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项目 项目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发 包 人:总包 人:总包 人:承 包 人:承 包 人:签订时间:签订时间: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总包人:总包人:承包人:承包人:建筑消防是建(构)筑物内的系统工程之一,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安全、合格建筑的重要部分。发包人、总包人将 的消防工程发包(分包)给承包人施工,为明确三方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2、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资金来源: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承包方式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及内容:发包人保留对以上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2、承包方式:第三条 合同工期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消防施工总工期必须保证在各总包竣工验收前 15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及有关部门验收)。第四条 质量标准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第五条 合同价款 第五条 合同价款 2 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
3、不含税工程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增值税额为¥元,人民币(大写):。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存在矛盾的,以排列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内容为准,属于同一类别合同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七条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
4、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 第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 本合同三方约定:发包人就本分包项目的工程投资负责;总包人就其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本合同分包范围)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除应就本合同分包项目向总包人负责外,还必须就本合同所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技术要求、分包资质、资源能力、成品保护等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第九条 合同生效 第九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 经过三方签字盖章 经过三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3 本页无正文。发 包 人:总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 或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5、、词语定义及合同 1、词语定义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报价书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书、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2 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3 合同条款:是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具体工程实际需要,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于消防工程施工的条款。1.4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
6、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工程师。1.7 项目经理:指总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9 工程:指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7、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变更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变更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方法变更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总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5 1.15 工期:指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在该日历天数内(包括法定节假日)负责完成其承包内容的总日历天数。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开始的日期。1.1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
8、、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1.18 整体工程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总包人约定的,整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表的日期。1.1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指定的设计院审核确认的,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9、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2.
10、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各方协商解决。各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语言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6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1)三方合同条款内约定的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同时执行发包人的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同招标文件。(2)如果“工程规范
11、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中较高标准者为准。(3)对于同一类规范文件,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4、图纸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 套(含编制竣工图所需图纸)。4.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4.3 如需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 日内,由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向发包人、总包人提供本工程已经过设计院签认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外墙和洞口结构的实测数据根据发包人、总包人的意见调整图纸,并取得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的签认。如因施工图纸不到位而造成
12、的工期损失将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责任。4.4 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切有关图纸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负责本工程的专业设计师签字后方为有效。4.5 总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出示或泄露给第三人。4.6 工程竣工后15日内,承包人向总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工程技术资料(包括专业分包)五套及相应的电子版竣工图纸。竣工图及工程技术资料应符合当地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规程要求。二、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工
13、程师:7 姓名:职务:职权: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2 发包人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和承包人。5.3 发包人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违反操作规范的现象追究责任。5.4 除合同内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可委派其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
14、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总包人和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总包人或承包人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给与纠正。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外,其他发包人人员均无权向总包人和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
15、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包人和承包人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总包人或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总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6.3 总包人或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总包人或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
16、面形式 8 通知总包人或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人或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总包人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总包人和承包人应给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4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6.5 如需更换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和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总包人项目经理 7、总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职权:8、承包人项目经理 8、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17、职权:其他约定:8.1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2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8.3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8.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
18、任的义务。如发包人、监理不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得更换,并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8.5 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在7 天内完成。9、发包人工作:9、发包人工作:9.1 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需在承包人 9 的付款申请取得总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后支付;9.2 负责对本合同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9.3 负责督促三方签订本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监督本合同的实施;9.4 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扣除承包人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现场负责人。9.5 协助总包人监督承包人编制符合政府规定及总包人要求
