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变电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合同编号(受托方):工程名称: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71. 定义及解释72. 语言83. 适用法律84. 转让和分包85. 使用监理资料96. 利益冲突97. 通知98. 知识产权和保密99. 服务范围1010. 受托方的义务1111. 受托方的权利2712. 委托方的权利2813. 委托方义务2914. 代表2915. 合同价格、价格调整和支付2916. 违约责任3117. 不可抗力3418. 争议解决3419. 生效3520. 份数3521. 特别约定3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
2、款36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 托 方: 受 托 方: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改造线路全长约12公里,改造线路导线采用LGJ-150/20型钢芯铝绞线,地线采用OPGW-24B1-40通信光缆 。二、 监理服务范围见附件1监理范围及内容三、工程建设目标1. 工程质量要求:1.1 质量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
3、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1.2 专项目标要求35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变电:合格率;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0。110(66)千伏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变电:合格率;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0;创建标准工艺应用示范工地,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创建省级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220千伏及以
4、上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变电:合格率;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5;创建标准工艺应用示范工地,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创建省级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500千伏及以上项目应创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2. 安全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1)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3)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4)不发生火灾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6)不发生
5、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7)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8)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3. 进度目标: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4. 投资控制目标: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恢复
6、;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保和水保验收。6. 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100%。7. 档案管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规范、真实、系统、完整;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8. 创优目标:35千伏及以下项目:确保达标投产,争创省级公司优质工程。110(66)千伏项目:确保达标投产,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确保达标投产,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优质
7、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9. 其他目标: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三新”、“两型一化”及智能化变电站建设相关要求。 四、监理期限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五、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含税)。六、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 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 中标(签约)通知书(如有);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款; 6.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7.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
8、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受托方承诺除偏离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委托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委托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七、总监理工程师1. 总监理工程师: 。2. 注册号/证书编号: 。八、受托方承诺1. 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2. 受托方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
9、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九、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十、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十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三、份数本合同一式 陆 份,委托方执 叁 份,受托方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10、话: 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联行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及解释1.1 定义1.1.1 监理:指受托方受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管理。1.1.2 项目法人:即业主,指工程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3 委托方: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行管理的实体,即与受托方签订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1.1.4 受托方: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为委托方提供监理服务的当事人,包括取得受托方资格的合法承继人。1.1.5 代表:指双
11、方各自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职权的受托方。受托方代表的任命需经委托方批准。1.1.6 监理项目部:指受托方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1.1.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受托方委派常驻工程现场、执行受托方职责的全权负责人。1.1.8 被监理人:指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授权,对其进行监理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1.1.9 承包商:指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1.1.10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签约)通知书、采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1.1.11 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
12、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1.1.12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就受托方实施和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委托方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1.1.13 施工合同:指委托方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订的合同。1.1.14 工程: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1.1.15 书面形式: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16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13、天24:00。1.1.17 元或: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上”、“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2. 语言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4. 转让和分包4.1 没有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2 没有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或解除本合同。 5. 使用监理资料委托方有权为本合同目的无偿使用或复制监理资料,且无需取得受托方的许可。 6. 利益冲突6.1 除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6.2 受托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 通知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有关通知
15、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生效。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8. 知识产权和保密8.1 知识产权8.1.1 本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8.1.2 委托方提供给受托方资料、委托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受托方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1.3
16、受托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可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1.4 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单独所有。8.1.5 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归委托方单独所有。8.1.6 受托方所提交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委托方提起侵权索赔,受托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
17、引起的一切责任。8.1.7 本条约定归委托方单独或共同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8.2 保密8.2.1 受托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委托方及工程项目所有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任何期限内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8.2.2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委托方所有。8.2.3 监理人出版与本合同项下服务
18、有关的资料应遵循如下保密约定:(1) 监理人出版与本合同项下服务有关的资料须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2)监理人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10年内出版有关资料时,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8.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9. 服务范围受托方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1监理范围及内容。10. 受托方的义务10.1 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受托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0.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
19、当委托方和被监理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条款需要时,受托方应:10.2.1 根据委托方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10.2.2 如果委托方授权,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10.2.3 受托方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10.2.4 受托方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方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受托方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10.2.5 受托方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发给上岗证,制订职业道德守则,如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10.2.6 受托方
