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程 合同文本二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监理单位(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拟承担 的施工监理工作,并接受了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招标合同书,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1 施工监理合同书;1.2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补充说明;1.3 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廉政管理协议书;1.4 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
2、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文件的每页都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的全部内容认同。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范围的监理业务。3. 其它条款详见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4.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接到甲方通知书开始实施,至工程保维修期结束。5. 本合同的监理酬金以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取,采用投标报价一次投标,闭口包干的原则。无论今后工程变更或调整,双方同意监理费用均不再作调整。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建设单位(签章
3、):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合同订立时间:第二部分: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款第l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1 “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2 “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1.3 “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受人。1.4 “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5 “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6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4、1.7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个午夜间的时间段。1.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 判别以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导为准。具体标准如下: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由政府部门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第2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乙方的义务第4条 向
5、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创建无渗漏住宅监控措施等相关文件,完成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施工阶段常驻现场,如需更换该总监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来书面报告,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5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甲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 监理机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
6、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7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8条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协调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外部条件。甲方的义务第9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0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1条 甲方授权 为常驻现场代表,承担甲方的义务,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2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
7、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3条 甲方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3.1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13.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14条 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的设施。乙方的权利第15条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15.1 选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15.2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15.3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方案修改和使用功能等向甲方的建议权;15.4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通过甲方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
8、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15.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15.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15.7 报经甲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15.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含甲供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或甲方)停止使用
9、;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乙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15.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5.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第16条 监理机构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
10、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17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同时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甲方的权利第18条 甲方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第19条 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11、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0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甲方同意。第21条 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日记、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报告。第22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如更换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责任第23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24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
12、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25条 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乙方的义务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6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甲方的责任第27条 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28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29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30条 由于甲
13、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第31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7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32条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30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次通知发出后30天内
14、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33条 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1条或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根据合同对乙方提供监理材料的时间约定,乙方逾期30日未向甲方提供该监理材料,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延迟交纳监理材料而支出的赶工费及重新订立监理合同
15、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34条 乙方由于非自己的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35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36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37条 如果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38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39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
16、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40条 乙方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41条 乙方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42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44条 乙方所有提交甲方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
17、还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发甲方。第45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46条 监理的工作奖罚措施。争议的解决第47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第1条:监理承包范围:地基与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含道路、绿化、地下市政管网等);第
18、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2.1 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2.2 本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变更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2.3 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2.4 甲方确定的工程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2.5 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及监理法规;2.6 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其附件;2.7 监理投标书(含监理大纲)及承诺书;2.8 经过甲方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第4条 监理业务和总监理工程师:4.1 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包括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4.2 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内容详见第一部分(
19、不仅限下述所列):4.2.1 编制工程建设规划;4.2.2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4.2.3 按照经过甲方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监理细则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监理;4.2.4 定期提交甲方工程监理日记、工程监理月报、工程会议记录以及甲方要求的各项专题报告等;4.2.5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评估报告);4.2.6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4.2.7 协助甲方做好全过程造价控制。4.3 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同志。第8条 外部条件包括:8.1 与政府部门的协调;8.2 与周边环境的协调;8.3 工程实施的标
20、准包括工程等级、工期等。第9条 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9.1 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勘察资料及相关的图纸壹套;9.2 及时提供有关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第10条 甲方应在7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14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设施如下:办公室、市内电话一部(限200元/月话费,多出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开展本监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甲方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的仪器工具等均由乙方自行提供,双方同意该设备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监理费用中,不再进行补偿。第24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
21、损失酬金比率 (酬金比率=监理酬金费/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按本合同所定)。第36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酬金。36.1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所支付监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36.2 签订合同后十日内支付监理酬金的20即人民币 万元;36.3 所有基础工程核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10,即人民币10.7万元;36.4 所有主体结构工程核验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价的10,即人民币10.7万元;36.5 所有外装修工程核验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价的20,即人民币21.4万元;36.6 所有内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核验合格后,再支付合同价
22、的20,即人民币21.4万元;36.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即人民币16.05万元。36.8 另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返还。保修期定为二年。第38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44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6条 监理的工作奖罚措施46.1 乙方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46.2 监理质量目标为“合格”,并通过甲方对工程实体进行的实测实量(借助专业仪器和工具,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或每月的例行检查时进行)。若
23、所监理的本工程因质量问题未达到“合格”标准,将对监理单位罚款监理费总额的15%。46.3 乙方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整改达到合格,并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入住户对质量问题(包括成品被破坏,墙体、地坪裂缝,渗漏现象、空间尺寸)的投诉率不得大于5,否则处罚乙方监理费总额的5。46.4乙方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果不能完成(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罚监理单位每项每天1000元。46.5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果失职,按以下办法向甲方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损失酬金比率 (酬金比率=监理酬金费/工程造价)46.6 总监应按第5.5条要求在工地上班,
24、若需离开工地一天以一天以上,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请假,若未请假而私自外出,罚监理单位每天500元。46.7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乙方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甲方将给予乙方1500元/次的罚款。施工期间未受处罚,待施工单位人、机、物退场后甲方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46.8 施工期间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质量一次性达到“合格”标准,整体工期按目标工期实现,甲方一次性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469在建筑物使用期间,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7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25、生的争议,由双方但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起诉方式解决。 第五章 廉政管理协议书建设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建设单位(甲方)廉政管理职责: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2、 甲方有责任对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廉政情况实行监督,由甲方定期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廉政管理会议。4、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职员手册,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
26、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5、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 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监理单位(乙方)廉政管理职责:1、 乙方应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2、 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制定的职员手册等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3、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得向施工承包商指定某厂家、某品牌的建筑材料。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总承包商指定施工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乙方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扣除乙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费用总额的1.5%,直至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擅自参加施工单位的宴请或收受礼品礼金。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并扣除乙方本工程项目总监理费用的15。建设单位:甲方经办人:甲方负责人: 时间:监理单位:乙方经办人:乙方负责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