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西山区马街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目 录第一部 分 马街城中村现状及改造必要性2第二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调查摸底结果3第三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安置补偿方案总则10第四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范围内建筑物评估报告结论16第五部 分 马街周边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结论17第六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改造范围分户补偿和安置方案19第七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开发及安置顺序118第八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土地出让金及政府优惠政策119第九部 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改建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120第十部 分 马街新城总规划、效果图 121第十一部分 马街北片区规划方案部分
2、效果图、户型图126第十二部分 利嘉集团简介132第十三部分 利嘉正林房地产与西山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书 136第十四部分 相关附件142第一部分 马街城中村现状及改造必要性马街位于昆明主城之西,辖属西山区,历史上南方丝绸之路由此过境,也是西进昆明的门户,历史上商贾往来频繁,经济繁荣。解放后,马街被规划为工业区,曾带动了城市的经济繁荣发展,区内工业基础深厚,工矿企业较多,如今尚有昆明电缆厂、昆明电机厂、云南水泥厂等企业,但更多的国有企业已不能顺应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需要,或破产、或倒闭、或搬迁、或改制,马街工业区的形象已不复存在,成为一个工业旧城区、城中村,在交通、治安、环境等方面都出现了与现代都
3、市格格不入的落后问题,改造该区域,使之适应现代新昆明形象已迫在眉睫。随着昆明市城乡一体化步伐的迈进,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和“城中村”居民生活品质,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任务已提到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日程上。仇和任昆明市委书记之后,将城中村改造列为最大的民生工程,提出昆明要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马街改造是势在必行,迫在眉睫。1、马街的规划现状与现代新昆明形象格格不入,阻碍片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现代新昆明的规划,马街区域已经纳入昆明市主城区的规划范围,而区内大量的破旧工厂、旧城区、城中村
4、,以及初级的赶集形式的商贸形态与现代新昆明的规划极不协调。新规划将马街建设成为昆明城西次商务中心,提升商业形态,增加产业依托,并妥善安置城中村失地农民,为其创造就业机会,从而为西山区、乃至昆明市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为一个新经济增长点。2、交通现状混乱,阻碍物流、外贸、旅游等产业发展。春雨路是自西进昆明的主要交通枢纽之一,昆明区内通往海口、西山风景区、滇池,区外到达滇西、滇北地区的交通要塞,交通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马街紧邻春雨路,区域内交通现状混乱,建筑分布不合理,人口相对稠密,每逢马街赶集,整个片区人车混杂,影响城市居民外出和外地游客进昆,也阻碍了正常的贸易往来。马街的改造可以改变这
5、一现状,凸现其交通要塞的优势。3、居住环境较为恶劣,面临诸多治安、环境等问题。城中村和旧城内建筑布局杂乱,容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藏身之地,给社区居民带来很多不安全因素。区内的混乱布局同样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区内环境卫生状况较差。经改造后,项目全新定位,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为构建和谐社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树立典范。4、片区城市形象缺失,历史文化、民族风貌有待重建。历史上马街是南方丝绸之路的必经要道,区内多民族和谐共处,形成独特的民族风貌,但随着历史的变迁,马街功能规划的转变,如今的片区形象建设和历史文化形态已经面目全非。经改造后,马街将传承商贸窗口的历史,构建传统民族文化风
6、貌与现代文明的和谐,为片区重新塑造多民族文化共存、辐射面向东南亚乃至南亚的文化特色。第二部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调查摸底结果 一、马街北片区450亩基本情况汇总马街北片区占地约450亩,东至昆明铁路货场,南至马街中路路中线,西至米轨线,北至益宁路。马街北片区地块内共有:1、单位45家,建筑面积166245平方米,其中商业面积12904平方米,办公等其它非住宅面积96825平方米,职工住宅及宿舍56516平方米。单位摸底汇总表:(如下表)总建筑面积M2住宅商业M2办公M2面积M2套数166245565167511290496825 2、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统建房55座,建筑面积17313平方米。居民
7、摸底汇总表:(如下表)总建筑面积商业住宅幢数17313M2137.5M217175.5M2553、空地有两块:一块约90余亩,为马街居委会统建房的宅基地,已批未建;另一块约51亩,为某开发商用地(胡仁)的建设用地,未批手续。4、马街北片区450亩地籍图二、马街北片区调查摸底明细表马街北片450亩摸底汇总表序号单位名称面积(平方米)住宅商业办公合计1区食品公司9513.00 691.68 498.12 10702.80 2区人民医院5393.94 154.00 9311.00 14858.94 3人民银行区支行101.00 2729.00 2830.00 4区团结农村信用社1404.00 140
8、4.00 5蔬菜公司(欣农大厦)250.00 2668.00 2918.00 6区检察院1361.38 3699.00 5060.38 7区法院(禁毒大队)1418.34 1718.00 3136.34 8工商银行1173.75 285.00 1488.38 2947.13 9新华书店西山区分公司1133.84 285.00 357.55 1776.39 10第十九中学4448.00 942.00 11677.81 17067.81 11公交公司659.00 783.22 1442.22 12人寿保险公司1443.00 330.00 610.80 2383.80 13市自来水总公司3410.0
9、0 400.00 2827.00 6637.00 14区公安局治安大队1692.00 1692.00 15区公安局爆炸品管理大队486.00 486.00 16区环境监测站296.89 824.00 1120.89 17西房集团4462.00 423.00 4026.00 8911.00 18区档案馆964.00 964.00 19区政府办公室12100.00 12100.00 20区电影院1690.70 451.59 2686.07 4828.36 21区农资公司528.00 3553.71 4081.71 22区文教局689.00 689.00 23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3944.00 3
10、944.00 24区行政执法大队(城管)1311.32 439.00 1750.32 25农业银行353.60 275.00 956.79 1585.39 26区地方税务局253.00 1048.00 1301.00 27区残疾人联合会228.00 2832.00 3060.00 28刑警大队2750.00 2750.00 29云安集团5270.00 5568.00 10838.00 30昆明市铁路局2004.00 2004.00 31区环境卫生管理局1253.00 2051.90 3304.90 32区第一幼儿园2240.05 2240.05 33区文体局313.00 313.00 34区滇
11、池管理局626.00 626.00 35陆立机械厂(进业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635.00 1635.00 36区物资总公司532.00 532.00 37区劳动就业服务局262.00 474.00 736.00 38垃圾中转站994.00 994.00 39武装部1935.18 5950.40 7885.58 40马街居委会(吉泰市场)5208.00 5208.00 41区民政局转运站300.00 1662.00 1962.00 42公安、检察、幼儿园等宿舍3817.00 3817.00 43苏家村三居民小组17175.50 137.50 17313.00 44区饮食公司708.00 708.
