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在销售环节的退换房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2 范围: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自售产品,委托代售除外。 3 职责:职责: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和企划部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1 遵循的一般原则:遵循的一般原则: 4.1.1 主动规避原则:主动规避原则:在房地产项目经营的全过程,各公司及各部门应有意识减少和控制销 售退换事件的发生。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原则上不因客户意愿办理退房和换房。 4.1.2 合约明晰原则:合约明晰原则:在销售认购书、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必须明确界定销售退房的情 形、责任、收费事项等,并增加有利于公司的保护性条款。 4.
2、1.3 分权审批原则:分权审批原则:销售退换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经办程序办理。 4.2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2.1 各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销售退换的管理制度或办 法,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并报集团备案。 4.2.2 对退换房必须分析是普遍问题还是个别现象。属共性问题的由公司制定统一的退换原 则和政策;属个别现象的视情况由设计、工程等专业部门确认后,销售(或客户事 务)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 4.2.3 对退换房必须分清是公司责任还是客户意愿。如属公司责任且客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的,依据法律、合同以及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如属公司责任但客户的要 求
3、超出法律或合同范围的,应在“主动规避原则”下斟酌处理。 4.2.4 属客户意愿的退换房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实无法规避时,在不违背有关法律及合同规 定的条件下实行有偿办理,视情况收取违约金、手续费或没收定金。 4.2.5 公司已接受的退房若已签订了销售合同,买卖双方须签订“客户退房协议”,以明确 买卖关系的终止、款项清算及违约金比例等事项。 4.2.6 在公司资源许可并确保公司利益的条件下,可接受客户退房的委托代售,但须签订 “委托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手续费比例。 4.2.7 客户退(换)房,必须由客户本人填写书面申请,由他人代理时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 托书、客户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4.2.8 退房后的退款按原客户交款方式退还,属客户委托代售的退房必须再次售出后方可退 款。 4.2.9 销售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换房,或协助客户或个人谋取非 法利益。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