的分包工程联系会和每月一次的分包工程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一次的联络会议,协调第二天的作业要求。分包人应按时参加上述会议。13.7 总承包人就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31、1) 提供现场的垂直运输工具(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的协调下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如总承包人现有的垂 直运输设备不能满足分包人的需要,则分包人应自行解决。(2) 为分包人进场施工提供方便并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其必须的施工场地和通道(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 ,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协调下使用。总承包人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人的施工、仓储等场地。(3) 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点。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及电缆、从接水点接出的水表、阀门及管道等由分包人按总承包人要求自行解决;(4) 提供标高及定位点线;(5) 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6
32、) 提供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条件。13.8 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 分包人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负责向总承包人支付水电费。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总承包人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总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13.9 分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总承包人提供的设施。13.10 分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人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包工程的特殊要求, 如开槽、预留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前配合总承包人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3.11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
33、工具、材料、垃圾等,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做到工完场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清出现场。分包人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总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运至总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分包人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总承包人有权予以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13.12 分包人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交纳在专用条款约定金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电费押金 , 离场后结清退回。13.13 分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单位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13.14 分包人必须向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提交所有进场
34、人员的名册。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施工现场除经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未经监理单位批准,分包人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13.15 分包人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经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分包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出现场。13.16 分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分包人应与总承包人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3.17 发包人将根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外开放,分包人应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发包
35、人要求提前的施工项目,分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施工完毕。13.18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作。14、进度及计划14.1 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14.2 分包人必须按审查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的同意,不免除分
36、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承担的义务。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单位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分包人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4.3 分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 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书面报送工程月报 ( 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 。工程月报包括下月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机具或设备的安排,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工程月报,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14.4 分包人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
37、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5、开工及延期开工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和分包人如需要约定阶段工期等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16、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 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按总
38、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分 包工程。分包人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工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索赔;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导致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索赔,总承包人亦无权以分包人工期予以顺延为由要求顺延总包合同工期,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7、工期延误17.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
39、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 ) 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情形;17.2 分包人在本合同第 17.1 款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 3 天内予以确认。17.3 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分包工程中某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和延期损失赔偿费。18、工程质量18.1 分包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且须满足设计和发包人
40、的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8.2 分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指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标准、质量标准或分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18.3 发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在专用条款的其它约定。19、检查与返工19.1 施工中分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关于分包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 检测试验报告、 进口价报关单、 原产地证明、 商检证明等文件, 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查和备案。19.2 属分包人按规定应自行检验或送检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规范、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各类材
41、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若合格,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19.3 分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19.4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分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并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检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接通知后, 应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没有监理单位、发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分包人应保证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但如果监理单位、发包人不
42、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否则分包人可自行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发包人应补签手续。19.5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分包人的工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分包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条件。19.6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并不能因此免除分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19.7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时,复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反之由发包人承担。19.8 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 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以及发包人认为