12、00 45市政绿化建设管理处431.48 580.90 1012.38 总计73691.44 13041.2596824.70 183557.3946居委会统建房用地占地92.4亩,已批未建总建筑面积91834 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4834 M2,商业面积7000 M247开发商用地(胡仁)占地508亩(未批手续)三、马街北片区、区块47土地使用分类面积汇总表西山区马街北片区城中村改造(区块47)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行次土地性质使用区分合计单位:亩备注1建设用地商服用地36.26 2工矿仓储用地0.00 3公共建设用地9.71 4公共建筑用地119.42 5住宅用地32.48 6交通运输用
13、地68.98 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99.87 8其它土地0.00 9农用地耕地0.00 10合 计466.72 11道路中线(约)16.72 12约 计450.00 马街中路以北建设拟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单位:亩序号土地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设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它土地1马街居委会国有9.19 9.19 2马街居委会集体141.88 14.47 127.41 3苏家村三组集体36.46 14.80 21.66 4胡仁国有50.80 50.80 5昆明公交集团第一公司(马街车场)国有10.51 10.51 6
14、昆明市西山区食品公司国有4.72 4.72 7西山区保险公司国有4.12 4.12 8西山区人民医院国有16.34 16.34 9昆明市通用水务自来水公司国有6.77 6.77 10中国人民银行国有4.52 4.52 11昆明市公安局国有4.05 4.05 12昆明市环境检测站国有1.83 1.83 1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武装部国有9.67 9.67 14昆明市西山区档案馆国有0.68 0.68 15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国有5.04 5.04 16昆明市西房集团国有6.13 3.42 2.71 17中国工商银行国有2.56 2.56 18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6.52 6.52 19新华书店国有2
15、.57 2.57 20昆明市西山区供销合作社国有3.24 3.24 21饮食公司国有1.77 1.77 22西山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国有6.21 6.21 23昆明市第十九中学国有33.03 33.03 24马街垃圾中转站国有2.94 2.94 25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有1.80 1.80 26西山区第一幼儿园国有3.09 3.09 27西山区劳动局国有3.88 3.88 28西山区滇池管理局国有0.45 0.45 29昆明市西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国有2.00 2.00 30昆明市公安行政大队国有3.72 3.72 31云安集团国有15.37 15.37 32昆明市铁路局国有2.95 2.95 3
16、3昆明市环卫局国有6.07 6.07 34西山区市容管理局国有1.93 1.93 35西山区地税局国有1.00 1.00 36农业银行国有1.13 1.13 37蔬菜公司国有2.00 2.00 38区团结信用社国有0.50 0.50 39马街北路国有16.42 16.42 40马街中路国有20.98 20.98 41西府路国有11.88 11.88 合 计466.72 36.26 0.00 9.71 119.42 32.48 68.98 199.87 第三部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安置补偿方案总则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
17、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109号令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政发【2006】24号文)、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西山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和西山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我市其它相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山区老马街城中村改造马街北片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介绍马街北片区占地约450亩,东至铁路货场,南至马街中路,西至米轨线,北至益宁路。马街北片区地块内共有:(1)单位45家,建筑面积166245M2,其
18、中商业面积12904M2,办公等其它非住宅面积96825M2,职工住宅及宿舍56516M2。(2)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住宅55座,建筑面积17313M2。(3)空地两块,一块约92.4亩,为马街居委会统建房宅基地,已批未建总建筑面积91834M2,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4834M2,商业面积7000M2;另一块约50.8亩,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用地,未审批,未建设。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农村宅基地住宅本次房屋拆迁按昆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每一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为标准来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原地回迁)方式。按建
19、筑面积“拆一还一”(房地合一)进行安置。安置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A、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按30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框架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400元/平方米补偿给被拆迁人。B、建筑面积未达到300 平方米,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可选择:1、按宅基地面积4=计算面积(超出300 平方米按300平方米计算)进行产权调换。计算面积-实际已有建筑面积=差额面积,差额面积应交纳1200元/平方米(建安成本造价)。2、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同时按宅基地面积4=计算面积(超出
20、300 平方米按300平方米计算),计算面积实际已有建筑面积=差额面积,差额面积给予适当补助,补差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差单价=评估价-建安成本造价。C、安置住宅因安置房结构原因超面积的,超0-1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优惠价的80%收取,再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优惠价收取。商品房优惠价等于商品房价的85%,暂按4000元/平方米计算。D、宅基地补偿: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75平方米的,由于房地合一补偿了房屋面积,不再进行地价补偿。宅基地大于75平方米的,超过75平方米的部分,按25万元/亩进行地价补偿。此部分补偿支付给农户个人。所有宅基地除补偿农户超过75平方米部分的地价外,不再补偿给集体。(二)农
21、村集体经济的拆迁安置补偿:A、在集体经济所盖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中,开发商将按“拆一还一,房地合一”共提供6208平方米的商业铺面(1-2层均分)给村集体,用于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以上6208平方米商业铺面的抵扣顺序:1、开发商无偿提供的1000平方米商业铺面;2、集体商业铺面(房地合一)。B、在集体经济所盖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中,扣除以上的6208平方米,剩余的集体经济所盖的其它房屋,按房地分开补偿的原则进行。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进行补偿,集体土地按25万元/亩补偿。三、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采取货币补
22、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给予安置补偿。(一)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由具有二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二)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A、住宅的产权调换:按原地回迁,拆一还一,房地合一价的原则,拆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为基数,分两种情况进行办理:1、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低于55 平方米的(含55 平方米),在55平方米内的部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不结算价差。安置住宅因安置房结构原因超55平方米部分的,超0-1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优惠价的80%收取,再超出部分
23、按商品房优惠价收取。商品房优惠价等于商品房价的85%。2、被折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5 平方米,按拆迁建设面积进行安置。安置住宅因安置房结构原因超面积的,超0-1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优惠价的80%收取,再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优惠价收取。商品房优惠价等于商品房价的85%。安置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约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B、非住宅的产权调换:可选择: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实行等价值调换,双方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2、按原地回迁,实行拆一还一(房地合一);因安置原因超面积部分,商
24、业铺面暂按商品房优惠价25000元/平方米计算收费,办公用房暂按商品房优惠价6000元/平方米计算收费。(开发商承诺商品房优惠价为商品房价的85%,若安置时,商品房优惠价高于商品房价的85%,则按商品房价的85%重新计算相应的超面积部分的收费。)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五、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助:A 、被折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照拆迁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 元的安置补助费;B 、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含)55平方米的,每月每户给予550 元安置补助费;C
25、、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的支付期限按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评估)的,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A 、按被拆迁房屋建设面积,非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B 、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的起始时间,以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实际腾房验收之日为准。(四)搬家费:A、住宅按套计算,每套1000元。B、非住宅搬家费按每平方米10元计,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多于3500元。(五)奖励:自拆迁公告
26、发布生效之日起15天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16-25日内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26-30日内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六、特困补助:(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 元特困补助费。A、五保户;B、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C、烈士家属。(二)城市低保户,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七、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征地拆迁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文件:(一)农房、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二)宅基地上的建筑
27、屋须出具建房许可征、用地许可证、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三)租住直管公房需持有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四)被折迁人出示的上述证明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在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公告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八、房屋评估原则按照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九、征地搬迁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十、农村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承担人解楚租赁关系,方可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十一、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由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方式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审核同
28、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十二、其它相关规定:(一)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违者将从发放的相关费用中扣除所拆物品的价款金额。(二)被拆迁人必须自行交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房屋验收依据。(三)涉及“城中村”重建改造的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的相关事项按西山区“城中村”重建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部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范围内建筑物评估结论 依据昆明诚跃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接受云南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针对昆明西山区马街