20、应对监理项目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并承担责任,并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事项进行投保:(1)本合同所约定的受托方应承担的责任;(2)受托方为实施本合同项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受托方必须在人员与设备进场后14天内完成对人员保险工作,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受托方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方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证明(包括保单)。10.3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10.3.1 监理项目部:受托方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
21、定。10.3.2 监理人员:受托方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受托方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方的认可;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受托方应及时进行更换。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需要具有与其承担工作相应的同等及以上等级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同等及以上电压
22、等级输变电工程或类似工程的总监经验。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期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得参与本项目外的任何监理工作。 10.3.3 人员的委派及调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受托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将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等文件资料报委托方审批。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受托方应提前7天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书面通知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方同意,且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
23、理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受托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有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监理人员。10.3.4 监理项目部的要求: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项目部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
24、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监理项目部应配备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员和满足基建信息化应用的相关办公设备,按照委托方要求将现场有关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10.3.5 其他资源: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设备等由受托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0.4 受托方应制订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10.4.1 编制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项目部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
25、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委托方编制的建设管理纲要后开始编制,完成后须经受托方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方审批。(3)监理规划应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本合同条款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文件进行编制。编制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4)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监理项目部的人员配备计划、监理项目部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设施。(5)在监理工作实施
26、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报送委托方审批。10.4.2 编制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本合同生效后,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委托方的创优规划编制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若需要)。创优计划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并针对“标准工艺”应用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检查方法。完成后必须经受托方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方审批。10.4.3 监理实施细则(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经总监理工
27、程师批准后报委托方审批。(2)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0.4.4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本合同生效后,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委托方的安全总体策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且应有单独章节明确检查安全设施和管理行为标准化工作,并在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时予以控制。完成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方审批。10.5 施工过程的监理10.5.1 编制监理工作程序:受托方应根据
28、专业工程特点和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10.5.2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所有合同条款。10.5.3 在施工图会检及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检,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方。10.5.4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
29、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方。10.5.5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10.5.6 分包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和申请,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商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商有关资质资料,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符合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其对分包单位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范围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质等级、业绩是否满足拟分包
30、的项目的要求;(3)分包单位派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管理要求;(4)临时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满足作业要求,是否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5)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人员生活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6)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对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约定预留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
31、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10.5.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方批准。10.5.9 工程开工前,受托方应参加由委托方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启动会、工程协调会)。10.5.10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监理项目部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
32、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宜。10.5.11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10.5.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拟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10.5.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10.5.14 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
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10.5.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撤出现场。10.5.16 监理项目部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10.5.1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
34、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10.5.1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0.5.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10.5.2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
35、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10.5.2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项目部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10.5.22 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确定工作:(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
36、监理工程师审定。10.5.23 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报告;(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结算文件。10.5.24 监理项目部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10.5.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方、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10.5.26 监理项目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款的确定。10.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
37、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方报告。10.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10.5.2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10.5.30 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
38、并监督实施。10.5.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方。10.5.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方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10.5.33 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方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10.
39、5.3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初检。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受托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10.5.35 监理项目部应参加由委托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项目部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10.5.36 监理项目部要全面加强对分包作业
40、现场的管理,对重点环节、关键工艺流程、隐蔽工程等重要施工作业必须实行旁站安全监理和现场监督。10.5.37 监理项目部需根据委托方要求同步采集由监理项目部组织的有关质量检验、质量验收和质量纠偏等活动,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状况的数码照片,并同步归档。严禁采用补拍、替代、合成等弄虚作假手段。10.5.38 监理项目部需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标准工艺”应用与施工工艺创新的监理控制措施,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标准工艺”的宣贯和培训,审核施工项目部“标准工艺”管理及应用的策划文件,检查“标准工艺”应用的实施情况,负责设计、施工标准工艺实施情况的评估,对施工中拟采用