43、必要的地方或部位,分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做工程样板, 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才可进行大面积的施工。19.9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分包人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返工的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工期不予顺延。19.10 如果分包人在监理单位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监理单位的整改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0、材料和设备20.1 分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
44、牌、 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20.2 分包人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 料、样品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分包人未经批准、未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20.3 在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 和设备在不属于分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分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单位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20.4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对合
45、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20.5 分包人采购的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种型号的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的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均有权要求分包人对已经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 的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0.6 由分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和材料、设备,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即视为供本分包工程施工专用。分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20.7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约定需要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
46、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及结算办法。发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分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并由分包人妥善保管、安装直至分包工程移交, 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安装、保管时发生丢失或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21、合同价款约定21.1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或三方约定的造价在协议书内约定。分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21.2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 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1.3 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
47、、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21.4 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分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润等。分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1.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 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1.6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 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
48、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 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21.7 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代表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21.8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分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21.9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 发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暂定价项目另行发包。暂定价项目另行发包的,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暂定价款。实施过程中暂定价项目仍由分包人承包的,按发包人发出的价格确认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 3) 最后确认, 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
49、备的价差部分调整。21.10 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暂定金额工程另行发包。暂定金额工程另行发包的,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暂定金额价款。实施过程中暂定金额工程仍由分包人承包的,按发包人发出的价格确认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 3) 进行结算。22、工程款支付22.1 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5%分月度进行支付。分包人每月25 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 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 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分包人公章的付款审批单(详见附件4
50、)。发包人在每月10 日前收到分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审批单的,发包人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分包人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的30 日内。22.2 分包工程达到验收条件 , 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 。22.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分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 30 日内, 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0%(如发生工程量减少, 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 。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 在完成结算且分包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发包
51、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后, 发包人支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22.4 其余 5%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 分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发包人分期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5 发包人和分包人如需要改变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工程款数额, 则另行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22.6 发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分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及发包人的其他损失。22.7 发包人可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本合同的任何工程款。分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贴现手续,否则,其贴现利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22
52、.8 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22.9 如分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到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为止。23、分包工程变更23.1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 更或增加附加工作,并有权指令分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人不得拒绝实施, 因分包人延误或拒绝实施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的,分包人需要按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之价款的50%-100%向发包人支付违
53、约金, 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视情况自行决定,分包人对此没有异议。(1) )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2) )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3) )本分包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 )本分包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5) )为本分包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的增加或调整;(6) )为本分包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调整。23.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 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分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 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23.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
54、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3.4 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意采用分包人合理化建议, 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发包人和分包人另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担或分享。23.5 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5)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1)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通