29、北片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房产价值作出估价咨询报告,作为昆明市西山区马街片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建筑物评估价值参考,形成以下评估结论:详如附件(二)委托估价咨询对象多数建盖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中期,少量房产建盖于本世纪初期至中期。房屋结构以混合为主,部分房屋为钢混结构及其它结构。房屋总体设计理念较落后,维护使用条件一般,房屋总体成新度较低。马街中路以北房产评估汇总表如下:马街中路以北房产评估汇总表项次区分面积(平方米)单价(一般)元/平方米总价(元)1住宅73,691.44 2,881212,305,039 2商铺13,041.255,947-11,660116,020,944
30、 3办公96,824.70 2,702261,620,339 4合计183,557.39 589,946,322第五部分 马街周边房地产市调结论 一、马街周边房地产市调(结论一)云南昊地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土地估价咨询报告编号:(云南)昊地(2007)(估咨)字第01号;估价咨询报告日期: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市调结论:目前昆明市新开盘的房地产项目,二环路外中高档住宅(多层或高层)的开盘均价为3,500-6,000元/平方米,二环路外高档住宅(别墅)的开盘均价为10,000-15,000元/平方米,商网开盘均价为8,000-15,000元/平方米,车位的开盘均价50,000-80,000元/个,空
31、置率约为5%。根据昆明市现行同类型楼盘的开发经营期、房屋销售价格,同时考虑到目前及未来昆明市的房价稳中有升,据此我们估算该项目开发建设期为三年,不考虑预售,三年后项目完工商品房销售完毕。项目建成后平均售价为:多层或高层住宅均价4,200元/平方米,商网8,000元/平方米,车位70,000元/个;空置率5%。二、马街周边房地产市调 (结论二)武汉思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昆明马街及白沙地块市场调研报告,市调咨询报告日期:二八年三月。市调结论:马街片区所在区域处于昆明城市的西南面,目前整个区域距离市中心区域并不太远,在10公里以内,但区域地理环境对整个区域发展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马街片区在区域
32、内商业环境差,没有形成核心商业圈,区域内人口无法对大型零售商业中心形成有力支撑。马街片区所在区域与市中心核心商业圈距离较近,在5公里半径里无法形成另一个零售商业中心,不足以发展为另一个商业圈。马街片区西面为山岭地带,南面为滇池,自然环境造成整个区域成条状发展,发展空间有限。目前,马街片区的农村人口已不多,而且多数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与城镇居民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保留了非城市居民户口,形成“隐形城镇化”。区域人口流动性较大,人口居住密度低,建筑体均为多层结构,人口数量少。同时,昆明整体城市规划中,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向东南面,呈贡方向发展,项目所在区域未有重大的城市发展规划,使得今后在城
33、市发展过程中,除非所在区域未有较大规模的城市规划刺激区域未来发展,否则在发展刺激和产业聚集不足下,未来人口导入将受到很大限制,无法支撑大型零售商业中心,马街片区在城市整体发展中处于边缘化地位。从昆明几个区域比较来看,五华区的地价高达5,347.17元/平米,楼面价有高于其它区域,为1,843.85元/平米;其次是高新区为2,272.08元/平米,楼面地价也有1,111.57元/平米;成交地面均价最低的是西山区,仅有247.28元/平米,楼面地价最低的则是盘龙区。第六部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改造范围分户补偿和安置方案一、安置预案汇总表1、单位安置汇总表总建筑面积(M2)住宅商业(M2)办公(M2
34、)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万元)增面积应缴款(万元)面积(M2)套数174,16363,17075113,19897,7953,778.72,355.1 备注:1.以上均为等面积安置。2.住宅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优惠价决算。2、居民安置汇总表总建筑面积(M2)商业(M2)住宅(M2)套数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万元)16507.75137.516370164470.8 二、单位安置预案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产权人区食品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691.68498.12951310702.869
35、1.68498.12960010789.8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4.72安 置 情 况商 业691.68平方米经 营498.12平方米住 宅安置96套,面积96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96100035003500=103000元临时安置费95131024691.68330498.12315=2367786.6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9513100691.68150498.12100=1104864元合 计3575650.6元增面积应缴款873200=2784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
36、安置:A-1区 A幢201-3101、202-3102,A2幢201-3101、202-702办公用房:A-5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产权人区人民医院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15493115393.9414858.94国有、划拨6016.34安 置 情 况商 业154平方米经 营9311平方米住 宅安置76套,面积684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76100015403500=81040元临时安置费5393.9410241543309311315=1727400.6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5393.9410015415093
37、11100=1485894元合 计3294334.6元增面积应缴款7603200+686.06400=5176240元备 注店面安置:A-10区住宅安置:A-1区 A幢203-3103、204-3104,A2幢203-1703办公用房:集中定点安置A-10区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产权人中国人民银行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012729283010127292830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4.52安 置 情
38、 况商 业101平方米经 营2729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1010=4510元临时安置费1013302729315=13189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011502729100=288050元合 计424455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办公用房:A-3区东边二、三层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产权人区团结农村信用社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404140416201620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
39、有、划拨700.8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安置18套,面积1620平方米(征地费用折算成安置面积:0.840%250.4=2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181000=18000元临时安置费14041024=3369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404100=140400元合 计495360元增面积应缴款1803200+36400=72000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A2幢1803-3103、204-304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产权人蔬菜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502668291825026
40、68291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1.70安 置 情 况商 业250平方米经 营2668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250103500=6000元临时安置费2503302668315=1425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501502668100=304300元合 计452860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产权人区检察院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41、计36991361.385060.38369916805379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2.04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3699平方米住 宅安置24套,面积168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410003500=27500元临时安置费1361.3810243699315=493186.2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361.381003699100=506038元合 计1026724.2元增面积应缴款2403200+78.62400=108248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1幢203-2503办公用房:A-5区
42、、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产权人区法院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7181418.343136.3417181750346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3.0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1718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2510003500=28500元临时安置费1418.3410241718315=417711.6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418.341001718100=313634元合 计75984
43、5.6元增面积应缴款2503200+81.66400=112664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2幢2603-3303 、 204-1804办公用房:A-5区、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产权人工商银行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1488.381173.752947.132851488.3814003173.3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2.56安 置 情 况商 业285平方米经 营1488.
44、38平方米住 宅安置20套,面积14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0100028503500=26350元临时安置费1173.7510242853301488.38315=30735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173.751002851501488.38100=308963元合 计642663元增面积应缴款2003200+26.25400=7450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C3幢203-2103办公用房:A-3区东边二、三层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产权人新华书店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45、宅合 计285357.551133.841776.39285357.5512001842.55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702.57安 置 情 况商 业285平方米经 营357.55平方米住 宅安置12套,面积12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12100028503500=18350元临时安置费1133.841024285330357.55315=16059.7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133.84100357.55100=191889元合 计226329元增面积应缴款66.163200=211712元备 注店面安
46、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A2幢802-1902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0产权人第十九中学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94211677.81444817067.81国有、划拨33.03安 置 情 况商 业942平方米经 营教学楼按规划整体搬迁至A-8区住 宅安置48套,面积48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481000942103500=17720元临时安置费4448102494233011677.81315=1677801.4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444810094215011677.81100=1
47、753881元合 计3449402.4元增面积应缴款3523200=11264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8区住宅安置:A-1区 A3幢201-3101,202-1902教学用房安置:A-8区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1产权人公交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659783.221442.226595000 5659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10.51安 置 情 况商 业按规划的一层商场(加高,可用做室内停车场)约50
48、00平方米经 营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659103500=10090元临时安置费659330783.22315=94554.9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659150783.22100=177172元合 计281817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按规划的一层商场(加高,可用做室内停车场)约5000平方米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2产权人西山区保险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330610.814432383.8330610.8018002740.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