19、的承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与竣工图。9.6 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但并不免除或减少总包人及承包人在此方面的责任。9.7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以便承包人完成深化设计工作,并及时交设计院深化。9.8 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应由发包人履行的与义务责任。10、总包人工作10、总包人工作 101总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以总包方的身份,主持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对影响工程总进度的承包人,总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有权根据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签订的合同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总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有权根据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
20、方签订的合同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对改进不力的承包人可令其停工整顿;总包人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负责协调控制本工程的总体工期及质量,对本工程的总体工期、质量、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责任。(3)负责审核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计划与总体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并合理分派使用时间。(5)提供现场门卫、消防设施,但承包人自行提供自身操作面及自用仓库的警卫及消防设施。(6)承包人作业区域的垃圾,由承包人当天运至总包人指定的垃圾堆放区,由总包人负责运出、消纳。(7)督促承包人按工期要求将施工材料运至现场,监督施工材料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8)及时转
21、发分包工程所需的各种指令和指示。10 (9)总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费率等总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承包人查阅。(10)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对其应得的进度款进行书面确认。(11)审核并接受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符合总包人要求的本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图。负责将整体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及当地城建档案馆。(12)负责接洽政府及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将政府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13)监督检查分包工程的质量,牵头组织对分包工程的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工作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分包工程的验收。(14)总包结构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施工规范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22、(15)发包人根据设计单位图纸交付到位的情况,负责及时组织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16)监督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之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和安全目标履约,督促承包人服从总包人总体现场管理。(17)组织总包人完成二级市场备案手续。102发包人负责督促、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交接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总包人应在 之前提供已具备条件的作业面进行施工。(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总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必需的用水、用电设施,用电设施应保证设有合理布局的二级电源闸箱,之后的临水、临电接线箱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23、自行准备和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总包人保证现场内主要道路在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总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承包人施工所需的轴线、标高线基准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承包人负责对总包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测,承包人对复测的准确性负全责。(5)总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6)土建结构超差部位的处理:11 承包人在进场后立即进行对土建结构的复测工作,明确土建结构的超差部位。总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范围和时间内及时处理超出有关规范并影响承包人施工的土建结构超差部位。(7)负责组织阶段及工程整体验收。
24、(8)对承包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维护进行全面管理。10.3 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支付,总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收取任何施工配合费和其他管理费。11、承包人工作:11、承包人工作:11.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要求全面完成施工及其他工作。(2)协助总包人方进行二级建筑市场的招标备案工作,并承担承包范围内相应费用。(3)承包人应全面接受发包人、总包人及监理单位在工期、质量及施工现场等方面的管理,并同时对工程有关的其他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交叉作业等方面承担协调、配合与管理责任。(4)按发包人、总包人及监理公司要
25、求时间提交所承包工程的各项进度计划、材料采购计划,并按发包人、总包人及监理公司要求做出修改。按照经发包人、总包人及监理公司审定的各项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及其他工作。具体提供时间按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执行。(5)承包人应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30天内,根据正式施工图纸并结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按照合同附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编制出正式施工图纸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及发包人认可后该预算将作为补充协议的一部分。(6)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及材料装卸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噪音污染,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扰民及民扰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 (8)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当地政府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标准、规定,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改正,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顿(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防火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做到:工地外围要全部硬遮挡、工地进出口设洗车水槽。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有保洁员定时洒水降尘
27、,4 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作业,承包人应将环保措施和要求写在施工现场,使建筑工人时刻能看到环保要求和制度,并自觉遵守。如因施工期内的不当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承包人全数负责该项罚款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及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责任。(10)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在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工程和材料都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损坏应承担全部损失。(11)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12)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劳务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承包人的劳务费,若发生劳务费用纠纷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13)承包人负责消防工程的进度计划安排和工期管理,该项费用已包括在本次合同价款内。(14)承包人应承担除政府部门明文规定由发包人交纳以外的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及与本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或收费。(15)承包人须执行发包人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各种指示。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指示后 3 天内没有彻底执行,发包人可另聘他人实施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此等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给工程和发包人及总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工期不予顺延。(17)承包人自行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
29、支付报酬及安排食宿、遣返交通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开支: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13 承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暑降温、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承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住房、围栏、供水、供电、卫
30、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正常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承包范围内工程完工并受到发包方付款至%时将工人工资支付完。(18)承包人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管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架子工、信号工等。(19)承包人应为下述单位和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承包人雇佣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或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为承包人供应材料或设备供货人或发包方指定供货人;为承包人供应材料或设备的供货人;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31、员;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为保证工期,承包人应对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协调、监管,并为其他承包人的专业验收提供必要的协助。承包人对工地作业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在工地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物料及工程(含发包方供货材料),此规定不免除各施工单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其应付的责任。对上述各方已完工工程进行保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发包方、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商、其他承包人收取任何费用。脚手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工程总价中,由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调,不 14 得另行计取。应当认为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款