55、知单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2)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3) )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23.6 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24、现场签证及其他变更24.1 工程现场签证单 ( 格式见附件 6)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1) 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分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2) 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3) 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24.2
56、 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分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 如分包人认为应计价的 , 分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24.3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变更,由发包人和分包人协商解决。25、变更价款的确定25.1 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 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含下浮率)工程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25.2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
57、 天内,分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附件7)要求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 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25.3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 天内,分包人未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25.4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后7 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 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则分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
58、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分包人是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款发出的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经过上述催告后3 天内仍不核实, 则视为接受分包人提出的计量内容。25.5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 天内, 分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 (附件 7)要求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单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给予补偿。25.6 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 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 天内分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
59、,合同价款不予调整。25.7 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 分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 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分包人完全接受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调减合同价款决定。25.8 分包人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结算时分包人和发包 人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25.9 分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而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而拒绝按时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
60、分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分包人应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5.10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5.11 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作量, 如因投标书或预算书漏项的, 不实施时 , 按专用条款第 25.1 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价款;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工程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25.1 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26、工程竣工及移交26.1 分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26.2 分包人至少在竣工验收前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准备验收,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 监理单位认为
61、符合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在7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26.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前14 天,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 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26.4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分包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整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日期。26.5 分包人应及时配合总承包人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工程资料的移交。26.6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从验收合格之日起
62、 7 天内,分包人将分包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 经发包人及物业管理人验收通过后, 发包人向分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如分包人不能按时移交,按逾期竣工处理。26.7 分包人不得因分包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分包工程在未办理工程交接证书之前,分包人应负责看管和维护;分包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8 分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全部(包括分包人的临时设施) 撤离本施工场地。否则, 无论合同是否另有约定, 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收取地租费,地租费金额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发包人有权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
63、款中扣除地租费。26.9 根据工程需要,分包人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办理工序移交手续。27、工程结算27.1 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分包人办 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和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27.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如竣工结算造价比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超出 5%的,则超出部分之工程变更下浮率需比专用
64、条款第25.1 款约定的下浮率高,具体由分包人和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商谈。分包人上报的结算资料应盖有分包人公章,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27.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分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 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特别包括调减项目和因分包人违反相关条款而应确认的扣款,分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27.4 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65、后,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8、工程保修分包人和发包人办理交接证书之日为质量保修期起算日。分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分包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修期限,此外,分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1)。29、转让和分包分包人不得对本合同分包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可单方终止本合同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30、违约30.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
66、误的工期。30.2 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分包人除了应当根据专用 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等。(1) 分包人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17 条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情况。30.3 总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配合等义务,
67、致使分包人不能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本分包工程,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分包人造成的损失。30.4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 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30.5 总承包人、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人、分包人进行违约索赔。对于总承包人、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发包人可直接从未付工程款 ( 不包括预留保修金 ) 中扣除, 发包人也可通过其保证人来实现,即启动总承包人、分包人委托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31、争议31.1 在合同履行中,若三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三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申请
68、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分包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2) 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施工;(3) 仲裁机构裁定停止施工;(4) 法院裁定停止施工;(5)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32、索赔32.1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32.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