49、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504.12安 置 情 况商 业330平方米经 营610.80平方米住 宅安置20套,面积18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01000330103500=26800元临时安置费14431024330330610.80315=403506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443100330150610.8100=254880元合 计685186元增面积应缴款2003200+157400=12680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A2幢504-2404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3产权人自来水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
50、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00282734106637400282736006827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50 6.77安 置 情 况商 业400平方米经 营2827平方米住 宅安置40套,面积36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401000400103500=47500元临时安置费341010244003302827315=98161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4101004001502827100=683700元合 计1712815元增面积应缴款
51、1903200=6080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A3幢203-3103 ,204-1104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4、15、28产权人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爆炸物品管理大队)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49284928国有、划拨607.77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4928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3=10500元临时安置费4928315=2217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4928100=492800元合 计725060元备 注1、公安部门的安置,建议由区政府
52、协调,由开发商规划、建设一幢办公大楼进行置换安置,相关单位包括: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爆炸物品管理大队。2、有关公安部门特定的设备、设施需求,由区政府协调公安部门在规划、建筑方案中协商解决。、原有住宅,集中到公务员小区安置,安置与拆迁补偿方式,依居民安置与拆迁方式办理。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6产权人昆明市环境检测站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824296.891120.89国有、划拨601.83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824平方米住 宅安置6套,面积42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610003500=9500元临时安置费6102
53、4824315=11628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96.89100824100=112089元合 计237869元增面积应缴款603200+123.11400=68444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3幢2203-2703办公:A-5区、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7产权人西房集团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3402644628911423402645008949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606.13安 置
54、 情 况商 业423平方米经 营4026平方米住 宅安置42套,面积45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421000423103500=49730元临时安置费446210244233304026315=129012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44621004231504026100=912250元合 计2252100元增面积应缴款383200=1216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C1幢201-1601,203-2803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8产权人区档案馆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964
55、964国有、划拨0.68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964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元临时安置费964315=4338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964100=96400元合 计143280元备 注办公:A-5区、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9产权人区政府房产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1210012100国有606.52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12100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10=35000元临时安置费12100330=1089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2100100=1210000元合 计2334000元备
56、 注办公:A-5区、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0产权人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51.592686.071690.74828.36451.592686.0721605297.66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6.21安 置 情 况商 业451.59平方米经 营2686.07平方米住 宅安置24套,面积216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41000451.59103500=32015.9元
57、临时安置费1690.701024451.593302686.07315=567284.2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690.70100451.591502686.07100=505415.5元合 计1104715.6元增面积应缴款2403200+229.3400=16852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A3幢1204-3104, 2504-2804办公用房:A-3区东边三层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1产权人区农资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5283553.714081.71528
58、3553.714081.71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903.24安 置 情 况商 业528平方米经 营3553.71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5281035002=8056元临时安置费5283303553.71315=207436.9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5281503553.71100=434571元合 计650064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公用房:A-5区、区政府部门综合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2、42产权人公安、检察、幼儿园、文教局宿舍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
59、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506450649004900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604.72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安置70套,面积49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701000=70000元临时安置费45061024=108144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4506100=450600元合 计1602042元增面积应缴款3943200=126080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3幢2803-3303, 204-3304, 203-3303分户安
60、置预案表编号:23产权人林业局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3944394444804480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1.0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安置56套,面积448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561000=56000元临时安置费39441024=9465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944100=394400元合 计1396960元增面积应缴款5363200=171520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3幢190
61、4-3304, 204-1404, 205-2905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4产权人区行政执法大队(城管)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业经营住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4391311.321750.32国有、划拨601.8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439平方米住 宅安置20套,面积14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01000+3500=23500元临时安置费439303+1311.321024=354227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311.32100+439100=175032元合 计552759元增面积应缴款88.683200=283776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5幢204
62、-2104办公用房:A-5区、政府部门综合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5产权人农业银行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75956.79353.61585.39275956.79420165179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无空地1.13安 置 情 况商 业275平方米经 营956.79平方米住 宅安置6套,面积42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61000275103500=12250元临时安置费353.61024+275303+
63、956.79153=15267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53.6100+275200+956.79100=186039元合 计350959元增面积应缴款603200+6.4400=21760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住宅安置:A-1区 C5幢1703-2203办公用房:A-3区东边二、三层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6、33、34产权人区地税局、文体局、滇池管理局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25319872240国有、划拨701.45安 置 情 况商 业253平方米经 营1987平方米(1048+313+626)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
64、费25310+35003=13030元临时安置费252303+(1048+313+626)153=11218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53150+(1048+313+626)100=236650元合 计361865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办公:A-5区、政府部门综合办公大楼政府下属及相关单位安置意见表1、西山区政府下属及相关单位如区检察院、区法院(禁毒大队)、区环境检测站、区档案馆、区政府办公室、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区农资公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区地方税务局、区文体局、区滇池管理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区民政局转运站、区市政绿化管理处等单位,建议由
65、区政府协调,由开发商建设一幢综合办公大楼安置。2、建议区政府协调解决征用马街中路东侧南端铁路堆货场9.6亩土地,并入项目用地,用于建设上述综合办公大楼,规划方案如下图所示。3、原有住宅,集中到公务员小区安置,安置与拆迁补偿方式依居民安置与补偿方式办理。备 注区政府部门综合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7产权人区残疾人联合会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22828323060国有、划拨602.0安 置 情 况商 业228平方米经 营2832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22810+3500=5780元临时安置费228303+2832153
66、=1479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28150+2832100=317400元合 计471140元备 注店面安置:A-3区东边一层办公:A-5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29、29-1产权人云安集团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5568527010838556855001186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出让6015.37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5568平方米住 宅安置90套,面积55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9
67、01000+3500=93500元临时安置费52701024+5568153=15153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5270100+5568200=1640600元合 计3249460元增面积应缴款9003200+130400=3400000元备 注出让地征地费用:15.3740%评估价住宅安置:A-2区 B1幢203-3303, 204-3304 B2幢203-703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0产权人昆明市铁路局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004200420042004土地情况1
