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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交底纪要(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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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交底纪要(12页).pdf

1、 工程项目 监理工作交底纪要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监理部 200 年 月 日目 录 1 工作联系、函件往来及表式工作联系、函件往来及表式.3 1.1 工作联系.3 1.2 函件往来.3 1.3 监理工作表式.3 2 互相监督,约束建设活动行为,免遭不良记录公示互相监督,约束建设活动行为,免遭不良记录公示.5 3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摘录监理人员工作守则摘录.7 4 主要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主要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8 4.1 团结协作,各尽其职.8 4.2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8 4.3 工程暂停令.10 4.4 强调几件主要事项.10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总监理工程师已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

2、容、要求作了介绍,现整理成文分发给有关单位,恳切期望有关各方给予配合支持,以圆满实现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1 工作联系、函件往来及表式 1.1 工作联系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授权,项目监理部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如果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均应通过项目监理部完成。2、工作联系以书面为据,明确各方职责。1.2 函件往来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发出的函件,有关方对函件内容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书面回复、陈述理由,但不

3、得拒收。2、承包单位如拒收监理工程师通知,则将被视为“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处理。1.3 监理工作表式 1、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劳动,监理规范、地方及行业为监理工作设计了各种表式,其形式略有差别,供各建设工程选用。为使工程资料前后一致,表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2、可供选用(不限于)表式 3 (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基本表式建建发2003113 号,规定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凡在省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均应使用其基本表式。据此,浙江省省内工程,建议采用基本表式,但其中部分表式建议采用公司推荐表式,详见附录 A。(2)浙江省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

4、批检验用表建建发2002234 号。该套表式适用于建筑(房建)工程。(3)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 号(2002-09-05)。该套表式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附录 B 摘录了市政、公路工程的工程划分和质量评定。(4)公路工程表式 评定标准见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第一册 土建工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2004 第二册 机电工程。公路工程也已不再评定“优良”,其工程划分和质量评定见附录 B。

5、浙江省交通厅曾于 1999 年发布过一套表式,与原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98(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相应,新标准 JTG F80/1-2004、2-2004 对于工程划分、评定(取消了“优良”等级)均作了较大改变,因此在使用该套表式时,相关表式需作相应调整。4 经参建各方协商,本工程决定采用 表式。3、表格填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的规定,即“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2 互相监督,约束建设活动行为,免遭不良记录公

6、示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 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联合发布的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浙建监(2003)106 号分别圈定了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要进行记录并公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 号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第四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7、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

8、的。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5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9、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

10、错审、漏审的。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5、

11、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7、其它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6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作为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自律、诚信教育,互相监督、自勉,约束自己的建设活动行为,避免受到不

12、良记录和公示。3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摘录 以下各点,欢迎参建各方给予监督。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牢固树立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思想,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2、正确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谨慎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执业,既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5、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提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或在这些单位中任职、兼职。6、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13、7、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施工方索要财物,如有发生,退还财物,立即调离本工程监理岗位,并给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8、虚心听取委托单位的意见,接受当地政府建设监理主管部门 7 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4 主要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 4.1 团结协作,各尽其职 1、根据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因此监理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地工作。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

14、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供符合合同(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建筑产品并确保施工安全。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制度,配备相应资质(资格证、上岗证)和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在开工前,还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4.2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部和项目经理部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职责互相不能替代,应该各尽其责。监理部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指挥经理部的一线操作人员,其一切指令,只能发给经理部的相关部门

15、和人员;监理部工作人员也不得代替项目经理部人员行使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和材料员的职责。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法律、法规以及监理规范规定,8 项目监理部的职责是督促项目经理部的相关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总之,不能“错位”、“越位”。2、监理工作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经理部人员须经监理部审核后才能进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隐蔽工程和工序须经监理验收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必须强调的是,项

16、目经理部在按照规定向监理部书面申报验收时,必须是经过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经理部相关人员(如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安全员)检查、合格的产品(材料或工程等),如相关人员未履行其职责,则将根据初次、再次、屡次、坚持不改等按以下原则处理:(1)初次监理发现验收项目不合格内容后,立即停止验收,书面通知整改,重新报验,直至验收通过。重复过程不超过三次,一旦超过,即按再次处理;(2)再次同一个责任人发生第二次“初次”情况,监理将书面通知项目经理,要求对其加强岗位责任制教育;(3)屡次同一责任人发生第三次“初次”情况,表明该责任人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监理将书面向建设单位建议,要求项目经理部将该责任人从工地

17、撤走,未经监理许可不得在本工程中重新雇 9 用。被撤走的人应从速予以替换;(4)坚持不改如果项目经理部对上述监理举措不予配合,表明项目经理部质量、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并“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为了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监理将呈报建设单位,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质监或安监站通报承包单位的不良建筑行为。4.3 工程暂停令 监理规范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18、,或拒绝项目机构管理。4.4 强调几件主要事项 1、隐蔽工程验收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要隐蔽验收(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工程,承包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程序自检合格后,必须书面向监理申报隐蔽验收,监理将在合同规定的时效内进行验收,验收手续不得后补;监理巡视不能代替隐蔽验收;2、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进场时承包单位必须检查质保资料和实物并自检合格(开箱等必须共同验收者除外),才能向监理申请验收;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要“复验”的项目,必须经监理见证 10 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设计规定的材料规格和品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3、见证取样见证取样的

19、项目、频度见见证取样计划;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必须事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商定,与施工单位本企业有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应选为本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应设砼试块标养室,当规模较小而现场不设标养室时,在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妥善联系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试块存放事宜;4、旁站监理旁站监理的部位、工序和项目见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的项目,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如不到场,不得作业;5、现浇砼质量缺陷承包单位拆模时,如发现砼质量缺陷,未经监理检查、同意,一律不得擅自覆盖,否则必须全部凿开重新检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6、进度款签证工程款支付必须一律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证,但已支付的款项,一律不办补签手续;7、进度控制总承包单位应该编制总体网络计划;材料采购、分包单位选定与进场必须与进度计划相应;月、周例会必须有相应的作业计划、检查分析和纠偏措施;8、安全控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编制与审核批准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全员配置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必须符合建 11 质2004213 号文件规定;方案交底、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验收必须有完整的书面手续;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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