69、行义务, 给分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时,分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33、不可抗力3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3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分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
70、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分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三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分包工程损害导致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三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71、(4)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发包人书面文件确认。3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4、工程保险34.1 工程开工前 , 发包人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由发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总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分包人应及时向
72、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的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34.2 分包人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34.3 分包人需要保险的其它事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35、工程担保分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15%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 ( 见附件 8) ,保函期限应当截止到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日起满 6 个月。36、合同解除36.1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36.2 因不可
73、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6.3 分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总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竣工验收合格, 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并拒绝修复的;(4) 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分包人10 天后,分包人仍无明显改进的;(5) 将承建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的;(6) 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6.4 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1)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
74、款后,分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按要求付款, 也不与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则分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 天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总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2) 发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分包人全面停止施工, 且在催告后的 56 天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 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总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a、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b、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6.5 一方依据第36.3 、3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及总承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通知到达对方及总承包人时合同解除。
75、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按本合同第 3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6.6 发包人依据第 36.3 款约定解除合同后, 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分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 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时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对应合同价款数额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该比例由双方在专用
76、条款中约定;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2) )发包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发包人继续推进该项工程实际需要的工程费用,含发包人的管理费用、监理单位增加的监理费用等;(3) )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另行分包给他人之合同价款与解除合同时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对应合同价款之差额。36.7 分包人依据第36.4款约定解除合同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
77、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 发包人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36.8 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价款在分包人撤出现场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因分包人未完成移交手续擅自撤场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6.9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追偿违约责任。36.10 如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不按约定履行的, 发包人有权解
78、除部分合同,总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分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之对应合同价款数额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该比例由发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此外,分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因解除部分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的范围与第36.6 款相同。37、合同生效与终止37.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7.2 除本合同有关分包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和总承包人、 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分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7.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8、其他38.1 发包人和总承包
79、人、分包人按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的份数及保存单位,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适用标准、规范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技术要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4、图纸和技术资料4.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和日期:6 套,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提供。发包人要求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5、往来函件5.2发包人的地址:珠海市
80、香洲区前山翠微西路与翠前路交汇处总承包人的地址:珠海市香洲翠香路43 号鸿福大厦 801 分包人的地址:监理单位的地址:6、总监理工程师6.1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名称: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7、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8、总承包人项目经理总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姓名:9、分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姓名:10、发包人义务10.1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10.7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无11、总承包人义务11.7 约定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同通用条款。12、分包人义务12.18 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同通用条款。13、现场管理13.1 未经发包人
81、批准, 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 元; 分包人项目经理未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连续超过2 天,每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13.1分包人就对应通用条款之规定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须向发包人和支付违约金1000 元。13.4 分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或发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 次。13.5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周报,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 次。13.12分包人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交纳安全文明施工押金5000 元,向总承包人交纳水电费押金元,离场后结清退回。13.18发包
82、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约定的其它工作: 同通用条款。14、进度计划14.1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合同签定后10 日内。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时间:收到该计划后 10 日内。15、开工及延期开工关于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发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现对阶段工期要求作如下约定:无17、工期延误17.3 如分包人未能按批准的阶段计划完成规定的内容,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5000 元(影响销售计划时,须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10000 元)。18、质量18.3 发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的其它约定: 同通用条款。20、材料设备