68、.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拔302.95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2004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元临时安置费2004153=9018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004200=400800元合 计183860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1产权人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2051.912533304.9国有、划拨506.07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2051.9平方米住 宅安置20套,合计14
69、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01000+35002=27000元临时安置费12531024+2051.9153=393056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253100+2051.9100=330490元合 计750546元增面积应缴款1473200=47040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4幢1504-3304, 203办公:A-5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2产权人区第一幼儿园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240.052240.052240.052240.05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
70、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土地、划拨3.09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按规划等面积置换安置:2240.05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元临时安置费2240.05153=100802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240.05150=336008元合 计440309.5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办公用房:A-1区2层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5产权人陆立机械厂(进业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635163516351635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
71、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1635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163510+3500=19850元临时安置费1635153=7357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635100=163500元合 计256925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办公用房:B区4幢,楼层自选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6产权人区物资总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532532700700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
72、建筑物面积(亩)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安置10套,面积7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101000=10000元临时安置费1055024=13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532100=53200元合 计195200元增面积应缴款1003200+68400=59200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5幢303-1203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7产权人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474262736国有、划拨503.88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474平方米住 宅安置4套,面积28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41000+350
73、0=7500元临时安置费455024+474153=7413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61100+474150=97200元合 计178830元增面积应缴款183200=57600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C5幢1303-1603办公:A-5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8产权人马街垃圾转运站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994994994994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拨2.94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住
74、宅补偿情况搬家费103500=35000元临时安置费994153=4473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994100=99400元合 计179130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该建筑为公共建筑,拟在新建A-1区内建设垃圾中装站安置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39产权人区武装部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5950.41935.187885.58国有、划拨209.67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5950.4平方米,该单位情况特殊,提议区政府对其办公及操场易地重建安置住 宅安置24套,面积安置216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241000+35003=34500元临时安
75、置费1935.181024+5950.4153=732211.2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935.181005950.4150=1086078元合 计1852789元增面积应缴款224.823200=719424元备 注住宅安置:A-1区 A4幢203-2503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0产权人马街居委会(吉泰市场)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520852085208520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土地8011.34安 置 情
76、 况商 业5208平方米经 营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20=70000元临时安置费5208153=23436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5208100=520800元合 计825160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商业安置:A-3区西边一层2615.9平方米,二层2615.9平方米,另外送一、二层各500平方米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1产权人区民政局转运站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3001662196230016621962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
77、筑物面积(亩)集体土地453.13安 置 情 况商 业300平方米经 营1662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30010+3500=6500元临时安置费300153+1662153=8829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合 计94790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商业安置:A-3区东边一层办公用房:A-5区、政府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4产权人区饮食公司使用人同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內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708708708708土地情况1.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产权方需求研究2.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划
78、拨1.77安 置 情 况商 业安置708平方米经 营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70810=7080元临时安置费708303=6372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708150=106200元合 计177000元增面积应缴款备 注商业安置:A-3区东边一层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5产权人市政绿化管理处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431.48580.9101238国有、划拨601.93安 置 情 况商 业431.48平方米经 营580.9平方米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431.4810+3500=7814.8元临时安置费431.48303+580.9153=
79、64973.7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431.48150+580.9153=64973.7元合 计195600元备 注商业安置:A-3区东边一层办公:A-5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6产权人居委会统建房用地使用人 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90安 置 情 况商 业7000平方米经 营住 宅安置746套,面积约84800平方米补偿情况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装修及其它补偿费合 计备 注原规划建设面积84834.86平方米,拟安置住宅120平方米户型512套、100平方米户型234套,分别为:A-1区:C1幢205-3305、206
80、-3306;B4幢201-3301、202-3302 B1幢201-3301、202-3302;B2幢201-3301、202-3302 B3幢201-3301、202-3302;B5幢201-3301、202-1102A-2区:B2幢201-3301、202-3302;C2幢201-3301、202-3302 D2幢201-3301、202-3302A-3区:B5幢201-3301、202-3302、205-3305、206-3306 C2幢201-3301、202-3302商业7000平方米安置在A-2区居委会统建房用地1. 居委会统建房用地90余亩已获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议由政府协调居委会
81、统建房用地单位,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的用地,由开发商按原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偿还、安置。2. 准备按原审批规划意见等面积赔付,非建设用地的空地拟按政府指导价25万元/亩补偿;根据原审批规划意见,集资房每平方米须交1260元,对于统建房集资单价,开发商拟给予适当优惠。备 注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7产权人胡仁使用人同门 牌房屋面积(平方米)土地情况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国有、出让50.8安 置 情 况商 业经 营住 宅补偿情况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装修及其它补偿费合 计备 注该地块为空地,情况特殊;待与该业主商谈后再制定安置补偿政策三、集体居民安置预案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
82、48产权人王励兵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37.5137.5275137.5170307.5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住宅安置A-1 A2幢1902, C4幢703店面安置A-3东边一层补偿情况搬家费3500+1000=4500元临时安置费137.5303+137.51024=45375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75100-251200-7.53200= -21500元合 计-23875元
83、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49产权人苏晓琼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7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307.6307.6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2幢 2902# ,3002# ,31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7.6800=36080元合 计10908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84、: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0产权人苏二琼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8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527.55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2幢 2002# ,2102# ,22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227.6800=212080元合 计28508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
85、案表编号:51产权人苏会波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9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01,301,4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2产权人苏玉来使用
86、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0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01,301,4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3产权人王勤昆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1安置内容房