41、的创新施工工艺组织专题评审,参加“标准工艺”与创新“施工工艺”应用及效果的验收工作,负责编写验收报告。10.5.39 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编制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方审批。10.6 签发暂停令10.6.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1)委托方要求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项目部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0.6.2 对于因承包商原因签发工程暂
42、停令的,受托方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按照施工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10.6.3 由于非承包商且非第10.6.1条第(2)、(3)、(4)、(5)项所述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商进行协商。10.6.4 由于委托方原因
43、,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项目部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10.6.5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10.7 工程变更处理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10.7.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委托方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10.7.2 监理项目部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10.7.3 总监理工程
44、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2)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3)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10.7.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委托方进行协调。10.7.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10.7.6 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商实施。10.7.7 监理项目部处理工
45、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理项目部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方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方通报,并由委托方与承包商签署相关变更文件;(2)在监理项目部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方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方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在委托方和承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经委托方同意监理项目部可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方和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为依据;(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项
46、目部不得予以计量。10.8 索赔处理 10.8.1 监理项目部应依据以下文件处理费用索赔: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10.8.2 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项目部方可受理:(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发生的;(3)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4)索赔事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10.8.3 对承包商向委托方提出
47、的费用索赔,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项目部提交对委托方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项目部提交对委托方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告;(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符合第10.8.2项所约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商进行协商;(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商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约
48、定的程序进行;(7)经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方报批,并由委托方与承包商签署相关文件。10.8.4 当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就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事项,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10.8.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委托方的额外损失,委托方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地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10.8.6 当承包商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应予以受理。10.8.7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项目部可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
49、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方。当承包商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监理项目部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10.8.8 监理项目部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方和承包商进行协商。10.8.9 监理项目部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10.8.10 承包商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项目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违约金和/或赔偿金。10.8.1
50、1 监理项目部有义务与施工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并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10.8.12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委托方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10.9 合同终止时的处理10.9.1 当委托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项目部应就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方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全部款项
51、,并经委托方同意后书面通知承包商:(1)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已支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3)施工合同约定的委托方应支付的违约金;(4)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与委托方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后,由委托方与承包商签署相关文件。10.9.2 由于承包商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商的应得款项,或需偿还委托方的相关款项,并经委托方同意后书面通知承包商:(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商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
52、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4)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支付的违约金;(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在与委托方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后,由委托方与承包商签署相关文件。10.9.3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方、承包商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监理项目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10.10 监理资料管理10.10.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商资格报审表、设
53、计交底与图纸会检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测量核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试验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计量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验申请表、标准工艺应用情况资料、质量通病防治情况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资料、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以及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的其他资料。 10.10.2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但不
54、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工程质量(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审核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标准工艺应用情况资料、质量通病防治情况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资料、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
55、后报委托方。10.10.3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本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10.10.4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并形成电子档案移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10.10.5 对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档案进行审查、签字和盖章。10.11 若在工程质保期内发生工程维修情
56、形的,受托方仍需要继续履行监理责任。10.12 受托方应遵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规定。10.13 受托方需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完成资信评价系统信息录入,支持材料提报等配合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真实。10.14由于受托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受托方负责赔偿。10.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1. 受托方的权利11.1 有权对承包商拟进行的工程分包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11.2 有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
57、功能要求,向委托方提出建议。11.3 有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11.4 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11.5 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11.6 有权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11.7 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
58、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项目部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1.8 有权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11.9 有权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有权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工程款。11.10 有权对承包方施工装备是否如实按投标文件配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送业主项目部。11.11 有权对投标承诺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承包方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工。11.1