83、20.1 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20.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无21、合同价款21.9 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无21.10 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无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2.4 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保修款的数额和时间:工程保修金一次性支付,其余同通用条款。22.5 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数额和时间其它约定:按补充条款执行。23、工程变更23.4 合理化建议发生费用分担及收益分享办法:无25、变更价款的确定25.1 计价规则 :(1) 适用的现行主要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如下:本工程采用
8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计算规则进行计算。(2) 取费方式如下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当季信息价下浮18或市场价(两者间取低值)作为单价取费计价。(3) 材料价格的取定方法 :按招标文件约定(4) 下浮率:(5) 变更价款编制方法采用当地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25.5 单次单项工程变更增加
85、费用少于元的项目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26、竣工验收26.3 分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分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四套(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两套)。27、竣工结算27.4 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28、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分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园建工程为两年。保修期满后,分包工程质量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0、违约30.1 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 同通用条款。30.2 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 分包人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86、日期或发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17条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如分包人未能按批准的总计划或阶段计划完成规定的内容,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 元(影响销售计划时,须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10000 元);如阶段计划延误但总工期未拖延,则扣除影响销售计划的违约金后的其它违约金可以退回。(2) 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除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外, 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 5%。(3) 对于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87、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每发生一次分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30.3 总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1、争议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3、不可抗力33.1 三方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 七级以上的地震;(2) 十级以上的大风;(3) 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4) 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 天的高温天气;其它 : 不可抗力还包括自然力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洪
88、水、战争等(指发生在现场者)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34、工程保险34.3 发包人分包人约定的其它保险事项:无35、工程担保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无其他担保方式或事项约定:无36、合同解除36.6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分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为解除合同时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之对应合同价款数额的20%。36.10 发包人依据约定解除部分合同的, 分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为解除部分合同之对应合同价款数额的20%。38、其它合同份数及保存单位: 本合同一式 10 份,发包人执六份, 承包人执两份, 分包人执两份。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四、分包合同工期阶段性里程碑
89、工期要求1. 本工程分为以下阶段性里程碑工期:(1) 展示区(区域详见附件)的总平工程工期为201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0日( 52 工作日);(2) 非展示区的总平工程工期为2011 年 5 月 26 日至 2011 年 8 月 13 日( 80 工作日);(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包括开工至竣工期间的节假日及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雨天。正式的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以上工期如因中标人原因拖延,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 元,上不封顶。影响销售计划时,须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20000 元。2. 分包人可自报工期,但必须接受总工期和阶段工期的要求。3. 施工组织设计中
90、要分阶段标明以上各阶段的完成时间。4. 工程保修期见合同附件1保修协议书。五、质量标准补充如下:1、分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指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标准、质量标准或分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2、验收内容应全面, 资料齐全。且验收必须在分包人完成自验,并提交详细的自检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评估达到核验条件,方可申请核验,进一步完成全部工程总验收。3、因分包人管理水平或施工质量低下而导致本工程的一部分工程质量或全部工程质量不能令发包人或监理满意且在发包人认为的合理次数下整改后,效果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时,视为分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
91、改变合同的范围及内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分包人应对其施工范围内的一切设备、装置、材料及施工质量,在保修期间内全面负责,保证使用正常,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5、分包人绿化工程采购苗木在不构成影响合同总包价格情况下,需全程由发包人参与并由发包人确定树型树径,图纸注明精品苗发包人有权指定苗木。6、分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提交总平工程中的照明、水景、泳池等设备配电深化图纸、电缆沟施工大样图、管道(电气、智能化等)预埋大样图等给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7、所有材料须经发包方确认才能安装。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2、工程款支付第 22.1 22.3 条修改如下:22.1 工程进度款按
92、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分月度进行支付。分包人每月25 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 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 ) 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 ,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分包人公章的付款审批单(详见附件 4)。发包人在每月 10 日前收到分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审批单的,发包人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分包人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的60 日内。22.2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 日内, 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5%(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22.3 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
93、量问题, 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完成结算且分包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后, 发包人支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23.5 设计变更单在实施完工后的1 天内(属隐蔽工程的,则在隐蔽前1 天内)分包人必须组织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变更部分现场核量并办理工程现场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 设计变更单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25、变更价款的确定25.2 增加:变更价格确定为投标综合下浮率或市场价格,两者取低价。34、工程保险34.1 修改为: 工程保险由分包人自行购买, 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35、取消工程担保。第五部分附件附件
94、1:保修协议书发包人:珠海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包人:为做好招商 ?花园城二期总平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招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经发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客户服务办公室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由发包人、分包人、发包人指定或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人) 、监理单位四方联合组建本工程客户服务办公室。该办公室除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的工作人员外,由物业管理人派出一名专业工程师主持工作,分 包人派出二名全权代表长驻工