87、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85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202,302,402幢(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851024=20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851002151200= -249500元合 计-228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4产权人苏会明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2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88、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85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502,602,702幢(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851024=20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85100-2151200= -249500元合 计-228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5产权人徐涛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3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
89、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501,601,7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6产权人徐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4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
90、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801,901,10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7产权人刘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5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
91、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201,301,4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8产权人毕永坤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86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
92、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501,601,7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59产权人高金凤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6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96.3196.3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
93、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2幢2602,2702,28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96.31024=47112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96.3100-103.71200= -104810元合 计-56698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0产权人陈家良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7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85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94、 位 置A-1区 A5幢802,902,1002幢(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851024=20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85100-2151200= -249500元合 计-228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1产权人王小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8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1
95、101,1201,13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2产权人李艳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9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1401,1501,160
96、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3产权人杨琼芝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0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1701,1801,1901(100平方米3套)补
97、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4产权人毕惠芝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1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501,601,7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
98、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5产权人杨洪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2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001,2101,22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
99、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6产权人苏清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3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801,901,10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
10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7产权人王保祥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4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85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1102,1202,1302幢(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851024=20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85100-2151200= -249500元合 计-228100元
101、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68产权人苏燕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5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1101,1201,13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
102、:69产权人苏琼仙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76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1401,1501,16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0产权人苏辉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103、 牌苏家村455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61.4461.4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2幢 2302,2402,25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61.4800=159120元合 计23212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1产权人苏建辉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6安置
104、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301,2401,25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2产权人苏云秋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7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
105、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801,901,10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3产权人苏锐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8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106、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601,2701,28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4产权人苏坤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9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107、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1701,1801,19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5产权人姜美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0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
108、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901,3001,31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6产权人苏妮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1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
109、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02,302,4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7产权人李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2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
110、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001,2101,22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8产权人李卫东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3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
111、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502,602,7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79产权人付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4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112、 位 置A-1区 A4幢802,902,10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0产权人王小燕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65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1101,1
113、201,13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1产权人徐才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4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307.6307.6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2幢 2601,2701,2801(10
114、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7.6800=36080元合 计10908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2产权人董国祥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5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1102,1202,13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
115、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3产权人毕正光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6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301,2401,25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
116、=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4产权人李进荣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7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1401,1501,16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
117、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5产权人苏卫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8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1701,1801,19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