59、2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2. 委托方的权利12.1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决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12.2 委托方有对受托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和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批准权。12.3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和年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有权查阅受托方的监理工作日志和旁站监理记录。12.4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参加工程有关协调工作。12.5 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受托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
60、担连带赔偿责任。12.6 受托方在履行以下职责或行使以下权利时,须取得委托方的批准:12.6.1 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前;12.6.2 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12.6.3 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12.6.4 事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12.6.5 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12.6.6 处理设计变更前;12.6.7 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12.6.8 事件处理对委托方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除本合同有明文约定外,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无权变更施工合同内容,亦无权免除施工合同项下承包商的任何义务。12.7 委托方有对工程款
61、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12.8 委托方有权依据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考核。12.9 委托方将对项目监理信息化工作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现行的有关基建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对受托方的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关费用或要求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12.10 合同价格已包含受托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文件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款项和费用,并应由受托方承担该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需向任何第三方、专家论证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12.11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3. 委托方义务13.1 委托方承担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13.2
62、委托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受托方提供其进行监理所需的施工合同、设计报告及图纸等有关资料。13.3 协助为监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受托方承担。13.4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监理费。13.5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14. 代表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如果委托方要求的话,受托方应指定一人与委托方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5. 合同价格、价格调整和支付15.1 合同价格15.1.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分为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的具体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15.1.2
63、 合同价格包括受托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由受托方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即由受托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节假日加班工资、附加工资、食宿费用、各类保险及税费,以及受托方的福利、探亲的车旅费、教育经费、办公低值易耗用品费用、工器具使用费、自备设备的折旧、使用费、修理费及受托方的利润等。15.2 价格调整15.2.1 委托方和受托方约定的价格调整包括考核评价调整和其他调整。15.2.1.1考核评价调整方式: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30日内,委托方依据国家电网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相关规定对受托方考核评价,在国家
64、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扣减价款评价得分率90%及以上全额支付合同应结算金额(指已按合同约定扣减考核金后的金额),90%以下的,每降低1%,扣减合同应结算金额的0.1%。15.2.1.2其他调整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2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合同价格按照受托方不能完成工作量比例予以相应扣减和调整。15.2.3 合同生效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15.2.4因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
65、工程费、工程规模增加或减少超过10%时,合同价格对超出10%的部分予以相应调整,调整部分的监理费由受托方根据调整工程的资料、计量规则,按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版)的规定标准以及受托方报价折扣率提出,经报发包人或委托方确定后进行调整。受托方报价折扣率=(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15.3 支付15.3.1 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相关合同价款。15.3.1.1 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基本监理费。15.3.1.2 考核金由委托方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支付,考核金包括: (1)安全考核金:监理费的2; (2
66、)质量考核金:监理费的2; (3)进度考核金:监理费的2; (4)投资控制考核金:监理费的1; (5)合同和信息管理考核金:监理费的1; (6)环保和水保考核金:监理费的1; (7)协调考核金:监理费的1。实现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后支付考核金的相应部分。未实现考核目标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减考核金。15.3.2 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之前,向委托方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及明细。支付申请书经委托方确认后生效。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前,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但受托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
67、6. 违约责任16.1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6.1.1 委托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受托方原因造成的除外。16.1.2 委托方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委托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总额累计以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为限。16.2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6.2.1 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受托方违约:(1)受托方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2)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累计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 未经
68、委托方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3)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4)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5)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6)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7)因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不准确造成虚计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受托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如果上述情况被证实是由于非受托方原因造成的、且受托方已完全
69、履行了监理职责和义务,则受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受托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2)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期一天,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基本监理费0.5%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3)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每发生一次,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4)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
70、,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该项工程增加的投资额,且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5)因工程计量和费用调整不准确造成虚计费用的,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6)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制订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控制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的,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7)工程出现承包商违反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情形的,或受托方非法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的,受托方应
71、向委托方支付基本监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9) 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受托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10)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第8.1款约定义务的,受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第8.2款约定义务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受托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
72、为限。(12)受托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委托方向受托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受托方承担。(13)受托方因违约需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委托方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1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7. 不可抗力17.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17.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和
73、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受托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监理服务增加或延长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17.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2周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17.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及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退还尚未履行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合同价款,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其他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 18. 争议解决18.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8.2 若