32、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其他承包人的管理、配合与协调所发生的开支和利润。(20)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进度计划 12.1 进场前7日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主要包括材料送审及发包人审批材料计划、材料运输计划、材料生产加工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生产安装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资料后14天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要对其施工方案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批准
33、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付的责任。12.2 承包人应于每月 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上月 日至当月 日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一式 份,发包人 份,监理单位 份),其具体内容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完成。12.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各方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并需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3.1 承
34、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5 14、暂停施工 14、暂停施工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35、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无费用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给发包人和其它承包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由于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造成停工的承包人赔偿承包人由此引起的损失。15、工
36、期延误 15、工期延误 1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由于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大幅增加;(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 48 小时;(5)不可抗力;(6)本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5.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给予确认,逾期不给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37、顺延工期。16、工程竣工 16、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16.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16 16.4 承包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备案,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此引起的发包人其他损失,亦由承包人承担。四、质量与验收 17、工程质量 四、质量与验收 17、工程质量 17.1 工程质量应达到
38、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8、检查和返工 18、检查和返工 18.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8.2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其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
39、顺延。18.3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8.4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质量监督,如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延期支付进度款,整改合格后再支付进度款。1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9.2
40、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9.3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该记录已被认可,承包人可进行隐蔽 17 或继续施工。19.4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如又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须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重新检验 20、重新检验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配合,并
41、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1、工程试车 21、工程试车 21.1 试车费用的承担: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检测费用及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试车合格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对发包人指定人员进行培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在设备交接时应进行技术交底。五、安全施工 22、安全施工与检查 五、安全施工 22、安全施工与检查 22.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
42、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2.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及其它承包人均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22.3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及防火工作,如因施工期间的不当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承包人全数负责该项罚款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及损失。22.4 工地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因此而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目标 23、安全防护、
43、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目标 23.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出现事故时仍不能免除承包人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 2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出现事故时仍不能免除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3 本合同中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目标为杜
44、绝死伤。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总包人为达到上述目标而采取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旋,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于现场进行清理、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捡查整顿等的工作。23.4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能达到上述目标,承包人除向总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的违约罚款之外,还应承担总包人可能依据总承包合同遭受的业主对于总包人的罚款以及其他损失。24、事故处理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且首先支付相关费用,同时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 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
45、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包括:投标已报价清单中未注明子项目及未报价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将该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中明确不含的项目除外)。在合同期内,所有费用不因政策性调价、市场变化而引起的各种材料涨价及其他因素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会影响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经包含在包干价格中,无需再计算。(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变化,单项单次洽商费用在 元之内(含)的不予调整,单项单次洽商费用超出 元以上部分据实
46、调整。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当月洽商台帐(按发包人提 19 供格式)。(3)由于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取消,涉及的措施费和其他费用相应调整。(4)如漏项、偏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投标书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其办理经济签证部分发包人有权重新按市场水平组价。(5)实际工程量清单内承包人实际未施工的项目,则应在结算时由发包人按实扣减。26、工程量确认 26、工程量确认 26.1 工程计量报告的提交:。26.2 每次结算完成后5日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索赔。
47、若发包人发票出现遗失、破损或不能验证等情况的,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应发票的认证工作。26.2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27、工程款(形象进度款)支付27、工程款(形象进度款)支付 27.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27.2 无论本合同履行是否被提前终止(含法院或仲裁裁/判决终止),本合同只要承包人实际施工,则就应承担实际施工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责任。27.3 在发包人暂时无法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承诺不影响工期。在发包人暂时无法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承诺不影响工期。27.4 款项扣除: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相关义务的,发
48、包人有权酌情暂扣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更正。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有关违约金、罚款等款项。27.5 承包人信息栏:27.5.1 收款单位名称:27.5.2 纳税人识别号:27.5.3 地址、电话:27.5.4 开户行及账号:若承包人发生信息变更,承包人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20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材料设备采购 28.1 承包人材料(含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合格证和质保书及工程所在地进户证,并按投标报价所报品牌进行供货。承包人材料(含设备)若检验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发包