118、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6产权人苏爱超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9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2001,2101,22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
119、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7产权人苏建兴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0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1402,1502,16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
120、安置预案表编号:88产权人徐刘英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1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1702,1802,19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89产权
121、人李云刚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2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002,2102,22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0产权人董国琼使用人房屋现状安
122、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3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601,2701,28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1产权人杨凤春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54安置内容房屋面积
123、(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302,2402,25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2产权人董阳华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3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
124、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307.6307.6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2幢 2901,3001,31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7.6800=36080元合 计10908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3产权人徐国平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4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
125、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901,3001,31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4产权人苏德贵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5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
126、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1402,1502,16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5产权人苏云春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6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
127、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1702,1802,19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6产权人苏文坤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7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
128、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602,2702,28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7产权人苏云彬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8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427.5427.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
129、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4幢2902,3002,31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3001024=720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300100+127.5800=132000元合 计2050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8产权人李先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39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130、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002,2102,22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99产权人徐绍焕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0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
131、302,2402,25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00产权人苏春林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1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602,2702,2802(100平方
132、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01产权人徐辉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2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1851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5幢2301,2401,2501(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
133、费1851024=44400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185100-1151200= -119500元合 计-741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分户安置预案表编号:102产权人王桂兰使用人房屋现状安置概况门 牌苏家村443安置内容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面积(平方米)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商 业经 营住 宅合 计285285300300土地情况1. 安置房屋户型及位置可依据产权方需求研议2. 户型图以最终核定户型为依据土地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亩)集体安 置 情 况安 置 位 置A-1区 A6幢2902,3002,3102(100平方米3套)补偿情况搬家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2851024=68400
134、元装修及其它补偿费285100-151200=10500元合 计79900元产权人: 开发商代表: 第七部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开发及安置顺序一、开发及安置原则以拆一还一的原则,保证安置补偿公平、合理以先建后迁的原则,使安置工作稳健、有序地进行以先迁后拆的原则,使拆迁工作安全、快速地开展以适当多给的原则,避免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产生纠纷以价值评估重置的原则,提供资产价值置换的依据以合理协商的原则,与企、事业单位达成共识以先建设安置房的原则,解决拆迁户安置的问题以公共配套整体到位的原则,提升区位价值二、开发及安置顺序:1、在马街北片区空地建设安置房,启动马街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2、马街北片区安置房
135、工程启动后,着手解决学校和医院的用地、建筑规划设计和安置等工作;3、安排安置企、事业单位的过渡,公交总站拟暂时租用西客运站过渡;4、包括学校、医院、居民安置房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全面启动房屋拆迁工作,进入本项目包括马街南片区在内的改造开发阶段。 第八部分 马街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优惠政策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打造马街新昆明次商务中心, 提请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一、对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各部门给予特事特办和急事急办;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商将该项应交费用全部用于本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三、给予减免本项目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四、为促进
136、本片区的商业有序、繁荣发展,商业项目投入使用初期,免征经营户三年地方性收费,并由政府以财政奖励方式返还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前三年经营户地方性税费;五、项目落定后,在本项目区域内,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再审批其它商品房开发等非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第九部分 马街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一、不同片区土地平均地价差异甚大,土地补偿金建议比照区域基准地价确定。2008年3月,根据对昆明市区土地市场的调研报告显示:五华区的地价高达5,347.17元/M2,西山区仅有247.28元/ M2,两地区土地补偿金如无差别定价,将造成开发商缺乏对西山区投资的意愿。二、云安集团公司、铁路局、西山区房屋开发总公
137、司、政府相关事业单位的安置工作,由政府协调解决。三、省燃料总公司位于南片区的煤炭堆场,本项目规划上作为医院改建用地,需由政府协调医院从本北片区移到南北区。四、建议政府协调解决征用马街中路东侧南端铁路堆货场9.6亩土地,并入项目用地,用于配套建设3万平方米区政府部门综合办公大楼。五、南片区的清真寺重建工程,由政府协调解决。六、国有已出让胡仁51亩土地,权益转让问题,需由政府协调解决,开发商协助办理。七、区武装部办公、训练场所等其它设施建议由政府另行选址安置。第十部分 马街新城总规划、部分效果图一、整体规划原则:1、以公平、公允、公开、合理原则为马街新城整体规划的出发点。2、以周密计划、友善协调、
138、先建后迁等原则为新城改建的准备。3、采用多元有序的土地混合利用模式,以利于商业活力的创造。4、强化公交运输系统与土地布局紧密结合,提高土地利用的价值。5、确保公共设施用地能单独留设,改善本区块公共服务的品质。6、结合规划布局,妥善分期安置城中村,深化和谐社会的发展。7、突显马街次商贸中心功能,落实现代新昆明发展的战略布局。8、营造现代新马街城市风貌,开创兼具国际化与本地民族文化风貌相融合的特色。二、整体规划构想:1、尊重原有马街路网形态,规划道路南北连通功能。2、建议区内布设二个轻轨站点,扩大马街次商贸中心服务腹地。3、保留马街市集业态,增设东盟会展中心。4、利用徒步内街形态,构成马街新城活力
139、多样的商业氛围。5、留设中央绿廊公园,营造次商贸中心气派门户意象。6、面朝中央公园开放的小区庭院,创造优质入口景观。7、强化片区住宅开发强度,奠定商圈基本消费支撑力。8、提升马街中小学设施水平,完善医院、市政服务等设施布局。三、马街新城总体规划构想 马街新城总体规划构想图马街新城区域规划构想 区域规划构想 (一) 区域规划构想 (二) 区域规划构想 (三)区域规划构想 (四)区域规划构想 (五)区域规划构想 (六)第十一部分 马街北片区450亩规划方案部分效果图、户型图一、部分效果图(一) 区政府部门综合办公大楼(二) 西山区第十九中学(三) 马街新城居住区效果图(四) 西山区人民医院效果图(
140、五) 住宅小区效果图二、户型图(一) 70、90、100平米户型图(二) 100、120平米户型图(三) 75、100、120平米户型图(四) 90、100平米户型图(五) 100、110、125平米户型图(六) 120、140平米户型图第十二部分 利嘉集团简介利嘉集团成立初始,便以“追求特色,超越竞争,双赢正和,兼善天下”为经营理念,投身于福州的城市改造,并籍此之势,大规模进军房地产业。此后,利嘉人凭着敬业、勤奋、热忱、执着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地在利嘉发展的扉页上刻写下辉煌:利嘉集团现拥有资产逾百亿,已建和在建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300多万平方米,成为以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龙头,集建材、
141、矿产、能源、商贸、交通、环保水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企业。集团连年获得“福建省十佳三资房地产企业”和“银行AAA级信用企业”等称号,位居“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十强企业”榜首。利嘉集团十分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目前已开发建设的20多个项目,无一不紧扣城市发展的主题,且都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利嘉集团旗下的经典力作:2001年起利嘉集团又陆续进军北京、上海、武汉、重庆、西安、长沙、柳州、南昌、太原、郑州、淮南、包头等十多个城市发展,投资项目涉及房地产、高速公路、能源、矿产、环保水务等行业。与此同时,利嘉集团实施产品经营与资本运营并举的战略。目前在国内控有上海多伦(600696)、华侨股份(60
142、0759)、三木集团(000632)三个上市公司;在香港又控有中国矿业(0340)、鹰驰实业(0147)、建懋国际(0108)等三个上市公司,集团现已具有强大的市场融资运作能力。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利嘉集团也面临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和集团新一轮创业的机遇,为此,利嘉集团将进一步强化品牌经营和资本运营,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积极地朝多元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力争在新一轮的创业中再创佳绩。展望未来,昆明将会迎来日新月异的变化,怀着对这片热土的虔诚与热爱,利嘉集团将倾注15年发展的激情和梦想,凝聚生命和智慧的活力,为美丽的春城再添一颗璀璨的明珠。第十三部分 利嘉正林房地产与西山区签订的协议