74、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 18.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9. 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20. 份数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21.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以下无正文)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10. 受托方的义务10.1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10.1.1 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期内,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担任 任保 1 个标段(站)监理职务,除此外不得参与其他任何监理工作。1
75、0.1.2人员的委派及调整: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受托方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6)其他情形: / 。14. 代表14.1 委托方代表: 。14.2 受托方代表: 。15. 合同、价格调整和支付15.1 合同价格15.1.1本工程监理费为 5.1765 万元。15.2 价格调整15.2.1 价格调整方式:15.2.1.1 合同生效后,合同总价是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所有监理服务的全部报酬,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价作任何调整。15.2.1.2其他调整方式: / 。15.3 支付15.3.1.1 监理费按以下2方式支付:(1)基本监理费按季度平均支付。受托方
76、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提供了合格的监理服务,委托方将按下列公式支付:每期监理费支付额=基本监理费总额(合同工期年度数4),如果合同工期的首、尾在半年期间,则从下一个半年开始计算。每期监理费的支付时间不得晚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2)a.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30%;b. 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监理费的40%;c. 工程竣工投运且监理资料移交完毕后,支付监理费的10%; d.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15日内,支付监理费的15%;余5% 留作质保金,一年后如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再予以付清。(3)其他支付方式:a.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基本监理费的20%;b
77、.工程量(投资额)完成50%时,支付基本监理费的30%;c.工程竣工投运且监理资料移交完毕后,支付基本监理费的40%;d.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发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质保责任书,达标投产、创优工作结束后15日内,结算剩余合同价款。15.3.1.2 未实现考核目标的,按下述约定扣减考核金:(1)安全考核金:a.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含分包工程):扣除100%;b.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50%、两人次及以上扣除100%;c.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扣除100%;d.故意隐瞒事故:扣除100%;e.委托人组织安全大检查时,所监理的施工承包商受到国家电网公司通报批评:扣除1
78、00%。(2)质量考核金:a.因施工原因未达到质量目标:扣除100%;b.未实现零缺陷移交:扣除100%;c.未实现达标投产及合同创优目标:扣除100%。(3)进度考核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完成超过30日的:扣除100%。 (4)投资控制考核金:由于监理人责任,造成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扣除100%。(5) 合同和信息管理考核金:a.来往资料分发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对施工造成较大影响:扣除100%;b.工程档案(竣工资料或图纸)质量不满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或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进行移交:扣除100%;c.因对施工、设计、物资合同或技术标准的理解错误,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现
79、:扣除100%;d.未及时登陆ERP和基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的:每出现一次扣除500元。(6)环保和水保考核金:因施工或其他现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受到环保、水保部门处罚:扣除100%。(7)协调考核金:组织、协调工作不力,未导致工程建设目标无法实现:扣除100%。 16. 违约责任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受托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 发生16.2.2(1)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基本监理费15%支付违约金。(2)发生16.2.2(2)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委托方解除合同的,受托方应按照基本监理费10%支付违约金。(3)发生16.2.2(3)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
80、照基本监理费 15%支付违约金。(4)发生16.2.2(4)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投资增加额的5%支付违约金。(5)发生16.2.2(5)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虚计费用的50 %支付违约金。(6)发生16.2.2(6)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基本监理费10%支付违约金。(7)发生16.2.2(7)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基本监理费20%支付违约金。(9) 发生16.2.2(9)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基本监理费20%支付违约金。(10)发生16.2.2(10)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受托方应按照基本监理费5%支付违约金。(14)发生16.2.2(14)除通用合同条款
81、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当发生由受托方原因造成下列情况时,受托方应承担下列约定的违约责任:a.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派遣的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在监理资源投入上没有满足本合同约定和要求的,应向支付基本监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b.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或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受托方应按总监3000元/日,其他监理人员1000元/日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超过基本监理费的10%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c.其他: / 。 18. 争议解决18.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2 种方式
82、处理:(1)仲裁:提交 /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 业主项目部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 。20. 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 。 (以下无正文)附件:附件1:监理范围及内容附件2:规章制度清单附件3: 中标通知书附件1:监理范围及内容监理范围及内容一、勘察设计阶段监理范围及内容1. 复核设计依据性文
83、件的有效性。2. 审核设计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资源配备;审核设计工作计划,创优策划等策划文件。3. 审核工程勘察方案,监督实施并进行相应控制。4. 督促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可研批复、设计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参加设计单位重大设计方案的论证,组织设计中间检查、设计联络会;参加初步设计内审、(预)评审以及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5. 监督设计单位按照初设评审、施工图会检意见完成初步、施工图(文件)修改、出版,参加设计交底。6.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参与设计变更会签流程管理。7. 监督设计单位同步编制提交施工图工程量设计文件。二、施工阶段监理范围及内容1
84、变电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变电站四通一平、建筑、安装、调试、通信部分施工监理。(2)施工、安装、调试、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启动投运,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移交、环保监理与验收、水保监理与验收、创优、结算工程量审核、竣工结算、质量保修,工程监理总结等全方位、全过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3)协调工程建设施工、供货、设计等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并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工作内容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工程试运行消缺完成并且系统
85、带电正常后,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可离开现场,创优及工程后期各阶段活动时,根据有关通知进行配合工作,直至工程质保期和创优工作结束。2. 输电线路工程(包括大跨越工程)的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线路工程(包括大跨越)的主要材料采购、工程协调、施工、竣工验收及启动投运、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移交、环保监理与验收、水保监理与验收、流动红旗、达标投产创优、结算工程量审核、竣工结算、质量保修、工程监理总结等全方位、全过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2)协调工程建设施工、供货、设计等各有关单位间工作关系,并将“
86、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工作内容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各阶段。工程试运行消缺完成并且系统带电正常后,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可离开现场,达标投产、创优各阶段活动时,根据有关通知进行配合工作,直至质保期和创优工作结束。3. 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审查,各项工作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等组织(或协助组织)及工作配合,以及参加及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必需的建设协调会等。附件2:规章制度清单规章制度清单序号规章制度名称发文单位备注1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国家电网公司2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电
87、网公司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9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10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11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1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1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秀设计评选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1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
88、公司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1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1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1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1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竞赛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89、流动红旗竞赛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6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7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专业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29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电网公司30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公司3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国家电网公司32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司3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3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3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36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国家电网公司37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国家电网公司注明:上述引用文件凡是有更新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附件三: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