95、作,监理单位派出一名监理工程师协助工作,主要职责为 管理本工程的售后保修工作。客户服务办公室人员的更换或撤离应经发包人批准。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发包人、分包人合同约定本分包工程全部工程范围。具体质量保修内容约定如下:2.1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 所包含的分包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变更及修改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2.2 工程及各分项工程质量, 经竣工验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如业主入伙时对某些工程内容提出质量异议,经发包人、物业管理人、监理单位三方确认上述质量问题无误,分包人仍有责任对其进行返工整改。2.3 因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
96、保修责任范围。2.4 以上约定保修范畴之外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3、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发包人、 分包人签发本工程交接证书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限按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规定执行,其它未约定的以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4、维修及服务质量的保障措施4.1 保修期间内,如有保修问题,物业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客户服务联系单 等)、电子邮件、电话、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的通讯地址以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为准,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导致通知信函不能送达,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
97、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1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如结构安全、水管爆裂、漏电等。4.3 在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出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工程质量问题,分包人承诺在收到物业管理人通知后2 小时内或约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于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例如:房屋渗、漏、供水、供电中断等。4.4 其他情况下,分包人须在物业管理人通知后24 小时或约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 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4.5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和物业管理人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4.6 所有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计算
98、的期限长度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长度相同。如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则应再次维修。4.7 分包人承诺,对于合同范围内质量缺陷,不论谁的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时间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人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分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分包人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4.8 分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或物业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关于维修工程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维修材料代用必须经过发包人、物业管理人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4.9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
99、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4.10 维修工作完成后,分包人负责把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应注意保护好各类成品或半成品。如有损坏,应立即向物业管理人现场工作人员及业主报告,如维修过程中故意或过失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分包人应承担相应恢复或赔偿责任,并按第7.2款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4.11 分包人负责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如果必须修改某些产品,则要征得业主及物业管理人同意,并在维修完毕后恢复原样,并得到业主认可。4.12 由于分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物业管理人设备、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分包人照价赔偿。5、对分包人维修人员的要求
100、5.1 工程保修期内在发包人指定的维修期间, 分包人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 (土建代表 1 名,代表姓名:,安装代表 1 名,代表姓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物业管理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 日内予以更换,并书面通知发包人。5.2 分包人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具有处理相关的质量问题和客户投诉的权限。5.3 分包人保修人员应留有可联系的通讯方式,并保持 24 小时开通状态。5.4 联系内容若有变动须及时书面知会物业管理人,否则无法联系时, 视为分包人已收到传达之信息。5.5 分包人应按物业管理人的要求在各阶段在现场配备有足够的人力完成维修工作。5.6 分包
101、人维修人员应统一着装, 并配带工作卡, 否则物业管理人将不允许其进入小区现场服务,由此而造成保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7 每一套住宅,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维修。5.8 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订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物业管理人的现场管理, 接受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5.9 发生有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投诉分包人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或保修工程质量,如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人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200 元。6、分包人未按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的处理措施6.1 如有下
102、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接到发包人的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当面签收的文件等其它的通知方式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2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物业管理人报告;对同一位置经过二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因分包人现场维修人员的行为造成客户书面的有效投诉;物业管理人认为分包人不能履行保修要求的其它行为。6.2 发包人或物业管理人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的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算,分包人充分相信物业管理人在处理费用计算及支付问题时将会持有公平和公
103、正的立场。6.3 发包人或物业管理人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的处理结果由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和物业管理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需再经由分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分包人),分包人并按第 7.2 款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罚款从分包人保修款中扣除,但并不等于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7、分包人的赔偿责任7.1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分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2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分包人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发包人或业主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费用在 1000 元以下的,支付
104、1 倍的违约金,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费用在 1000 到 5000 元的,支付 0.6 倍的违约金(最低不少于 1000 元),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支付 0.3 倍的违约金(最低不少于 3000 元)。7.3 由司法机关裁决或政府部门认可的相关质量鉴定部门认定分包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 (包括退房或解除合同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由分包人无条件承担。7.4 如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分包人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则分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全权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
105、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分包人无条件承担该谈判结果中发包人应负的各种责任。7.5 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经发包人确认后书面知会分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分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8、质量保修金的支付8.1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先按保修期满工程验收指导书办理再按施工合同 规定执行。8.2 物业管理人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款的确认,分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发包人及物业管理人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分包人和发包人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8.3 分包人须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 ,由物业管理人签
106、字同意后报发包人作付款审批依据。但并不免除分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9、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9.1 分包人同意在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 并按成本价收取费用。9.2 发包人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分包人质量责任的权利。9.3 本协议书中物业管理人的所有行为均为发包人授权的行为,分包人知悉并认可。物业管理人不承担由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9.4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9.5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6 在协议履行中, 若双方发生争议, 经调