49、人不予考虑。28.2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含设备)进行抽查,因材料或设备不符合验收规范,所订购或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均不得使用,若已经使用到工程师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必须全部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全部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28.3 承包人所用各项材料和设备必须按要求的品牌进行供货,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施工。28.4 发包方有权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转变为由发包方提供,承包人不许在获得额外的利益。28.5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前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清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在检验时若
50、发现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与投标书中预算编制说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或合同约定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同同类产品中最先进、档次最高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即使相符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6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要求需要更换投标书中预算编制说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 或合同约定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时,承包人应提前10天书面向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
51、资料,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购买,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28.7 承包人进场的各种材料必须是按投标书约定厂家或品牌的合格品,经监理或发包方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有争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检测,鉴定或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组织退场,并应做好不合格的材 21 料退场前的材料保管工作,保证不合格材料不使用到工程中去,承包人如私自使用未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发包方有权拒付该项工程款,承包人应无条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该材料,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52、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材料验收都必须经过监理、发包方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使用,才能进行结算。28.8 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八、工程变更 八、工程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及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3)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下列方式调整:由发包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无论增减幅度多少,均按照投标书约定的价格、措施费率执行
53、,决算时一律不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如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投标书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其办理经济签证部分发包人有权重新按当地市场水平组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与投标报价书中的项目内容不同,则需要重新组价,双方约定重新组价的原则为:。施工过程中非经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不含优化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4、或提出索赔要求。29.2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设计主持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取消并无偿恢复已经进行的这类变更,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 22 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另行约定。30、其它变更 30、其它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
55、认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计算:31.1.1 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31.1.2 综合单价:(1)如果施工条件、工作内容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已有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则执行相应的综合单价。(2)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只有近似的工作项目,则以接近的项目单价为基础,结合实际进行换算。(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可以用来参考的工作项目时,则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的市场价格;结合工作内容和规范做补充综合单价,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执行合同确定费率。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具体预算,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
56、价款的增加,但该项变更若涉及减少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可自行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31.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提出的变更价款有争议,按本合同条款的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4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1.5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在要求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洽商变更金额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洽商的理由。此外,承包人也不能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需对变更洽商价值金额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57、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向总包人、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发包人、总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验收。23 32.2 工程竣工备案后15日内,承包人按工程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总包人提供 套完整竣工图和资料及相应电子版文件。32.3 发包人、总包人、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由总包人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但验收确认以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为准。32.4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三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合同,明确三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
58、方法。32.5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办理入住手续,总包人及承包人应全方位配合。33、竣工结算 33、竣工结算 33.1 在承包人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在承包人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受规定的时间约束,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执行。(1)承包人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竣工验收报告;(2)验收达到的质量等级必须高于或等于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3)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伍份竣工图纸。同时已提供总包合格的验收资料。(4)承包人必须兑现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条款,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完全接受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条款针对没有实现
59、的承诺及所有违约条款的处罚并在决算时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体现。(5)承包人对审核意见的复核异议期不计入。33.2 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单位由发包方委派,竣工结算报审金额与审定金额比例超过%部分的工程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移交业主使用后30日内承包人未申报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如超出期限或经发包人催办未报决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结算合同价款,承包人应予以接受。33.4 结算完成后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剩余款项。34、质量保修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
60、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4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分别与总包人、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总包人与发包人签署整体工程质量保修书。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2 本合同中关于总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3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5.4 总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的确认由发包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评判
61、,总包人与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将违约金及赔偿金从支付违约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或直接拨付给相对方。35.5 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赔付标准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仍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35.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39、索赔 39、索赔 3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9.2 总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总包人或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致使工期延误或由此给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
