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甲方:乙方:XX公司XX市供电公司为切实保障居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均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颁发的有关规定。为业主能够在正常的使用电过程中,提供清洁、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电优质服务。现根据甲方居住区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工作(不含临时施工用电),使广大业主用电满意。为此,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2、。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2、 项目账号:甲方:乙方:3、 项目地点:4、 项目内容及规模:5、 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居住区工程建筑面积,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确定为 m2。最终建筑面积,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二条 供配电工程的项目划分1、 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乙方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等规范及标准负责建设。具体包括:供配电工程设计及审查、物资购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2、 供配电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含建筑物、购筑物)由甲方负责建设。3、 供配电工程前期费用(各种土地征
3、用、青苗赔偿、政策处理、市政规费等)由甲方负责缴纳。4、 供配电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前置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第三条 供配电工程费的收取1、 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2、 本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收取费暂定为: 元,分三次由乙方向甲方收取。2.1、第一次,在施工用电送电前,由甲方暂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服务费总额的10%向乙方缴纳 元。(大写)2.2、第二次,在居住区开工前,甲方再按暂定服务费总额的80%向乙方缴纳 元。(大写)2.3、第三次,在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及装表接电前,按最终核定的居住区建筑面积,由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余款
4、。如甲方该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而供配电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按规划必须在本期的住宅建设工程中一次建设到位时,则后续住宅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的40%计入本期工程费,在甲方后续工程建设时,按照当时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和确定的面积测算该部分服务费,并与前期收取的该部分服务费进行抵扣。供配电工程实施后,如甲方后期住宅工程停建或改变用途而供配电工程已经实施的,已向乙方交纳的后续住宅供配电工程费不予退还。第四条 工程期限1、 工程总工期为由甲方施工的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具备开工条件后 个工作日完成,以满足广大业主的供电需求。2、 若甲方不能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3、
5、 若甲方不能按双方约定交纳工程费,则供配电工程的总工期另行商定。第五条 甲方以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图纸、资料1 居住区电子版总平面图;2 居住区电子版综合管线图;3 居住区负荷供电特点;4 居住区户型统计表;5 居住区用电容量汇总表。第六条 施工准备1、 甲方应做准备1.1、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费用;1.2、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1.3、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执照、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批准等手续。以上1.1、1.2、1.3条款为通用条款。1.4、绿化(青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6、,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1.5、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1.6、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以上1.4、1.5、1.6条款为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工程内容中的土建工程适用条款。1.7、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构建物,甲方必须在工程前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构建物的竣工验收证明;1.8、甲方施工的土建受电建筑物,甲方虽已竣工但暂无法提供该土建受电建筑物构建物的竣工验收证明时,必须经乙方书面认可才可开工。1.9、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向乙方
7、提出电能表箱的使用需求。1.10、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土建问题(如顶管后因地质下沉造成管道变形或异物堵塞,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受到外力损坏等)。2、 乙方应做准备2.1、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并提供给甲方;2.2、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2.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造成的罚款除外;2.4、按协议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2.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提出的居民电能表箱使用需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第七条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国
8、家及行业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符合本工程设计说明及施工详图。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乙方交付的电气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交底和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如要变更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及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双方和原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出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设计重大变更,致使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在合同总价外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工程期限按实际情况顺延;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变更所做出的书面通知,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该书面即视为已被确认。第九条 安全责任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出于乙方原因在
9、工程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开支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责任提供协助抢救;如有必要,双方可另行签订安全协议。第十条 工程验收以国家及行业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第十一条 质量保修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则工期另行商定。1.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六条规定履行责任,除竣工日期另行商定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4、未能按照本协议第
10、三条规定履行缴纳工程服务费,致使工程开工受影响,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工期内竣式时,由甲方承担责任。1.5、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履行补偿义务,造成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每日万分之 偿付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2.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负责无偿无偿修理或返工;2.2、由于乙方原因修理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时,或工程因乙方责任而未能如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 偿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双方其他约定1、 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电气装置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2、 供配电工程建成后,涉及的建筑物、构建物由甲方负责维护。
11、待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进驻后,由甲方移交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3、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和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双方均无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节点日期(签订补充协议)。4、 其他约定事项: 另有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合同价款后终止。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甲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