107、解仍不能解决时,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1款约定的办法解决纠纷。9.7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9.8 保修期满工程验收指导书 、工程质量验收表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保修期满工程验收指导书中关于延期支付保修金等一切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发包人:分包人:代表:代表:日期:日期:珠海招商房地产有限 公司保修期满工程验收指导书第一条本指导书旨在规范工程保修期满后对分包人(供应商)的工程质量、保修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及保修金的支付流程。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公司商品房项目保修期满后对分包人(供应商)的评价和保修金的支付。第三条职责1、物业管理人负责对分包人(供应商)的工程质量、保修质量、服务质量进行
108、初步验收以及保修金支付的初步确认工作;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分包人(供应商)的工程质量、保修质量、服务质量进行验收以及保修金支付的办理工作;3、项目部(工程管理中心)协助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工作;4、成本管理部、财务部负责保修金支付的审批工作。第四条程序1、工程保修期内,管理处每月按规定向客户服务中心报客户服务分析报告,服务质量评估等级评定及维修情况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通报施工单位,如有特别情况客户服务中心将及时函告;2、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原分包人(供应商)携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 、房屋及公共设施接管验收交接表、项目清(结)算单(表)复印件到客户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提出保修期满
109、工程验收申请;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具备条件后在三工作日内通知管理处,管理处接到通知后在七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3、物业管理人对分包人(供应商)在保修期间的工程质量、保修质量、服务质量以及是否还有遗留问题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资料移交情况;(2) 在保修期内是否履行施工合同及保修协议的约定;(3) 工程质量;(4) 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5) 是否存在需扣除保修款的情况(如动用保修款赔偿客户、支付维修费用等,存在此情况以现金结清)。对以上问题如有不同意见,管理处在七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分包人(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工程主管、管理处主任(经
110、理)在工程质量验收表上签署意见,报物业管理人分管领导签字,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后送客户服务中心;4、客户服务中心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质量;(2) 保修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3) 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4) 是否存在需扣除保修款的情况(如动用保修款赔偿客户、支付维修费用等,存在此情况以现金结清)。5、在工程质量验收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可有如下几种:(1)正常支付保修金;( 2)扣除客户赔偿及罚金后支付保修金等;序号指标描述扣分条件延期时间备 注与每月客户服务分以每月客户服务分析报告的服务质析报告的服务质量评估表成正比量评估表为依据( 3)延期支付保修金:1维修工程质量每月质量评
111、定为差2事件处理办法每月质量评定为差3事件处理效率每月质量评定为差4施工人员态度每月质量评定为差注:每项单独计算,延期时间从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开始。6、分包人(供应商)持工程质量验收表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保修金支付手续;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质 量 记 录表格编号: COP7.8-3文件编号:标题:工程质量验收表第 1页共 1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分包人合同编号合同造价结算造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日期工作任务验收申请单位(盖章)验收意见:业主:物业管理人: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附件 2:图 纸 目 录设计单位: 第页 共页序号图号图纸名称日期备注备注 :分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
112、 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 但发包人保留对图纸之间存在差异进行调整的权利。附件 3:价格确认通知书书贵司承包范围内的条款,现按下述第分部工程,投标时属暂定价或暂定金额,根据招标项进行结算:(1) 暂定价项目或暂定金额工程由发包人 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 扣除招标时指定价格及相关费用,金额为:元;(2)暂 定 价 项 目 或 暂 定 金 额 工 程 仍 由 贵 司 承 包 , 合 同 范 围 内 结 算 调 整 金 额为:(3) 其它:,详见附后结算书;如今后发生变更,按结算。公司公司:日期:附件 4:合同编号:合同名
113、称年合同金额(元)月日No:付款内容前期已付款(元)扣款金额(元)本次付款大写结算金额(元)本次请款实际付款(元)( )分币亿仟佰拾万仟拾元角收款单位经办人:开户银行成本部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分管领导:银行账号财务总监: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成本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项目付款审批单备注:实际付款额和付款金额大写由财务部复核后填写附件 5: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所属合同:编号 : (连续编号 )共页第 页设计单位变更通项目名称设计号知单编号适用范围(注明对应的图纸;适用的房型及楼号)提出时间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提出方 :设计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其它( 应注明 )变更原因变更前情况说明影响因素 :工期
114、质量建筑面积造价其它变更内容发包人经办人:估价 2 万 25 万510 万 10 万成本工程师监发理分包单包人位人(签收)实是否实施完成及工程量确认: 施情况监理单位 :发包人 :注: 1、此单应附有设计单位发出的经设计单位盖章及相关设计负责人签字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相关权限负责人签字后, 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2、须附变更前的设计图纸。3、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 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署意见及对主要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4、设计变更如涉及到建筑面积(查丈)的变化, 须由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签署意见。附件 6:工程 现场
115、签证 单项目名称专业适用范围(注明施工地点、适用范围)提出时间提出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其它 ( 应注明 )签证原因分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意见及确定量:意见及确定量:经办人: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公章:公章 :施工单位:所属合同:编号 : ( 连续编号 )共页第页签证内容 估价 2 万2 5 万5 10 万 10 万成本工程师注: 1、现场签证单须在签证内容发生后7 天内办理完毕有效。2、此单需分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 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及发包人 相关权限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附件 7: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 ( 有合作方 )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分包人合同金额调整依据调
116、整编号:调整提出:设计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其它报审金额监理初审金额审定金额调整项目:调整调整前状态:未进行施工正在按原设计进行施工已完成原设计施工说明附件:工程变更指令变更通知工程计量申请表造价计算书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专业工程师合作方项目负责人审价说明:套用相似单价共项协商单价共项承包商报价:元监理审价:元调整审对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金额减少金额价增加金额减少金额+增加金额减少金额=(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调整)成本工程师校 核成本总监合作方总经理批项目总经理分管领导准公司总经理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分包人合同金额调整依据调整编号:调整提出:设计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其它报审金
117、额监理初审金额审定金额调整项目:调整说变更调整前状态:未进行施工正在按原设计进行施工已完成原设计施工明附件:工程变更指令变更通知工程计量申请表造价计算书现场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价说明:套用相似单价共项协商单价共项调整审对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金额减少金额价增加金额减少金额+增加金额减少金额=(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调整)成本工程师校 核批成本总监项目总经理准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附件 8: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受益人(地址:联系电话:)已于年月日向(地址:联系电话:)(下称被保证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以下简称合同) ,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行
118、接受被保证人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我行保证:我行在收到加盖受益人公章的索赔通知(索赔通知仅需写明被保证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义务和索赔款数额)之日起10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上述最高担保金额。 对于索赔通知中写明的被保证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索赔款数额,我行没有任何审查权利及义务。保函条件:一、如被保证人正确履行及遵守上述合同及保函内所有条款及规定,且全部履行完毕,则本保函自动终止。二、即使合同内有关条款要求的设计、建造、维修等范围及性质有任何变更,或合同工期更改、延缓,或因被保证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均不能使保证人免除其连带保证责任。三、即使受益人与被保证人签署的上述合同中,出现部分条款不合法或失效,亦不能免除或废除保证人对受益人的保证责任。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七、本保函为有固定期限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至年月日止。(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行注销)保证人:银行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银行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