62、式向总包人或承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向总包人或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向总包人或承包人提出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 25 关资料;(3)总包人或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总包人或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向总包人或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上述约定定相同。39.3 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总包人或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总包人或承包人
63、可按39.2款确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出索赔,结算时间相应顺延。39.4 无论何种原因停工、待工,承包人均不能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的索赔。40、争议 40、争议 4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0.3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另一方应在接到一方解约函的七日之内,书面函复意见,如不
64、予以答复则视为合同已解除,承包人仍应承担现场保护,并做好撤场及配合发包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如违约方不同意解除则应在接解约函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弥补方案,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补救方案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提出正式解约或终止合同通知,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做好撤场、现场保护以及配合发包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款结算工作。40.4 以上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撤场、未完工程质量检验交接工作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14 日内完成,承包人逾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应按每日 5000 元支付发包人工程损失,同时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应提交工程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结算表。40.5 如承包人与总包人就本工
65、程的施工产生任何争端,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如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任何争议涉及本工程或系关于本工程的争议,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十一、其它 十一、其它 26 41、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 4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地震等人为不可控的自然灾害。4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工程师通
66、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估算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停工期间,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2、保险 42、保险 42.
67、1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大型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2.2 承包人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神会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3 承包人应在具备办理保险的条件具备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出示保单、保险费发票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2.4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3、合同解除 43.1 发生下述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3、合同解除 43.1 发生下述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7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
68、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及其它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各方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承包人放弃或否认合同;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未按约定执行发包方发出的指示而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约定开工;43.2 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 40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3.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
69、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发生的费用或因为不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3.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5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确定的完成本工程未施工部分的其它承包单位可以随时进驻现场。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4.2 合同的
70、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5、合同份数:45、合同份数:三方约定本合同 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各执 份,副本 分,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各执 份,监理单位持有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补充条款 十二、补充条款 28 46、其他事项 46、其他事项 4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实质上背离本合同和招标文件条款的基础上,三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6.2 合同附件 附件一: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消防工程价格清单 发 包 人:总包人:承
71、包人: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29 附件一: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附件 2: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发包人:总包人:总包人:承包人: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三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一、免
72、费保修期限:免费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三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时间,其中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结构安全,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防渗漏保修五年,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两年,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两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执行,但不得少于两年,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二、保修范围:二、保修范围: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
73、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范围。本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总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承包人返修范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总包人和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三、保修管理:保修管理:总包人正式接收后、发包人入住前,本项目由总包人管理。四、质量保修责任:四、质量保修责任:31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
74、以委托他人修理,但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总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总包人组织验收。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和总
75、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该项目的保修周期和保修款支付作相应顺延。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a)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 4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总包人;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发包人投诉。六、承包人维修安排:六、承包
76、人维修安排:1、工程保修期内在发包人、总包人指定的维修期间,承包人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 1 名,安装 1 名)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总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 2 日内予以更换。、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a)通讯地址:b)电话/手机(不得停机):32 c)传真:、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总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总包人传达之信息。2、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3、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总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总包人的管理,服从发包人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
77、,不得与发包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七、保修款支付:七、保修款支付:1、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5%作为保修款,发包人、总包人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发包人签字认可),三十天内将余 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2、若发包人或总包人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发包人、总包人有权由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八、其他:八、其他:1、承包人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发包人:总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本保修书于:年 月 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