143、书利嘉集团公司依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 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由项目开发公司云南正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马街片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性协议书,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提出了马街新城及翠峰居住主题公园概念性规划。马街片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性协议书内容如后:第十四部分 相关附件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关于城中村旧城改造方案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147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0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805、国务院令第5
1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56、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2027、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98、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配套法规 2139、云南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22410、昆政发20062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 22811、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23112、中共西山区委 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5013、西政办通200849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
145、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山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255二、马街北片区450亩范围房产评估报告三、马街北片区450亩范围内建筑物测绘报告四、马街周边房地产市调报告五、马街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改革制度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有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
146、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各地要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
147、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市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部门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148、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定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49、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
15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
151、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营利未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金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五、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
152、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六、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
153、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
154、集体决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基准地价和土地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体决策和结果公开的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重点检查落实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作出报告。二00一年四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155、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
156、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
157、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
158、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
159、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
160、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161、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
162、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
163、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
164、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165、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
166、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67、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
168、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
169、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
170、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
171、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
172、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
173、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
174、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
175、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
176、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
177、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
178、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
179、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
180、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181、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
182、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
183、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
184、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185、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下
186、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
18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
188、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
189、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
190、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
191、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
192、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
193、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
194、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
195、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
196、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
197、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
198、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
199、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200、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
201、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
202、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
203、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
204、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
205、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五十
206、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
207、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08、,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209、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
210、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七
211、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1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
213、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214、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
215、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
216、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
21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
218、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
219、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
220、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221、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
222、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
223、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
224、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
225、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226、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2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
228、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
229、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
230、、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
231、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
232、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33、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
234、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
235、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236、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
237、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
238、)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
239、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240、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
241、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
242、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
243、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
244、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
245、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
246、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247、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
249、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贪污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250、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51、(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52、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
253、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254、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上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